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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字出版版权问题探析

2014-02-04马晓静

中国出版 2014年15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数字

文/ 马晓静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读者阅读和获取信息的习惯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数字出版浪潮在全球范围内风起云涌。互联网和移动通讯引领的信息高新技术浪潮冲击着人们工作和生活的各个角落,人类文化传承的载体再次迎来新的革命,数字出版应时崛起,以新兴产业的身份登上新闻出版业的历史舞台,并依托蓬勃发展的态势成长为当今出版业发展最具潜力的领域。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中国数字出版产业研究报告》,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总收入从2006年的超过200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超过2600亿元,年均连续增长率远超其他行业,产业整体发展态势良好,欣欣向荣。然而,我国数字出版整个产业的发展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良好的态势下隐藏的问题不可忽视。处于初级阶段的数字出版产业尚未形成一个相对稳定和良性的产业发展模式,整个产业发展还存在着数字版权保护机制不成熟、数字版权贸易人才匮乏等重要的产业发展问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数字出版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数字内容质量的提升和保护。

一、数字出版业面临的版权困境

在数字作品复制和传播的过程之中,传统的封闭性版权文化依然占有主导地位,版权意识仍限于网络服务商,并未在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获得进一步固化,数字版权制度的有效施行遭遇了文化困境。

1.传统版权保护概念失效,数字版权保护机制尚不成熟

传统版权得到较好保护主要是因为版权保护机制运行良好,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发行者、到读者形成了非常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利益分割链条,而以版税和分成为主的数字出版版权保护对读者来说似乎是透明的,读者只需要买书、读书,其他的都与读者无关,读者对自己买过的书怎么处置不会受到任何干涉。可见,进入数字出版时代后,传统出版的版权机制不再适用,版权保护必须通过基于数字内容特点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实现。而目前的数字版权保护一般都是通过控制读者的终端使用来达到版权保护的目的,如限制拷贝的次数和字数,限制内容在多台终端设备上转移和使用,并需要下载不同专门的阅读软件以适应不同格式的数字出版物的阅读等,诸多版权保护控制使得读者的阅读体验非常不好,尽管大多数读者认可作者的著作权需要得到保护,但是以丧失阅读体验来实现所谓的数字版权保护使得读者有时宁愿去购买纸质书。

同时,铺天盖地的免费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已经让网民习惯了通过免费拷贝和粘贴的方式获得内容,这使得数字版权保护更有逆天下之大不韪之意。数字版权保护机制不成熟使得数字出版以内容收费为主的商业模式失去了基础,从而让一大批传统出版商对于是否开展数字出版业务犹豫不决,并让一部分已经进入数字出版领域的出版商又退出了数字出版领域,使得数字出版遭遇浅滩。

2.版权授权不规范,著作权人权利缺少保障

没有规范的版权授权,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内容创作的积极性降低,数字出版企业就会丧失竞争力。在数字出版产业内,不仅数字出版平台、出版商、运营商之间纠纷不断,连势单力薄、“不清楚怎么回事”的作者也牵涉其中,如2009年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谷歌侵权门事件、2011年盛大文学起诉百度公司侵权案件一审判决、贾平凹小说《古炉》陷入“一女二嫁”版权风波等一系列版权纠纷,严重阻碍了数字出版产业的扩大生产与健康发展。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曾总结数字版权纠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合同的不准确,虽然作者和出版社签订了合同,但该合同仍然带有较强的传统出版思维,对以电子化形态存在的内容较难把握边界,导致数字版权约束力下降;二是授权次数出现偏差,作者与出版社出现重复授权的行为;三是授权的权限问题,一些出版者没有得相应的授权或转授权,直接跳过主人提供转授权,形成越权行为,出现问题互相推诿责任;四是产业链各部门的不合作,数字出版商在版权审核环节缺乏应有的严谨,未经授权贸然使用内容资源,而代理商或网络运营商以虚假授权蒙混过关,平台服务商钻空转嫁授权风险,让网友上传内容资源,名义上要求网友的内容确有授权,实质操作过程中缺乏专门的监管和惩罚措施,导致认为版权混乱的罪魁祸首来自网友,试图以不知情为由逃避数字版权的法律追究责任。来自数字出版产业链各环节出现的不规范现象,导致数字出版成为版权纠纷的重灾区,使得数字出版进入发展瓶颈,难以深入。

3.数字提供商版权意识缺失,作者版权保护意识不足

经营平台业务和联线业务的网络服务商本应划归版权调整的范围,增强其在服务当中的版权观念;对出现侵权行为的用户加以制止,在明知侵害别人版权时停止实施帮助行为;在信息受版权法规制、计算机代码为持有者掌握的状态下,保护信息传播和产权交易的和谐有序。但从越来越多涉诉的数字出版行业看出,版权观念仍没有转变成行业经营思维。经营平台业务与联线业务的数字内容提供商依然缺乏“尊重版权”的意识,坚持放任利用别人作品、规避版权的经营思维,往往在造成侵权后陷入被动应诉的境遇。

此外,版权纠纷频发,也来源于作者的版权保护意识不足。法律赋予了作者相应的权利,通过技术措施,作者既能制止违法利用其作品的行为,也可防止对其作品的接触,有很强的自我保护能力。在加强作品的技术措施和反技术规避过程中,作者可打破作品保护期限的桎梏,绝对地保有作品,摆脱合理使用制度,无限地排斥别人使用其作品。然而,实践中大多数作者版权保护意识不足,对作品的版权意识淡薄,仍没能走出对传统服务商的依靠思想,只是将从出版商那里获得的传播版税作为劳动所得。所以,在作者版权保护观念薄弱的状态下,技术措施实际上很难发挥真正的作用。

二、规范数字版权保护的途径

强大的数字版权保护制度是繁荣的数字出版产业的有力支撑,要真正提高作者、使用者和数字提供商的版权意识,防止在立法真空时产生规避版权的经营观念,一定要正确规范用户的行为与数字行业的前进方向,综合采用管理的、技术的、行政的、司法的措施保护网络信息版权,既要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也要加强技术保护措施,建立完善而有竞争力的数字版权保护制度,促进数字出版业的繁荣发展。

1.推动政府制定有利于数字出版业发展的产业政策

数字版权保护不仅是个技术问题,更多的是行政管理和司法问题,目前的数字版权保护主要还停留在技术提供商的技术保护手段,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尤其是司法手段非常欠缺。数字出版发展了10年之久,目前最适用的关于数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还是2006年5月国务院通过并颁布、2013年1月修订的《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但该条例还只是从网络传播角度界定权利,而不是从数字出版的非常完整的角度界定权利,如对于原创文学、视频等作品如何保护还很模糊。其他法律规定如《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互联网出版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只从某一两个角度引申适用,尚不能有效约束和治理目前的数字出版业混乱的知识产权局面。因此,产业联盟需尽快推动政府制定基于数字出版的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并加强对于盗版等问题的监管,为数字出版营造健康和谐的发展大环境,这是数字出版产业持续发展的大前提。

2.强化数字版权保护的行政执法性

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强化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开展网上执法,提高版权保护速度。平时,常规版权执法往往滞后于数字版权侵权,通过一定程序的举报、登记、立案、查处、处罚等步骤,网络信息早因过时而自动删除。因此,版权执法部门应建立网上版权执法系统,开设网上举报受理窗口,限时取证、查处、回复,以方便举报人,提高版权执法速度和质量。同时,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还需严格执行国家保护版权法律法规,综合采用各种诉讼措施,慎重审理网络信息纠纷案件,保护网络信息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始终保持打击侵权盗版的高压态势,坚持将专项治理与日常执法检查相结合,进一步拓宽版权保护的工作面,维护数字出版产业交易市场经济秩序。

3.加强对搜索引擎的监管,建立网络数字化作品的证据鉴定部门

大量的数字化作品的侵权行为源自于使用者对搜索引擎的利用。实际上,搜索引擎也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如百度侵权案等。我们认为,一些搜索引擎虽然有所谓的“免责条款”,但实际上却是对侵权行为提供着平台和便利,并不能免除其侵权的事实。我国法院判例也已经说明了这一点。既然法律对此已有判定,那么就需要有相关机构和部门予以监管、监督,为了加强数字版权的监管并对越来越多的版权纠纷案件进行鉴定,司法机构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部门,邀请专门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诉讼案件进行鉴别,同时对搜索引擎可能做出的侵权行为进行监管和治理。

4.采取数字水印技术,建立独立数据交换系统

在数字侵权愈演愈烈时,数字水印的出现,让人们找到了有效保护数字版权的新方法。数字水印技术是利用数字作品中普遍存在的冗余数据和随机性把版权信息嵌入数字作品中从而起到保护数字产品版权或完整性的一种技术。作为版权信息嵌入到数字作品中的秘密信息即称为数字水印,它可以是无意义的随机序列,也可以是文字、图像、声音等有意义的信息。数字水印技术能够保证水印数据不被侵犯和发现,即使经历各种环境,正常和非正常数据操作之后水印数字仍具有免遭破坏的能力。数字水印的透明性、不可检测性、安全性和自恢复性都决定了数字水印技术有很大的应用价值。此外,建立独立的商业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也是一种有效的技术手段。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是以电子邮件系统为基础扩展而来的一种专用于贸易业务管理的系统,它将商贸业务中贸易、运输、金融、海关和保险等相关业务信息,用国际公认的标准格式,通过计算机网络,按照协议在贸易合作者的计算机系统之间快速传递,从而完成以贸易为中心的业务处理过程。该系统有助于加强信息管理,使信息资源在一定范围内运行,避免对外扩散,以技术手段规避侵权,适应新的社会需求。

5.制订技术审理、审查标准,积极引导知识产权文化发展的方向

目前频发的版权纠纷案件,使得所涉数字出版运营提供商甚至全部数字出版业都出现了抵制版权观念的扭曲心理。在这样的情形下,如果相关行政部门预先能够制定一定的技术审理、审查标准,迫使数字出版运营商在进入市场前实施必要的技术改进,不仅能够强化提供商的版权观念,引导信息产业前进的方向,还可以提升作品使用者的版权意识,促进重视别人版权意识的形成。同时,国家要采取措施,营造保护数字版权的有利环境。一个国家对版权的保护程度关系到与作品创作和有关行业的持续进步和繁荣。以数字出版物等为业务内容的数字行业需要法律对版权作品的扩散施以技术标准从而实现保护版权的意图。基于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传播业的现状与发展状况,及时推出灵活且适当的技术标准以实现版权产业发展与版权文化的交互促进,引导知识产权文化发展的方向。

三、结语

全媒体时代背景下的数字出版业,虽然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着版权纠纷等问题,但是作为新生事物的数字出版有着无可比拟的旺盛的生命力,它的发展对我国文化强国建设、出版国际化和经济全球化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尽早解决数字版权问题,发展数字出版业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内在需求;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是转变信息时代经济增长方式的新途径;也是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机制创新、产业升级、制定文化强国战略的重要保障。我们迫切要通过技术、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多管齐下,解决好发展好数字版权的保护问题,引导数字出版产业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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