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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业务营业税税务筹划分析

2014-01-25乌鲁木齐职业大学

财会通讯 2014年2期
关键词:税法营业税利息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 员 明

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业务营业税税务筹划分析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 员 明

对于我国经济而言,银行业绝对是金融业的核心,因此,银行业的健康性不光决定着金融业的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也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当前,我国银行所有税种中最基本的就是营业税,已经有不少学者进行过针对银行营业税的研究,他们普遍认为当前我国银行在这方面的税负偏高,而且也存在一定的税制问题。作者通过对NY银行ST分行的调研了解到,该分行的领导层暂时还没有建立起税务筹划意识,而且负责税项申报的人员也没有良好的职业素质,所以导致该行的营业税管理方面暴露出不少问题。基于此,笔者将对该行资产业务营业税进行税务筹划分析,希望能借此改善其税务筹划状况、减轻税负。

一、营业税筹划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 进行NY银行ST分行的税务筹划时,必须以行业内的会计以及税法为依据。具体应做到:首先,必须严格遵守会计准则中的各项要求,不可以按照主观意愿篡改账目,要保证营业税各项计算数据真实可信;其次,税务筹划必须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不能为了减轻税负而做出违反国家法规的操作;最后,要遵守银行相关机构的各项法规,NY银行ST分行不能忽略那些税收以外的各项法规,应同样在其允许的条件下进行筹划操作。

(二)整体性 进行NY银行ST分行的税务筹划时,不可以仅仅把眼光聚焦于营业税,不可以仅仅考虑当季的税负;而要综合考虑所有税种的联合税负情况,还要综合考虑各个纳税期间的平衡问题,从全局的角度进行筹划,力争将总税负减至最低。

(三)调整性 进行的税务筹划工作,是要以当前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同时还要结合企业自身的运营状况,所以筹划具有非常显著的时效性。由于银行业的特殊性,其涉及的税收与监控法规变动比较频繁,基于此,NY银行ST分行应该抓住机会,灵活处理,随时根据外部法规的变化调整自身的税务筹划安排,从而更好的借助这些法规进行税务筹划。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税务筹划建议

(一)推后纳税时间 具体为:

(1)推后应收未收利息需要缴纳税款的时间。当前,在确认贷款应收未收利息方面,会计准则的要求与税法的要求上还存在一定区别,NY银行ST分行负责税务的工作人员需要深入理解税法以及相关的会计准则规定,推后应收未收利息需要缴纳税款的时间,从而将这笔款项的时间价值纳入企业收入的一部分。一是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准则要求从结息当天开始,若是贷款已经超期但是还没有达到90天的,则依照合同中约定的日期将这部分利息确认为收入;若是超过90天的,就需要设立专门表外科目进行后续核算,等到确认收到时再对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这里要强调一下,一旦贷款本金或者利息超过合同约定期限90天的,都需要将其列到“非应计贷款”科目下进行特殊处理,也就是进行表外核算。二是税法的要求。当前,税法对利息收入的相关缴税规定是:没有超期的贷款,以合同中约定的应付利息日为准,进行收入的确认;超过约定期限的贷款,超期后产生的利息可以在实际收到时或者会计确认入账时,进行收入的确认;对于那些已经进行确认的利息,如果超过90还没有收回,同时会计已经进行了冲减处理的,那么可以在本期利息中抵扣掉这部分已经确认的收入。具体见图1:

图1 应收未收利息缴纳营业税的相关要求

表1 2011年NY银行ST分行贷款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通过表1可知,到2011年底,NY银行ST分行的不良贷款已经到了18335.03万元,比期初值多了3474.99万元,这里我们说的不良贷款就是上面提到的表外核算部分。

(2)推后季度末最后一旬利息需要缴纳税款的时间。NY银行ST分行每季度都需要进行营业税的缴纳工作,而季度末最后一旬的利息推后到下个季度纳税是税法允许的,不过,时间如果确定了,本年度之间是不可以更改的。NY银行ST分行可以将最后一旬的利息纳税推到下个季度,这样能够合法获得这笔资金产生的时间价值,从而抵减本期纳税成本,实现减轻税负的目标。见图2。

图2 推后季末最后一旬利息缴税时间进行的税务筹划

(二)在允许的范围内调整贷款利率 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各商业银行有权对发放贷款的利率进行一定比例的浮动。2012年7月6日之后,该浮动的上限为国家公布基准利率的110%,下限为国家公布基准利率的70%。当前NY银行ST分行挂牌的贷款利率见表2:因此,进行针对贷款业务的筹划时,NY银行ST分行可以选择在利率允许浮动区间内下调贷款利率,这样就可以减少一部分利息,从而降低营业税。不过,如果只是为了降低营业税就下调贷款利率的话,其实银行也白白失去了很多利润,总结起来成本方面未必真的有实现最小化。基于此,该行在下调利率的时候,还需要进行机会成本的对应操作,从而保证自身整体利益达到最佳。

表2 NY银行ST分行挂牌贷款利率统计表

方案A:在发放贷款之前,全面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对于那些具有良好资信实力的客户给予一定的下调利率优惠。作者针对NY银行当前的业务要求,为其制定了优质客户需要达到的门槛。这套方案不但有效减轻了该行的营业税税负;还为其招揽了许多优质客户,实现其创收的同时也减小了信贷风险,保证了资产的安全性。

方案B:在同意向客户发放贷款之前,与其补签贷款协议。这里主要是要求贷款客户在该行保持贷款总额一定百分比的存款。NY银行ST分行借助这样的操作能够既下调利率,又保证总收入。尽管补充协议本身并没有产生直接的利润,但其能够提升该行的存款余额,而这是衡量银行绩效最关键的指标,同时影响着NY银行ST分行能够发放的贷款额度。下面作者就以2012年DTB鞋业的贷款业务筹划案例来说明:

2012年2月,DTB鞋业向NY银行ST分行申请贷款800万元,时长为1年。银行调查之后,认定其并非优质客户,因此,最后将贷款利率定为7%。那么利息是:800*7%=56万元。

如果通过方案B进行筹划的话,NY银行ST分行可以将利率下调至5.5%,不过要求DTB在这1年时间内在其存款不可以少于300万元。那么利息是:800*5.5%=44万元。

这样,NY银行ST分行不但将营业税应纳税额减少了12万元,还多了一笔300万元的一年期存款,同样可以创造经济收益。

方案C:如果贷款企业能够推荐资信情况良好的新贷款对象给NY银行ST分行,那么可以对其进行适当的贷款利率下调优惠,从而实现共同利益的均衡。下面作者以实例进行解释:

XR铝业向NY银行ST分行申请了一笔3年期贷款,额度为1500万元。银行综合分析了其资信情况之后,将利率定在6.5%。则:

按照上面提到的筹划方案,NY银行ST分行应积极要求XR推荐优质贷款客户,如果可以成功签订1年期的1500万元贷款合同。那么,可以将其贷款利率同时下调至6.35%,则:

需要缴纳的营业税额:

不难看出,方案C不但帮助NY银行ST分行减轻了税负,还保证了利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以当前的情况,方案B最妥当。尤其是考虑到ST地区的经济形势,方案B相对稳妥。2011年之后,ST地区的经济状况一直不太理想,各银行存款都有明显的下滑趋势。相比之下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态势比较好,所以该行承受着很大的经营压力。存款无疑会影响到发放贷款的能力,而方案B能够提升存款余额,进而增强该行的放贷能力,提升利润空间。

表3 各筹划方案综合对比情况表

(三)借助同业往来优惠 当前,我国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暂时还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基于这项税收政策,笔者认为银行可以进行下列筹划。

(1)科学选定贷款对象。如果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必须将所有利息收入都核算进来并全额缴纳营业税,可如果贷款是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话,则利息收入无需缴纳营业税。因此,NY银行ST分行应该科学选定贷款的对象,从而既减轻自身的税负又能获得相应的利润。通过数学模型来计算贷款给不同属性机构,该行产生的利润差异。

假定现有一间金融机构HZS和一间公司NF分别向NY银行ST分行申请贷款,可当前银行留存的授信额度不可能同时满足这两个机构的需求,因此,必须选定一个放贷对象。NF申请的贷款额是a万元,贷款利率是x%,HZS申请的贷款是b万元,贷款利率是y%,贷款时长相同。营业税率是5%,教育附加是35,城市维护是7%,县镇维护是5%。则有:

假设NF申请贷款的银行位于市区,那么对其放款能产生的税后利润是:

(2)提升与金融机构资金往来收入所占的比重。作为一间金融机构,NY银行ST分行只是整个资金流动过程中的一个中转站,所以,如果其没能将资金成功转出金融业,那么也就无法实现价值的创造,另外,金融行业本身的资金需求也不是无限的,其进行的融通都有额度限制。不过,随着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提升,ST地区近年涌现出一批新的金融机构,因此,相应的资金需求也与过去相比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这同时也为NY银行ST分行拓展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提供了广阔空间。NY银行ST分行应该抓住当前金融行业改革的机遇,加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通过同业拆借、转贴现等业务操作,在资金融通方面寻求更多的合作机会,从而提高这类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因此,NY银行ST分行应该提升与金融机构资金往来收入所占的比重,从而进一步减轻营业税负。

(四)选择金融产品进行投资 当前,如果银行进行金融产品交易业务是需要按照进销价差取得的利润收入核算营业税的,不过如果进行的是国库券交易的话,那么这部分利息收入则可以不用缴纳营业税。所以,NY银行ST分行在进行金融产品的投资时,如果账面计算的收益情况一样,那么应该优先考虑投资国债,并一直将其持有至票面到期日,这样不但能够保证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还能减轻营业税负。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该行投资了记账式国债,但是由于经营需要希望能够在还未到期的时候将其转让出去,这时就必须将税收成本也计入转让成本之中。因为当前我国买卖国债是需要按照进销价差取得的利润收入核算营业税的。作者对其进行了简单的计算:

如果NY银行ST分行当前持有的国债购买价格是A,已经获得持有利息B;假设能够持有到最终到期日的话,那么一共能够获得的利息是C;若是现在出让的话,售价是D,那么:若是该行出让了债券,其税后利润为:[D-(A-B)]-[D-(A-B)]*5%*(1+7%+3%)=[d-(a-b)]*(1-5.5%);若是该行不出让债券,继续持有直至到期日的话,税后利润为C;如果D>C/(1-5.5%)+(A-B),那么该行可以将债券售出;否则,还是继续持有更加科学合理,获得的经济收益最大。

(五)制定贷款部分偿还的规范顺序 NY银行ST分行内部的会计人员有时会由于工作疏漏而导致弄错了期限内贷款应先收回利息,之后再收回本金的规范顺序,从而造成有些贷款的还款操作与当前税法的要求存在矛盾的地方,也就是进行了违法操作,这样会导致该行面对很高的税务风险。所以,NY银行ST分行需要制定贷款部分偿还的规范顺序,从而保证相关的纳税操作符合税法的要求。

(六)单独核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2013年12月31日之前,金融机构不需要缴纳发放给农户小额贷款产生利息的营业税。不过,国家对这方面也给出了明确的限制,那就是金融机构要想获得这种优惠待遇,就必须对这类收入单独计算。因此,NY银行ST分行根据政策的要求在核算时,将这部分贷款进行了单独处理,并制定了严格的内部管理规范,要求所有网点的会计进行这类贷款的利息处理时,必须以政策为指引,从而确保能够享受到相关的优惠。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NY银行ST分行在处理农户小额贷款时必须清楚农户与小额贷款的定义。其中:农户是指那些在乡镇居住超过1年的本地住户、虽然户口没在本地但在本地长期居住超过2年的外来人口;小额贷款则是指发放给每户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因此,NY银行ST分行在工作中应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资质,从而进行正确的放款与会计计税业务操作。

[1]张仿龙:《新会计准则条件下商业银行税务筹划及纳税风险管理》,《金融会计》2011年第11期。

(编辑 杜 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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