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司法鉴定助理制度之确立
2014-02-03刘建时
刘建时,胡 赪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41013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以来,司法鉴定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司法鉴定助理制度亦得以研究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一些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的规定,对司法鉴定人助理进行了概念界定,并对权利、义务、考核等进行了规定,还有些省市的司法行政部门正在调研和拟出台司法鉴定助理相关制度。这是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的趋势,也是司法鉴定工作进一步良好地服务社会的要求。本文试着从司法鉴定助理体制的构建和司法鉴定助理人才队伍的培养进行探讨,从而为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参考。
1 司法鉴定助理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1.1 司法鉴定体制健全的需要
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和发展,需要树立科学的司法鉴定理念、明确司法鉴定职能和提高鉴定水平、完善司法鉴定体系。与此同时,要健立和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立法、司法环境,促进司法鉴定微观主体治理结构合理化,改善和增强约束机制,构建司法鉴定信用体系,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1]。司法鉴定助理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构建了司法鉴定整体框架,完善了司法鉴定宏观结构,是司法鉴定体制健全的需要。
1.2 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需要
借鉴马克思哲学方法论的观点,行业的发展要体现客观性与主体性、科学性与人文性、决定性与选择性、共时性与历史性、实证归纳与理性概括五个方面的统一。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一方面在探讨诸如鉴定体制、鉴定管理等具体问题时,必须运用发展论、形态论加以抽象归纳而不能止于鉴定范式、技术模式、操作手段等表层问题;另一方面,在深化诸如司法鉴定形态、本质、动力等基础建设时,必须结合和依据司法鉴定现状和发展趋势,以及新科技、信息技术等问题加以革新和提升[2]。由此我们发现,随着社会的进步,司法鉴定行业必须着眼自身的全面、均衡发展,司法鉴定助理制度作为司法鉴定体制的有益补充,是行业发展的需要。
1.3 司法鉴定人才队伍与技术进步的需要
从目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来看,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条件规定: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此,鉴定人入职与执业的门槛较高,前期的人才培养与鉴定人的登记之间有较大的距离。确立司法鉴定助理制度,搭建人才培养与鉴定人执业的桥梁,可以有效加强鉴定人才队伍的培养,并通过这一制度来促进鉴定人的技术与业务得到扎实的锻炼,以有利于司法鉴定整体水平的保障。
2 明确司法鉴定助理的概念与性质
目前有研究认为,司法鉴定人助理是指经过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受聘在司法鉴定机构内专职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活动的专业人员[3]。此外,也有研究认为司法鉴定人助理是指经过一定机构遴选产生的,并经过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在案件鉴定过程中协助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业务中的各项辅助型事物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等[4]。
上述研究都是定位在司法鉴定人助理,主要从司法鉴定人的业务工作出发。但是,笔者从鉴定机构工作与鉴定业务出发,认为其应定位于司法鉴定助理。司法鉴定助理是指具备专门知识和技术,通过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并登记备案,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日常业务工作和技术辅助工作的专业人员。由此,司法鉴定助理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但其职业要求没有区别,专职、兼职两者的主要区别体现在执业要求与执业考核的差别上。
根据上述司法鉴定助理的概念界定,笔者认为其性质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法律法规的实践者。司法鉴定对息诉止讼或排除矛盾、化解纠纷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属于大司法范畴的一项重要工作。这当中涉及诉讼法,也涉及其他关于司法鉴定的各项法律规定。司法鉴定助理参与司法鉴定工作,要做到让司法鉴定工作良好地服务于司法行政,必须对法律法规十分熟悉,其首先是法律法规的实践者。(2)技术规范的实行者。司法鉴定工作是一项科学、严谨、客观的技术实践活动,并非定义于主观意识形态的作为。因此,司法鉴定助理应该是技术规范的实行者,在工作实践中,严格贯彻和施行各类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保障鉴定意见的真实、可靠。(3)鉴定程序的实施者。司法鉴定的完成要求各个流程必须按照程序严格、规范实行。司法鉴定助理是司法鉴定程序各个环节的身体力行者,应推动司法鉴定程序的规范实施。(4)管理制度的推行者。管理制度科学是机构运行和鉴定业务开展顺利的关键要素,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司法鉴定机构良性运行。因此,司法鉴定助理还是一个鉴定管理制度的推行者。
3 司法鉴定助理制度的构建
3.1 司法鉴定助理的入职
司法鉴定助理应当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各项业务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我们需要的司法鉴定助理,不仅仅是作为司法鉴定机构的工勤人员或秘书,而且是司法鉴定人的梯队后备人才。
因此,司法鉴定助理的入职,首先应该具有司法鉴定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具体定义为司法鉴定所涉专门知识的专业方向全日制本科以上,或司法鉴定专业(某某方向)全日制专科以上,或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并在司法鉴定专业相关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方能具备申报司法鉴定助理资格的条件。司法鉴定助理最终要成长为司法鉴定人,必须要有一个培养、发展的平台,而且根据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其中强调了对专业与专业工作年限的要求,司法鉴定助理也必须相应在这些方面具备较好的基础和符合相关的条件。其次,考虑到司法鉴定工作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光具备专业知识是不够的,还应该有专业技术,动手能力较强,能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司法鉴定助理还应该至少具有司法鉴定某一执业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具有能实际操作解决司法鉴定、检验鉴定的技术水平。
申请司法鉴定助理证,应当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表;(2)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技能)证明、劳动合同或者实习合同等证明材料;(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3.2 司法鉴定助理的管理
司法鉴定助理应该通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考核并登记在案,司法鉴定助理的管理实行行政管理、行业管理与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司法鉴定助理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入职进行考核;对司法鉴定助理违法违纪的业务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开展鉴定助理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组织鉴定助理参加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对鉴定助理的业务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进行考核等。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在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组织鉴定助理参加专业培训,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专家对鉴定助理的业务能力进行评估,对鉴定助理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行业处分等。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其日常考核,评定其工作效果,指导其工作的开展,并提供学习、培训与晋升的机会,促使其快速成长为合格的司法鉴定人。具体来说:(1)指派具有高级职称或十年以上执业经历,并且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在近三年执业活动中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鉴定人对司法鉴定助理进行指导。(2)制订司法鉴定助理管理的专门制度,规范司法鉴定助理的行为。(3)教育司法鉴定助理遵守司法鉴定行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督促司法鉴定助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4)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司法鉴定助理及时予以教育、处理,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司法鉴定管理机关和行业协会。(5)对司法鉴定助理的鉴定业务技术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进行定期考核。(6)建立司法鉴定助理工作档案。司法鉴定助理工作档案应详实记载司法鉴定助理在鉴定人指导下参与鉴定业务活动情况以及工作考核情况。此外,指导司法鉴定助理的鉴定人名单应事先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3.3 司法鉴定助理的职责与纪律
根据上述司法鉴定助理的定位,其应该承担的职责有:(1)从事司法鉴定机构内部事务的管理、考核工作;(2)从事司法鉴定接待、受理工作;(3)从事鉴定机构宣传、交流工作;(4)拟定鉴定机构培训、学习计划并跟踪落实;(5)拟定鉴定机构能力验证和认证认可方案并跟踪落实;(6)从事司法鉴定档案流转、保存及管理建设工作;(7)从事司法鉴定检验和鉴定过程的辅助性技术工作。并非每个司法鉴定助理都必须同时承担上述职责,但必须都能胜任上述工作。
司法鉴定助理应遵守的纪律及工作要求:(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遵守技术操作规范;(2)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3)按照鉴定指导人要求做好鉴定辅助工作;(4)不得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署名和出庭;(5)参加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机关和行业协会组织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培训和鉴定业务培训;(6)不同时在两个以上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助理工作。
3.4 司法鉴定助理的培训、考核与晋升
司法鉴定助理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业务培训:(1)在鉴定人指导下,辅助鉴定人办理本专业范围内司法鉴定案件;(2)加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积极参加专业研究、学术交流、学术团体等各项活动;(3)参加专业培训,接受专业继续教育;(4)通过学习和业务提高,获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资格。
司法鉴定助理参与鉴定的案件的数量应列为其业务考核的主要指标。一般来说,司法鉴定助理在助理期内,参与鉴定的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数量:(1)法医类司法鉴定每年不少于60件;(2)声像资料类(含计算机)司法鉴定每年不少于10件;(3)物证类司法鉴定每年不少于20件;(4)其他类司法鉴定每年不少于10件。当然,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可在报主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对司法鉴定助理参与鉴定的案件数量作适当调整。司法鉴定助理违反执业纪律与要求,由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给予行业惩戒;情节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司法鉴定助理不遵守鉴定机构规章制度,不履行司法鉴定助理职责的,由所在鉴定机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除聘用合同,收回其司法鉴定助理证,上缴司法行政机关并予以注销。
司法鉴定助理的助理期满,经考核合格,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司法鉴定助理的助理期一般不少于五年。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者,助理期不少于二年;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者,助理期不少于一年;具有国家司法鉴定职业资格的司法鉴定助理,助理期为一年;行业转型的技术型人才,助理期为一年。
4 司法鉴定助理的人才培养机制
4.1 院校培养机制
一方面是指相关院校设立了司法鉴定专业(某某方向),有的是专科,有的是本科,系统地学习了司法鉴定业务知识,接受了扎实的业务技能训练;另一方面是指相关院校开设了司法鉴定执业类别的相关专业,同样有专科、本科,具备司法鉴定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这些院校的学生毕业后,通过选择或选拔进入了司法鉴定行业,通过审查与考核,可以授予司法鉴定助理证。
4.2 行业培养机制
在司法鉴定工作实践中,也有非司法鉴定科班出生的人员存在,但进入司法鉴定行业后,一直从事司法鉴定辅助工作。这部分人在通过长时间的行业熏陶,以及不断地接受司法鉴定的专业培训或继续教育,具备足够的司法鉴定专门知识与专业技能,可以胜任司法鉴定工作。因此,也应该向他们敞开司法鉴定执业的大门,通过考核评定,允许其获得司法鉴定助理证,实际切入司法鉴定工作。
4.3 转型培养机制
司法鉴定涉及的行业较广,各行业的技术型人才和专家型人才都比较多,为了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和鉴定人队伍的技术提升,这部分人是应该吸收进司法鉴定队伍的。但司法鉴定不仅仅是某个行业的单一性问题,有其自身的鉴定规范与法律要求。因此,无论其自身在本专业内的水平有多高,为了司法鉴定的严谨、规范和长远的良性发展,作为转型的这部分人员,也应该从司法鉴定助理开始,即通过司法鉴定助理制度,来实现行业技术型人才和专家型人才的转型培养机制。
确立司法鉴定助理制度并有良好的人才培养机制,司法鉴定的体制将得到更好的理顺,司法鉴定队伍的发展与司法鉴定水平的提高将得到有力的保障。
[1]范家庆、常林.论我国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的完善[J].中国司法鉴定,2010,(2):47-52.
[2]宋祥和等.浅谈司法鉴定人才的培养[J].中国司法鉴定,2012,(3):128-130.
[3]熊秋红.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重构[J].法商研究,2004,(3):36.
[4]孙业群.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