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恢复性司法实践路径研究
2014-02-03戴艳玲陈志海司紹寒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
戴艳玲 陈志海 司紹寒(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
监狱恢复性司法实践路径研究
戴艳玲 陈志海 司紹寒(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
恢复性司法是指在刑事司法过程中,通过在犯罪方与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协商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真诚悔罪、请求谅解、达成和解等方式,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家属以及志愿者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因犯罪行为受损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监狱恢复性司法就是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方法在监狱行刑阶段的实践。它主要通过监狱服刑人员的悔罪,与家庭的联络和维系,向被害人道歉、赔偿等各种有益的方式培养并提高服刑人员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以及有针对性地强化他们了解社会并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
一 、 我国传统文化中恢复性司法的思想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犯罪学研究所约翰.布雷斯韦特教授指出,恢复性司法的思想渊源不仅可以追溯至古希腊、古罗马、古印度的文明,而且,以儒家传统为主的古东方文明更是其思想孕生的土壤①崔南:《恢复性司法与中国传统社会关系考证》,《政法论丛》2007年第1期。。英国牛津大学的一位法学教授更是直截了当地指出:“说到恢复性司法,你们中国应当是最熟悉不过的了”②渔楠:《恢复性司法与传统文化的契合》,《人民法院报》2010年1月7日第5版。。确实如此,我国传统文化中的许多思想、理念,就包含了恢复性司法的思想、理念。
(一)儒家“仁爱”思想
仁爱思想是儒家思想的基本精神,提倡的人与人之间要互敬互爱,要关心他人、理解他人、尊重他人。如果整个社会都充满了仁爱、关怀、尊敬,那么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会和谐稳定,社会就会和谐稳定。社会和谐稳定了,犯罪现象就会减少,对待犯罪以后的态度、方式就会更加理性和宽容。这样被犯罪破坏的关系、秩序也能够更快地得到恢复。可以说,仁爱思想是实现恢复性司法的根基。
(二)儒家“忠恕”思想
儒家“忠恕”的内涵就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就是说,我所不欲的,也正是他人所不欲的;我所欲的,也正是他人所欲的。天同此理,人同此心,人应该由己推人。这就要求人在处理互相关系时,要将心比心,要设身处地地为对方考虑问题,要考虑对方的需要、欲望、目的和感受。这既是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也是人际关系和谐、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恢复性司法之所以能够打动对方,能够得到互相理解,能够达成和解协议,其实就是激发起参与方的忠恕之心和忠恕之情。
(三)“和为贵”的思想
中国传统文化中“和为贵”的思想,也是恢复性司法的思想基础。中国是一个崇尚“和”的民族,把“和”,“和谐”作为人类生存、幸福和发展的根基,“和”更是社会稳定、有序,人们安居乐业的保证。犯罪其实就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不“和”的极端表现。而单纯用惩罚来对待、处理犯罪,实际上是一种新的不“和”来应对已经发生的不“和”。因此是很难实现“和谐”的目标和理想的,只有用“和”治 “不和”,用“和谐”的方法、理念去解决、应对犯罪,才能真正实现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和睦,才能真正实现人类社会的和平稳定。因此,恢复性司法实现的路径,应该从“和”的思想、理念和方法入手。
(四)“无讼”的思想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无讼”思想,不仅仅是一种理念,也是作为一种文化,作为人们的一种思维方式,甚至是作为一种行为方式深深扎根于人们的内心深处。中国人大多不愿意打官司,是有深刻的思想渊源的。中国人出现纠纷,首先想到的解决方式不是去法院,而是找有威信、有身份的人从中斡旋调解,或者找当地政府组织或者官员去调解。“无讼”同样也是中国传统社会官方所极力主张和推行的基本价值。中国古代,还把诉讼的多少,作为考核官员政绩、能力的指标之一。我国现在仍然在倡导通过和解、协商的方法解决矛盾和纠纷。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诉前调解制度、诉讼中的调解制度、在监狱行刑过程所探索实践的协商及调解制度等,对于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起到很好的积极作用。西方社会所倡导的恢复性司法,其实也是中国无讼思想的现代应用。
二、我国监狱恢复性司法实践状况及其评述
(一)监狱恢复性司法的实践状况
近些年来,我国各地监狱越来越重视运用传统文化教育矫正服刑人员,将儒家的“仁爱”、“忠恕”、“和为贵”和“无讼”等具有积极教育意义的思想内容融入到教育矫正的相关工作当中,不断探索各种有益的恢复性司法实践。
1、促进悔罪。促进服刑人员悔罪是监狱恢复性司法的一个重要方面,一方面是服刑人员要从内心深处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罪过,另一方面是通过信件、刊物等一定的媒介形式表达出来,让被害人和社会知晓,以获得被害人和社会的反馈和原谅。如,从2005年开始,辽宁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在服刑人员中发起了忏悔教育活动,近万名服刑人员积极参与,他们结合自己犯罪和服刑实际,写出忏悔材料,反省犯罪行为并通过一定形式表达真心悔悟和积极改造的愿望,由监狱干警把他们的忏悔材料分别寄往服刑人员的家乡、相关单位及其亲人。2013年,福建泉州监狱推行“恢复性司法活动”,让服刑人员给其曾经伤害过的受害者写信致歉,在确保不会给被害者造成二次伤害的前提下,有的服刑人员通过电话和信件等形式与被害人沟通,直接表达悔意和悔改的决心,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及社会的包容和支持。上述实践探索取得了积极的社会反响,不少被害人在回信或者通话中对服刑人员表示了谅解和鼓励,
2、以自己的劳动报酬弥补损害。近10多年来,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我国各地监狱广泛实践对参加劳动的服刑人员发放劳动报酬,许多地方都出台了相关制度规范保障实施。例如,早在2001年北京市监狱局就发布了《关于给予罪犯劳动报酬的暂行规定》;2003年初,福建省监狱系统也出台了《福建省监狱系统罪犯劳动报酬管理试行办法》;2006年甘肃省也在各监狱稳步推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山东省青岛市司法局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实行罪犯劳教人员劳动报酬的试行意见》等。监狱服刑人员通过自己劳动所获得的相应报酬可以逐步累积式地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同时还能以这种方式补贴家用,也能够部分履行财产刑,从而有助于争取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促进因其犯罪行为受损的家庭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
3、通过设定减刑、假释考核标准促进恢复性司法的实践。2005年,广东佛山监狱在全国率先开展服刑人员自觉履行财产刑和民事赔偿裁判的恢复性司法活动,鼓励服刑人员动员亲属或利用自己服刑劳动所获得的相应报酬,履行民事赔偿义务,补偿被害人及其家属或主动缴纳罚金。同时,建立“442”劳动报酬合理使用机制,使服刑人员自觉赎罪,即40%可以用于日常开支,40%留作回归储备金,20%资助家人、补偿被害人或进行民事赔偿③参见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网站:《服刑人员用劳动所得赔偿被害人 佛山监狱恢复性行刑调查》,发布时间:2008年5月12日。。湖南省星城监狱等多地也逐步开始了这样的恢复性司法探索,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第451条规定:“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情况,以及罪犯退赃、退赔情况。罪犯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可以认定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该司法解释为监狱系统深入开展相关的恢复性司法实践确立了法律依据,有助于相关的实践探索进一步发展。
4、通过出监教育加强恢复性司法相关工作。近年来,一些省在总结以往出监监区设施及功能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专门的出监监狱,作为服刑人员从监禁状态回归到社会的专门的、专业的过渡性监狱(设施),承担服刑人员出监前的各项教育及就业培训、指导和推介等任务,也是恢复性司法实践的重要内容,对于强化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教育和指导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目前监狱恢复性司法实践存在的不足
1、理论研究不足、实践宣传不多,不利于公众的认同和支持。目前,已有的恢复性司法研究较多集中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在监狱行刑领域的相关研究相对较为薄弱,而且相关的实践宣传也很有限。民众对于恢复性司法的一些做法容易产生质疑,许多人对于刑罚的认识大部分还是持传统的报应和惩罚的态度及观念,对于监禁服刑人员重返社会的包容和谅解度尚显不足。
2、相关法律及制度规定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受害当事人应该获得经济赔偿”;《监狱法》在关于罪犯的奖惩内容中也提到了“有认罪服法表现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但这些法律条文均未明确罪犯应该如何补偿被害人以及补偿被害人与认罪服法表现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监狱对服刑人员实施的认罪服法教育,由于没能在制度上包含涉及家庭、被害人以及社区参与和支持的内容,认罪服法教育在有些方面还显空洞和抽象。由于这些法律和制度层面的问题和不足,一些具有积极意义的恢复性司法探索不能得到法律制度明确的支撑和保障,进而出现实践发展的瓶颈。
3、出监监狱的建设和运行还不够规范。出监监狱对于监狱恢复性司法的作用十分突出,我国监狱系统近几年正在积极推进监狱分类分级建设,出监监狱作为一类专门设施被赋予出监准备的专门功能。但是,目前关于这类设施的建设标准、运行规范和功能目标尚未有明确的制度规范,各地出监监狱建设和运行仍处于探索阶段,突出的实践及相关效果是利用专门的出监设施对服刑人员开展集中的、多门类的、实用的劳动技能培训以及就业指导和就业推介。但是,监禁服刑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并非只是重新就业的相关问题,还要包括熟悉并适应社会生活方式,以及重建或者恢复受到其犯罪行为损害或者受到影响的各种社会关系。
4、专业社工力量的支持和帮助还相当有限。随着监狱工作社会化的进展,各地监狱逐步开始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对监狱执法工作的监督以及对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主要内容和方式是聘任社会监督员监督有关的工作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聘请社会志愿者参与对服刑人员的文化和技术教育等。这些社会化的工作实践对于进一步促进监狱工作的执法水平,对于推动恢复性司法工作都起到较好的效果。但是,在社会力量参与监狱工作的探索中,专业社工力量的介入还相当有限,这里既有理念和认识的问题,也有相关制度保障的原因。专业社工基本上还尚未作为一只社会化力量参与监狱相关工作,对于恢复性司法实践的推进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三、监狱恢复性司法实践发展探索
监狱恢复性司法的实践发展既要有理论层面的论证和预设,也要有广泛的宣传推动。因此,专业理论研究应着力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而监狱管理机构及实务部门也应重视相关的宣传,既要宣传积极的、有效的实践发展,也不能回避已经出现的问题。
(一)加强法律和制度保障
1、在《监狱法》层面的改进。建议在总则部分关于监狱刑罚执行的原则和目标方面补充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表述,使“恢复”的原则和目标与“惩罚和改造”原则及目标相并列,共同指导监狱行刑工作。在“教育改造”部分增加关于“监狱鼓励、督促并帮助罪犯修复家庭关系、增进与社会的联系、争取被害人谅解”等内容。这样在法律层面的改进,将有助于推动并保障监狱开展相关工作,特别是通过各种教育方式鼓励服刑人员增进与家人的联系、通过感恩忏悔争取有利的沟通和理解;监狱帮助他们增进与社会的联系,了解社会信息和社会生活方式,也积极争取社会对服刑人员的包容和帮助;敦促其履行民事赔偿和缴纳罚金等法律义务。这样的教育矫正方式和内容将会更加体现以人为本的行刑理念,有助于将“抽象”的教育矫正任务目标化并具体量化,促进服刑人员的悔罪意识和责任意识,激发其改过的自觉性和自觉行为,从而有助于提高教育矫正的实际效果。
2、在监狱行刑制度层面的改进。一是在“计分考评奖罚罪犯”、“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制度规范当中,明确将赔偿被害人和获得被害人谅解、履行财产刑的判决内容纳入考评范畴和规定要求之中并对应考评和奖惩措施,或者结合相关的法律条件对应刑事执行变更措施。这样的改进将有助于促进服刑人员认罪悔罪态度及相应的行为表现,具有积极的社会修复意义。同时,也会有助于被害人及社会对服刑人员改造效果的了解并逐步认同,特别是当其受到减刑、假释刑事奖励时。二是改进服刑人员通讯和会见的相关制度等。建议通过制度设计扩大服刑人员通讯和会见的范围,特别是与被害人或者其亲属的通讯和会见,在自愿的基础上(确保不会受到情感等方面的二次伤害),允许被害人在合适的时机到监狱与服刑人员见面或者与其通讯,使服刑人员有机会向其犯罪行为的被害人或者其亲属直接表示忏悔和道歉、寻求他们的谅解。这方面的制度建设既要有利于恢复性司法实践,又要注重保护被害人和服刑人员的安全、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在此前提下增进服刑人员与被害人或者其亲属之间的沟通,有助于促进悔罪、达成谅解。也可以允许服刑人员与相关社会团体、组织及人员通讯和会见,促进其相关社会关系的恢复。 三是规范劳动报酬制度,督促对被害人的赔偿以及履行财产刑的内容。如果在全国范围制定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制度的条件尚不够成熟,可以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先行制定辖区内统一适用的基本规范,辖区内的各个监狱应该根据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出台的服刑人员劳动报酬规范制定本单位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执行细则或者办法,其中关于恢复性司法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要通过科学测算,核定服刑人员劳动报酬的标准,可以划分不同工种、不同技术或者熟练程度等级;二要明确劳动报酬的管理方式和支出项目、支出比例等,可以分为监内日常支出、贴补家庭、出狱储备、赔偿被害人以及执行财产刑等。通过劳动报酬制度的改进,进一步督促服刑人员以自己的劳动报酬强化悔罪意识,保持或者修复家庭关系;赔偿被害人以修复自己对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的损害,争取获得谅解;执行财产刑以修复自己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培养自己的社会责任感,争取更广泛的社会包容。
(二)扩展并推进实践探索
1、建立服刑人员、被害人以及社会的三方交流机制,拓展社会化教育矫正。建立服刑人员与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良性互动机制,在服刑人员与被害人及社会有关方面形成有益的互动关系,重视被害人及社会有关方面自愿参与刑罚执行的某些环节和内容当中。因此,监狱应该以适当的方式和程序建立服刑人员、被害人以及社会的三方交流机制,促进这三方面之间的沟通和了解,形成悔罪、谅解和包容的互动关系。从各地的积极探索来看,社会化的教育途径和手段对于促成三方交流有很好的作用,在这方面的拓展应重视常态性、灵活性和实效性,以有利于效果持续和全面。一是结合传统文化教育,开展经常性的、形式多样的忏悔活动。鼓励服刑人员向被害人及其亲属表达悔罪的心情和意愿,并作出相应的行为。根据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意愿,以其愿意接受的方式了解服刑人员的矫正情况,促进谅解意愿。可以不断总结服刑人员忏悔活动的实施情况及其效果,条件成熟时形成促进忏悔的相关制度,并使之与处遇管理及考评奖惩相结合。二是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监狱和家庭互动项目,唤起服刑人员的家庭角色意识和家庭责任感,增进、保持或者修复他们与家人之间的联系和支持。三是积极拓宽与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让服刑人员能够多角度了解社会,多方向联系社会,包括教育、职业、社区等各相关方面;同时在这些过程中也能够增进社会对服刑人员矫正情况的了解,促进认同和包容。这种双向互动有助于服刑人员与社会之间修复信任和支持的关系。
2、将恢复性司法内容融入服刑计划,促进恢复性司法的个案实践。监狱可以与服刑人员一起制定服刑计划。由其“本人”参与制定的服刑计划,更有助于其内心的接受和行为遵行。在每一个服刑人员的服刑计划当中,应该针对其个体的实际需求制定家庭关系、社会关系以及民事赔偿和财产刑执行的内容和方式。将恢复性司法融入到个案管理和矫正当中。通过服刑计划的方式引导服刑人员自觉地、主动地一步一步落实,并在落实过程中,根据发生变化的因素和情况,监狱与服刑人员共同实施对服刑计划的调整和改进。
3、强化出监教育,提高社会适应力。监狱恢复性司法从理念到实践贯穿于犯罪人服刑全过程,但是在不同的阶段,特别是出监前阶段是有特殊性的,有更加突出的作用。各地普遍重视出监教育工作,已有多地建立了专门的出监设施,力求强化对服刑人员的出监教育。出监教育的核心目的是提高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能力,这应该是监狱行刑阶段恢复性司法的集中“落脚点”。从目前来看,各地的出监教育工作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促进服刑人员出监前社会适应性的恢复。一是熟悉社会基本生活方式。二是基本掌握解决问题、谋求帮助的途径。三是多途径增进与家庭的联系。四是强化谋生能力、就业能力的培训和指导。
(三)引入专业社工服务,提升相关工作的专业性和实施效果
监狱工作应该在遵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更加积极地拓展社会化教育矫正方式,针对服刑人员融入社会方方面面的实际需求,聘请专业社工力量从心理、行为、法律、家庭、就业、社会环境、生活和交往能力等各个相关领域切入,帮助他们渐进地、平稳地增加与社会的联系和互动,争取社会的包容和被害人的谅解,维系与家人的亲情,提升自己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角色意识及相应的责任感,这些都是恢复性司法工作的重要内容。
(责任编辑 赵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