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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中的专利权保护问题

2014-02-03吴广海

知识产权 2014年7期
关键词:专利产品专利权人专利法

吴广海

3D打印中的专利权保护问题

吴广海

建立在传统制造模式之上的专利法无法有效应对 3D打印中的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产品CAD文档的著作权保护主要是将专利产品CAD文档规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适用数字化作品保护中“通知—删除”制度。在专利侵权发生情况下,应以专利间接侵权追究提供、传播专利产品CAD文档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专利侵权责任。3D打印中为个人目的而进行的打印应视为专利侵权的例外。

3D打印专利权保护CAD文档著作权保护专利侵权例外

3D打印(three-dimensional printing)又称“添加制造”,是一种与传统的材料去除加工方法相反的,基于三维数据模型的,采用逐层制造方式将材料结合成任何三维实体的制造工艺。a黄健、姜山:《3D打印技术将掀起“第三工业革命”》,载《新材料产业》2013年第1期,第62页。其工作原理主要是按照电脑辅助设计(CAD)技术制作出的被打印物体的三维数据模型(即CAD文档),采用3D打印机把制造材料(固体、粉末状等)从底部开始逐层堆积,直到三维实体最后构造完成。相较传统的制造方法,3D打印具有设计制造一体化的特征,使得产品或零部件能快速成型、快速制造,大大减少产品的研发周期和制造成本。目前3D打印技术在消费电子产品、汽车、航空航天、医疗、艺术设计等多个领域都得到了应用。

就3D打印的影响而言,许多评论者认为,3D打印技术存在瓦解传统设计和制造方法、颠覆现代产业生产模式的可能性。《经济学家》(Economist)杂志甚至认为,3D打印技术预示着“第三次产业革命”的来临。bSpecial Report:Manufacturing and Innovation: A Third Industrial Revolution, Economist, Apr. 19,2012. at3.3D打印不仅对传统制造模式产生了影响,也给专利权保护带来了困难,使建立在传统制造模式之上的专利法面临严峻的挑战。如何应对这一挑战,在不阻碍技术进步的同时,维护专利权人利益,构建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新的利益平衡关系是3D打印背景下专利权保护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3D打印中的专利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一)3D打印中的专利侵权的特征

3D打印中,如果打印者打印CAD文档得到的物体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则构成专利侵权。3D打印中的专利侵权较传统专利侵权具有明显不同的特征:

第一,侵权成本大大降低。传统上,制造产品一般要经过技术准备过程(包括产品设计、工艺设计等)、基本生产过程(包括毛坯制造、零部件制造等)以及相关辅助生产过程。其中,每一个生产阶段都需要一定的技术、资金、机械设备等成本,这使得制造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也要具有一定的成本,同时,复杂的工序还要求有组织化的生产,使得个体常难以对专利产品进行制造。某种意义上,传统专利法对专利产品的保护方式的基础,就在于制造专利产品的成本较高。cDavis Doherty, Downloading Infringement: Patent Law as a Roadblock to the 3d Printing Revolution, 26 Harv. J. L. & Tech. 353 (2012).所以即使专利权人公开披露其技术(设计)方案,而实际侵权的发生还要依赖侵权者具有一定的技术、人力、生产等方面的条件。相比传统的制造方法,通过3D打印制造物品(包括侵权产品)的过程大为简化,打印者通过3D打印机对CAD文档进行打印就可以将受专利权保护的产品打印出来,工序简单,容易操作,制造侵权物的成本大大降低,不仅一般厂商可以做到,个人打印者也可以轻易做到。这使得专利产品变成一种易被复制或再造的产品,加大了专利侵权发生的可能性。

第二,大规模专利侵权风险大大增加。网络环境下,数字化的专利产品CAD文档的传播变得极为容易,3D打印者很容易通过下载专利产品CAD文档进行打印,从而可能发生为数众多的大规模专利侵权现象。这样,传统专利法依赖于物理限制来阻止侵权发生的假定被3D打印技术所瓦解(disrupt)。dDeven R. Desai, Gerard N. Magliocca, Patents, Meet Napster: 3D Printing and the Digitization of Things, Indiana University Robert H. McKinney School of Law Research Paper No. 2013-37, at4.如果说传统环境下,专利侵权是个体或某个区域性行为的话,那么网络环境下的3D打印使得专利侵权可能成为群体性的行为,在网络技术的支持下,3D打印使得大规模专利侵权的风险大大增加。

(二)现有专利法无法有效应对3D打印中的专利侵权行为

3D打印中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通过打印CAD文档而获得,打印者取得受专利权保护物品的CAD文档一般有以下途径:(1)通过3D扫描仪扫描专利产品;(2)自行设计;(3)接受他人制作的受专利权保护物品的CAD文档,主要通过在专门性网站上下载(有偿或无偿)。按现有专利法,制作和传播专利产品的CAD文档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而销售专利产品的CAD文档也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销售”行为。eDaniel Harris Brean,Asserting Patents to Combat Infringement via 3D Printing: It's No 'Use',23Fordh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Media & Entertainment Law Journal 771,800,790(2013).因而,专利产品的CAD文档的制作者、销售者、传播者并非是专利侵权者。专利权人无权制止他人制作、销售、传播其专利产品CAD文档的行为,而上述行为极易诱发3D打印中的专利侵权行为。

与此同时,在发生专利侵权的情况下,专利权人维权十分困难。首先,面对众多的侵权者,专利权人维权成本较高;其次,3D打印技术使得复制专利产品简单易行,并不需要传统意义上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也可以完成。网络用户在自己家里也可以借助网络和3D打印机完成打印专利产品的行为。因而,相比传统环境,专利侵权更隐蔽,专利侵权行为更分散,权利人侵权举证更困难。

二、专利产品CAD文档的著作权保护

3D打印中产生的专利侵权问题类似20世纪90年代中期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伴随着相关技术的发展,被数字化的电影、音乐等作品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复制,下载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为应对网络环境下新型的著作权侵权方式,美国于1998年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有效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对各国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起到了示范作用。为保护专利权,根据3D打印中专利侵权的特征,本文认为,在3D打印背景下,可以借鉴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方式对专利产品CAD文档进行著作权保护。将专利产品CAD文档规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同时,引入数字化作品保护中“通知—删除”规则。

(一)将专利产品的CAD文档规定其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著作权属于专利权人

一般说,3D打印者只有根据受专利权保护物体的CAD文档才能打印出侵权产品。如果专利权人对专利产品的CAD文档拥有著作权,不非专利权人之外的制作者或扫描者,使得专利权人可以对相关CAD文档制作、复制、传播等依法进行限制,从而可以有效阻止经由网络而发生的大规模的专利侵权行为。

(二)引入著作权保护中的“通知—移除”规则

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核心是“通知—删除”(notice-takedown)规则,是指著作权人在发现网络上出现侵权材料时,可以通知在线服务提供商(也包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相关侵权材料进行删除,在相关侵权材料非由在线服务提供商制作或其不清楚传播内容的情况下,及时删除,可使在线服务提供商免于承担侵权责任(即安全港规则)。j17U.S.C.§512(c).如果相关材料的上传者认为其上传材料不构成侵权,删除是错误的,则其可以向在线服务提供商发出要求恢复相关删除材料的“反通知”。在线服务提供商无需为按“反通知”采取的“恢复”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通知—删除”和“反通知”规则的滥用者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k17U.S.C.§512(g)(f).“通知—删除”和“反通知”规则较好地平衡了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我国著作权法也对“通知—删除—反通知”规则作了类似的规定。l参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第14~17条、《侵权责任法》第36条。

为防止受专利权保护物体的CAD文档在网络上的进一步扩散而发生大规模专利侵权,在专利产品的CAD文档定性为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前提下,应借鉴著作权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专利权人在发现网站上传播的可供下载的CAD文档是自己受专利权保护产品的CAD文档时,由于权利人对该CAD文档享有著作权,因而CAD文档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专利权人,其有权通知相关网络在线服务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对涉嫌侵权的CAD文档进行删除。专但可以限制相关CAD文档的制作、复制,专利权人因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可以对相关CAD文档在网络上的传播等行为进行有效限制。

就专利产品CAD文档的法律属性而言,美国有学者认为,著作权保护及于诸如“绘画、图形和雕塑作品”等广泛的主题,其范围包括机械制图、蓝图以及其他用于构造物品的绘图(drawings)等。fMelville B. Nimmer&David Nimmer, Nimmer on Copyright.New York:Matthew Bender.2009,§2.08[D].CAD文档可以通过计算机软件以数字化形式被储存、复制和传播,满足作品的法定要求,在本质上属于蓝图或机械制图,g同注释, f第2.03[B]部分。因而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范畴。

我国学界对受知识产权保护物品的CAD文档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尚存在争议。h参见姚强、王丽平:《“万能制造机”背后的思考——知识产权法视野下3D打印技术的风险分析与对策》,载《科技与法律》2013年第2期,第18页。本文认为,3D打印中的CAD文档本质上可以看成是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这一属性与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图形作品”的界定是一致的,i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参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12)。因而专利产品的CAD文档可视为“图形作品”,受著作权保护,专利权人为CAD文档的著作权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3D打印背景下,只有受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物品的CAD文档才能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不能将所有物品的CAD文档都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为,如果将那些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物品的CAD文档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著作权属于该物品CAD文档的制作者或扫描者,权利人就可以获得对该CAD文档制作、复制、信息网络传播等控制权,那么就会限制社会公众对相关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物品的打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间接阻碍了3D打印技术的扩散和社会效益。

将专利产品的CAD文档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网络环境下为应对新型专利侵权方式而采取的保护专利权的有效措施。将专利产品的CAD文档的著作权规定为专利权人享有,而利权人删除通知应包含侵权主张的必要信息。mm 参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第14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专利权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相关涉嫌侵权的CAD文档。

为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当涉嫌侵权CAD文档的上传者认为,专利权人删除通知存在错误时,应允许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恢复被删除CAD文档的“反通知”,反通知应包含不构成侵权的说明。n参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第16条。删除通知存在错误的情形除专利权人故意发出删除通知外,也包括相关CAD文档上传日期早于专利申请日期等情形。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CAD文档上传者的反通知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相关CAD文档。

为防止权利滥用,专利权人应对其“删除”通知负责,同样,相关CAD文档的上传者也应对其“恢复”通知负责。因而在“通知—移除”及“反通知”规则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删除”或“恢复”行为并不承担责任,仅当相关侵权CAD文档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上传或其在知道涉嫌侵权的情况下仍接受他人上传的,则要承担侵犯专利权人相关CAD文档著作权的责任。

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通知—移除”规则为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不同,3D打印中“通知—移除”规则其最终目标并非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CAD文档的著作权,而是为防止大规模专利侵权的一种措施,是3D打印背景下,专利权保护的第一道防线。当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通知—移除”规则时,专利权人可以直接指控其侵犯了就专利产品CAD文档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从而可以及时删除相关CAD文档,避免进一步的专利侵权。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传播专利产品CAD文档的专利侵权性质

3D打印背景下,专利产品的CAD文档提供者、传播者主要是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在专门的网站(如shapways.com、thingivers.com)上接受网络用户上传CAD文档或发布自己制作的CAD文档供网络用户下载、打印。当3D打印者通过网络获取专利产品CAD文档而打印出专利产品时,通常情况下,打印者的行为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行为,构成专利直接侵权。而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或传播专利产品CAD文档的行为性质则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共同侵权不能合理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传播专利产品CAD文档行为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o参见《侵权责任法》第8条、第9条。客观上,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提供、传播行为对专利直接侵权的发生起到了帮助或教唆作用。而我国对共同侵权的成立是否要求侵权者主观上存在故意并没有统一的、明确的规定。“客观说”认为,共同侵权成立并非必然要求共同侵权者主观上存在故意,p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第3条第1款。“主观说”认为,共同侵权成立以共同侵权者主观上存在故意为前提。q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第4、7、8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专利权人通知却违反删除义务,或虽没有接到专利权人删除通知,但出于故意提供、传播专利权人相关CAD文档导致专利直接侵权发生时,由于其主观上存在帮助、教唆侵权的意图,以共同侵权定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适当的。而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没有接到专利权人删除通知,同时也不是出于故意提供、传播专利产品相关CAD文档的情况下,如果采用“客观说”,在发生专利直接侵权的情况下,即使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存在故意,也会被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本文认为,在此情形下,仅因为3D打印者的直接侵权行为而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共同侵权则是不适当的。理由如下:

其一,如此认定,加重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过分地保护了专利权,不利于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面对海量上传的CAD文档信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逐一审查并作出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不仅工作量巨大,而且也存在相当的技术难度,是不可能完成的;其二,“通知—移除”规则的引入已经为专利侵权的发生提供了较有效的预防性措施,由于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及其CAD文档更为熟悉,由其对相关网站提供、传播的CAD文档是否侵权进行关注,在工作量和技术难度方面也更为合理;其三,如果采用“客观说”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责任,其就会对网络用户上传CAD文档行为进行限制,从而将许多不构成侵权的CAD文档排除在外,不利于社会公众对3D打印技术分享和使用,有损公众利益,也不利于新技术的推广;其四,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等,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r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第3条第1款。据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非出于故意接受上传、提供、传播专利产品相关CAD文档且没有接到专利权人删除通知情况下,其提供、传播行为是无过错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人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因而是一种合法行为。如果因为随后专利直接侵权的发生,而认定其构成共同侵权,就会使得一个合法行为无缘无故变成了非法行为,这有悖法律逻辑,也会造成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传播专利产品CAD文档的行为应定性为专利间接侵权

为克服上述共同侵权“客观说”产生的不足,本文认为,我国应借鉴美国专利法中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来认定、处理3D打印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专利侵权问题。

专利间接侵权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引诱、帮助或怂恿另一方当事人从事专利直接侵权的一种侵权活动。间接侵权的产生以实际发生专利直接侵权为前提。sBMC Resources, Inc. v. Paymentech, L.P., 498 F.3d 1373,1379 (Fed. Cir. 2007) .依美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间接侵权包括引诱侵权和帮助侵权两种形态。t35 U.S.C. §271(b)(c).由于帮助侵权的成立要求被控侵权者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的部件(component)是物质的、能被结合进专利产品,成为专利产品的重要部分,而非抽象的指示(instructions)。uMicrosoft Corp. v.AT&T Corp.,550 U.S.437(2007).据此,专利产品的CAD文档并不能成为专利产品的部件,因而,对专利产品的CAD文档的提供、传播行为并不能构成间接侵权中的帮助侵权,只能构成间接侵权中的引诱侵权。v同注释,e 第796页。

根据美国法院的判例,专利引诱侵权的成立有赖于专利权人对如下事实的证明:(1)被引诱的他人实际从事了直接侵权;(2)被控引诱者知道相关专利;且(3)怀着明确的意图故意怂恿他人从事侵权行为。wwVita-Mix Corp. v. Basic Holding, Inc., 581 F.3d 1317, 1328 (Fed. Cir.2009).在2011年 的Global-Tech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对引诱侵权中的主观要件又进行了明确,采用了故意视而不见(willful blindness)的标准。要求(1)被告主观上必须相信存在专利侵权的高度可能性;(2)被告必须采取故意的行为来避免知道侵权事实。xGlobal-Tech Appliances,Inc.v.SEB S.A.,131S.Ct.2060,2070(2011).根据引诱侵权的构成要件,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传播相关CAD文档时,如知道其为专利产品的CAD文档,并故意从事提供、传播行为,对CAD文档可能被3D打印者打印成专利产品(直接侵权)视而不见,在直接侵权发生时就构成专利间接侵权(引诱侵权)。

专利引诱侵权以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为构成要件,很好地解决了我国共同侵权制度在界定3D打印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提供、传播行为性质时存在的问题。在吸收共同侵权理论合理性的同时,消除了其在适用上的不足。按照专利引诱侵权,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专利权人通知却违反删除义务或虽没有接到专利权人删除通知,出于故意提供、传播专利权人相关CAD文档导致专利直接侵权发生时,由于其主观上存在引诱、教唆侵权的意图,以引诱侵权定性其行为是合理的。而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没有接到专利权人删除通知,同时也不是出于故意提供、传播专利权人相关CAD文档情况下,即使导致了直接侵权,由于不存在主观故意,因而也不构成引诱侵权,这就解决了共同侵权认定中“客观说”带来的弊端,克服了我国共同侵权认定中因“客观说”与“主观说”的分歧产生的行为定性的不确定性和不合理性。同时,对专利权人的适度保护,也较好地平衡了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专利间接侵权责任除适用于专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外,也同样适用由其他主体进行的提供、传播行为。

四、3D打印中“为个人目的”实施专利的法律性质问题

随着3D打印技术的发展和3D打印成本的下降,3D打印将走进越来越多的家庭。个人出于好奇心或娱乐等非商业目的打印专利产品的行为将越来越普遍,无数的个体都可能成为专利产品的制造者。此类“为个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是3D打印中专利权保护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相关国家对“为个人目的”实施专利的法律性质的规定

专利制度的目标内在地要求对专利权进行适度的保护,专利权保护应以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为基础。正是基于此,一些国家将“为个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作为专利侵权例外来对待。如德国、法国、英国都将“私人领域非为经营目的”或“属于个人行为且为非商业目的”的“为个人目的”的专利实施行为视为专利侵权的例外。y参见德国《专利法》第11条、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613-5条、英国《专利法》第60(5)条。而在美国,作为侵权例外的实施行为主要限于“实验性使用例外”(experimental use exception),即由非营利研究工作的实验室或其他诸如大学或医院等非营利组织从事的对专利非商业性使用不构成专利侵权,可据此进行侵权抗辩。z35 U.S.C. 273(c).除此之外,即使仅出于“个人目的”对专利产品或方法的使用,通常也构成专利侵权。@7D onald S. Chisum, Chisum on Patent.New York:Matthew Bender.2010,§16.03[1].

我国专利法对“为个人目的”实施专利是否属于专利侵权例外没有明确规定。《专利法》第69条列举性规定了不视为专利侵权的专利实施行为。@8参见《专利法》第59条相关规定。但并没有对“为个人目的”实施专利进行规定。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1条,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相关专利,否则即构成侵权。@9参见《专利法》第11条相关规定。依此规定,在逻辑上,非“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专利实施行为并非专利侵权行为。而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生产经营目的”的范围或适用场合进行界定或说明。学界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为生产经营目的”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也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如环境保护、天气预报、道路维修等。#0#0 参见汤宗舜:《专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6页;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92~94页。#1 陈仲伯、曾艺:《3D打印时代专利侵权判定的思考》,载《发明与创新》2013年第11期,第18页。

由于我国专利法并未规定“为个人目的”实施专利属于专利侵权例外,同时“为生产经营目的”,也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基于此,严格地说,在我国,“为个人目的”的非生产经营性实施专利的行为也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二)“为个人目的”实施专利应作为3D打印中的专利侵权例外

逻辑上,将“为个人目的”实施专利作为侵权例外的国家,也会在3D打印中适用此规定。而传统上未将“为个人目的”实施专利行为作为侵权例外的国家是否应当在3D打印中将此行为规定为专利侵权例外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有学者认为,进入3D打印时代,在制造过程变得十分简易的情况下,如果坚持个人打印者非出于生产经营目的其制造和使用就不侵犯专利权,当如果3D打印发展到“自给自足”式生产、可以让个人廉价制造任何喜爱的物品的程度,个人消费品的专利保护就难以实现。3D打印技术的进步会迫使我们对专利法专利权侵权例外进行修改。#1#0 参见汤宗舜:《专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6页;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92~94页。#1 陈仲伯、曾艺:《3D打印时代专利侵权判定的思考》,载《发明与创新》2013年第11期,第18页。依此观点,为了使专利保护不至于落空,在3D打印背景下,应限制“为个人目的”作为专利侵权例外的适用。

与此不同,有学者结合美国的专利侵权例外的规定认为,如果3D打印中个人打印活动被视为专利侵权,将不利于3D打印技术的发展。事实上,从事此类3D打印的个人被以直接侵权起诉的机会很低,而且,个人打印者并不认为其从事的(非法)打印行为是不道德的。基于此,3D打印者纯粹为了个人使用而打印出专利物品的行为就不应该被认为是非法的,尤其是在无法实现专利权的情况下……传统上,个人制造专利产品被视为非法是因为只有少数人能在家中制造出专利产品。而在3D打印背景下,这种物理限制消失了,继续坚持传统的侵权标准就显得没有意义了,应给予个人打印者打印行为一些豁免。##2 Deven R. Desai,Gerard N. Magliocca,Patents,Meet Napster:3D Printing and the Digitization of Things,Robert H. Mckinney School of Law Legal Studies Research Paper No. 2013-37.at46-48.#3同注释#2,第49页。2专利侵权救济不适用于小规模的个人3D打印行为并非承认在家庭发生的侵权行为是正当的,这一规则旨在确保个人在家里的3D打印并不产生民事责任,而应视同事实上的合理使用例外。#3依此观点,在3D打印背景下,个体打印者在家庭进行出于个人或家庭使用目(“为个人目的”)的打印、使用专利产品的行为应为专利侵权的例外。

本文认为,3D打印中“为个人目的”实施专利应作为专利侵权例外。理由是:其一,在3D打印背景下,面对为数众多的“为个人目的”的个体3D打印者,客观上,专利权人通过诉讼等方式行使其专利权成本太高。其二,如果个体3D打印者仅为非商业的个人目的打印和使用专利产品,相关专利产品数量就不会太多,同时打印出的专利产品也不会以买卖等形式存在于相关市场上,因而可以确保对专利权人的利益损害不至于太大。其三,禁止个体3D打印者“为个人目的”而进行打印,不利于社会公众分享科技进步成果,同时也会阻碍3D打印技术的传播,不利于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就作为专利侵权例外的“为个人目的”的适用范围而言,本文认为,出于对专利权的合理保护,以避免过度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在3D打印中,“为个人目的”的行为主要是指“私人领域非为经营目的”或“属于个人行为且为非商业目的”打印和使用行为。具体而言,“为个人目的”限于3D打印者为个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研究、观赏、娱乐等目的的打印和使用,而不包括为赠与、买卖、借用、租赁等目的的实施行为。

The patent law which based on traditional manufacturing models can not effectively deal with the patent infringement occurring in 3D printing. The methods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for CAD files of patented inventions include defining CAD files of patented inventions as works in the sense of copyright law, and adopting notice-and-takedown system used by the protection of digitized works. The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 who provide and distribute CAD fi les of patented invention are liable for indirect infringement, when direct patent infringement occurs. 3D printing in a personal purposes should be treated as the exception for patent infringement.

3D printing; protection for patent right; CAD fi les; protection for copyright; exception for patent infringement

吴广海,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受江苏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校外研究基地江苏省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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