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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2014-02-03许同禄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

中国司法 2014年7期
关键词:刑事法律法律援助援助

许同禄(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

张瑞祥(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如何加强和改进江苏法律援助工作,在新的起点上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建设“平安江苏”、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对此,根据近年来江苏法律援助工作实践,作一简要分析和研究。

一、江苏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做法与成效

(一)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新要求新期待,2005年及时修订《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将征地拆迁、环境污染、伪劣种子农药损害、房屋居住权严重受损等六类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部分地区还将援助人群扩大到包括70岁以上独居老人在内的六类特困群体,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逐步扩大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形成了法律援助广覆盖的格局。

(二)构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机构示范窗口创建活动。在所有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基础上,逐步在村居(社区)建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设立法律援助联络员,同时在工、青、妇、残、老和高校、部队等社会组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2348”法律援助服务平台接通量和接通率明显提升,构建了农村一小时、城市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

(三)创新法律援助管理方式。一是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探索和推广实行专职律师办案模式,成立劳动争议、民事侵权、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专业组织,统一受理、审查、指派、办理案件,有效提升了办案质量。二是认真落实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确保受援人获得合格的法律援助服务。三是建立服务对象评价制度,提升了受援人的满意度。四是加大信息技术应用力度,建成全省联网运行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法律援助咨询网络化、应用一体化、管理信息化。

(四)健全法律援助工作制度。一是完善便民服务机制。全面实行援务公示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强化办案各个环节的服务质量。对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的特殊当事人,实行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二是建立舆情分析机制。根据办案和咨询数据情况,形成社会舆情汇集、分析、报送机制,为处理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提供科学依据。三是引入心理疏导机制。通过引进心理咨询师、开通心理咨询热线等方式,加强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和关爱,努力实现纠纷的最佳解决效果。

(五)建立法律援助对接机制。一是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南京等地司法局分别与公、检、法出台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意见或办法,对刑事法律援助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和案件办理程序及衔接机制进行了规范。二是建立与低收入人群对接机制,从而实现了经济困难标准与低收入人群间的对接和联动。三是加强异地协作机制。通过签订异地合作协议等方式,加强农民工输入地与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作,解决农民工跨地区法律援助申请的移送、调查取证、法律文书送达等方面的问题。

(六)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采取上下联动、左右联手的宣传工作模式,不断创新宣传形式和手段,扩大了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和影响力。

二、江苏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一)队伍素质有待提高。一是机构人员短缺。就2012年而言,全省法律援助案件量比2006年增长了5.8倍,而法律援助机构人员仅增长了28.3%。二是机构人员专业性不强。全省法律援助机构人员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比重仅为40.8%。三是人员不稳定。工作人员收入少,待遇低,留不住人才。

(二)经费保障尚未到位。一是少数地区法律援助财政保障能力较低,经费的政策性增长滞后于实际需求的增长。二是部分老城区经费短缺严重。三是部分地区过度依赖省财政转移支付。四是刑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制度尚未建立。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全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增长了130%,所需经费持续增加,亟待从政策和制度上加强保障。

三、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思想认识,增强责任自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这些都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指明了方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强化法律援助工作在全面深化改革中肩负的重要使命和责任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统一到解决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上来,自觉地把服务群众的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做深。

(二)强化质量建设,转变工作方式。一是探索法律援助工作标准化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切实规范服务行为。二是科学认定经济困难标准。与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建立对接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从低保人群延伸至低收入人群。三是建立专业化队伍。制定和完善专职人员准入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人员不低于50%。积极探索市场化、契约化、合同化的用人思路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和吸收优秀人才。四是完善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检查公布、质量跟踪检查和投诉处理制度,提高案件监管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五是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基础。充分发挥省财政专项资金和省基金会资助资金两大平台的调节作用,引导各地更加重视基础工作,更加重视服务质量,更加重视业务发展的多样性。

(三)强化便民举措,提供优质服务。一是完善法律援助窗口规范化建设。二是在设立村居、社区、群团组织和相关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设置标准和运作机制,确保法律援助站点全覆盖和服务规范化。三是认真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规定,完善与公、检、法机关的协作与配合。

(四)强化经费保障,推动持续发展。一是建立区域法律援助经费最低保障制度,重点保障案件和法律援助咨询服务所需的经费,杜绝部分地区过度依赖省财政转移支付的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在同级财政最低保障的基础上,推行案件办理实报实销制度。建立刑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应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增长的实际需要。二是提高办案补贴标准,使办案补贴基本达到案件办理成本,调动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考虑全省区域财政保障不平衡的现状,逐步探索建立各省辖市在全省标准之上自行确定案件补贴标准的机制。三是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作用,探索建立社会化法律援助资金筹措机制,增强筹资能力,扩大可用资金规模。四是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争取设立法律援助专门账户,完善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五)强化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一是树立宣传意识,扩大影响、推动工作。加大法律援助工作成效、先进典型、优秀案例的宣传报道,汇聚法律援助的正能量。二是重视宣传策划,形成有规模、有声势、有特色、有成效的宣传工作局面。三是创新宣传形式,推动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向宽领域、深层次、高水平发展,不断提升法律援助的成效和影响。

(责任编辑 赵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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