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专利文档查阅复制的范畴
2014-02-03刘燕玲
刘燕玲 田 明
浅析专利文档查阅复制的范畴
刘燕玲 田 明
基于多年来的实务经验,对专利文档查阅复制服务的基本范畴进行探讨,通过对其构成要件与基本范式的分析与归纳,试图揭示查阅复制的一般需求与基本规则,为审查员、代理人和社会公众进一步认识相关规则,厘清其中的内在关系,快捷高效的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参考和借鉴。
专利文档 查阅复制 构成要件 范式分析
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的深入推进,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作为专利审查流程服务内容之一的专利文档查阅复制服务,因其服务对象涉及社会公众、利害关系人和专利权人等多类主体,服务内容涉及从专利申请到专利失效各类程序中的所有文件,所以其服务结果渗入到整个经济社会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各项工作中。
本文拟对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范畴的构成要件、基本范式及其与外部需求的关系进行探讨,为审查员、代理人和社会公众进一步认识相关规则,厘清其中的内在关系,快捷高效地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参考和借鉴,以期专利文档的查阅复制服务能够在我国专利工作整体与时俱进的大环境下,进一步发挥其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需要的服务作用。
一、专利文档查阅复制现状和要件简述
专利文档查阅复制服务是专利局对外提供的传统服务内容,基本依据是“以公开换保护”这一为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普遍认同的专利法核心原则,旨在以专利保护为对价,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这一点在《专利法》第1条已开宗明义。具体而言,公开的价值体现在“促进技术的溢出效应、降低重复研究成本的浪费和提高专利权的透明度”a梁志文:《论专利公开》,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144~152页。,对于增强公众的专利意识,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专利申请质量的提升也会产生积极意义。基于“核心原则”与“价值体现”的考虑,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围绕专利申请的确权、专利权的维持维权、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的运用等方面展开。
当前,专利局所提供的文档查阅复制服务主要是以其所保存的专利申请文档为基础文档来源,立足基本查阅复制原则,根据不同主体的不同需求,提供查阅复制服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尤其是近五年来的快速发展,已经形成法律依据明确、服务对象分类清晰、查阅复制内容丰富、办事程序简便、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完整工作体系和业务格局,尤其是信息化服务的迅猛发展,在服务公众需求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b中国专利查询系统在2012年4月上线运行,该系统的功能有效满足了公众在公开文档、授权文档、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意见通知书等诸多文件的查阅需求。2014年4月26日,中国专利审查流程服务系统将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上线运行,这将进一步满足公众需求,尤其是基础类的“大众”业务。。
那么,在服务理念、服务方式、服务程序快步发展的今天,直接关系专利文档查阅服务效果的服务范畴又是如何界定的呢?本文认为范畴主要由规则c现有规则直接来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8条和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的规定。来明确,现有规则对查阅复制服务的范畴主要通过服务原则与内容分类两个方面来界定。
关于“服务原则”,主要有四条:一是专利局对尚未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负有保密责任,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尚未审结的复审无效程序中的文件负有保密责任;二是已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已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批程序中的全部文件,已审结的复审无效程序中的全部文件,原则上任何人均可以查阅复制;三是可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可能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不能向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查阅复制服务;四是涉及国家利益或者属于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内部留存文件的查阅复制,不予查阅复制。
从专利法的立法原则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用意来看,上述四条原则作为一个整体基本体现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思路,在国家利益优先保障的前提下,不仅符合“以公开换保护”的专利法核心原则,有利于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而且符合保护私权,尤其是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进行保护的原则。
关于“内容分类”,主要根据主体、程序和文件分为三个层级。主体可以根据查阅复制的请求人分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代理人、普通社会公众和复审无效当事人三个主体类型;程序,则根据审查程序的不同时间节点,划分为公布前、公布后到授权前、授权后和复审无效程序等四个阶段类型d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目前为初步审查制,其公布与授权两个时间节点重合,所以只有三个阶段。;文件依其内容分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提交的请求并附具的文件、专利局发出的通知并附具的文件、专利局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内部留存文件三种文件类型。
这样,专利文档查阅复制在实务中就会体现出这样一种逻辑关系:基于所要查阅复制的文件类型和专利申请(专利)所处的程序类型,判断其请求人主体类型是否符合专利文档查阅复制的服务原则。如果是,则为请求人提供相应的文件查阅复制服务;如果不是,则向请求人发出不予查阅复制的决定。但是,现有规则仅对上述构成要件分别做出原则性规定,并没有给出上述逻辑关系判断的明确指导。
二、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范畴的范式分析
本文根据多年来从事专利审查流程管理与服务工作的经验,对相关规则未给出的要件关系之教导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如下。
(一)查阅复制请求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范式
因请求人为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权属主体,所以围绕专利权确权、维权环节的所有文件,原则上均应当属于查阅复制的范畴,但是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内部文件除外。这一点应当是没有争议的。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专利权人的委托,请求查阅复制一件专利的全部实施许可合同文件。但该案中除了存在专利权人许可给“A有限公司”的普通许可外,还存在“A有限公司”许可给“B公司”的分许可。根据查阅复制的一般原则,专利权人理论上可以查阅专利文档内的全部文件。但对于该案,审查员从实际工作角度出发,考虑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通常并非简单地约定被许可人有实施专利权,还可能包含涉及专利实施的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其他知识产权,因此合同内容一般比较复杂。出于保护“A有限公司”和“B公司”商业秘密的考虑,本次查阅复制未予提供分许可的文本内容。同时,如果确实需要分许可内容,可以在提供分许可合同双方的授权材料后为其办理。所以,在专利的用权阶段,存在专利首次许可之后的再次许可,因许可合同为当事人之间的私约行为,属于受合同法规范的私权范畴,所以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无权查阅此类合同。这种专利权属主体无权查阅复制专利许可合同文件的情形,应当属于对专利权属主体的第二种限制情形。
此外,还有一种文件值得商榷。那就是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程序中,由第三方提出的公众评议文件。如果该评议文件被审查员引用以质疑该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那么应当属于专利权属主体的查阅复制范畴;否则,该文件与专利申请无关,应当排除在专利权属主体的查阅复制范畴之外。
综上,对于请求人为专利权属主体的情形,除了专利局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内部文件、专利权属主体非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文件、与专利申请审批无关的公众评议文件这三种情形之外,整个专利审批及专利权维持阶段的所有确权、维权和用权程序中的文件,均应当属于查阅复制范畴。
(二)查阅复制请求人为专利权属主体之外的利害关系人e此处的利害关系人,指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之外的,因诉讼关系、无效宣告关系、专利运用关系、竞争关系等原因,与专利权的权属状态、稳定性、有效性等形成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范式
因专利局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未审结程序承担有基本的保密责任,所以专利权属主体之外的任何人(包括利害关系人)均无权查阅发明专利未公开阶段、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未授权公告阶段、复审无效程序未审结阶段的任何文件。这一点是没有疑义的。
实务中较难把握的是,在发明专利公布之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权公告之后,对于利害关系人提出要对发明专利公布之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权公告之前程序中的文件进行查阅复制请求的办理原则。原因在于从申请到公布(公告),申请人可能会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答复,最终的公开文本(公告文本)可能与原始文件不一致。这里的不一致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公开(公告)文本所记载内容的范围大于原始申请文本所记载内容的范围;另一种是公开(公告)文本所记载内容的范围小于原始申请文本所记载内容的范围。对于第一种情形,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无效请求的依据,应当允许当事人取证;对于第二种情形则不然,因公开范围小于申请范围,如果最终确认的授权范围同样小于申请范围,那么允许利害关系人查阅原始文件将违背专利法“以公开换保护”的核心原则,“未保护却公开”会损害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实务中处理此类查阅复制请求的难点就在于此。
对于这个问题,要将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区分认识。因发明专利的修改时机受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的严格限制,所以在公布前的初审环节,不存在主动修改的时机。如果公开文本与申请文本不一致,只能是由于克服审查员所指出的缺陷而造成的。据笔者了解,发明初审环节对于内容的增加和减少方面的审查是极其严格的f审查员在发明初审阶段,受技术领域的限制,无法判断修改后的内容是否由原始文件毫无意义的直接导出,是否会影响到保护范围,所以原则上不允许申请人增加任何原始文件不曾记载的技术内容,一般不允许删除任何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内容。,所以修改超范围的可能性是极小的;另一方面,是否存在发明专利公开文本内容小于原始申请文件内容的情况?只有一种情况在正常情况下是合理的,那就是发明初审环节审查员指出单一性问题g关于发明专利单一性审查,虽然主要由发明专利实审环节来完成,但是审查指南规定了发明初审环节针对该问题的审慎审查义务,参见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7.5节的规定。,要求申请人删除不具备单一性的内容。
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因采用初步审查制,其主动修改的时机为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所以存在申请人主动删除部分内容的情形。如果申请人的主动删除部分技术方案的请求被审查员接受,那么授权文本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将会小于原始文档h一般情况下,在不存在单一性问题的情况下,申请人不会主动删除部分技术方案,除非因其他原因而不愿意公开该技术方案。因我国专利制度只允许申请人将专利申请作为一个整体和全部进行撤回,所以申请人可能通过这种方式来变通实现部分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的撤回。。这种情况下,是否允许利害关系人查阅这些未公开的内容?本文认为,虽然我国专利制度不允许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提出部分撤回请求,但是专利局将未作保护的申请内容向社会公开,仍然存在有违专利制度核心原则,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嫌疑。
总而言之,对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文件查阅复制请求,应当在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泄露个人隐私和不泄密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如果可能触及上述前提,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基于专利制度的本源考虑,引入相应的声明和证明程序来兼顾双方利益。
(三)查阅复制请求人为利害关系人之外的社会公众的范式
对于无利害关系的社会公众,其对专利文档的查阅复制兴趣主要来源于两个诉求:一是获取公开文本或授权文本,以了解相关产业的专利分布情况;二是获取专利审查程序中的审查意见和答复意见,以对照分析自身相关技术的研发方向及获得授权可能性。
对于第一种诉求,因所查阅的专利文档属于专利文献,这是专利技术传播的主要手段,文档一经公开,任何人均可以查阅。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对于第二种诉求,因所查阅的内容属于动态过程,这其中涉及专利申请人的请求文件、专利局的审批意见、第三方的评议文件等多种文件,所以应当参照前述两类范式的分析 ,在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初审及实质审查程序已完毕,并且发出了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但由于申请人在通知书所限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相关登记手续,而最终以“视为放弃所取得的专利权”结案。该案中虽然审查员已作出了授权决定,且已进入授权程序,但因最终没有颁证公告,所以专利申请没有取得专利权。在社会公众请求复制此类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相关文件时,应按《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5.2条第二款的内容给予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公布日为止的有关内容,而不能向其提供整个专利审查阶段的相关内容。
此外,《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将原“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修改为“专利权评价报告”,修改后的“专利评价报告”不但扩大了请求人的范围及专利类型,而且明确允许公众查阅复制“专利评价报告”。值得注意的是:“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并未完全被“专利权评价报告”所替代,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实用新型专利仍然适用“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规则,而“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规则中除了请求人仅限于专利权人,而且该报告作出后,除专利权人之外的其他人是无法查阅和复制的。所以,建议社会公众提出相关的查阅复制请求时应注意到这一时间点前后的规则不同之处。
三、结论和建议
综上所述,专利文档查阅复制的范畴涉及专利申请及专利权存续期间的所有文件、全部程序,其请求人范围可以外延至整个经济社会的全部民事主体,但是因不同需求而产生的查阅复制具体范畴主要由提出请求的主体、文件、程序和原则四个构成要件所决定。其中,利害关系人为主体的查阅复制手续,因其动因涉及专利权无效、专利诉讼、竞争对手分析等诸多市场竞争中的法律和商业关系,所以这也成为这一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利益诉求各方关系的平衡。
不足的是,现有的相关法规并未在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给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确规范和指导。本文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以适应并促进相关工作对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服务作用。
(一)对《审查指南》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结合专利工作融入经济整体发展的态势,充分调研,根据实际业务工作中遇到社会需求与涉及保护隐私信息、商业秘密的矛盾,对审查指南中相关章节进行修改。具体而言,建议在《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1节中,对“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情形进行举例,以增加相关规定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二)提升专利文档查阅复制的信息化服务水平
在现有中国专利查询系统功能的基础上,缩短可浏览文件的更新周期,进一步增强对可浏览文件的系统权限控制,对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信息,限制向公众随意开放。加快整合、清理2010年2月以前的专利文档数据,逐步将历史文档数据补充至中国专利查询系统的数据库中,供社会使用。
(三)不断细化规则,完善服务模式
研究细化查阅复制业务规则,尤其是在具体的审查操作规程中,尽可能地细化、列举不同的案例情形及其对应的处理方式,使得相应的操作执行一致;同时加强窗口查阅复制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建设,构建以互联网普通查询和窗口专业化咨询相结合的查阅复制服务模式,尤其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授权地方代办处开展相关业务,以进一步提升该项服务的便捷性。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basic category of checking and copying services of patent documents based on practical experience for many years, and tries to reveal the general demand and basic rules of checking and copying services, and providing reference for patent examiners, patent agents and the public to get a further understanding of relevant rules and make clarification of their internal relation, then manage the relevant formalities with rapid and highly effi cient.
patent documents; checking and copying;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paradigm analysis
刘燕玲,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调研员
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审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