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与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比较
2014-02-03李雯瑶
李雯瑶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 四川 乐山 614000)
在近代西方政治哲学中,洛克最早提出权力分立思想,孟德斯鸠在研究洛克的权力分立思想的基础上,为了反对法国封建专制制度,保证人民享有政治自由,提出了完整的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思想。那么,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的内容是什么呢?有什么区别呢?
一、洛克的权力分立原则
洛克将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联盟权),他没有把司法权单独分出来。
何为立法权?洛克认为立法权是国家最高权力。它是指享有权力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存在与利益。一个国家的成员是通过立法机关才联合并团结成一个有机整体的。立法机关给予国家以形态,给生命以统一的灵魂,分散的成员因此才发生相互影响和联系。正因为立法机关拥有最高权力,其他国家机关 (尤其是行政机关)应视为立法机关的派生机关。其他机关的权力都是根据法律而获得的,当立法机关认为有必要时,有权收回自己的授权,或者处罚任何违法的不良行为。由于立法权对国家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避免立法机关堕落为专制机关,必须把立法权与执行权区分开来,即实行“权力分立”;不使立法机关成为常设机关;限定立法权的范围,让其为保护公众福利外别无其他目的。
所谓行政权,是指以君主为首的内阁的法律执行权,执行权是为了“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而设立的。按照洛克的意思,行政权实质上包括国家的全部治理和司法大权。它是与立法权分割开来的。洛克说:“由于那些一时和短期内制定的法律具有经常持续的效力,并且需要加以执行和注意,因此需要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
所谓对外权,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其他涉外权力。洛克认为对外权是每个国家拥有的另一种权力,这种权力称之为“自然的权力,因为它与加入社会以前人人基于自然所享有的权力相当”。洛克把国家等同于自然状态的一个个体,并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所以,其具有特殊的属性,应与执行权分立,并有相同的地位。洛克将对外权基于自然法的前提下分立,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所没有的,孟德斯鸠将对外权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它受行政权的指引而并不直接基于自然。虽然是洛克并列提出的三权之一,但并不是一种独立于行政权之外的权力,洛克认为,对外权和行政权“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洛克说:“每个社会的执行权和对外权本身是有区别的,但是它们很难分开和同时由不同的人所掌握;因为两种的行使都需要社会力量,那么把国家力量交给不同的和互不隶属的人们,几乎是不现实的;而如果执行权和对外权掌握在可以各自行动的人手中,这就会使公共力量处于不同的支配下,迟早会导致纷乱和灾祸”。
由此可见,洛克的权力分立并非是三权分立,而实际上主张的是立法权和行政权两权分立,在这三种权力中,洛克认为立法权是最高的。并且他还提出,设置在人世间的裁判者有权判断一切争端和救济国家成员可能受到的损害,这个裁判机关就是立法机关或立法机关所委任的官长,也就是后来孟德斯鸠单独提出的司法权。洛克已经发现了并提出了司法权的问题,但是他未展开形成典型的三权分立的制度,这个任务到了孟德斯鸠的时候,才得以完成。
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和制衡思想
(一)三种权力的内涵
孟德斯鸠认为:“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二)行政权;(三)司法权。”立法权是指制定、修改、废除法律的权力;行政权是指宣战或媾和,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司法权是指适用法律,判断是非的权力。三种权力应分割给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即立法权应交由两院制的一会行使,行政权由国王或政府行使,司法权由法院行使。
(二)权力制衡
权力分立理论是国家权力的不同职能分别由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人行使,行使的方式是各个部门可以被限定于它的“恰当职能”,而权力制衡则是通过允许各个部门拥有为防止任何一个部门侵蚀其他部门的职能而干预其他部门职能的有限权力来实现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极力强调政治自由,并且指出政治自由也需要政府予以保障。他继承洛克的分权理论,加以系统的发挥阐述。他认为政治自由只有在那些权力不被滥用的地方才能存在。但是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意志到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三权分立是孟德斯鸠权力制衡思想的基础。权力制衡可理解为权力制约和权力平衡。
权力制约,具体表现为立法机关不但有权制定法律,还有权监督法律和公共决议的执行。行政权要服从于法律,但对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有权加以制止,并对立法机关通过的某些法案行使否决权。司法机关应根据法律,独立进行审判,对法律负责,同时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的活动是否符合宪法和行政首脑的执行情况有监督权。
通过权力之间的制约是为了达到权力平衡的目的。权力制约在此是指任何权力部门都必须为另一权力所限制和约束,其方式是不允许一种权力侵犯其他权力。权力平衡是指各个独立存在的权力通过相互制约构成权力系统内部的稳定。每当一个权力侵犯其它权力,权力之间的平衡被打破时,为防止一种权力居主宰地位,权力系统会显示出重建平衡的趋向,不管是恢复原有的权力平衡还是形成新的权力平衡。
三、洛克和孟德斯鸠分权思想的区别
洛克和孟德斯鸠权力制衡思想相比较,不同之处有哪些呢?
(一)出发点不同
洛克从自然状态出发,主张自然法高于人为法;而孟德斯鸠政治理论的出发点是社会,他突破了自然法高于人为法的传统见解,认为在政治社会必须遵守人为法。
(二)权力划分不同
洛克将权力分为三类: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当时英国正处于殖民扩张时期,处理对外关系尤为重要,所以单独设置对外权;而孟德斯鸠第一次提出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特别是司法权独立,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处于同等地位,是顺应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
(三)权力制衡的内部形式不同
洛克的权力制衡思想从正向思维来看,立法权高于执行权,人民有权罢免或撤消立法机关;从逆向思维来看,执行机关有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人民有权选举新的立法机关。其中也蕴涵了人民主权的思想。而孟德斯鸠重点在于三种权力之间彼此制约,保持平衡,设置权力界限。
(四)价值目标不同
洛克的权力制衡思想的价值目标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及人民的权利,重点在于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维护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而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上升到政治高度,他的价值目标是为了实现政治自由,保证人民享有思想自由、言论自由、财产自由,使人民有安全感,能享有一种心境平安的状态,不会因为时刻受到来自他人和国家权力的侵犯而感到恐惧。恐惧是专制制度的产物,从而渗透了孟德斯鸠反封建专制主义的思想。
[1][英]洛克著.翟菊农,叶启芳译.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2]代华琼,范东翠,娄明会.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之比较.学理论,2010,(27).
[3](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 (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