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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人文价值

2014-02-05黄朝勇李军星陈保健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有罪人权被告人

黄朝勇,李军星,陈保健,谭 玺

(遵义师范学院政治经济与管理学院,贵州遵义563002)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人文价值

黄朝勇,李军星,陈保健,谭 玺

(遵义师范学院政治经济与管理学院,贵州遵义563002)

文章通过对无罪推定原则与有罪推定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根本宗旨等方面的比较,厘清了它们的基本内涵和原则界限。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司法中的推行,有其哲学价值论的依据,与疑罪从无司法规则紧密相连,它们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革新了刑事司法的价值理念,彰显出无罪推定原则之人权保障的人文价值。

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人文价值;人权保障

当今,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奉行的刑事司法准则,为多个国际公约所确认和保障。该原则作为公民基本宪法权利的司法保障,充分揭示了人类刑事诉讼活动演进的基本历程和一般趋势。其在世界上得到普遍承认的过程,同时也是人类社会刑事司法制度文明、进步的历程。无罪推定原则是构建法治社会、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司法原则。作为刑事司法观念和人权保障理念,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效应正日益得到法学和社会各界的重视。

一、有罪推定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的涵义及其历史更迭

刑事法学上的有罪推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的涵义,都和犯罪的定义密切相关。

1.有罪推定原则的涵义

有罪推定原则,是刑事司法判断的一个原则,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即推定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为实际犯罪人。有罪推定原则由来已久,可以说,自阶级社会产生以来,这一原则便存在于刑事司法中,而在封建社会尤盛。它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社会即对被追诉人进行有罪判断,这侵害了被追诉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基本人权,对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形成不利的舆论诱导;二是在对被追诉人依法判决有罪以前,司法机关即开始侵害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对被追诉人形成有罪预断乃至给予罪犯待遇。作为一种长期盛行的社会现象,除了刑讯逼供这种实在的形式外,有罪推定往往隐藏在司法制度的背后,表现为一系列潜在的规则和形式,并演变为大众的思维定势。其在我国近些年来司法实践中有意无意的运用,导致了云南昆明杜培武案、湖北京山佘祥林案、河北石家庄聂数斌案等很有争议的死刑案件。

有罪推定原则是为现代司法价值理念所不容的,其往往与刑讯逼供、自述有罪等情形相关联,它从根本上违反了人权保障和罪刑法定的原则。

2.无罪推定原则的涵义

与有罪推定原则相对应、但却远远晚于其产生时代的刑事司法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所谓无罪推定原则,即司法机关在判断被追诉人是否有罪时,以假设其无罪为前提进行推理,在具备证明力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被追诉人有罪时,其罪名才能成立,否则罪名不能成立。美国橄榄球名星辛普森涉嫌杀害前妻及其男友案,辛普森最终被宣告无罪而逍遥法外,即为无罪推定原则的典型案例。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十八世纪中叶首先提出了无罪推定的思想。他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1]根据这一原则主张,在法庭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得被视为罪犯,被告人应当得到国家公权力机构的庇护,法庭只能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所能证明的犯罪事实来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不应当采信刑讯逼供和其他为法律所禁止的方法所取得的口供或证据进行定罪量刑,即当罪证存在疑问时,法庭应当径行宣告被告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在西方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宗旨是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司法的有罪推定原则。它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推定,无需基本事实的证明,即可先行认定当事人为无罪。换言之,在对被告人进行审理的法庭之上,成立其犯罪事实的举证责任依法由控诉方独自承担,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无罪推定原则的施行,是司法进程中文明战胜专横和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的标志。如今,我国在刑事司法上对被追诉人称为犯罪嫌疑人,就体现了司法原则从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的进步。

可见,在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取向上,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原则有着本质的区别。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明确抛弃了有罪推定原则,不仅将无罪推定原则规定在诉讼法中,而且多数国家还将其规定在宪法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如《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告在最终定罪以前,不得被认为有罪。”《土耳其宪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任何人在未被法院证实有罪前,应推定为无罪。”《加拿大宪法》第八条规定:“在独立的不偏袒的法庭举行公平的公开审判中,根据法律证明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此外,包括西方发达国家,以及埃及、科威特、伊朗等国的宪法中都有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其适用范围是“任何人”,与宪法中“公民”、“任何公民”的表述是一致的。所以,它也应当是一条宪法性原则。而在宪法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今后修宪时无法回避的问题,因为,这样会使该原则的人权保障功能能够借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而得到根本强化,也必将深入推进我国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3.有罪推定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更迭

一七八九年法国大革命,资产阶级革命派首次把无罪推定原则载入《人权宣言》这一宪法性文件中,使它成为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普遍准则,以使本阶级的民主得以制度化、法律化。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这一原则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一条第(一)项中首次得以确认。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了这一原则。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宪法及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这一原则。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二零一二年刑事诉讼法新修订时,依然对该条予以保留,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向着民主化和科学化方向迈出的一大步。

如今,无罪推定原则已经超越了意识形态、法律文化传统以及社会制度的界限,成为全世界普遍认可的宪法性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取代有罪推定原则,成为世界范围内普遍通行的刑事司法准则,是人类从愚昧落后走向科学进步的整体潮流在法制上的一种体现,它表明了刑事司法从专制擅断向民主公正的转轨,标志着人类社会维护正义、尊重人权根本价值取向的确立。

二、我国无罪推定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论依据

在一九九七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我国在刑事司法中采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不采用有罪或无罪推定原则中的任何一个原则。在此后两次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都增加或保留了类似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罪前,既不认定被告人没有犯罪嫌疑,也不认定其为罪犯,而是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对其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认定。因此,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最近两次修订后的刑事审判活动中,也并没有照抄西方国家的无罪推定原则,而只是批判地吸收了它的基本精神。在大前提上,依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宪法性原则。

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是实事求是原则的哲学基础,对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因为,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当中,都贯穿着认识过程,而人的认识总是有限的,不可能穷尽罪案发生时的每一个细节。因而,当认识活动与价值选择出现无法克服的冲突时,必须根据马克思主义价值论原则进行科学的取舍。

首先,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被指控者的刑事责任问题,必须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以做到罚当其罪。所以,在认识过程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原则,对案情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排除矛盾,从而得出关于案件的真实结论。

其次,马克思主义价值论对刑事司法具有最高的指导意义,刑事审判价值选择的先导是价值判断,这就要坚持马克思主义价值论原则。无罪推定作为一般的价值论原则,不仅应当是我国诉讼制度所要规范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而且还是处理个人与国家之间在罪责问题上展开理性对话的关系问题,是民主宪政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则,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诉讼民主化的价值取向。由此,正如马克思主义价值论,是不能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来取代的一样,无罪推定的价值论意义也是实事求是原则所无法取代的,。

其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无罪推定与实事求是二原则不但不是对立的,而且还是统一的。我们既坚决反对有罪推定,但也不照搬照抄西方的无罪推定,而是由法院根据审判中以证据所能查明的罪案事实为根据,对被告人犯罪是否成立进行认定。而在不能查明犯罪事实真相的时候,实事求是的方法也是无能为力的,这就要根据价值论的原则,基于公民的基本人权,对被告作出无罪判决。

总之,无罪推定与实事求是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是统一、互补的,二者共同规范着刑事诉讼行为。

三、在刑事司法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价值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首要的人权保障原则,其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推行,凸显出刑事诉讼价值追求的着眼点即是公民的人权保障目标。我们在刑事司法中应该彻底摒弃有罪推定原则所包含的传统价值观,进而确立无罪推定司法理念。在刑事司法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具有积极的法律价值。

1.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从根本上改变了刑事司法的价值理念

其一,树立刑法也是被告人保护伞的观念。[2]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任何国家刑事司法所应有的两大基本功能,如何平衡这二者的关系,体现了国家立法与司法的价值取向,而这一价值取向又是以刑事司法的价值理念为先导的。据此,要全面推行无罪推定原则,就应率先解决司法价值理念的转变问题。人民法院作为打击犯罪的专门机构,同时也是公民人权的最后保障机关。刑事司法应当从根本上推翻原有的犯罪控制理念,弘扬公民权利意识和权利被侵害时的司法救济理念,用公正的审判程序限制国家司法权的滥用,使其得到正当的行使,以实现法治的真谛。

其二,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严的尊重放到应有的高度。相对而言,公平、正义可谓法律的外在价值诉求,人权保障才是法律的内在价值诉求。充分维护公民个体的基本人权、建立人与人之间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维系正常的社会秩序,构成了现代法律的内在价值。因为,被告人并不必然就是真正犯罪的人,不能因为其站在了被告人席上,就无视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人格尊严。法官在履职活动中应该树立人文关怀的思想,要将被告人视为最普通的人,从而平等地对待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公诉人的活动不能因其是代表国家来进行控诉,就能够得到法官更多的眷顾和纵容。法官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都要认真组织双方进行相互质证,并予以科学认定。一旦公诉方的证据来源可能涉嫌刑讯逼供,或因其他因素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法官就应当直接宣告被告人无罪。

其三,体现了刑事司法的人文主义精神。人权保障的价值诉求呼唤着无罪推定原则,我们对待这一先进刑事司法原则的态度就是实行拿来主义,并且在刑事诉讼中使之真正得到确立。为此,法官就要更新司法理念,改变过去那种落后陈腐的有罪推定陈规,将疑罪从无的精神从法条的层面上升到法律意识的高度,强化法治意识,更新司法理念。法官在审判中要弘扬人权保障理念,以真正体现刑事司法的人文主义精神。

2.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司法中的确立,可以为进一步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疑罪从无规则扫清障碍

疑罪从无的司法规则,其思想源头是无罪推定原则。这一司法规则在现代法制国家的刑事立法、司法中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面对复杂、疑难刑事案件的时候,刑事司法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究竟是选择错放还是选择错判,这是涉及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问题。虽然,对于司法机关所处理的刑事案件来说,其错案率也许极小,但是,对于被冤枉的当事人来说,则是其自由或生命的全部。坚持疑罪从无规则,免不了会遗漏一小撮真凶,但假如一概的把疑罪当做有罪来判决,必然又会冤枉无辜者。一个遵纪守法的人绝不应当被无端冤枉,这是现代司法文明理念的最大诉求。所以,权衡利弊,刑事司法也只能采取宁纵勿枉的办法,即便个别罪犯可能成为漏网之鱼而逍遥法外,也决不能够让一个无辜的人受到冤枉,这也许就是实现司法公正所免不了要付出的社会代价。在刑事司法中,要建立程序价值至上的观念,因为程序之得以充分尊重,其实就是对实体价值的有力保障。如果控方不能以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被告人有罪,即使被告人不能被合理地排除犯罪嫌疑,法院也依然不得认定其有罪并处以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全部刑事诉讼中最集中、最关键的体现。这一规定在审判中的贯彻和落实,是无罪推定原则之疑罪从无规则的最好体现。

四、无罪推定原则的人文价值充分体现在它的人权保障理念之中

人权保证理念源自于西方自然法学派所倡导的天赋人权观念。所谓天赋人权,意指公民个人的人生、民主权利等人权均是与生俱来、天然形成和不可剥夺的,它被天然赋予于人的本性之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根本宗旨,现代法治理念中最核心的价值取向就是它的人权保障理念。二零零四年三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其第三十三条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第三款,这意味着在我国,人权保障已不再局限于法理的层面,而是上升到宪法制度保障的层面。人权保障的根本着眼点是人权的司法制度保障,而无罪推定原则正好是这一司法制度中最根本的制度。“最终,人权只能在法律得到遵守和实施的国度里获得实现的机会。一个法律不再起保护作用的国家,也不再能够保障人权。”[3]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公民的基本人权首先是通过公正司法来保障的。

1.无罪推定原则是公民人权保障的根本法律原则

依据这一原则,无论任何人,只要未经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公正审理并判决宣告其为有罪,都不得被认定为罪犯。由此可见,法院的审判对于被告人前途和命运的意义。只要法官在思想上真正融入了无罪推定的原则精神,就会避免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存有先入为主的偏见,也就不会不加分辨地全盘采信控诉方的证据而直接得出被告人有罪的判断,这样的审判才称得上公正的审判。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依法享有回避权、辩护权等一系列诉讼权利,并且这一系列权利只有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才能确保其足与控诉方权力相抗衡的能力。[4]这就在法律的高度上使控诉权受到了辩护权应有的制约。

2.施行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公正价值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的实现

刑事审判中的诉讼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法的价值,它不能沦落为实体法的装饰和藉口。法官只有在依照法定程序结束审判活动后,才能对被告人作出无罪或定罪量刑的处理。因为,刑罚是国家对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进行的否定性评价,是所有惩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关乎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直至生命权利。而公正的司法程序正是为实体法的正确实施保驾护航的,其重要性不容置疑。如果没有科学的刑事司法程序运行规则,再科学的实体法,其真正落实也只能是一句空话。无罪推定原则对程序公正的保障,主要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的。

首先,在刑事审判开始之前以及随后的整个审判过程中,法官得排除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任何形式的偏见、猜测和预断;其次,只有按法定程序结束法庭审判过程之后,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才能就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之采信与否做出决断,并充分关注和考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通过合议而形成最后的裁判。这一切均要在判决书中进行充分分析并加以说明。由此,经过这样公正的程序之后,被告人就算仍然被作出有罪判决,他也会因为自己在诉讼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程序尊重而折服,这有利于其日后在监狱内的改造;同时,也能够唤起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公正的认同感,从而促使公民尊重法院裁判、自觉守法,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秩序也自然得以建立。

总之,人权保障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国际共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出台了人权保障的立法,并加入国际性的人权保障公约。我国最近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人权保障的关键在于刑事立法和司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及疑罪从无规则的真正贯彻执行。因此,在我国的刑事司法活动中必须贯彻执行好无罪推定原则,以使其人权保障的功能得以正常发挥。

[1](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2]孙欣,张明楷.刑法也是被告人的“保护伞”[J].法律与生活,2001,(9).

[3](瑞士)托马斯·弗莱纳.人权是什么?[M].谢鹏程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4]易延友.沉默权与无罪推定原则之关系[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2).

(责任编辑:魏登云)

On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and its Humane Values

HUANG Chao-yong,LI Jun-xing
(School of Politics and Economy and Management,Zunyi Normal College,Zunyi 563002,China)

After making a comparison between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and presumption of guilt in terms of historic background and principle,the author of this paper clarifies their basic connotations and definitions.The implementation of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in criminal judicature has its own evidence of philosophical values,which is related to no punishment in doubt case;and the application of these cases to criminal judicature regenerates values of criminal judicature,highlighting the humane values of human rights guarantee of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no punishment in doubt case;humane values;human rights guarantee

D927

A

1009-3583(2014)-0023-05

2014-02-15

本文系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无罪推定原则在大学生人际交往中的运用研究》(PSZI 2027)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黄朝勇,男,贵州遵义人,遵义师范学院政治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学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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