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者的宗教问题
——德沃金《没有上帝的宗教》之介评
2014-02-03於兴中康奈尔大学法学院王氏中国法讲座教授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於兴中康奈尔大学法学院王氏中国法讲座教授,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批 评Review
自由主义者的宗教问题
——德沃金《没有上帝的宗教》之介评
於兴中
康奈尔大学法学院王氏中国法讲座教授,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一、几百年后人们还会读他的书吗?
自由主义阵营里的一位卓越学者临终前写了一本小书,名为《没有上帝的宗教》,或曰《无神论宗教》,以英美写作传统中最具感染力的文风为学界留下了一笔发人深省的精神遗产。1Ronald Dworkin, Religion Without God,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3.该书的主旨是,无论信教的还是不信教的,有精神追求的还是有科学头脑的,人们本来就是一家,没有太大的差别。信教的和信神的不必为不信教的和不信神的惋惜,反之亦然。宗教并不是由上帝所决定的,没有上帝,照样可以有宗教。这样说是不是太过于粗鲁?
德沃金教授写完了《刺猬的正义》(Justice for Hedgehogs)那本书后喜欢讲一个笑话。他说有一次梦见自己进了天堂,在那里,世界上所有优秀的哲学家、诗人、学者都在讨论他的书,而且他还没有写完。不过在他看来,最美妙的还是他的生命竟然可以没有终结的时候。
2013年2月14日,德教授驾鹤西去。天堂里有没有人讨论他的著作,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在这个浑浑噩噩的尘世上,德沃金的著作毫无疑问在很长时期内还会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对象。就像纽约大学法学院对他的评论一样:德沃金的著作一两百年以后还会有人在讨论。
《没有上帝的宗教》是德沃金的收官之作。2本书中文版由於兴中教授翻译,即将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根据《纽约书评》的报道,他在逝世前三个月将该书的稿子送到哈佛大学出版社,但没来得及看到书出版,即已谢世。他逝世后,《纽约书评》曾节选书中章节予以发表。3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April 4, 2013 Issue.虽然这本书不足二百页,但它的分量和学术地位,以及将会在学界引起的讨论却是不可估量的,因为它涉及了人性里一个非常重要的层面——灵性,而这个层面在自由主义者的著作中往往没有得到应得的关注。事实上,灵性、信仰和宗教等概念对于自由主义者来说是一个问题。在这里,“问题”一词意指一个非常棘手的、不得不面对的但又不愿意面对的人生难题,这就像我们经常听到的“中国问题”、“美国问题”一样。
这就是自由主义者的宗教问题。这个问题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几百年前。我们知道,文艺复兴以后西方社会逐渐地走上了世俗化的道路。世俗化作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使西方社会摆脱了宗教文明秩序的桎梏,另一方面开启了现代社会的新纪元。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历了无数的政治、社会、经济的变革,包括宗教改革、文艺复兴、工业革命、科学革命、启蒙运动、殖民与后殖民、现代化、全球化等一系列的重大变革。这一系列变化的实质是理性代替了灵性,科学和法律代替了宗教,变化代替了稳定,世俗代替了神圣。这也就是所谓“现代性”的主要内容。这些变化导致的直接后果是现代人变得越来越急躁不安、自以为是:以为凭借着理性就可以征服世界、 凭着科学就可以祛除所有的疾病、追求到幸福。在这个过程中宗教被推到了后台,出现了现代国家和社会。传统、习俗等被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则所代替。而人则全力以赴面对现实存在,追求权利保障,从而使得更深层次的关怀以及灵魂无家可归,正像帕斯卡尔感叹的那样:这个世界上竟然有人在背弃了上帝后自己制定法律并且遵守之,思之不免令人讶异!
自由主义者的宗教问题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的。在政治上,中世纪的政教不分所造成的阴影像达摩克利斯之剑(The Sword of Damocles)时时悬在自由主义者的头上。他们对政教合一的恐惧远远超过了对国家这个利维坦(Leviathan)的恐惧。因此,他们主张严格的政教分离,神圣和世俗分为不同的两个场域。宗教只是在被容忍的情况下存在,任由自己发展,从而成为私人领域和社会领域的实践;而自由主义者们对宗教和人的灵性则采取了一种避而不谈的态度。虽然康德曾经谈到过宗教,但他笔下的宗教是以理性作为边界的;而洛克则很明确地提倡对宗教的宽容。
然而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灵性作为人性的一个重要层面及反映其的宗教却是无所不在的。无论是自由主义者还是自由主义者的对手激进主义者,(在对宗教的态度上,这两种主义是没有任何区别的),在青壮年的时候,凭借理性叱咤风云;步入中老年后,认识到自己以及理性的局限性,不得不重新开始思考宗教问题。假设那些自由主义的思想家以及激进派的学者,都能够从一开始就重视宗教,也许我们今天的社会就不会像现在这样在精神上严重匮乏。罗尔斯大学时代就写过一篇关于宗教的论文,但是他在有生之年一直没有时间再回到宗教的问题上来。可是从他的一系列著作中可以看出,基督教的精神和信念甚至一些基本原则始终贯穿于他的著述中。比如他的差异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实际上就是基督教著名的慈善原则(Principle of Charity) 的另一种表现。著名的解构主义者德里达(Derrida)曾经对宗教有过不屑一顾的批判精神,但在年事渐高的时候又对宗教发生了兴趣。哈佛大学法学院优秀的左派思想家罗伯特·昂格尔的新著《未来的宗教》,则是这方面的一个最新例证。4Roberto Mangabeira Unger, The Religion of the Futur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4.
把德沃金的这本著作放在自由主义者的宗教问题这个大的背景之下来看 ,其重要性已昭然若揭。本书是在2011年德沃金在瑞士贝尔尼大学(University of Bern)所做的爱因斯坦系列讲座(Einstein Lectures)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德沃金计划花两年的时间修改充实该系列讲座,使其成为一本专著。无奈天不助人,德沃金后来卧床不起,该书只得以现在的篇幅面世了。5据说此书受到爱因斯坦的启发,但道金斯(Richard Dawkins) 的影响似乎更为明显。德沃金是一位杰出的自由主义学者。在对政治、法律、社会,尤其是西方社会等问题作过认真而深刻的反思之后,他开始对理性和自由主义学说的不足进行反思,试图弥补乃至超越自由主义。《没有上帝的宗教》恰恰是这种反思的一个新的途径。遗憾的是,这本书虽然在德沃金逝世前两年就开始写作,但直到德沃金逝世,还是没有足够的时间使它更加完美。
二、权利的旗手、刺猬型学者
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Myles Dworkin ,1931年12月11日 至2013年2月14日)出生于美国罗德岛州(Rhode Island)的天道府(Providence),母亲是音乐老师。德沃金先后毕业于哈佛大学和牛津大学,成绩优异。曾担任著名的汉德(Learned Hand)法官的法律助手,也曾在纽约著名的Sullivan & Cromwell 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1962年开始了教书生涯,曾在耶鲁大学、牛津大学、伦敦大学学院和纽约大学法学院任教。德沃金一生著作甚丰,内容涉及法学、政治学、宗教哲学和一般哲学。其代表作包括:《认真对待权利》、《原则问题》、《法律的帝国》、《自由的法: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至上的美德》、《身披法袍的正义》、《民主是可能的吗?》、《刺猬的正义》及《没有上帝的宗教》。德沃金的思想极具原创性,其著作涉及范围很广,但都与现代社会的重大问题有关。
古希腊名言曾谓,“狐狸满腹伎俩,而刺猬只有一个绝招” 。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妙用此句,用“刺猬”与“狐狸”指称两类不同的哲学家。狐狸型哲学家承认价值多元,而多元价值之间往往冲突;刺猬型哲学家追求一元价值,认为诸种价值可以和谐共处,相辅相成,一种价值的实现会带来其他价值的实现。德沃金自诩为“刺猬型哲学家”。纵观其所有论著,他一直在身体力行“刺猬”的事业,即解决一个政治共同体中所存在的诸多看似不可通约的价值如何共存的问题。他以认真对待权利的平等关怀在法学界竖起一面旗帜,在自然法和法律实证主义之间寻求第三条道路,相信法律是一种解释性的工程,注重法律的德性(integrity), 呼唤法官效法赫克力斯(Hercules,大力神),为实现司法公正尽心竭力,找出“正确答案”。德沃金坚信平等、自由、民主、正义等各种价值构成一张信念之网。如欲准确理解其中的一个价值,就需要同时理解这张网中的其他价值。而且,各种价值在终极意义上是完全可以统一的。
20世纪90年代我在哈佛读书时, 曾有幸聆听到德沃金在哈佛燕京图书馆演讲厅里所做的一场略带宗教意味的关于生命意义的演讲。可见那时他已经在关注宗教问题了。演讲由罗尔斯(John Rawls)主持。罗尔斯是一个非常严谨的人,他在介绍德沃金的时候,手里拿着一张事先准备好的纸条照着念。态度严谨,可见一斑。德沃金则不大一样,讲话不一定非用稿子。他的声音虽然不太洪亮,但是说起来就口若悬河,滔滔不绝,很像一个传教士,充分显示出他对自己所讲题目的把握和了解。当时听众很多,诺锡克(Robert Nozick)也在场,而且提了问题。那基本是一场自由主义者之间的对话。诺锡克比罗尔斯和德沃金要略为激进一点,且他的观点中可能多少带有“左”的意味,但他们都是以自由主义作为基本前提的。自由主义者们很有意思,他们之间似乎有一种分工合作的默契,对自由主义的不同范畴进行“包干到户”,专门研究。譬如,罗尔斯研究的是正义的问题,德沃金研究的则是权利的问题,而诺锡克对国家在社会系统中的位置有比较多的研究。另外的几位自由主义者如伯林,是以研究自由著称,而哈耶克则研究经济制度,以反对计划经济为己任。不知道他们之间是不是有协议,但是他们的这种默契,即同心协力把自由主义的主要概念和制度进行比较深入、细致的研究,取得了最后在总体理论上的合作和成功。这恰恰也是为什么在当代思想界自由主义一枝独秀的原因之一。
三、宗教比上帝深奥
《没有上帝的宗教》是一本关于宗教的书。但与一般宗教著作不同的是, 本书只是关于一般宗教价值与宗教体验的著作,而不是关于某一宗教的历史发展,基本信仰或实践的神学著作。德沃金从无神论出发,对宗教的概念作了宽泛的解释,消解了有神论与无神论的差异。德沃金认为,生活的内在意义和自然的内在之美,构成了一种彻底的宗教人生观的基本范式。它可以使我们超越人生的局限和虚无,从而生活得更有意义,而这一切并不依赖于神的意志。
该书序言开宗明义地指出,“这本书的主题是宗教不等于神,宗教比神要深奥”。德沃金认为,宗教是一种世界观,而信仰神只是这种深奥广博而独特的世界观的一种可能的表现形式或结果。依此,无神论者也同样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德沃金称之为“无神论宗教”。从逻辑分析的角度看,真正的宗教观 (a religious point of view)不要求也不需要假设一个超自然的实体。如果将神从宗教中分离出来,科学问题与价值问题是完全独立的,价值部分并不依赖于神的存在或历史。
一如对法律的理解,德沃金认为,“宗教”也是一个解释性概念,承认宗教并不一定是对神的信仰,学者和法官对宗教可以有各自宽泛的理解、持不同的立场。那么,“宗教”的含义是什么呢?在第一章第二部分“什么是宗教?中,德沃金给出的一般解释是,宗教观承认价值是一种完整并且独立的现实。宗教观的两个核心价值判断的客观性,揭示了生命在自然和文化两个层面上的内在价值:第一个判断认为人的生命具有客观意义与重要性,第二个判断认为“自然” 是崇高的、具有内在价值和奇迹。 如何解释价值体系的自我证成?德沃金坚称,无论科学、逻辑还是价值,最终还是需要信仰支撑。
德沃金假定传统的有神宗教由科学和价值两部分组成,并且认为科学部分无法支撑价值部分,二者在概念上相互独立。德沃金引用概念性原则——“休谟”原则——认为,神的存在或其属性只能有限地为宗教价值辩护,只能作为一种事实来引入一些不同的、独立的前提性价值判断;也就是说,神的存在只能作为一个次要的前提。除非存在独立的前提性原理,并且它们解释了为什么,神的存在才可以在为某种特定的价值信念辩护时是必要的或充分的。
德沃金进而对有神宗教的神创论进行了批判。他认为,神创论中的创造主体至少应该是一个智能主体,并构成有神宗教中的科学部分。尽管如此,神意本身并不能创造价值,无法仅凭自身使价值判断成为真理,仍然需要前提性假设。神创论的基础应是可知的。最后,德沃金进一步比较了人格神、非人格神以及泛神论中的神的概念。他认为,非人格神中的“超自然”体验,消除了人格神和非人格神之间的差别。在对斯宾诺莎泛神论的分析中,德沃金进一步试图否认“神”,爱因斯坦对“自然”是信奉、崇拜的,斯宾诺莎认为自然是正义的基础,从而得出结论,泛神论者实际上也就是宗教无神论者。
任何读过德沃金的著作或是听过他的演讲的人,都知道他拥有才华横溢的、优雅独到的头脑,善于分析复杂的概念,毕生致力于道德的、法律的和政治的事业。但是这本书采用了与以往不同的语气和方式,它没有发起一系列旨在改变信仰的争论;相反地,它探讨哲学的,甚至是精神层面的鉴赏力。他的雄心不是影响任何特殊立场的转变,而是我们看待世界的方式和对待我们自身存在的最基本特征的态度。《没有上帝的宗教》不仅带给我们更深的、文化上的困惑和思考,而且在读者面前呈现出作者确定的哲学品味和特殊的立场。
四、物理学与无法测度的美和庄严
在本书的第二章,德沃金试图借助“美”这个词在美学意义上的广度和不确定性,来探讨我们生存的外部世界的奥秘和我们自身存在的意义。这一章更像是一篇美学论文。德沃金指出,有神论者和无神论者在认知宇宙之美上趋于统一。宗教无神论者依靠物理学和宇宙哲学,而非神学来发现宇宙知识,但是关于对“宇宙之美”的信念本身并非科学:无论物理学带给我们何种知识,宗教的问题依然存在,对于宇宙之美的宗教信仰超过了科学所能解释的范畴。在这个意义上,虽然有神论和无神论是以不同的方式抵达宇宙之美,但都是凭借信仰 。
在“美如何指导科学研究?”一节中,德沃金首先以自然主义观点为对照,大多数物理学家坚称自己是现实主义者,认为在客观存在的宇宙之外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精神世界。但是,德沃金认为当代物理学对宇宙知识所知甚少。他列举了当代物理学关于宇宙的理论和模型。其中,或许最戏剧化的是两种近乎完美的理论无法相容:著名的爱因斯坦的引力理论和当代解释另外三种力的标准模型不可能同时作为绝对一般性真理成立。物理学家们一直试图找到一种可以调和这两种理论的“终极”理论,但是至今未获成功。进而德沃金阐明了自己的观点:不懈地探求更为简洁也更为全面的科学理论不仅仅是为了靠近真理,同时也必须是对美的探求,而感知和认识宇宙的崇高之美并不依赖于上帝的存在。
那么,宇宙是否受客观规律支配?面对这一古老哲学难题的诘问,我们是否可以说对于宇宙的探索没有终点?或者根本没有“终极”理论?德沃金对这一问题的可能答案逐一进行了分析。首先,“客观规律说”目前仅是科学假说,认为掌握了自然规律人类就可以完全预知未来将会发生的一切,这似乎是决定论的说辞。必然性的论断比决定论更进一步,它不仅认为自然规律和过去某一时间点的状态决定未来,更强调自然规律本身和起点也是确定的。然而,物理学至今还不具有整体性,即使找到一种完全整合在一起的理论来解释万物,我们还是无法应对这个经典哲学问题的挑战,无法解释为何宇宙间存在这些规律。其次,关于有神论宗教的观点。在所有传统的有神论宗教中,只有承认全知全能的上帝创造了万事万物,我们才能够解释世界的复杂性,特别是人类生活的非凡复杂性。但是我们仍没有走出哲学上的困境,无法解释上帝的存在。最后,如果认为宇宙是没有规律的,等于承认宇宙及我们自身的存在都是一种无法解释的偶然,这种回答同样不能令我们满意。德沃金认为,理论上的哲学追问将会无穷无尽,而我们无法设想到达终点。
为了突破这种哲学困境,西方中世纪哲学将上帝作为一种必要的概念,以此完善神学的整体性。当代科学也像神学一样在概念范畴中寻求需要的理论庇护,例如“多元宇宙观”有效回应了有神论宗教的辩词,并通过一个新的假设庇护关于宇宙的新理论。既然如此,德沃金认为,无需一个开天辟地的上帝,无需无限的诘问,也无需承认宇宙是凌乱的偶合。那么,德沃金关于宇宙的态度到底是什么呢?是信仰,是对于宇宙的崇高与美的信仰。在本章最后部分“必然性之美”一节中,德沃金揭示出其关于宇宙的态度。对必然性的认识将物理学界的核心推定为宇宙是可知的,与一种可能贴近很多物理学家主张的宇宙之美相结合。这种美是真实的,涵盖了从纯感性美到纯智性美之间的所有的美;对于这些物理学家来说,“宇宙最终是可知的”这一科学推定也是一种信仰宇宙间闪耀着真正的美的宗教信念。
五、作为基本宪法权利的宗教自由
在本书的第三章,德沃金将视角转向作为基本宪法权利的宗教自由这一主题。他以自由主义的立场将宗教自由视为一个具有哲学深度的政治道德问题,运用其擅长的概念分析方法重新界定宗教、作为宪法性概念的宗教自由及对其性质和范围的理解。德沃金建议从一个崭新的角度,将宗教自由视为来源于伦理自主的自由价值的一般权利而非特殊权利,以此来应对宗教活动和宗教信仰的宪法困境。
德沃金指出,尽管宗教自由在当代世界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中都予以承认和保护,《世界人权宣言》、《欧洲人权公约》以及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等都规定了相应保障宗教自由的条款,宗教及宗教自由的概念和范围仍是一个需要重新审视和讨论的问题。德沃金认为,现代宗教自由的概念既包括自由选择宗教组织,也包括不信仰宗教的权利。但是,这项权利仍被理解为一项人们对于上帝的存在和性质进行自主选择的权利。德沃金认为,对宗教的更为宽泛的解释,要比有神论更加深刻地理解和更好地解释个人信仰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宗教自由仅与上帝有关吗?德沃金的回答是否定的。他认为,并没有足够的令人信服的理由说明宗教仅与有神论或者拒绝有神论有关,并且对宗教自由在世界范围内所享有的特殊保障,也并没有找到仅属于宗教信徒需要特殊保障以抵御来自官方或其他方面迫害的特殊利益。无论是有神论的科学部分还是价值部分,都没有与宗教无神论相比更为特殊的利益存在。同时,德沃金还比较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宗教自由条款禁止设立国教,与政府在对幸福生活的几种理解中选择一方的差异,从而认为,宗教自由的特殊保障确是宪法上无法解释的一个难题。
德沃金提出,凡是宗教态度都需要受到特殊保障,将局限于传统宗教的保障和特权拓展到所有信仰。为此他认为需要重新定义宗教态度,一种是关注信仰在个人性格中发挥作用的功能性定义,另一种是限制宗教自由应保护的信仰范围的实质性定义,该实质性定义是德沃金在1992年试图用第一修正案为堕胎辩护提出的。法院后来对什么是宗教态度和信仰施加了实质性限制。德沃金对自己曾经提出的观点进行了反思、修正甚至是否定,即认为这些限制的合理性依赖于政府有能力在不同信仰间做出选择,而这种假设本身即违反了一个基本原则,即基本价值问题是个人选择,而非集体选择。
德沃金进一步分析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宗教自由条款在适用上的冲突,即禁止政府侵犯宗教“自由权”与禁止设立国教之间的冲突。上帝存在或者不存在这两种假设从科学角度似乎可以相提并论。两者都可或是都不可作为科学判断。如果依托一种假设来安排学校的课程是以违背宪法的方式设立国教,那么依托另一种假设也同样违宪。在诸如此类的案例中,宪法要求政府不偏袒某种宗教的条款是自相矛盾的。
那么,真的有信仰宗教自由的权利吗?在我们用传统的概念和思维定势思考宗教自由权而愈加迷惑时,德沃金另辟蹊径,建议采取另一种方法,即将宗教与上帝分离的同时,不再将宗教自由权作为特殊权利而是作为一般权利,一种更为普遍的伦理自主权,就可以重新解读所有的宪法、条约及人权公约。德沃金认为,伦理自主权在历史上素来以一种微妙的方式保障宗教信仰。
德沃金认为,对宗教自由的承诺根植于一个更为一般的伦理自主的权利,应该看到一个自由国家的全部意义就是让个人对他们自己的生活负责,不论是传统的宗教还是非传统的宗教。因而,国家不应该干涉个人对性和生育的选择,就像不能干涉实践宗教的方式、宗教服装和标记的私人展示。反过来,国家尊重所有人的伦理自主,避免支持宗教习俗和象征、在学校讲授宗教科学,包括智能设计的争议理论。
德沃金在本章似乎表达了这样一种愿望:一种自由主义的平等观。他试图进一步消融有神论和无神论各自的政治和道德信仰的差异,双方能够相互承认和接纳彼此的根本性的态度。德沃金在文中最后期许,或许人们终将承认现在认为完全不可逾越的鸿沟,只不过是一种难解且没有任何道德或政治影响的科学争论。
六、死亡与永生
本书最后一章是关于死亡的沉思录,字里行间弥散着告别的气息。我们无从得知第四章写作的确切日期,或是否系德沃金临终前对死亡所作的最后的哲学思考。德沃金通过对死亡与永生问题的思考,进一步阐明了无神论宗教观。不幸的是,显然由于健康原因他并没有完成这一命题的写作。
第四章主要由两部分组成:死亡与永生。关于死亡,德沃金首先想象了死亡后生命的存在形式。对于许多有神论宗教许诺的愿景,德沃金斥之为“愚蠢的逃避”。德沃金进而质疑了上帝之于来世的意义——人们信仰上帝仅仅只是基于对恐惧的顺从,而不是对自己生命的尊重,或者对上帝以及他人的爱。德沃金认为,如果将生命本身看作是目的,由于生命有限,怎样生活得更有意义就变得至为重要。在有神论宗教看来,人只有得到了上帝的恩典才能明了生活的意义。而德沃金则认为,遵照上帝的意愿生活,在道德或伦理上毫无意义。支撑人们活得有意义的是一种信仰,即存在一种独立且客观的标准。这是一种有神论宗教和无神论宗教都具有的、自然主义者所没有的对价值信仰的宗教态度。
人能够永生吗?有神论宗教并没有给出一套永生的理论,只是否定生命会彻底消亡并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德沃金想到的永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像历史上的名人、伟人那样可以被后人铭记几个世纪;一种是活在创作作品中,作品一旦问世,不论是否被后人承认或继续存在,都获得了永生的品格。德沃金认为,应该将我们的人生活成艺术品,即活得有意义、有成就,就可以视为永生。这便是德沃金的宗教信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他已经获得了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