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道路客运成本监审若干问题探讨
——以温岭市为例
2014-02-03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课题组
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课题组
农村道路客运成本监审若干问题探讨
——以温岭市为例
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课题组
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它直接关系群众的出行,而农村道路客运成本是制定或调整票价的基本依据。那么,如何使农村道路客运票价定价成本监审及相应的成本测算模式更加科学,这是我们从事成本监审工作及价格管理工作人员所必须关注的。为此,对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成本监审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农村道路客运基本情况
温岭市至2013年底户籍人口120多万人,流动人口70多万,是全国人口密度最高的县市之一。1994年温岭市启动村村通公路工程,至1997年底全市834个行政村中812个村通了公路(除22个海岛村外),并及时开通了城乡客运班车。温岭现有农村道路客运班线72条(含临时线7条),车辆463辆,职工1141人(含司乘人员),总运输里程1506公里,年客运量1170万人次,由市交通运管部门统一规划、市巴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大钟运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运营。
农村道路客运主要有两种经营模式:一是车辆挂靠,风险承包。公司取得线路经营资格,统一购置车辆,与承包人之间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实行全额风险抵押,单车每月上交公司管理费及支付营运成本后,所得利润归己。二是区域化责任考核经营。按区域划分区块,以股份的形式组成区域联营体,以考核包干的形式交付经营责任人经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结算的考核经营模式,其经营盈利方式与单车风险承包类同。
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特殊成本项目的列入。目前上级对农村道路客运成本构成没有明确规定,在集体讨论时对一些费用该不该列入成本往往各持己见,难以统一。如行车事故损失费,客运企业发生交通事故后,除由保险公司支付规定费用外,还需企业承担一部分费用,对于企业承担的费用,是否列入客运定价成本存在二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企业为营运车辆及其驾驶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已计入成本,其所发生的行车事故损失大部分已由保险公司支付,由企业支付的少部分,类同于“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不应在定价成本中列支。另一种认为客运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企业在营运过程发生的概率比其他行业都高,其损失费在成本中占的比例相对其他行业要高,应视为企业正常的运营费用列入定价成本。
期间费用的分配。目前温岭二客运企业均非单一从事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而是与省际、市际、城市公交等兼营,企业对各种类型的期间费用也没有分别核算。因此,就需要将共同的期间费用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到农村道路客运经营的成本中。对于期间费用的分配,目前尚缺乏一个可以遵循的权威标准。各地成本监审通行的做法是,根据不同的费用项目,分别采取按销售收入分配、按人员占用比分配或按资金占用额分配等不同分配方法。但按收入比进行分配要求很高,必须是在各种类型价格比较合理的前提下,否则这种方法分配的费用是不科学的。相对而言,按财务费用比例分配较合理,但目前大部分企业几乎没有明确的资金占用比例,这也给财务费用分配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社会平均成本的界定。目前《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对部分成本项目标准要求以社会平均成本来确定,由于农村道路客运基本处于垄断状态,且各地经营模式不同,成本监审资料积累有限等原因,行业标准或社会平均成本很难掌握。一是管理人员和驾驶员配备标准。根据《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第六条规定:职工人数定员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规定的定员标准确定;职工人数定员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存在行业公认的定员标准范围的,应按照定员标准范围和实际生产能力据实核定。职工人数没有定员标准或者原行业定员标准不符合目前实际情况的,可以参照一定范围内或其他地区同类可比企业人均劳动生产率等综合确定。但在监审中,在企业、网上和部分县市均难以找到行业定员标准或同类可比企业人均劳动生产率数据。
二是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平均工资。根据《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第六条规定: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平均工资(包括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报酬)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超过以下两个数值中的较低值:(1)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2)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行业工资系数的乘积。行业工资系数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目前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因统计分类范围、统计口径不同,无法提供完全吻合的行业平均工资。
主要计算指标的限定。一是实载率最低限的确定。实载率的高低,对客运成本影响很大,实载率稍有变化,就会导致成本较大的变化。目前部分线路因运力安排不当,出现严重过剩现象,导致实载率过低、成本过高。个别县市参照省局通行费中的规定,将实载率定为60%,由于实载率对成本高低影响很大,在确定这个标准时需有一个比较有说服力的依据。
二是营运车辆具体折旧年限的确定。营运车辆折旧费占成本比例较大(目前温岭监审中占10.13%),不同折旧年限,成本差异较大。《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也就是说《新会计准则》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没有明确的规定。省局《成本监审案例经验指导集》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采集)将运输企业类运输车辆及辅助车辆折旧年限定6—12年,上下年限相差过大,会直接导致成本出现显著差异。
三是车辆修理费(包括日常维修、维护和大修理费用)占车价最高比例的确定。在调查维修费用时,发现客运车辆一般由该企业指定的个人修理厂(未建帐)定点维修,导致调查的维修费趋偏高现象。
四是轮胎更换频率最低公里数的确定。营运过程中更新、补修轮胎等支付的费用原则上按实计算,但由于轮胎质量、实际运输里程不同,会产生不同的费用,因此还需设定四只轮胎更换频率最低公里数。
五是燃料消耗量超出原厂规定消耗量最高限的确定。据了解实际营运过程中耗油量一般都超出该车型原厂规定的平均百公里燃料消耗量,如果按该车型原厂规定的平均百公里燃料消耗量,经营者可能接受不了,但全部按实际支出也不合理,应设定各车型平均百公里燃料消耗量高于该车型原厂规定的平均百公里燃料消耗量的比例。
六是计息车辆购置借款占总额最高比例的确定。因车辆购置款由承包者负担,实际借款总额很难确定,但企业开业必须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因此不能将全部车辆购置款作为借款计息,需确定最高比例。
几点建议
定价成本监审的实质是通过确定成本内容、构成和计算方法,将企业财务成本转变为适于定价需要的定价成本,扣除其不合理的财务成本。现行的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等技术指标和依据基本是以完全成本方法为出发点制定的,而且对一些特殊的成本项目的核定缺乏具体的规定,为此,需要着力解决以下问题:
尽快出台全省性的农村道路客运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是开展成本监审的技术基础,由于监审工作起步晚,虽然国家出台了《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但涉及到专项成本监审,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需具体的专门监审办法来指导。当务之急是国家或省制定具体的农村道路客运成本监审办法,统一行业成本监审核算口径,明确该行业定价成本构成,合理确定各项成本项目的上限和下限标准,使农村道路客运成本监审工作能够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强化定期成本监审制度。为更好地利用成本资料进行价格预测,建立定价成本约束机制,使价格管理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对农村道路客运成本实施定期监审。每年要求企业上报上年度经营状况、人员组成、各种支出情况等,价格主管部门对其成本进行审核认定,剔除不合理成本,积累成本数据。这样,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及时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成本情况、利润流向、人员配置、更新等方面内容,为合理调整票价提供依据。必要时也可根据市场的变化和企业经营状况动态调整价格,实现“动态管价方式”。
建立合理的成本补偿机制。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汽车客运和乡村班车客运收入低于营运成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的规定。温岭市作出城乡客运公交优化改造试点决定,坚持实施民营化经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逐步建立城乡公共交通三级网络、四大机制。经营收入低于运营成本的,实施市镇两级联动,分级负担,加大政府财政对客运公交的扶持补贴力度,建立规范公共财政补贴制度和补偿机制。
实行专家会审制。如何分摊各行业相关成本费用、确定影响行业成本的主要指标如实载率等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全面的科学的论证。需要建立专家库,制定定价成本专家评审制度,对具有争议性而复杂的定价成本构成,为保证监审结论的公正和准确,在出具其结论之前,可从专家库抽调专家和具有代表性的经济、行业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对其定价成本监审结论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以增强成本监审结论的权威性,提高监审工作的透明度。
建立全省性的农村道路客运成本数据库,实行资源共享。已经进行过成本监审的县市,建立统一数据库,以准确计算出该行业价格成本的社会平均水平等数据,供各县市监审时参考,实现资源共享。
督促客运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督促客运企业建立健全完善财务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成本监审时,要求有关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拒绝提供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根据《浙江省价格条例》予以处罚。
课题组成员:陈宗明 李美英 邵晓敏 陈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