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现代农业组织形式的研究
2014-01-26孙之华
孙之华
(中共和县县委党校,安徽和县 238200)
和县现代农业组织形式的研究
孙之华
(中共和县县委党校,安徽和县 238200)
针对和县农业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速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从赋予法人资格、规范土地流转、完善内部治理、加强宣传教育等方面提出若干建议,以期促进和县农业组织形式的现代化,进而促进和县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现代农业;农业主体组织形式;现代化、
从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化程度来看,和县农业正处在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速转化的过程中。为了让这个过程更加顺畅,少些曲折,笔者专门对和县农业组织形式进行了一些调查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和县农业组织形式的现代化提出若干对策建议,以资参考。
1 和县现代农业组织形式的现状
1.1 和县农业组织现代化取得的成绩
和县农业现代化起步较早,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善厚镇辣椒生产的产业化程度就达到了一定水平,从制种到种植、加工、销售都紧密围绕市场,在区域内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为了满足周边南京芜湖马鞍山等市场的需要,城南一带的农民就学会了用现代农业技术发展起大棚蔬菜,远销全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到本世纪初,和县的农业现代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物质条件的不断改善。随着资金的不断投入,农业设施得到改善。城南一带的设施农业不断发展,塑料大棚从竹木简易大棚逐步发展成钢制永久性大棚,部分大棚安装了滴灌设施;二是现代农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随着一些新品种的引入和改良,出现了一些国内有名的农产品,如善厚的辣椒、城北的金黄瓜;生物防虫技术得到推广,挂秸保鲜技术更是和县农民的首创;三是市场化水平不断提高。和县的蔬菜和禽畜产品行销全国,部分产品已打入香港市场,一些现代农业主体已建成了自己的市场体系;农资、技术服务市场日益成熟;四是产业化程度不断加强。制种、种植、加工和销售的产业链不断拉长,农产品的附加值越来越高。然而,几十年过去了,和县的农业虽逐步发展,但没有突破性的进展,仍然没有做强做大,农业现代化虽有所发展,但现代化水平仍然较低。究其原因,除了财力和科技投入的不足,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业的组织化程度不高,现代农业组织形式没有得到充分发展。物质技术的力量没有和现代化的农业组织形式结合在一起,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未能形成生产力质的飞跃。
近年来,和县的农业经营主体发生了一些可喜的变化,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
①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截止2013年6月底,和县共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28个,成员总数22 640个,其中农民成员22 482个。和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在企业领头、能人带动、政府推动下设立的,农民自主联合设立的较少,还有少量是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设立的“空头社”。近年来,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加大农业投入、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农产品的品质上,尤其在农业生产的分工和组织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效的组织载体。它的建立与完善不仅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有效地推动了农业的标准化生产,而且减少了农产品进入市场的中间环节,降低了农产品的生产、交易成本,提高了农民的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力。
②家庭农场呈现良好势头。和县家庭农场主要起源于两种渠道:原来的种植养殖大户通过土地流转,壮大规模;城市工商业者去农村承包土地,投资农业,进行规模化经营。家庭农场涉及粮食蔬菜药材种植、家禽家畜养殖,由家庭独立经营,雇佣少量工人,组建灵活,发展较快。截止2013年8月底,种植业中土地规模在6.667 hm2以上的有580多家,33.333 hm2以上较大规模的有48家。
③农业企业出现分化。部分农业企业仍然通过公司加农户的方式,用合同把农户组织起来,如香泉湖禽业有限公司。部分农业企业领头创办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和农户都成了合作社的成员,通过民主管理的方式组织农业生产,如济宏蔬菜专业合作社;还有部分农业企业坚持工业化的发展方向,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朝着公司化的方向发展,如华安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④农业配套服务的社会化水平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都出现了一些社会化服务机构,在农机、科技、市场、农业培训等方面社会化水平较高。比如,在市场建设上,虽然大型农贸市场,如皖江农贸市场发展缓慢,但众多小型批发市场深入乡村,遍地开花,既方便农民销售农产品,又把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更快捷地传导给农民。
1.2 和县农业组织现代化存在的问题
和县农业经营主体的现代化进程主要体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现代农业组织在数量上迅速增长,而在质量上却不尽如人意,存在如下不足之处:
①某些现代农业组织的法律性质与责任形式不明确。和县绝大部分家庭农场未在工商部门或农业部门进行登记,其法律性质与农村承包经营户并无二致,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由于农民最大的财产土地并未完全市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存在很多不确定性,给交易对方造成的不安全性会阻碍交易的进行。少数休闲农庄也打着家庭农场的旗号经营,混淆了餐饮旅馆等商业服务业与农业的区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商事主体地位虽然得到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承认,被确认为互助性经济组织,但并未将其纳入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企业管理模式。按照法律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但和县大部分合作社成员由于合作知识和权责意识缺乏等各种主客观原因对合作社并未出资或出资很少,降低了合作社的责任能力,进而影响其商业信誉和市场活力。只有少数追求公司化发展的企业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设立,具备完全的市场主体资格。
②内部治理结构有待完善。除公司化农业企业建立了一定的内部治理外,和县的其他现代农业主体未建立内部治理结构,或未建立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我国法律对家庭农场的内部治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农场经营上的决策、执行和监管由农场主与其家人决定[1]。和县家庭农场也不例外。从某种角度来说,这种决策不科学、执行不力、监管无效的经营体制不利于家庭农场在市场上生存、发展和壮大。合作社的内部组织机构按现代企业的组织框架体系设置,设有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会计机构,但绝大部分只是徒具形式,未能发挥真正的作用。合作社的经营权由领办的大户和企业掌管,成员的民主管理名存实亡。大部分合作社的盈余未能或很少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进行分配,未能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和激励机制;成员既不按股权比例,也不按盈余分配比例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健全的约束机制和科学的风险分担机制未能真正建立起来。大部分农业企业都建立了产权明晰、激励约束较为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只有少数企业家族制的痕迹仍然较浓。
③土地流转不太规范,组织规模难以扩大。组织化的核心是土地规模化[2]。尽管国家鼓励土地流转,但大多停留在政策层面。安徽省出台的有关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也较为原则,况且土地流转平台尚未建立,目前农地流转的行政化痕迹和趋势较为明显,违背自愿原则,损害农民利益,也难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3]。部分邻里和亲友之间的租赁,合同不规范,权利义务不够明确,容易产生纠纷。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和稳定性是家庭农场发展的主要物质基础,不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势必影响农业资本的投入,不利于家庭农场的发展壮大。部分拥有基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存在土地问题,大部分依靠农户成员的土地进行经营的专业合作社虽没有土地问题,但由于其设立和经营的不规范,民主化管理水平不高,农民对合作社的认同感没有得到提升,盈余不按交易额进行分配或根本没有盈余分配,极大地损害了农民的积极性,合作社的规模难以壮大。极少数合作社已名存实亡,甚至沦落为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空壳合作社”。近两年中央一号文件都鼓励创办合作社联社,我国合作社法虽未规定,但也未禁止通过联社的方式来扩大合作社的规模,可是在这方面,和县还没有实现零的突破。和县的农业企业绝大部分是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目前而言,和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担保、抵押的配套服务还没有建立起来,企业通过固定资产融资扩大经营规模还很困难。
2 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现代化是现代农业的根基
2.1 传统农业主体已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实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释放了广大农民的劳动积极性,提高了农业生产力。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的农业微观经营组织与制度安排暴露出小农经济固有的低效率的特点及许多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地方,在解决了人们的温饱后其组织效力与制度绩效已发挥殆尽。在小规模的生产组织约束下,资源不能在合理的产业半径内得到优化配置,在生产组织上不能形成规模经济,生产专业化程度低,技术服务不到位,农工商贸一体化产业链整合不够,抗风险能力低,市场交易成本高,数量农业与品质农业的产业结构与产业布局不合理,城乡信息不对称,市场结构不对称,农业组织化程度低。如果不通过现代农业组织形式将分散的个体农户组织起来,不仅不能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预期目标,而且还会影响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2.2 现代农业是现代科技、管理与现代农业主体的有机结合
现代农业是相对于传统农业而言的一种农业形态或农业发展阶段。对于什么是现代农业,学者们从自己的研究角度出发给出了各自的答案,虽然表述各不相同,但以下因素皆不可或缺:①农业生产的物质技术和管理的现代化,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生产要素装备农业,实现农业生产机械化、电气化、信息化、生物化和化学化,利用科学的管理,提高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效率,实现效益最大化;①农业组织形式的现代化,实现农业生产专业化、社会化、区域化和企业化。前者是现代农业的物质基础,体现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后者是现代农业的组织基础,是物质条件的提供者,现代技术(包括管理技术)的运用者,只有完善和发展符合农业生产力水平的现代农业组织形式,才能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换言之,即使有再高的物质技术条件,如果它不和现代农业组织形式结合在一起,也不能称之为现代农业。传统农业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现代农业生产主体必须有较高的组织化程度,如各种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现代农业主体是面向市场配置资源,进行专业化生产,广泛参与社会分工协作的有效率的组织形式,是现代农业的制度基础。组织的规模化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2.3 现代农业主体应具备的特质
现代农业是借鉴现代工业发展的经验,运用当代产业制度与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的产业化过程。生产的组织化与规模化是工业由原始手工业发展成为现代大工业的必由之路,同样,也将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4]。现代农业主体的制度安排也要学习现代工业主体在壮大规模、扩大市场、激励约束、明晰产权与责任、降低成本、获取高额利润等方面的优点,改革原有经营主体,建立适合现代农业发展的一系列组织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能更好保护农民利益的具有现代企业特征的农业经营组织,并将农民塑造成农业产业链条上具有共同利益的市场经济主体。这些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必须具有完善的利益协调机制、利益增进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3 发展和县现代农业组织的若干建议
3.1 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的注册登记制度,赋予部分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法人资格
建立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明确认定标准、登记办法,对所有符合条件申请登记的家庭农场均予登记。家庭农场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从事商品生产的商事主体,目标是商业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家庭的生活保障,其一切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紧密围绕市场,赋予其法人资格及市场主体地位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5]。和县家庭农场的规模和管理水平不一,应引导家庭农场提高管理水平,建立科学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激励约束和责任分担机制,逐步赋予其法人资格。同时,家庭农场的注册登记也利于政府监管农产品质量,保证食品安全。
3.2 规范土地流转,促进家庭农场等现代农业主体稳健发展
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中表现在土地的规模化,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是家庭农场等现代农业主体稳健发展的基础。既要遵循土地流转自愿原则,又要对农民的土地流转进行教育和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农户依法依规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加快土地确权工作,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制定规范的土地流转格式合同,规范契约,保护弱者权益;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严禁农用地非农化;探索财政对流转土地的奖补机制,特别要鼓励土地长期租赁;加快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过程,提高其社保待遇,逐步削弱土地的保障功能,而增强土地的资产属性;加大土地流转法律与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农户能正确看待土地流转,尊重契约精神,稳定租赁关系,促进家庭农场等现代农业主体稳健发展。
3.3 完善内部治理,做理性的市场人
法律虽未对家庭农场及其内部治理作出任何规定,学者也鲜有研究,但实践的探索法律并未禁止,政策有鼓励。按分权与制约的原则,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这应是现代市场主体组织制度的一般规定。但家庭农场有别于大多数现代工商企业,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内部财产关系:国有独资和个人独资企业其产权人只有一个,除此之外,大多数现代企业的内部关系是按股份或股权比例确定的,而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大多是共同共有,各成员对财产拥有同等权利。家庭农场的内部治理应在家庭与公司之间寻找权力与制约的平衡。为利于对外商事交往,家庭农场应设立总经理,作为法人代表,其一切经营活动均由其代表。内部设立董监会,具有董事会和监事会全部职责,所有参与劳作和管理的家庭成员都是董监会的成员,其表决权由家庭成员协商确定,其中法人代表的表决权应有相对优势,非两名或两名以上家庭成员联名不能否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也应结合现代农业的特点,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相关企业法之规定建立和完善其内部治理结构,做理性的市场人。
3.4 加强宣传教育,使农业经营主体的现代化成为农民的自觉行动
对农民的宣传不光要提高他们的思想意识,还要提高其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比如,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宣传和教育在内容上应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专业合作社的意义,能带来哪些好处;二是合作的知识,如何进行合作。合作社健康发展要靠教育、培训和引导,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财务人员、专业大户、龙头企业代表、农户代表进行阶梯式培训,使他们既要及时了解现代农业发展趋势,又要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论知识、农村政策法规、合作思想、合作原则、合作技巧、财务管理、经济合同、信贷和投资等,并引导农民将合作社的组织原则更广泛地应用到农村各类事务中去。农民一般认为现代农业就是用现代的物质和技术来经营农业,他们往往很难认识到组织形式现代化可以加速生产力的发展。通过思想观念和知识技能的培训与引导,催生各种现代农业主体的诞生和发展。
[1] 李晓红,洪名勇,宋山海,等.组织、制度与农村发展学术研讨会综述[J],农业经济问题,2007(9):93-95.
[2] 简小鹰.中国现代农业的组织结构[M].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
[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EB/OL].(2013-11-18)[2014-04-27].http://www.ah. gov.cnxxgkweb/xxgkhb.aspx?xxnr-id=279.
[4] 周小庄.改造生产组织模式发展现代农业的关键[N],广西日报,2008-03-11.
[5] 王建军.创新农业经营组织制度[N].南方日报,2007-01-17.
[责任编辑:路 实]
Study on Modern Agricultural Organizations Forms in He County
SUN Zhi-hua
(County Party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He County,Maanshan Anhui 238200,China)
Facing to the achievements and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accelerate transformation from traditional agriculture to modern agriculture in He county,this paper put forward a number of recommendations fromconfer legal personality,regulate land circulation,toimprove the internal governance, strengthen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etc,to the promotion of the county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in He country,thus contributingtothe process of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in He county.
modern agriculture;agricultural main formoforganization;modernization
F325.1
A
1673-5919(2014)03-0036-04
2014-04-27
孙之华(1968-),男,安徽全椒县人,硕士研究生,高级讲师,从事经济法方面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