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研究
2018-01-23才昂拉毛
才昂拉毛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 绵阳 621000
一、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基础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是补偿性赔偿的例外还是一种加重了赔偿的原则,应理解为惩罚性赔偿中的“赔偿”首先强调被害人已遭受了损害,当事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请求补偿性赔偿①。
(二)惩罚性赔偿的目的
惩罚性赔偿不仅具有赔偿损失的功能,还有自己特殊的功能,原因在于惩罚性赔偿由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组成而成,故此有一般赔偿损失的功能加自身特殊功能。惩罚性赔偿体现了补偿性赔偿部分和惩罚性质的惩罚性赔偿部分,受害人可以获得的"利益"甚至比受害前更多,即赔偿的目的是使受损害的权利增值。民法意义上的损害赔偿是为保障害人的某种特定权利且产生分歧的一种强制交易。惩罚性赔偿是受害人主张索赔惩罚性赔偿从而使不法行为人向受损害的人支付等于或大于赔偿额,使不法行为人得到制裁、遏制的目的。
二、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中适用的可实施性
环境侵权具有特殊性,主体不平等,侵权一方往往是具有雄厚实力的企业,受害一方普遍都是公民;构成要件采取无过错责任;因果关系具有隐蔽性,损害潜伏期长,取证困难的现象;同时由于环境污染影响大导致付出的人力、资金及技术等有局限性,且查明违法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并非是件易事,故此在我国环境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是毋庸置疑的。
三、“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规范
(一)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1.主观过错条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只要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都承担侵权责任,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我国按照主观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过失又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由于一般过失损害程度,故排除其在环境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中的适用,而将主观过错条件定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2.结果条件。结果条件包括“造成他人死亡、健康严重受损”和“环境遭受了较难恢复的损害”的情形。标准按现人力、资金、技术条件是否能恢复环境来界定。
3.证明条件。环境侵权中是原告对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②。若采用主观标准,证明侵权人内在的抽象意志,将十分困难,故可采用客观证明标准,通过外部行为进行分析界定。
(二)惩罚性赔偿数额在环境侵权中的确定
在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及确定数额上,现行的各国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1)直接规定上限金额,赔偿上限是250000美元;(2)实际的诉讼费减去税费;(3)经济损失的3倍。在考虑因素上,主要有:(1)与发生的实际损害间的关联程度;(2)侵害人的富裕程度;(3)案件的实际情况、侵权行为等;(4)考虑所有加重和减轻的情况。我认为,可通过规定上限,同时考虑实际因素来确定,让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中发挥真正的作用。
(三)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
私人为私益提起的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如何确定?针对同一事实分别提起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私人私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金是否也应归入公共所有?笔者认为,私人为私益所提起的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应归入私人所有。为了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鼓励私人提起诉讼。③从国外实践经验及我国相关领域中的规定来分析,将惩罚性赔偿金归属受害人所有,可以更好的刺激受害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环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也是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而非国库。
综上所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尽管还有很长的一段不能得到全面支持,但我们不能忽视其发挥的有效作用。现阶段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并没有发展完全,我们在引进此项制度时,修正制度本身出现的问题,同时推动此制度在我们各领域的发展适用。而现我国环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我们应该首先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们环境侵权中进行适用,改善我国的环境质量。
[ 注 释 ]
①沙立敏.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研究[D].吉林大学,2016.
②高丽珺.我国环境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D].宁夏大学,2014.
③王娜.论我国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D].延边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