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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完善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促进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

2014-02-03民革中央

中国科技产业 2014年7期
关键词:技术类科研机构科技成果

◎ 民革中央

改善完善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促进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

◎ 民革中央

科技成果转化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实现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为促进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国家和地方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政策和措施,在科技人员兼职与离岗创业、股权奖励等方面进行了大胆尝试和突破。在这些政策推动下,高校和科研机构技术创新日益活跃,一批科技成果得以转移转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不断提升。

当前,科技成果转化存在一系列体制机制障碍,严重影响了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制约了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因此,破除制度障碍,建立健全有利于高校和科研机构技术转移的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当务之急。

1.改革技术类无形资产审批制度。技术类资产与实物资产有巨大差别,科技成果转化在保持技术先进性、抢占市场方面具有较强的时效性。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规定,高校和科研机构转让无形资产或者利用无形资产出资入股时,评估价值800万元以下的,需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这种制度安排,没有考虑科技成果这种无形资产的上述特点。建议修订相关管理办法,改革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取消审批,授予科研机构、高校对其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拥有转让、许可和投资的自主权。

2.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机制。科技成果并不是标准化的商品,价值缺乏参照物。实践中,转让价格主要由双方根据技术成熟度、生产应用规模等因素谈判确定。然而,按照国有资产评估及审批程序的要求,高校和科研机构无形资产转让或出资入股时,须委托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导致评估报告基本是按照双方谈判的价格出具,白白增加交易成本,甚至出现过评估费用超过技术转让收入的现象。建议充分尊重技术类无形资产市场定价的客观规律,允许科研机构、高校与买方协议定价,鼓励探索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的价格。同时,鼓励评估机构的发展,促进技术评估服务的规范化、科学化。

3.进一步完善科研成果转化利益分配机制。为调动科研事业单位转化科技成果积极性,2011年,财政部在中关村开展了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2012年南京、武汉等地也相继调整了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让高校和科研机构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大收益方。因此,建议将高校和科研机构转让收入在扣除人员奖励后全部留归单位,用于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引导高校和科研机构制定相关制度,完善单位内部的利益分配机制。

4.通过法律手段,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是高校和科研机构的重要义务。欧美发达国家普遍以法律形式明确高校和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服务经济发展的义务。而我国长期以来,都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要求,也未将技术转化情况列入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建议在我国也要通过法律,明确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义务。同时,加强财政资金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融资。

5.加强高校和科研机构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建设。目前,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管理和转化工作普遍缺乏专职化机构、专业化人才和专项资金保障,严重影响了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建议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建设,在高校、科研机构中建立专业的技术转移工作机构,或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工作。要明确技术转移机构的职责、定位,并给予运行经费保障,建立符合技术转移特点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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