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地域性之省思
2014-02-03徐升权
徐升权
专利权地域性之省思
徐升权
专利权的地域性已经遭遇到了诸多现实挑战,且并未能得以有效回应和化解。放弃专利权的地域性不会对专利制度构成难以接受的威胁或造成任何实质性损害。面对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竞争现实,放弃专利权的地域性,尽快完善和实施我国专利国际战略系当前我国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上佳选择。
专利权 地域性 专利国际战略
一、专利权地域性所面临的挑战
一般认为,地域性是专利权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指专利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a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第六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8页。专利权的地域性在我国绝大多数的教科书中均有介绍和阐述,不过,伴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专利权的地域性已遭遇到诸多现实挑战,“专利权的地域性被削弱或突破”已成为学界关注和讨论的问题之一。概括而言,专利权的地域性所遭遇到的挑战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一)以《TRIPS协定》为核心的国际专利制度统一化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与全球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国际专利制度的发展已取得了引入瞩目的成效,尤其是WTO框架下《TRIPS协定》的生效与执行,不仅将知识产权与贸易相挂钩,而且还大幅度促进了专利制度的统一化进程。与《巴黎公约》以及《伯尔尼公约》等不同,《TRIPS协定》在全球范围内首次明确了专利权保护的最低标准,这被认为在实质上冲击或淡化了专利权的地域性。bTalia Einhorn, The Impact of the WTO Agreement on TRIPS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n EC Law: A Challenge to Regionalism, Common Market Law Review 35: 1069-1099, 1998, p.1072.《TRIPS协定》不仅全面规定了可获专利的主题、专利权人的权利行使、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等内容,而且还将国家间的知识产权争端引入WTO争端解决机制内,使得各成员方不得不确保其专利立法中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均符合要求并趋向统一,以避免可能遭到其他国家合法的交叉报复等制裁措施。c刘亚军、张念念:《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的解读与启示——以利益平衡为视角》,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4期,第76页。《TRIPS协定》迫使各成员方专利立法间原本存在的差异逐渐消除,各成员方在实施该协议时不得提出任何保留。专利权的地域性是各国专利立法可以存有差异的理论支撑,在以《TRIPS协定》为核心的国际专利制度下,专利立法的统一化使得专利权的地域性之价值大大降低。
(二)以欧盟专利为代表的区域专利制度一体化发展
当今世界,统一化与一体化是专利制度国际协调中并行的两大趋势,d唐春:《从统一到一体: 专利制度国际化进程及其发展趋势研究》,载《知识产权》2008年第5期,第80页。《TRIPS协定》已较为成功地推进了专利制度的统一化进程,专利制度一体化进程也在区域主义的发展之中得到了体现,其中最为典型的当属旨在“创建一个在欧盟所有成员国均为有效的单一专利权”的欧盟专利制度,其已通过“强化合作”机制得以成功实现。e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Future unitary patent system: enhanced cooperation, 3074th Council meet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Brussels, 9- 10 March 2011.如果说《TRIPS协定》只是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专利权的地域性,其并未从本质上改变“一国专利权的授权与保护执行该国专利法的规定”,那么欧盟专利则在区域内成功突破了专利权的地域性,打破了国家的界限,通过一次授权就使专利权在所有成员国均有效,并在同一专利诉 讼 制 度下 受 到 保 护 。区f宁立志:《欧盟专利的发展及其核心问题——兼及对中国的影响》,载《学习与实践》2012年第5期,第49~50页。域 专 利 制 度 一 体 化 在欧盟的成功是德国、法国、英国、荷兰等20多个国家共同选择的结果,这些国家在面对区域专利制度一体化时放弃了专利权的地域性。从实践效果来看,至少在目前还没有引发任何消极影响。相反,越来越多的国家正竞相效仿欧盟的做法,试图放弃专利权的地域性,在区域内实现专利制度的一体化,如:2013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就“旨在建立单一知识产权的跨塔斯曼协议”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gIP Australia, Austral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port 2014, Canberra, 26 Apr 2014.以期能尽快实现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
(三)部分国家在专利权司法保护领域的探索
专利权司法保护是受专利权的地域性影响较深的领域,一国法院在专利纠纷的管辖权判断方面一般应该遵循属地主义,不会对域外发生的专利纠纷予以管辖。但自20世纪90年代起,荷兰、美国等国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一些判例直接突破了专利权的地域性。1993年初,荷兰海牙地方法院在全球范围内率先作出对域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主张“对待跨国知识产权的侵权活动,一国法院不仅有权管辖在其地域内的侵权人,而且有权管辖在其地域之外的侵权活动”;1994年,法国巴黎上诉法院在法理上认同了荷兰的这一做法;h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而在荷兰的影响下,美国一些法院在诸多案件中突破专利权的地域性,创立了专利纠纷的管辖原则和法律适用规则,如著名的“NTP诉移动通信研究公司案”iNTP, Inc. V. Research In Motion, Ltd., 418 F.3d 1282, 1318(2005).以及“微软公司诉美国电报电话公司案”jMicrosoft Corp. v. AT&T Corp., 550 U.S. 437, (Supreme Court, 2007).等。毫无疑问,荷兰与美国的探索促进了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多元化,相关研究指出: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多元化必然意味着一国的知识产权法可以在别国得到适用,因而直接产生域外效力,这一状况对专利权的地域性所造成的重大影响是不言而喻的。k刘家瑞:《论知识产权地域性在国际保护中的新发展》,载《政法论丛》1998年第5期,第37页。
二、专利权地域性之新发展及评析
虽然专利权的地域性已遭遇到上述现实挑战,但专利权的地域性仍还是知识产权法学基础理论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维护专利权的地域性,一些研究尝试对专利权的地域性予以更新和发展,以期能证明专利权的地域性不会也不应被放弃,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地域”一词涵义的解释:意指“法域”
区域专利制度一体化和国际专利制度统一化有力地表明专利权的地域性正被削弱或突破,但为了维护专利权的地域性,有研究对“地域”一词的涵义予以了更新,主张在“专利权的地域性”中“地域”一词不能简单理解为“国家”或“领土”范围,而应当理解为“法域”;认为专利权的地域性实际上是指专利权在所授予的法域内有效,在法域之外的区域不受保护,即一法域授予的专利权只在该法域受到法律保护,其他法域不承认其效力。l此类研究还进一步分析指出:专利权的地域性一般有三种情形,第一种为常见的国家地域等于法域范围;第二种则为法域范围小于国家地域的情形,在实施一国两制的我国,香港、澳门地区的专利法域小于国家地域,属于此种情形的典型代表;而欧盟专利则属于第三种情形,即法域大于国家地域的典型情形,该法域内专利权的地域性表现为“超国家地域性”。m唐春:《欧盟专利及其“超国家”地域性与影响研究》,载《中国科技论坛》2010年第6期,第153页。
更新对“地域”一词涵义的理解,对于证明专利权的地域性未因区域专利制度发展而消弱可能有一定说服力,但正如有的研究所指出的那样,这种努力可能“更像是通过对概念的更换而扩充专利权地域性的内涵”,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地域性”的包容性,但却可能难免会存在“为了解释而解释的嫌疑”。n同注释, f第50页。此外,这种努力常采用的我国例证可能也是值得推敲和商榷的。如:在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指定实体授予的专利权可经一定程度而延伸至澳门地区,且这种延伸至澳门地区的专利虽然与在澳门地区提出申请并授权的专利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不具有独立性,其授权后的有效性依附于该专利在指定实体所属国的命运”。o文家春:《专利制度的区域性协调与统一——从欧洲经验看中国未来的选择》,载《科技管理研究》2005年第4期,第116页。这表明澳门地区专利制度实际上并非是死板地严格遵循专利权的地域性,指定实体授予的专利权的效力实际上在特定条件下超出了其所位于的法域。
(二)专利权地域性之成因探析:由客体的无形性所决定
关于专利权地域性之成因的经典理论解释认为,专利权脱胎于封建特权,封建割据的地域性使得其也只能在产生的地域内有效,而在资本主义国家追逐发展经济的目标驱动下,专利权的地域性作为封建特权的遗留物得以保存至今。p费艳颖:《“专利权的地域性”评析》,载《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第89页。这一经典的解释显然没有能够证明专利权的地域性应继续存在的必要性或必然性,因此,面对现实中的诸多挑战,有研究从专利权客体的无形性角度来解释专利权地域性之成因,即认为专利权客体的无形性使得权利人无法通过占有来表明其专有权,从而导致权利人在一国取得的专利权无法像物权等有形财产权那样通过“权利推定”而在他国被予以承认和保护。q吴汉东:《知识产权制度基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7页。
此类研究一般也认同物权等有形产权之所以可以进行“权利推定”,主要是因为各国法均承认占有制度的效力。也就是说,某人在一国基于占有而取得物权的物进入另一国后,只要其仍对该物进行有效的占有,那么后者就可以依照该国的占有制度来推定其为合法权利人并加以保护。r刘家瑞、史威:《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第9页。依照这一解释,“权利推定”的发生实际上是因为后者本国法承认占有制度,那么,其对物权人的承认和权利保护在实质上就并非是基于他国法律而是基于本国的法律。按此理解,物权领域的这一规则与专利权的地域性似乎并无本质的区别,因为专利权的地域性强调的也正是一发明创造在他国只能依照该国的法律予以确权和保护。如果两者没有实质性区别,那么物权则也应被认为是具有地域性的,而这显然与物权法基础理论是不相符的。换个角度,既然两者情形一致,那么不认为物权具有地域性,又为何要在知识产权法学基础理论中将类似的情形描述为专利权的地域性呢?此外,按照这种理论解释来进一步考察其他知识产权也还将会遇到难解之题,如:就知识产权中的商业秘密权而言,其客体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客体一样是具有无形性的,但是商业秘密权并不受到地域的限制,客体的无形性未必就一定导致权利具有地域性。
(三)专利权地域性之合法性分析:独立性原则
为了更好地解释和证明专利权的地域性,有研究从国际条约的内容出发找寻专利权地域性的合法性依据。如有研究指出:《巴黎公约》第4条之2明确强调“独立性原则”,即要求“缔约国国民就同一知识产品在数国取得的权利,相互独立,互不相涉”,认为“独立性原则表明相关国际公约没有突破专利权的地域性”,s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9页。甚至直接认为专利权“地域性”是基于《巴黎公约》的独立性原则而存在的,独立性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为专利权的地域性提供了明确的合法性依据。tFredeerick M. Abbott, Thomas Cottier, Francis Gurry,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an Integrated World Economy(Second Edition), CCH Incorporated, 2011.
不过,正如相关研究反驳的那样:“独立性”与“地域性”的混合并非基于《巴黎公约》的明示条款,《巴黎公约》从未使用过“地域的”或“地域性”术语,也没有明确规定对专利纠纷司法管辖权方面的限制。u同注释。 t独立性原则承认的是各国具体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并非是地域性的等效描述。v同注释,p 第91页。独立性原则无法成为地域性的合法性依据。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在《巴黎公约》产生之前,专利权的地域性就已经存在。《巴黎公约》强调独立性原则仅是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专利权地域性的实现。此外,即使不考虑两者产生的历史时间顺序,独立性原则也并不能当然成为地域性的合法性依据,因为《巴黎公约》与其他的国际公约或条约一样,其规定的内容的确应当被成员方遵守,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就可以成为终局意义上的实质正当性归依”。w唐艳:《知识产权私权话语表达之探讨——以对〈TRIPS协定〉“private rights”的翻译为切入点》,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4期,第41页。
(四)专利权地域性之再定位:并非是特征
在很多教科书中,在对专利权的地域性予以阐述与分析时都将其定位为专利权基本特征之一,但同时又会补充强调其并非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所独有的。x同注释,a 第8~9页。这种有些矛盾的表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专利权地域性的被认可度。因此,有研究对专利权的地域性在基础理论中的定位予以了再思考,认为:专利权的特征与专利权的属性是不相同的。特征或特点是指此有别于彼的差异,即为个性之所在;而属性则不限于彼此的差异,还包括彼此之中的一些共性。专利权的地域性并非其独有的,包括物权在内的一切法定权利都是有地域性的。y郭禾:《知识产权法(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5页。
在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中将专利权的地域性重新定位为其属性之一似乎是有一定的合理性,能有效化解将地域性既定位为专利权的特征,又否认其为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所独有的矛盾。不过,即使将地域性定位为专利权的属性之一,实际上还无法有效化解专利权的地域性所遭遇的现实挑战。正如前所述,既然物权等法定权利也具有地域性,且物权法等领域并不强调权利的地域性,那么专利权领域为何却要僵硬地为地域性辩护呢?
三、专利权地域性与专利制度的发展
综上所述,通过更新和发展理论内容来维护专利权的地域性并不成功,突破或放弃专利权的地域性在理论上并无难以逾越的障碍。为了更为全面而准确地判断是否可以突破或放弃专利权的地域性,除对其进行理论分析外,还有必要进一步考察专利权的地域性与专利法中相关具体制度的关系。
(一)专利权地域性与专利审查、授权制度
专利权的地域性对专利制度最直接影响之一就是“要在一国取得专利权就必须要依照该国国内法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与授权”。z宁立志:《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2页。不过,按照《TRIPS协定》的要求,各成员方取得专利权的条件必须符合其规定,即在一切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只要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可付诸工业应用性的“三性”,都应当有可能获得专利;各成员方对专利权的获得和享有不能因发明点不同、技术领域不同、产品是进口或当地生产等的不同而对其歧视。@7蒋 志培:《解读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基本保护标准》,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08年第3期,第65页。除《TRIPS协定》的要求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PCT以及为各国提供专利培训课程等途径也已使得各国专利审查、授权制度趋向统一。@8彼得·达沃豪斯:《知识的全球化管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231页。专利审查、授权标准及相关制度的统一,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地域性影响下专利审查、授权的绝对独立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各国依照本国国内法对专利申请的审查与授权逐渐变成了浪费资源的重复劳动。而在专利申请数量爆炸式增长的当下,专利审查与授权的重复劳动不仅增加了专利申请人的成本,而且也无法避免地使各国专利局面临较为繁重的工作压力。
为了应对专利申请数量的快速增长、提高专利质量,各国专利局已经开始探索应对之策,而这些探索无不表示专利制度可以摆脱专利权地域性的约束。如:专利审查与授权一般被认为牵涉到一国行政权力的行使问题,属于公法领域,因而受到严格的地域性限制,但近年来专利审查的商业市场逐渐出现,新加坡等国家已决定将专利审批工作外包给澳大利亚、奥地利和丹麦的专利局。@9同注释@8,第18页。专利审查与授权商业市场的出现表明专利审查与授权只不过是基于信任关系的一个事实判断行为,而非绝对属于受地域性限制的国家公权力行使行为。再如:近年来,各国专利局之间常会达成协议,开启专利审查高速公路,这种在专利审查与授权中将他国专利审查意见予以考虑和参考的做法反映出各国试图化解地域性带来的重复审查压力。虽然目前依照专利审查高速公路,一国并不会直接承认他国的专利审查意见,但从其快速发展的趋势来看,在专利制度发展的未来,摆脱地域性的限制,基于信任关系而接受他国的专利审查意见并非完全不可能。
(二)专利权地域性与专利权行使制度
权利用尽问题是专利权行使制度中与地域性关系极为密切的一个问题。依照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将专利产品进口到有专利权的国家,但当专利产品被投放到市场之后,专利权用尽,其他任何人再次使用该专利产品均无须征得专利权人的许可。#0托马斯·海斯:《欧盟的专利权用尽》,载竹中俊子:《专利法律与理论——当代研究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477页。 同注释a ,第183页。 刘永伟:《权利穷竭普遍性略谈》,载《知识产权》2001年第1期,第36~37页。 张玲:《论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法律调控》,载《南开学报》2003年第3期,第72页。 尹锋林:《美国专利产品平行进口规则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3期,第71页。 尹锋林:《欧盟专利产品平行进口规则研究》,载《电子知识产权》2010年第7期,第24页。 刘亚军、马乐:《我国专利产品平行进口制度新发展之理论探究——以〈专利法〉的修改为考察对象》,载《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第8期,第194页。按照专利权的地域性之要求,这种权利用尽仅仅是在国内“用尽”。不过,这种理解已经引起了争议。权利用尽通常是专利法明确承认的专利权权利限制情形之一,而专利法之所以如此安排主要是从促进商品流通和避免权利人重复获益的角度出发的,#1托马斯·海斯:《欧盟的专利权用尽》,载竹中俊子:《专利法律与理论——当代研究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477页。 同注释a ,第183页。 刘永伟:《权利穷竭普遍性略谈》,载《知识产权》2001年第1期,第36~37页。 张玲:《论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法律调控》,载《南开学报》2003年第3期,第72页。 尹锋林:《美国专利产品平行进口规则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3期,第71页。 尹锋林:《欧盟专利产品平行进口规则研究》,载《电子知识产权》2010年第7期,第24页。 刘亚军、马乐:《我国专利产品平行进口制度新发展之理论探究——以〈专利法〉的修改为考察对象》,载《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第8期,第194页。也正因此,越来越多的研究主张专利权权利用尽当为“国际穷竭”,认为专利权的权利用尽应该是国际范围内的用尽,权利用尽不应受到地域性的限制而应当是具有普遍性的,只有如此,方能真正保证专利权不会成为商品自由流通的障碍、避免权利人重复获益。#2托马斯·海斯:《欧盟的专利权用尽》,载竹中俊子:《专利法律与理论——当代研究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477页。 同注释a ,第183页。 刘永伟:《权利穷竭普遍性略谈》,载《知识产权》2001年第1期,第36~37页。 张玲:《论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法律调控》,载《南开学报》2003年第3期,第72页。 尹锋林:《美国专利产品平行进口规则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3期,第71页。 尹锋林:《欧盟专利产品平行进口规则研究》,载《电子知识产权》2010年第7期,第24页。 刘亚军、马乐:《我国专利产品平行进口制度新发展之理论探究——以〈专利法〉的修改为考察对象》,载《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第8期,第194页。
在专利法领域,对权利用尽问题的态度会具体反映在平行进口制度上。由于平行进口涉及较为复杂的经济利益,在《TRIPS协定》的制定中各方意见难以达成统一,故其并没有对平行进口做出统一规定,而是将其交由各成员方自行决定是否予以禁止。#3《TRIPS协定》没有明确禁止平行进口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其在专利权的地域性与专利权国际穷竭两者之间可能是偏向接受后者的。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也逐渐选择承认专利权的国际穷竭,规定平行进口不违法。如:美国有关判例表明了其对专利权国际穷竭的认可,在处理专利产品平行进口案件时,对权利人许可的在国外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原则上可以自由进口到美国销售,除非权利人通过合同对专利产品在美国的使用或销售予以禁止或限制;#4托马斯·海斯:《欧盟的专利权用尽》,载竹中俊子:《专利法律与理论——当代研究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477页。 同注释a ,第183页。 刘永伟:《权利穷竭普遍性略谈》,载《知识产权》2001年第1期,第36~37页。 张玲:《论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法律调控》,载《南开学报》2003年第3期,第72页。 尹锋林:《美国专利产品平行进口规则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3期,第71页。 尹锋林:《欧盟专利产品平行进口规则研究》,载《电子知识产权》2010年第7期,第24页。 刘亚军、马乐:《我国专利产品平行进口制度新发展之理论探究——以〈专利法〉的修改为考察对象》,载《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第8期,第194页。欧盟对成员国之间的平行进口采取的是允许甚至是促进的态度;#5托马斯·海斯:《欧盟的专利权用尽》,载竹中俊子:《专利法律与理论——当代研究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477页。 同注释a ,第183页。 刘永伟:《权利穷竭普遍性略谈》,载《知识产权》2001年第1期,第36~37页。 张玲:《论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法律调控》,载《南开学报》2003年第3期,第72页。 尹锋林:《美国专利产品平行进口规则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3期,第71页。 尹锋林:《欧盟专利产品平行进口规则研究》,载《电子知识产权》2010年第7期,第24页。 刘亚军、马乐:《我国专利产品平行进口制度新发展之理论探究——以〈专利法〉的修改为考察对象》,载《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第8期,第194页。我国在2009年施行的新《专利法》中也为平行进口提供了明确的立法依据,将之纳入了法定的不侵权例外范畴。#6托马斯·海斯:《欧盟的专利权用尽》,载竹中俊子:《专利法律与理论——当代研究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477页。 同注释a ,第183页。 刘永伟:《权利穷竭普遍性略谈》,载《知识产权》2001年第1期,第36~37页。 张玲:《论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法律调控》,载《南开学报》2003年第3期,第72页。 尹锋林:《美国专利产品平行进口规则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3期,第71页。 尹锋林:《欧盟专利产品平行进口规则研究》,载《电子知识产权》2010年第7期,第24页。 刘亚军、马乐:《我国专利产品平行进口制度新发展之理论探究——以〈专利法〉的修改为考察对象》,载《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第8期,第194页。对平行进口合法性的承认反映了对专利权国际穷竭的认可,而这实际上也是对专利权地域性的放弃。从各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实践来看,放弃专利权的地域性,承认平行进口,能够更好地促进自由贸易的发展,能够在专利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实现必要的利益平衡。
(三)专利权地域性与专利权侵权纠纷解决制度
虽然荷兰等国家率先突破地域性限制的做法后来被欧洲法院在GAT v. LuK#7Case C-4/03, 2006 E.C.R. I-6509.Benedetta Ubertazzi,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Exclusive(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Between Private and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15 Marq. Intell. Prop. L. Rev. ( 2011) , p. 371. 唐琼琼:《美国专利诉讼中的“超地域性”研究》,载《太平洋学报》2012年第10期,第48页。 同注释k ,第38页。 杨涛、杨斌:《知识产权仲裁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载《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第12期,第80页。 吴友明:《论知识产权仲裁》,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4期,第51页。 杨明东:《基于市场产权的国家经济主权权能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65页。等案中叫停,但叫停的原因并非是这种做法给专利制度带来了任何实质性损伤,而是因为欧洲法院认为这种做法可能涉嫌对他国主权的不尊重。值得注意的是,荷兰等国家的做法之所以会被认为与他国主权联系在一起,无外乎是欧洲法院信任或坚守专利权的地域性,认为专利权的确权应当属于一国实施其行政权力的范畴。#8Case C-4/03, 2006 E.C.R. I-6509.Benedetta Ubertazzi,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Exclusive(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Between Private and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15 Marq. Intell. Prop. L. Rev. ( 2011) , p. 371. 唐琼琼:《美国专利诉讼中的“超地域性”研究》,载《太平洋学报》2012年第10期,第48页。 同注释k ,第38页。 杨涛、杨斌:《知识产权仲裁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载《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第12期,第80页。 吴友明:《论知识产权仲裁》,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4期,第51页。 杨明东:《基于市场产权的国家经济主权权能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65页。欧洲法院的做法是以专利权的地域性来反驳突破专利权的地域性,并没有说服力,至多只能算是专利权的地域性在面临被放弃时的挣扎而已。从美国法院根据补充管辖权原则和异籍管辖权原则来突破地域性的司法实践效果来看,放弃专利权的地域性在增强专利法条文的灵活性、提高专利侵权保护实效、完善冲突法相关制度等方面均有一定的积极意义。#9Case C-4/03, 2006 E.C.R. I-6509.Benedetta Ubertazzi,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Exclusive(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Between Private and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15 Marq. Intell. Prop. L. Rev. ( 2011) , p. 371. 唐琼琼:《美国专利诉讼中的“超地域性”研究》,载《太平洋学报》2012年第10期,第48页。 同注释k ,第38页。 杨涛、杨斌:《知识产权仲裁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载《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第12期,第80页。 吴友明:《论知识产权仲裁》,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4期,第51页。 杨明东:《基于市场产权的国家经济主权权能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65页。
依照专利权的地域性,专利纠纷的处理仅能采用属地主义,因此,更能反映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制度难以适用于专利纠纷。但事实证明,仲裁正逐渐成为专利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之一,不仅美国等国家在探索专利纠纷的仲裁制度,而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早于1994年就建立起仲裁中心以受理相关案件。在仲裁制度下,案件管辖权、法律选择与适用等均不再受到地域性的限制,$0Case C-4/03, 2006 E.C.R. I-6509.Benedetta Ubertazzi,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Exclusive(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Between Private and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15 Marq. Intell. Prop. L. Rev. ( 2011) , p. 371. 唐琼琼:《美国专利诉讼中的“超地域性”研究》,载《太平洋学报》2012年第10期,第48页。 同注释k ,第38页。 杨涛、杨斌:《知识产权仲裁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载《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第12期,第80页。 吴友明:《论知识产权仲裁》,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4期,第51页。 杨明东:《基于市场产权的国家经济主权权能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65页。但仲裁制度却无疑因其在解决纠纷时具有迅速性、专业性、保密性和主导性等优势$1Case C-4/03, 2006 E.C.R. I-6509.Benedetta Ubertazzi,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Exclusive(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Between Private and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15 Marq. Intell. Prop. L. Rev. ( 2011) , p. 371. 唐琼琼:《美国专利诉讼中的“超地域性”研究》,载《太平洋学报》2012年第10期,第48页。 同注释k ,第38页。 杨涛、杨斌:《知识产权仲裁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载《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第12期,第80页。 吴友明:《论知识产权仲裁》,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4期,第51页。 杨明东:《基于市场产权的国家经济主权权能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65页。而成为避免讼累、实现专利纠纷高效解决的途径之一,并越来越受到关注。$2Case C-4/03, 2006 E.C.R. I-6509.Benedetta Ubertazzi,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Exclusive(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Between Private and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15 Marq. Intell. Prop. L. Rev. ( 2011) , p. 371. 唐琼琼:《美国专利诉讼中的“超地域性”研究》,载《太平洋学报》2012年第10期,第48页。 同注释k ,第38页。 杨涛、杨斌:《知识产权仲裁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载《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第12期,第80页。 吴友明:《论知识产权仲裁》,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4期,第51页。 杨明东:《基于市场产权的国家经济主权权能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65页。综上,对于专利纠纷解决制度而言,放弃专利权的地域性不仅不会对其造成任何实质性的损伤,反会因有利于冲突规则的发展以及纠纷解决方式的拓展而推动其进一步的完善。
四、我国完善和实施专利国际战略的考量
全球化背景下,专利制度的统一化、一体化以及部分国家在专利权司法保护领域的创新给专利权的地域性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为此,学术理论研究尝试从地域性的含义、成因、合法性依据以及其在基础理论中的定位等方面更新或完善专利权的地域性,但却难以充分证明专利权的地域性应当被严格遵守。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回避专利权的地域性并尝试在专利审查与授权制度方面进行更为紧密的合作;专利产品平行进口制度表明专利权行使可以超越地域性的限制;专利纠纷处理相关冲突规则与仲裁制度的发展则证明了放弃专利权的地域性能丰富和完善专利法律制度。专利法律制度的实践发展已经证明专利权的地域性可以被放弃。当然,放弃专利权的地域性还有很大的现实阻力,特别是地域性的忠实信徒会一再强调“专利权地域性与国家主权有关”。不过,即使专利权的地域性和国家主权有着密切联系,可能也无法阻止专利权的地域性将最终被放弃。因为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国家经济主权可以跨国让渡已经是不争的历史事实,$3Case C-4/03, 2006 E.C.R. I-6509.Benedetta Ubertazzi,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Exclusive(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Between Private and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15 Marq. Intell. Prop. L. Rev. ( 2011) , p. 371. 唐琼琼:《美国专利诉讼中的“超地域性”研究》,载《太平洋学报》2012年第10期,第48页。 同注释k ,第38页。 杨涛、杨斌:《知识产权仲裁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载《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第12期,第80页。 吴友明:《论知识产权仲裁》,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4期,第51页。 杨明东:《基于市场产权的国家经济主权权能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65页。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不断发展也表明知识产权相关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已真实存在。
在我国,诸多研究承认专利权的地域性正受到挑战并有被削弱或突破之势,但却又同时认为,“我国的科技水平总体落后,中国的企业和
个人享有的高水平专利技术的数量远不及美国,我国专利权人的跨国专利保护诉求也没有美国专利权人强烈”,放弃专利权的地域性“将更多地为国外的专利权人带来利益,因此没有必要”。$4同注释#9,第54页。 同注释@8,第166页。 杨静:《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页。 IPO, Top 300 Organizations Granted U.S. Patents in 2013, Washington, June 6, 2014. 袁真富:《世界专利制度:一个迷人陷阱》,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5年3月25日,第4版。Memorandum of the Director General. WIPO Patent Agenda:Options for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System. WIPO Document A /37 /6, Geneva, 2002.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The UK's International Strategy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South Wales, August 11, 2011.这种观点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面对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形势,尤其是各国专利制度的竞争日趋激烈的现实,$5同注释#9,第54页。 同注释@8,第166页。 杨静:《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页。 IPO, Top 300 Organizations Granted U.S. Patents in 2013, Washington, June 6, 2014. 袁真富:《世界专利制度:一个迷人陷阱》,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5年3月25日,第4版。Memorandum of the Director General. WIPO Patent Agenda:Options for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System. WIPO Document A /37 /6, Geneva, 2002.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The UK's International Strategy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South Wales, August 11, 2011.我国放弃专利权的地域性,以求更好地完善和实施专利国际战略或许更应尽快被重视。目前,由于对地域性的固守以及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较晚、常遭受来自美国等国家的指责等原因,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竞争舞台上还缺乏自信,在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和制度发展中的主动性及作用都还有限,也尚未形成一套清晰且较为完善的、立足长远发展需要的专利国际战略安排。$6同注释#9,第54页。 同注释@8,第166页。 杨静:《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页。 IPO, Top 300 Organizations Granted U.S. Patents in 2013, Washington, June 6, 2014. 袁真富:《世界专利制度:一个迷人陷阱》,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5年3月25日,第4版。Memorandum of the Director General. WIPO Patent Agenda:Options for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System. WIPO Document A /37 /6, Geneva, 2002.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The UK's International Strategy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South Wales, August 11, 2011.固守专利权的地域性,看似可以在当下避免为国外专利权人带去利益,但其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人为地干预了国内专利权人与国外竞争对手之间的竞争。对于市场而言,竞争与创新同等重要,只有充分的竞争才能有效地激励创新。放弃专利权的地域性,让专利权人面临现实的全球竞争市场,是我国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国力真正提升的需要。而且,随着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我国企业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现已有了相当大的提升。据美国知识产权所有人协会公布的《2013年获得美国专利授权的300强》名单显示,我国大陆地区的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入榜,该年度各企业在美国获得专利的数量可观,$7同注释#9,第54页。 同注释@8,第166页。 杨静:《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页。 IPO, Top 300 Organizations Granted U.S. Patents in 2013, Washington, June 6, 2014. 袁真富:《世界专利制度:一个迷人陷阱》,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5年3月25日,第4版。Memorandum of the Director General. WIPO Patent Agenda:Options for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System. WIPO Document A /37 /6, Geneva, 2002.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The UK's International Strategy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South Wales, August 11, 2011.这在一定程度反映出我国已经出现了一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完全可以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取得较好的成绩。我国放弃专利权的地域性并尽快完善专利国际战略,这也与各国重视本国专利国际战略的趋势相一致,如:美日等国早就通过提出“构建全球专利制度”的构想来布局其各自的专利国际战略,期望能够抛弃专利权的地域性,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统一的世界专利法、统一的世界专利局、统一的申请程序、统一的世界专利权”。$8同注释#9,第54页。 同注释@8,第166页。 杨静:《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页。 IPO, Top 300 Organizations Granted U.S. Patents in 2013, Washington, June 6, 2014. 袁真富:《世界专利制度:一个迷人陷阱》,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5年3月25日,第4版。Memorandum of the Director General. WIPO Patent Agenda:Options for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System. WIPO Document A /37 /6, Geneva, 2002.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The UK's International Strategy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South Wales, August 11, 2011.该设想目前已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国际专利制度发展的任择性方案》采纳为未来全球专利制度发展的任择方案之一。$9同注释#9,第54页。 同注释@8,第166页。 杨静:《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页。 IPO, Top 300 Organizations Granted U.S. Patents in 2013, Washington, June 6, 2014. 袁真富:《世界专利制度:一个迷人陷阱》,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5年3月25日,第4版。Memorandum of the Director General. WIPO Patent Agenda:Options for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System. WIPO Document A /37 /6, Geneva, 2002.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The UK's International Strategy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South Wales, August 11, 2011.我国放弃专利权的地域性,完善和实施专利国际战略,或许可以参考和借鉴英国的一些做法。2011年,英国发布了《英国知识产权国际战略》,内容涉及完善国内制度、增强区域影响力和促进国际制度发展等多个方面。%0同注释#9,第54页。 同注释@8,第166页。 杨静:《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页。 IPO, Top 300 Organizations Granted U.S. Patents in 2013, Washington, June 6, 2014. 袁真富:《世界专利制度:一个迷人陷阱》,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5年3月25日,第4版。Memorandum of the Director General. WIPO Patent Agenda:Options for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System. WIPO Document A /37 /6, Geneva, 2002.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The UK's International Strategy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South Wales, August 11, 2011.结合国情,我国专利国际战略的完善至少应当处理好“大陆与港澳台之间专利制度的协调、与东盟以及东亚各国间专利制度的协调、在国际专利制度发展中的角色和能动性”等问题。
The territoriality of patent has encountered many challenges, which hasn't been effectively resolved. The abolition of territoriality of patent cannot threat or damage to patent system substantially. Facing the reality of the competition over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China should abandon the territoriality of patent in order to improve and implement the international strategy for patent.
patent; territoriality; international strategy for patent
徐升权,南京理工大学法学系讲师、法学博士,江苏省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本文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0YJA820077)、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30920130132015)、南京理工大学科研启动费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