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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实践和思考

2014-02-03翁勤俭

中国机构编制 2014年9期
关键词:规章宁波市法律法规

● 翁勤俭

(作者系宁波市编办副主任)

宁波市全面清理政府权力,严格审核权力清理程序,规范权力运行,以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和民间活力的“加法”

经过多年发展,浙江省宁波市体制机制的先发优势逐渐消失,经济转型发展的难度系数在不断增加,迫切需要以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和民间活力的“加法”。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就是宁波市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的重要尝试。

一、全面清理政府权力

推进权力清单制度的进程中,宁波市首先明确了清理范围。包括政府工作部门,党委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单位),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以本单位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事业单位。对受委托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行使的行政权力列入委托部门的清单。同时,按照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10个类别,对现有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提出取消、转移、下放、整合、严管、加强等调整意见。(1)权力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权力,原则上予以取消。(2)权力转移。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等行业管理和协调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3)权力下放。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县(市)区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一律下放。(4)权力整合。凡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具有反复核准、审查、确认等情况的,原则上按照简化环节、优化流程的要求进行整合。(5)权力严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日常管理不经常行使的行政权力,应当采取特别管理措施,予以严格管理。(6)权力加强。重点加强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权力。

二、严格审核程序

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中,按照“三报三回”程序,对部门提出的权力清理意见进行审核。具体流程为:(1)一报一回。各部门按规定梳理并报送本部门职责和行政权力清理相关材料。市级审核部门对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梳理分析,征求县(市)区政府对应部门意见,将有关意见整理汇总后反馈给部门。(2)二报二回。各部门对“一回”反馈意见研究后作出答复,并报送相关材料。市级审核部门对部门提出的权力事项调整意见再进行审核,并征求省级相应部门意见,将相关意见再整理汇总后反馈给部门。(3)三报三回。各部门对“二回”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报送初步权力清单。市级审核部门对部门提出的初步权力清单进行统一会审,提出部门权力清单审核稿,反馈部门确认。经审核确定的权力清单,以适当的方式征求社会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并在行政服务网上向社会公布。

三、规范权力运行

按照公开透明、有利监督的原则,形成可执行、可考核、可问责的权力清单制度体系。一是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各部门按照规范运行和便民高效的原则,对每一项行政权力编制“运行流程图”。二是公开信息。各部门按要求公开每项权力的授予依据、办事流程、承办单位、名称编码、监督电话等信息。三是编制分工明细表。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分工明细表”,明确牵头及配合部门的工作分工和相关责任。

通过全面清理职权,基本摸清了政府行政权力的底数。市级50余家部门一报共梳理出权力事项10333项,11个县(市)区一报累计梳理出权力事项达77800余项,并通过进一步的梳理审核,市本级及县(市)区政府权力事项削减率均在50%以上。

同时,原有的2225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削减了49%,行政奖励事项削减了84%,行政征收事项削减了54%,行政强制削减了11%,行政处罚削减了27%。各县(市)区的行政审批事项削减率也都在45%以上,并取消、下放、转移一定数量的行政权力事项。

四、改革特点及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思考

宁波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中表现出一些鲜明的特点:一是坚持职权法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并行使行政权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原则上都要进行清理或取消。有的行政权力虽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但不符合改革要求、不适应形势和发展趋势,也尽可能取消。二是坚持简政放权。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政府放权力度。做到能放则放,应放尽放,充分发挥就近管理的优势。同时,更好地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的作用。三是坚持便民高效。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的原则,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四是坚持权责一致。对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落实违规用权的监督问责机制,防止行政权力异化。五是坚持公开透明。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机构职责和行政权力基本信息,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任务,没有经验可供借鉴,实践中也遇到不少问题。一是清理依据与口径难以把握。比如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如何处理条、款、项归并问题。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权力名称、事项等规定均有不同,把握难度较大。二是“红头文件”设定的权力事项与现实管理需要之间的矛盾难以解决。权力清单的清理是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但在实际中仍存在着大量的符合管理需要、针对性更强的以政府文件或部门文件为设定依据的权力事项,这些权力事项如何清理及何时清理,在决策选择上存在困难。三是权力事项分类不够科学合理。政府权力事项多,层次复杂,科学合理分类对于清理效果至关重要。对于将权力分为几类更科学合理,目前尚缺乏标准和可参照的依据,仍有待实践检验。

进一步深化改革,宁波市将继续进行积极探索。一是探索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成立以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审管办等单位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职责调整情况,通过定期对公布的权力清单进行调整,确保权力清单科学有效、与时俱进。二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包括行政权力名称、监督检查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处理等要素,力求在内容完整、措施完善、程序规范、处理有据、监督有力等方面以制度形式加以固定,防止权力事项在实施中失控。三是建立责任清单。在建立权力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的责任清单,使政府履职更加明确,为构建现代政府职责体系提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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