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应运用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2014-02-03孟大川
● 孟大川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改进社会治理方式,要“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这一关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论述,从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两方面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处理突发事件提出了路径。化解社会矛盾的法治方式是有其自身的递进规律的,其方式是多样的。我们认为,有以下基本方式:
民主表决。又称为票决或公决。在涉及群众的利益问题上,尤其是在处理社会公共利益、长远利益与群众眼前利益的尖锐矛盾时,要在耐心做好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通过公开的民主表决方式,建立公民的诉求表达机制,获得群众支持的最大公约数,从而减少决策实施过程中的矛盾震荡,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信息公开。“恐慌始于流言,流言止于公开”、“谣言止于知者”。信息公开是增强社会自治能力与公众心理承受能力的有效路径,也是建立公民权益保障机制、防止公权力滥用的良药。信息公开包括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等内容。通过及时的信息公开,可以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从而及时防止谣言误导、社会误解和矛盾升级。
决策评估。科学的决策必然是民主的决策、依法的决策。因此,决策必须经过民主评估和法治评估。民主评估包括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组织民众代表听证和专家论证等。法治评估包括决策程序、决策方案和决策实施的合法性审查等。只有通过民主评估与法治评估,才能做到科学决策,减少因决策失误而导致的各类社会群体性矛盾冲突。
纠纷调解。近年来,随着人民调解法的实施,各地调解方式不断创新,心理干预与矛盾调处机制逐渐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仲裁调解、律师调解、长者调解等的广泛运用,有效化解了许多社会矛盾,发挥了“化干戈为玉帛”的积极作用。
行政裁决。行政裁决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可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机制与执法权威,依据法律规定来处理违法、调处矛盾、定纷止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裁决包括侵权纠纷裁决、补偿纠纷裁决、损害赔偿纠纷裁决、权属纠纷裁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裁决、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裁决、劳动工资纠纷裁决、经济补偿纠纷裁决、民间纠纷裁决等多种形式。
司法裁判。主要指人民法院就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诉讼涉及的各种问题依职权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等。司法裁判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是定纷止争的重要手段与方式。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要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