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同情与“情感”公众:大众传媒时代一种新的社会批判力量——析《施剑翘复仇案:民国时期公众同情的兴起与影响》
2014-02-04李文冰
文/李文冰
林郁沁著、陈湘静译的《施剑翘复仇案:民国时期公众同情的兴起与影响》一书,于2011年由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作者林郁沁围绕1935年施剑翘为报父仇在佛堂射杀军阀孙传芳这一扣人心弦的历史事件,通过对媒体、政治和法律档案的详尽调查,历史化地展示了施剑翘富有伦理激情的复仇行为在大众传媒蓬勃兴起的背景下如何动员公众同情以及这个过程所蕴涵的政治性。书中提出了“公众同情”这一核心概念,描述了20世纪二三十年代公众同情蓬勃兴起的历史脉络和时代背景,探讨了情感及蕴涵伦理激情的暴力在建构社会公义、社会秩序和法治国家所具有的道德权威和政治意义,并试图通过对这一新型情感的研究,揭示公众同情既勇于批评时弊又容易被操纵的特殊的社会批判功能,从而提出不同于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等西方式的公众研究范式。
一、情的道德权威:从古老帝国走进现代都市
如作者所言,本书的要旨之一是描述20世纪30年代公众同情的兴起。这里的公众同情指的是国民集体情感,并特别指出,本书所主要描述的民国时期的“同情”“植根于群众情绪并通过媒体的轰动效应而成”。[1]作者认为,情是20世纪30年代中国新公众得以形成的关键。
情的概念历史悠久而复杂,在儒家道德正统中,伦理人情是宗法制社会道德真理的基石。情在学理层面的表达是儒家仁学,“仁”是孔子提出的用以处理人与人相互关系的最高的情。在儒家看来,“仁”是君子所追求的最高境界,而孝又是仁的根本。“仁”上升到道德规范和社会秩序的层面,则通过“礼”来实现,儒家寓仁入礼,以礼释仁,勾勒了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礼运大同的伦理政治社会,情依此由个人的道德修养范畴向封建社会各个领域扩散和渗透,从而为传统的政治秩序和文化秩序奠定了深厚基础,为封建社会的集权统治提供了理论依据。
施剑翘案的血亲复仇所包含的情,正是儒家仁学的第一要义“孝悌”之情,孝是维护尊卑有序纲常名教社会秩序的基础,由孝导致的暴力复仇在传统社会被认为具有动机的道德性从而是合乎礼法的,它甚至是比法律更为纯粹的正义形式。关键在于,20世纪初期,为追求个人权利、现代理性和民族解放,新文化运动和五四时期的知识分子对以孝道、贞操等各种各样的“情”为表现形式的帝制伦理进行了猛烈抨击,严重动摇了儒学体系的根基。那么,在经历了20世纪前25年儒家道统的没落和对社会秩序的想象的重大变化后,中国古代的情在20世纪30年代是如何重新获得巨大的道德力量转化为集体情感,并以公众同情的面貌走进现代都市的中心的?
林郁沁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了归因。首先是因为20世纪30年代独特的历史场景。这一时期,国民党统治可谓内忧外患:对外,在30年代后半期,日本蚕食中国华北五省的狼子野心昭然若揭,而当时的中央政府似乎毫无对策而只能怯懦地接受日本的侵略;对内,尽管国民政府不断加强威权主义统治,但事实上在西部、西南部以及尤其致命的华北拥兵自重的军阀使其强化中央集权的努力收效甚微,共产党更被蒋介石视为眼中之钉、心腹之患。正是这一特殊的历史场景,施剑翘的孝情变成了一种象征符号,象征着当时中国城市有关忠诚、智慧、勇敢、正义等社会想象的应然命题,施剑翘成功地杀死军阀被视为拯救国家的行为和对正义的表达,而施的对立面——原告孙传芳家属及其盟友做出的基于“杀人偿命”这一基本法律精神的努力却最终被淹没在由孝所代表的公众同情的声浪中。其次,民国时期公众同情是大众消费文化初露锋芒的产物。到20世纪30年代,中国的传媒在本质上已经变得更为大众化,商业主义的需要使通俗的煽情渲染和情感化的伦理炒作弥漫着整个市民消费文化。为此,作者在书中的前置观点是,20世纪30年代大众媒体的煽情炒作有效地动员和询唤了一个对不断集权化的政权表达强烈批评的现代公众,书中所描述的对施剑翘案子的大量的新闻报道和娱乐化改编案例,不过是要揭示这种动员和询唤是如何进行并完成的。由此,作者指出,“在国民党威权统治的支离破碎的背景下,蓬勃兴起的城市消费文化给情绪化的公众的形成提供了空间。……被媒体炒作所推动的城市大众积极地消费着信息并争相发表言论,表现出了热烈参与的激情”。[2]情的道德权威由此从古代帝国走进了现代都市的中心。
二、公众同情:情的被高度动员及其政治性
作者围绕公众同情,通过对媒体、政治和法律档案的详尽调查,从多个分析视角建起本书框架,本书围绕情被高度动员的过程展开。
导言部分,是作者关于本书的基本观点,作者所要研究的核心概念是“公众同情”。作者认为,民国时期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大众传媒的勃兴,促成了一种崭新的集体情感即公众同情的形成,以情感为中心的都市群体通过媒体对孤立案件的戏剧化炒作和渲染形成强烈的集体意识,被高度动员的公众同情最终成为不同于西方理性公众的批判社会和影响政治的巨大的道德力量,施剑翘在为父复仇后正是运用了情和暴力构建的伦理正义吸引媒体注意并争取公众同情最终获得特赦。
从第一章到第五章,作者以历史铺成的叙述方式,描述了刺客、媒体、精英、法庭、政府五个主体对施剑翘案的参与,展现了公众同情在施案中获得成功动员的全貌。作者指出,“对施剑翘案子的广泛新闻报道和娱乐化改编在制造集体同情方面起着重要作用”。[3]作者详尽探讨了以这个案子为中心的媒体事件,包括以当时刊登于北平《实报》的《侠女复仇》为代表的改编小说、以1935年11月20日至1936年1月11日刊载于《新天津报》的《血溅居士林》为代表的连环画、由上海时代话剧团出演的《天津居士林血案》话剧、《全部孙传芳》(后改为《全部复仇女》)的戏剧,以及层出不穷的广播剧、广告,等等,[4]试图说明媒体为那个时期身处日益压抑的政治环境中的公众创造了讨论一些原本无法公开讨论的话题的机会,而刺客施剑翘及其辩护律师对道德复仇神话的编织与媒体对公共正义的炒作进行了不露痕迹的对接,城市大众的公共同情由此被高度动员并获得了轰动的意义。
在书的第六章,作者辩证地思考了民国时期兴起的公众同情的后续影响。一是施剑翘正义复仇的道德情感如何在20世纪30年代末40年代初激发了公众的战时爱国主义情感,二是通过对施剑翘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的命运的探讨,揭示了公众同情作为批判力量的不确定因素,以及伦理暴力的公众同情其灾难性的一面。
结论部分,既是作者对全书的回顾,又重点总结了公众同情特殊的政治意义。作者指出:“由于我们当下处在一个由全球性的消费文化和媒体经济所包围的世界,因此回头审视一下大众媒体如何开始影响一个全球范围内新出现的市民公众群体的政治参与,是很有意思的。……作为一个媒体事件,施剑翘案成了公共辩论的一个平台,催生着关于女性在公共场合的角色以及人们构想国家的方式的活跃对话,为现代正义界定了参数,影响了暴力在社会中的地位、合法的政治统治以及性别的现代性等一系列问题。”[5]作者同时提请读者注意,公众同情的政治参与性和社会批判性在根本上是不稳定的,其独立性既未通过法律的形式纳入法治化的渠道,又一直处在易被大众传媒操纵的潜在危险中。
三、“情感”公众:超越哈贝马斯的公众研究视角
关于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的经典理论一般认为,感情和大众文化无助建构一个真正的具有高度参与性的公众,而理性且具有解放作用的公众是哈贝马斯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的主体。林郁沁的高超之处在于,她恰恰描绘了在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大众媒体的煽情炒作如何有效地动员了一个对不断集权化的政权表达强烈批评的现代公众这一事实。作者认同了阿尔都塞等学者的观点,认为公众是通过呼唤或询唤而存在的,[6]这一通过动员、呼唤、询唤出来的公众,是以情感为基础的、具有暧昧的“解放”作用的公众,作者关于“情感”公众设想的前提是认为理智和情感并不总是相互排斥的,高度商业化的传媒和高涨的大众情绪在特定条件下也包含某些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空间的理性元素,“情感”公众同样具有真实的参与性和批判性指向,正如作者所言,“历史地来说,情感的道德真实性往往成为了比哈贝马斯所说的现代西方市民社会的理性沟通方式更为强大的规范性力量,驱动着集体的政治参与。……公众同情,特别是当它被自发地表达出来时,经常能成功地唤起对社会政治秩序的有力批评”。[7]情感的道德力量来自于普遍性的信仰和情感能够纳入社会成员的生活体系,即埃米尔·涂尔干所说的集体意识或共同意识。涂尔干认为,“每一种强烈的意识都是生活的源泉,都是我们整个生命活力的基本要素。因此,……当我们面临着削弱我们意识的危险的时候,我们势必要坚决地予以还击”。[8]早期群体心理学家古斯塔夫· 勒庞曾把在集体意识中集聚而成的大众称为“乌合之众”,认为他们没有独立人格,残暴而狂热,表现出的英雄主义是原始式的,群体的轻信、极端与情绪化等特点,容易为特定力量动员自己的信徒以可趁之机。[9]而林郁沁在诠释“情感”公众的批判性时并不回避其容易被操纵的特性,这反而引领人们对“情感”公众政治参与进行思考时增添了批判性因素。作者以施剑翘案入手,通过全景式观照以“情”为根基的公众在现代中国的兴起,既为因情而聚的大众群体正了名,也完成了关于公众叙述的解构,创建了超越哈贝马斯的现代性研究范式。稍有缺憾的是,如学者王翔所言,施剑翘案为女性所为,林郁沁在书中先验性地把公众同情与女性及女性的现代主体性相关联,[10]将公众同情比作女性特质,这一论断显得过于粗糙和简单,也使所探讨的公众狭隘化了。
四、结论
正如作者最后指出的,“施剑翘案中展现出来的令人吃惊的公众激情的批判能量也许给现代中国之外的历史进程以更多的启示意义”,[11]当代中国,随着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媒介环境和传播形态发生了深刻变化,全媒体已经成为媒体传播与运营的新范式,因情而动员的批判力量在全新的媒体环境中进一步放大,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引导和形塑着公众对社会各个领域的政治参与并发挥出巨大的能量,公众同情特别是在以河南张金柱案为起点,在刘涌案、杨佳案、邓玉娇案、许霆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和吴英案等一系列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具体个案中一次又一次展现了其强大的司法影响力,[12]我们在审视新时期大众情感所爆发的巨大力量时,林郁沁的公众研究视角可以给我们提供诸多启示。
注释:
[1][2][3][4][5][7][11]林郁沁.施剑翘复仇案:民国时期公众同情的兴起与影响[M].陈湘静,译.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6;10-11;57;58-81;87;86-115;147;156;159-164;223-224;228;228
[6]Louis Althusser.Lenin and Philosophy[M].New York:Monthly Review.1971:170-176
[8]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M].渠东,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42
[9]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10]王翔.(2012)“‘同情’不同‘情’”[J].中国图书评论,2012(09)
[12]艾佳慧.媒体、民意与刑事司法——基于法经济学和政治经济学的双重考察[J].法律适用,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