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工作浅议
2014-01-25刘玉林
刘玉林
( 南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 南阳 473000)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是指作为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近年来,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的动物卫生行政具体行为进行复议审理,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行政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工作在实践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到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决定的公平、公正性和复议为民的服务宗旨。在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当前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解析,并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
1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认识不到位
1.1.1 畜牧兽医行政机关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部分领导对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工作认识不到位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是兽医行政救济的一种监督制度,它对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畜牧兽医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部分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缺乏认识,自觉接受行政复议监督的意识淡薄,对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的裁决有抵触情绪,影响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深入开展。
1.1.2 申请人对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工作认识不清
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复议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宣传不够,一些行政相对人特别是农村、边远山区的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法》等了解少,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有的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错误地认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会“官官相护”,认为解决行政纠纷的途径只有上访和诉讼,不愿申请行政复议;三是当事人对为什么要申请复议认识不清晰,因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出行政决定时曾告知其享有复议权利,便稀里糊涂提出复议申请;四是当事人明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问题,出于不愿履行行政决定义务的心态,借行政复议程序故意拖延时间。
1.2 复议机构、人员和经费缺乏
一是行政复议机构组织缺失。根据调查统计,目前,全国各级畜牧兽医行政机关普遍缺乏内设法制机构。就河南省南阳市而言,全市12个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关设立承担行业法制科室工作的不到二成,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功能因此打折扣。二是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严重缺位。多数畜牧兽医行政机关无人专门承担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工作,绝大部分工作人员是兼职,法律专业人员缺乏、整体素质不高。三是没有经费保障。根据《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经费应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然而,目前大部分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的行政复议经费短缺,没有开展工作所必备的交通、办公设备等。
1.3 办理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不高
1.3.1 质量不高的主要表现
一是由于部分复议机构不健全,人员少,加之业务水平不高等原因,在处理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案件时往往不能及时依法审查,有的行政复议机关在立案审查时不体现“便民”原则,存在推却受理、超期结案等现象;二是不依法公正裁决,一小部分畜牧兽医行政复议机关办案缺乏公正性,对明知应当予以撤销的行政复议案件予以维持,甚至无原则地维持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三是对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缺乏制约规定。
1.3.2 复杂案件增多,处理难度加大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案件包含动物养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所涉及法律关系不仅仅是众多的行业法律法规,且涉及众多的公用法律法规。并且,随着畜禽养殖、生产、经营、运输和畜禽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运输、储藏等的快速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多且复杂多变。同时,随着国家立法进程的加快,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出台,办案人员需掌握的法律知识增多。以全国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为例,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营业等行政处罚和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案件外,近年还收到多起因涉及修路、拆迁、水环境保护等对变更、撤销防疫条件许可证行政复议等案件,由于有些属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实践中不易界定和把握,增加了审理此类行政复议案件的难度。而且,有些问题的行政复议结果直接对整个区域性养殖业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稍有不慎,将影响社会稳定,实际工作中,需做大量的工作协调,化解矛盾。
1.4 《行政复议法》部分条款如何便于实际操作,尚有待进一步完善
《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以来,极大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申请复议期限,《行政复议法》规定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实践中,一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告知或者不正确告知其权利和申请复议期限的现象时有发生。缺乏补救措施或责任追究办法。又如:行政复议形式,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不利于查明事实,也缺乏复议工作的透明度、公开性。同时,《行政复议法》没有复议人员回避等规定,难以保证行政复议案件的公正审理,都影响了行政复议功能的发挥。
2 对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关建议
2.1 加强宣传,提高行政复议的社会认知度,树立公众通过复议维权的观念和意识
为使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制度在最大范围内贯彻普及,使动物卫生行政相对人真正懂得如何运用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的广泛宣传,不断增强公众通过行政复议依法维权的法律观念和意识。
2.2 建立健全畜牧兽医部门内部法制组织机构体系
畜牧兽医系统内部法制机构的建立和人员配备是否与所承担的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直接关系到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等工作能否正常开展,关系《行政复议法》的实施。目前,我市12个县区畜牧局多数没有设立法制工作机构,因此建议,对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定编、定职,建立法制组织,以适应工作需要,并解决专项复议经费和交通工具等。
2.3 加强培训,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这就要求承担复议工作的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培训,有利于提高复议队伍的整体素质,保证《行政复议法》的正确实施。因此,建议通过定期组织复议人员培训、学习、交流等方式,加强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自身能力建设,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职业素质,为提高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水平打下坚实的基础。
2.4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法律体系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转型进程的加速,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提高,行政争议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建议对《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有关条款进一步完善和修改,使作出的复议裁决依据更加充分,做到公正、公平,真正贯彻落实“复议为民”的行政复议工作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