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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社会救助亟待加强三项机制建设

2014-02-03成芳斌

中国民政 2014年7期
关键词:民政部门救助协同

成芳斌

受理社会救助亟待加强三项机制建设

成芳斌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是社会救助工作领域的里程碑式跨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新型的社会救助操作尚处于试探实践初期,一些地方和部门缺乏统筹兼顾和综合安排,社会救助依然处于碎片化操作状态,“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操作亟待“破冰”。

一、造成社会救助受理起步艰难的原因

1. 地方政府对“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望而生畏。社会救助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5个责任部门,波及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还关联多种社会力量的参与。面对如此庞大的系统操作,一些地方政府在统筹协调上无所适从、望而生畏,于是对搭建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袖手旁观,被动地等待和观望。

2. 基层民政部门不愿承担牵头受理社会救助的风险。受理社会救助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最为直接,所关联的具体情况非常复杂,既要面对邻里之间、干群之间生活矛盾所致的工作干扰,又要抵制骗取救助恶习和五花八门的造假问题,还要解决隐藏着的不明确因素和难以预料的突发性困难,如在社会救助受理工作上稍不谨慎,将导致不公平问题的产生,进而引发各种不安定因素的出现,形成社会隐患。一些基层民政部门不愿承担牵头社会救助受理工作所带来的风险,在社会救助工作上宁愿被动等待地方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统一安排。

3. 相关责任部门对社会救助的受理被动应付。社会救助的受理虽然涉及五个责任部门,貌似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民政部门是牵头单位,其它部门只在“协同办理”之列,而社会救助对象资格的认定主要由民政部门承揽和决断,其它责任部门虽然涉及资格认定的关键内容,但因所涉及的工作量大, 为图省事,而刻意认为是在民政部门认定救助资格后的“无条件服从”,于是在社会救助的受理上被动应付和躲避,在相关社会救助的业务上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

二、对搭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平台的具体建议

为使新型的社会救助工作尽快启航并趋于稳定,建议通过加强三项机制建设,促进“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社会救助平台顺利搭建:

1. 加强统筹协调机制建设。一是建立社会救助资格认定的决策机构。县、乡、村是社会救助受理的直接承担者,要层层建立起社会救助认定的决策机构,统领相关责任部门和调查机构开展社会救助受理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层层负责。二是设立救急救难的绿色通道。要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社会救助前沿阵地建立救急救难的应急机制,进一步强化救急救难事项申报的便捷和工作责任,并认真制定与救助责任挂钩的经济处理办法,按规定要求严格受理救急救难事项。三是制定协同办事原则和行为规范。要制定不同部门协同办事的原则,核定相关责任部门参与社会救助的责任,在厘清申请救助家庭各类保障情况的前提下,合理匹配救助物资,并主动引导各界社会力量理智参与社会救助活动。要制定协同办理的行为规范,区别对待即时性救助与常规性救助,科学处理各种类型社会救助的待遇叠加问题,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2. 加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一是建立申请救助对象的调查取证制度。相关部门、机构要积极协助受理部门调查家庭收入、财产、户口、接受捐赠情况、开支情况等用于确定社会救助资格的情况,准确提供申请救助对象的真实家底,慎重出具相关情况的证明材料;二是设置社会救助对象台帐。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救助机构,要根据申请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对其社会保障状况和社会救助情况进行慎重调查,并根据相关部门、机构出具的情况证明进行认真登记,为实施常规性救助和即时性救助提供可靠依据;三是实行特殊人群综合分析制度。要充分考虑当前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政策缺陷所致的社会问题和客观存在的实际困难,对失能老人、未成年人、高龄老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弱势群体的家庭开支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在常规性救助资格认定方面给予高度的政策倾斜。

3. 加强社会救助监督机制建设。一是建立社会救助实际操作情况宣传制度。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村居民会议,详细宣传群众最想知道、涉及群众利益最直接的社会救助政策,让群众了解各类社会救助的条件和实际操作程序,为群众参与各类社会救助的监督工作提供便利。二是建立社会救助事项一体公示制度。用网络、出榜公布等方式对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常规性救助事项和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即时性救助事项所涉及的享受条件、申请救助对象情况、救助项目、标准进行一体公示,让群众便捷地掌握申请救助对象的家底和整体救助情况,并促进其及时反馈具体建议和救助对象家庭条件的变化情况。三是建立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核对制度。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有重点、有规律、有组织地核对申领救助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四是建立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在纪检、审计部门和人大、政协、群众代表的有效监督下,对发现问题和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登记和规范化核查,逐级追查违纪人员的工作责任,慎重处罚违纪、违法当事人。

山西省太谷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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