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三中全会精神 推进金融监管改革
2014-02-03张雅林
● 张雅林
(作者系中央编办四司司长)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极为关键的作用。金融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深化改革主要突破口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金融改革做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完善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等重要任务。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发展创新逐步加速,如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各种金融资源方面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提高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既是我国金融业界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也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研究的重要内容。通过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我们认为当前贯彻落实决定要求,要立足我国金融业发展现状,借鉴国际有益经验,推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规范运行机制,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推动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
一、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我国金融业实行银行、证券和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这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发展程度基本适应。随着金融业综合经营不断发展和跨领域创新大量涌现,特别是信托、理财、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中央银行与监管部门以及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增加,监管成本较高,甚至出现监管真空、监管冲突和监管重复等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这就需要从我国现阶段金融市场结构和特点出发,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细化金融机构分类标准,统一监管政策,减少监管套利,弥补监管真空。尤其是要加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交叉性金融产品和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功能,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职责和规则,不断提高监管协调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实现金融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从长远看,要适应金融综合发展的客观需要,适时调整完善金融监管机构设置,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减少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发挥市场风险处置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保护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安全和存款人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当今大多数发达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上公认的金融安全网三大基本要素之一。目前,我国存款类金融机构与政府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种隐性存款保护,一切无法兑付的储蓄存款均由政府兜底买单,无形中加大了处理问题银行的成本,也不利于公平竞争,与市场经济原则不相适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这就要求适时改革政府隐性担保机制,加快建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促进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存款保险制度要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有限赔付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机制,建立事前积累的基金,具备必要的信息收集与核查、早期纠正及风险处置等基本职责,明确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时的退出规则,建立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有效防止银行挤兑。同时要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相应调整规范有关机构,合理配置金融监管力量,完善市场监管,加强市场约束,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三、加强债券市场统一监管,降低交易成本
债券市场是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的重要筹资平台,也是宏观经济金融调控、实施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平台,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在债券发行市场管理上,发改委负责国债,财政部负责企业债,人民银行负责金融债,证监会负责公司债;在交易市场监管上,证监会负责交易所市场,人民银行负责银行间债券市场。这种管理格局使得债券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部门协调配合不顺畅,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存在分割,市场主体、交易品种和托管清算不统一,交易成本高效率低,极易出现监管重复和漏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这就需要稳步扩大债券市场规模,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和多元化,加大发展资产证券化力度,推进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同时要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债券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提高信息披露标准,落实监管责任。还要积极探索登记结算机构的统一,建立统一的债券发行和交易制度,加强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促进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协调发展和统一互联,达到方便企业和节约成本的目标。
四、明确央地金融监管职责,促进区域金融发展
目前我国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由中央政府实施监管,只有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由地方政府监管。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力量,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往往重准入审批,在行为和风险监管等方面力量相对薄弱。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发挥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协调作用,适当下放部分金融监管权和政策制定权,明晰中央与地方在金融监管上的职责,成为在维护全局金融体系稳定与提高局部金融市场活力之间达成平衡的关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这就需要积极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双层金融监管体制,坚持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业的统一管理,引导地方政府遵循区域性原则,履行好相关职能。随着普惠金融的不断发展,尤其是要明确地方政府对地方性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在地方金融风险处置中的责任,强化其对小微金融机构日常监管,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打击力度,及时有效地处置辖区金融业突发事件,改善本地区金融生态,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但也要规范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出资人职责,避免对金融机构商业性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保持市场公平公正,防范道德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