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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现状与对策分析

2014-02-01刘光华王一纯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4年10期
关键词:代价采空区矿区

刘光华 王一纯

(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 山东兖州 272100)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煤炭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发展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是以“三个牺牲”为代价换来的,即:一是以牺牲资源为代价;二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三是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种发展是不科学的,是违背自然和客观规律的。我们今后的发展,再也不能以牺牲资源为代价;再也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必须对矿山企业特别是煤矿企业开采后破坏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但是由于早期环境意识淡薄、现在想治理但由于历史欠账较大资金和技术等方面存在着许多困难,煤矿企业矿山地境保护和治理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大家知道,开采埋藏在地下的煤炭资源,会相继伴随着地面斑裂、地表塌陷、地表水体污染等地质环境灾害问题。目前仅山东兖矿集团及济宁市内的地方煤矿的采煤后地面斑裂房屋350多间,地面塌陷面积达2865km2,废弃的矸石、洗、选煤后遗留的废渣等堆放占压土地55km2。特别是济宁市的微山县一带,采煤塌陷更为严重,地质灾害事故频发,矿山地质环境每况愈下,造成了矿区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给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各级政府和企业今后必须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提到工作日程上来,社会各界也要高度关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先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存在问题、现状分析和恢复治理的对策及建议如下:

1 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存在问题及现状分析

1.1 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由于多数煤矿开采的煤层大多在浅部,特别是厚煤层和中厚煤层的重复开采和放顶煤开采(兖州矿业集团所属煤矿采用放顶煤开采方法居多),开采后对地面地质环境的影响最为显著,表现为地面建筑物斑裂、耕地大面积下沉、地表水沿裂隙向下渗漏等。这样就造成对地面表土及地下水源的严重破坏。还有矸石的排放,洗煤废渣的堆积、矿井水的外排等等。

1.2 社会影响巨大。老的煤矿矿区有着相对密集的人口,采煤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经常引发一系列工农关系问题即社会问题,例如煤矿采空塌陷所造成地表耕地的破坏,桥涵、道路的破坏,村民建筑物的斑裂、倒塌,可以看出,煤矿矿区开采后地质环境破坏问题已不再仅是一个生态环境问题,而且是一个关系人类生存的事情。搞好和加强采矿后地质境恢复治理工作,努力改善矿区生态环境,以提高矿区居民的和附近村民生产和生活质量,这样才能打造和谐矿区、平安矿区,实现稳定发展及“安全优先、以人为本”的宏伟发展目标。

1.3 由于先期开采对治理工作的不重视,造成的欠账较多。我国的许多煤矿特别是山东省内的几大矿业集团所属煤矿,基本上都是70后期、80、90年代在我国经济发展对煤炭资源大量需求的背景下建设的,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加上受经济利益驱动,煤矿企业“重建设、轻治理、重开发、轻保护”的做法普遍存在,更谈不上可持续发展,对采矿后地质环境破坏的严重后果认识不到位。国有煤矿、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个体煤矿等各种经济类型的煤矿数量繁多,这些煤矿在开采之后或过程中引起矿区地表塌陷、水资源污染等地质环境破坏,根本没有进行恢复治理,目前山东境内的许多年产15万吨以下的煤矿已经被关闭,但关闭后遗留下来的矿山地质环境坏问题严重。

1.4 恢复治理资金不足。采矿后的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恢复治理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但就目前来看,多数煤矿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环境保护,把采矿后矿山地质灾害恢复治理的投人看作是企业负担,不愿意或不情愿拿出大量资金投人到采矿矿山地质灾害境治理中,目前我国国土资源部门下拨的地质灾害恢复治理资金主要用在国有大中型矿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上。一些地方存在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盲区,矿山地质环境恶化的趋势得不到有效遏制。

2 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对策及建议

2.1 进行矿山地质灾害的影响预测评估

矿山开采及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预测:新建矿山若不存在地质灾害,只评述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影响;若存在地质灾害,应评述采矿活动加剧的地质灾害影响程度。

采矿活动可能引发(不是诱发)的地质灾害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

根据矿山开采方式,地下开采可能引发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露天采矿活动可能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如果矿区面积较大,矿脉较多,应分区进行评述。根据开采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危害程度,确定评估区引发该类型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大(中等、小),影响程度严重(较严重、较轻)。

2.2 认真开展对每一处矿山企业的开采现状分析

2.2.1 地下开采采空区面积和空间——对于煤矿,由于层状开采、产状较平缓,形成的采空区面积为大,对于金属矿产矿体较薄、矿体连续性较差,形成的采空区面积为中等和小,囊状矿体采矿空间大。

2.2.2 重复开采——大型煤矿可开采煤层较多有重复开采现象,厚煤层开采后的复采属于重复开采,重复开采对地质环境的破坏性更大。

2.2.3 采空区的处理——是否有保安煤柱或进行了部分充填;一般金属矿山尾矿充填在废弃的坑道内,煤矿基本未充填。

2.2.4 采动影响——煤矿采空区放顶后,采动影响强烈,矿区岩(矿)移动角表土和岩层不同,按此圈出采空区的地表岩体移动界限,估算出地面塌陷区面积。

2.3 建立地质灾害防治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的社会投入机制;二是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工作制度。

2.4 认真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的责任

政府管理部门责任不清,企业单位责任不清。明确责任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十分重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要认识到地质环境治理的持久性和长期性,保证矿山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同步投入、同步见效。积极发挥国土、环保、林业、财政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做到分工负责,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实现煤炭资源与地质环境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2.5 完善和执行保证金制度

拓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融资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做到谁开采,谁受益,谁恢复治理。除煤矿企业自己缴纳的治理保证金外,国家和政府在资金、政策及技术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矿山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企业、社会及个人参与投资,然后共享治理所产生的效益,才能促进煤矿走“生态矿山”、“绿色矿山”建设之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这样,我们的发展,才能不以牺牲资源为代价,才能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才能不以牺牲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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