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治理呼唤“重典惩罚”
2014-01-25郑风田
文│郑风田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恶性事故发生率较高,这些重大公共食品安全事件严重影响了我国国民的健康,打击了消费者的信心,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其实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也颁布了不少,为什么还会反复出现恶意犯法行为?犯罪成本低、惩罚力度轻就是重要原因之一。
面对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事件,应该如何进行监督和管理?我国古代的食品安全监管值得学习,周代我国已有食品安全法律,中国唐朝食品安全法律最严,售有害食品可处绞刑。古代食品安全未必比现代好,不必去羡慕古代,但古代的治理思路也是值得借鉴的,那就是要重罚。
马克思曾说过,只要有300%的利润,违法经营者就敢冒上断头台的危险,而现在不少食品安全违法利润远超300%,犯罪成本却很低。以“地沟油”为例,据办案警方介绍,作假出售“地沟油”暴利空间巨大,短短数月就能成为千万富翁。而现实又如何对这些违法者进行惩罚的呢?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某种程度来讲,正是这些低惩罚低成本助长了食品安全犯罪。
法律必须要起到震慑作用,否则就会助长涉案之徒的侥幸之心。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必须要进入“重典惩罚”时代,只有让制假贩假危害他人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人,付出全部资产乃至生命的代价,食品安全恶性事故才能得到遏制,也只有惩罚“重典”才能增加违法者对生命的敬畏,不敢轻易犯罪。
在发达国家,食品安全会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法律对于出现问题的商家惩处也相当严厉,不仅要求立即停业待查,而且高额的罚款会令其关门倒闭,这样的处理使经营者就像珍惜生命一样维护食品的安全性。而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处罚金额要根据有无非法所得来确定,但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非法所得的认定又缺乏手段,那些大量存在的地下熟食品、豆制品、小食品加工黑窝点,生产成本极低,即便按违法所得的标准进行处罚,也根本起不到惩罚作用。
如何加大违法成本,增加惩罚性赔偿?加大对犯罪的惩罚力度最有效。其实在所有的食品犯罪惩罚中,直接打击是最好的方法。因为商家生产不安全的食品,某种程度上相当于投毒,应该按投毒罪来定罪。只可惜,目前我国在直接打击这方面的惩罚力度太弱,所以导致那些犯罪分子才那么猖狂。如果加大惩罚,形成热炉效应,我想就不会有人在吃的方面乱作假了。
欧美日等国强大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让污点企业吃不了兜着走。除了直接赔偿外,不少发达国家都有惩罚性赔偿相关法律,让百姓通过法律,把不良企业罚到倾家荡产。这些施加的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动辄数千万甚至上亿美元,其目的主要是对其他企业进行威慑与警示。
反观我国,惩罚性赔偿一直是个禁区,三聚氰胺事件、瘦肉精事件等恶性食品安全事件都鲜见惩罚性赔偿,不是受害百姓们不想告,而是此类案件根本不受理。出事企业,一般是监管部门草草罚款了事,根本对企业形成不了任何威慑。犯罪成本太低,而作假的收益又太高,也是我国食品类企业屡爆恶性事故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