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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品国家标准提高工作的实践体会

2014-01-24波,李斌,王

中国药业 2014年2期
关键词:检验所质量标准药典

王 波,李 斌,王 杰

(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山东 济南 250101)

为完善我国药品标准体系,不断提高药品标准水平和药品检验水平,确保上市药品的安全、有效,国家财政自2008年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药品标准的修订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验,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制定品种目录并落实到全国省级食品药品监督局所管辖的省级药品检验所、副省级城市药品检验所、口岸药品检验所等具体承担单位。各承担药品检验所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每个品种均成立专项课题组,抽调骨干力量,采取各项有效措施,保证该项工作顺利进行。我所该项工作自2008年启动以来,共承担起草品种146个,笔者就该项工作的体会及建议与同行共商榷。

1 药品标准提高工作的意义

1.1 促进国内药品产业结构调整,扩大中国药品标准国际影响力

通过药品标准的提高工作,对国内同品种处方、工艺、辅料、生产及产品质量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现行质量标准项目及限度设定的合理、可行、可控性进行分析,本着保证药品质量可控、安全、有效出发,对标准进行完善提高,最终达到优胜劣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产品质量的目的,实现国家“十二五”期间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医药产业目标。国际方面,随着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我国药品质量标准已达到或超过同类国际标准,国外医药行业对《中国药典》英文版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中国药典》的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

1.2 提升药品检验所的业务水平

与药品检验所日常监督检验主要按现有质量标准对药品进行检验不同,标准提高工作需进行一系列工作:首先查阅参考文献、填报课题任务书,对承担品种质量标准提高提出预期计划;其次征集样品、处方、工艺、现行质量标准等相关资料,并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综合对比,结合前期预期计划,对现有质量标准项目进行增修订,根据增修订后的质量标准对收集到的样品进行考察研究,验证各项目检查方法的可行性[1]、限度的合理性及可控性;最后根据上述研究结果并结合资料分析,确定质量标准提高草案及起草说明等,并寄送复核药品检验所复核,再根据复核所复核意见对标准进行完善后上报药典委员会。整个过程需要做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项目承担人需具备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及文字汇总能力,通过药品质量标准提高工作,承担任务的药品检验所拓展了业务面,锻炼了队伍,业务水平得到很大提升,为承担2015年版《中国药典》的起草、复核任务奠定了基础。

1.3 促进企业改进产品质量

质量标准的提高和完善,是以综合国内同品种质量标准为基础,把对现行质量标准的合理化建议提供给承担任务的药品检验所,增加自己的产品在该项工作中的主导性,同时以质量标准提高为契机,进一步对产品的剂型、规格、组方及工艺进行考察,优化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竞争力。

2 标准提高工作的常见问题

2.1 样品问题

无样品:有些品种国家批准文号较少,甚至独家生产,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或市场原因,企业常年不生产或近期未生产,无法收集到标准提高用样品,这几年我所承担的起草品种未收集到样品率高达19%;有些品种,企业按批准的工艺生产不出合格的样品,如抗生素品种为某企业独家生产,第1次提供样品,有关物质不符合规定,第2次提供样品含量不符合规定;收集不到样品,就无法对质量标准进行提高完善。

样品缺乏代表性:有些品种虽然能收集到样品,但样品批数少,缺乏代表性,根据样品考察结果难以确定质量标准项目及其限值。

样品收集周期长:从发出样品征集函到收到企业提供的样品,一般需要1~3个月,有时长达半年时间,延误整个起草工作。

2.2 标准物质问题

鉴别、含量测定用对照品缺乏:鉴别、含量测定大多采用专属性、准确性、重复性、操作性等较好的薄层色谱法(TLC)、红外光谱法(IR)、气相色谱法(GC)及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这些方法大都需要对照品,对照品的质量对检测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近年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在国内对照品的配备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能保证大多数标准提高用鉴别、含量测定用对照品的供应,但少数品种现阶段没有上述对照品,需要起草单位与企业合作,采用质量较好的原料进行精制、标化确定。

杂质及系统适用性试验对照品难得:此类对照品相对鉴别、含量测定用对照品不易获得,目前通常无中检院对照品,一种情况是购买国外对照品,价格昂贵,订购时间长;另一种情况是需标准起草单位联合企业自制,但杂质对照品往往为合成副产物或降解产物,结构难确定,纯化制备难,特别是抗生素类系统适用性试验用对照品,不同企业提供的对照品的杂质谱不同,即使同一企业提供的不同批次对照品,杂质谱亦不同,即使质量标准起草时解决了对照品问题,但难保证后续标准执行时对照品的供应。

2.3 同品种多标准的统一问题

由于前几年国家批准化学5类、6类注册药品种多,且同品种多家申报,不同申报单位针对自己的处方、工艺而制定特性化注册标准[2],难免造成同品种多个注册标准,项目设定及限值差别大,甚至完全不同,质量标准难统一。

2.4 技术支持问题

现阶段标准提高工作,无统一、系统性的标准起草、复核的技术指导原则,造成各承担药品检验所制订检验项目和限值把握尺度不同,提交药典委员会的质量标准经专家评审,往往要求提交补充资料,从而延误最终完成时间。

3 药品标准提高工作的建议

3.1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标准提高样品的获得

遴选品种与临床用药相结合:国家下达任务前,做好前期调研,优选市场占有率及临床使用率高的品种,既保证样品的获得,又真正做到标准提高,最终为临床用药服务。

与国家其他任务相结合:近几年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启动药品再注册、仿制药再评价及全国药品评价性抽验工作,尤其是自2008年启动的全国药品评价性抽验,样品来源广,各药品检验所对承担的品种进行全方位的检验,并进行深入的探索性分析研究,积累了大量的考察研究数据,以此为基础进行质量标准提高,做到资源共享,能节约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提高工作效益。

政府工作与企业工作相结合:如前所述,我国现行标准提高模式是以政府为主体的药品标准提高机制,但产品的质量是生产出来的,企业熟悉生产工艺,最了解自己产品的质量,应是质量标准制订的主体,也是质量标准的执行者,国家应制订相应的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标准提高工作。

3.2 重视标准物质的配备

承担标准提高工作的药品检验所积极与生产企业、中检院协调沟通,早介入标准物质的确证、纯化、配备工作,避免因标准物质缺乏致质量标准执行受阻。

3.3 加强国家局各部门间的协作

药品注册评审、药典委员会等与药品质量标准相关的部门,应制订统一的技术指导原则,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避免同品种多标准难统一的问题,同时减少重复性审评工作等;对于常年不生产或生产不出合格产品,无法满足临床用药的品种,联合制订相应的处罚措施或淘汰机制,使国内医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3.4 制订相关技术指导性文件

加大对标准起草、修订和复核的技术培训力度,制订新版《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3]等技术指导性文件,建立全国系统内的技术、信息交流平台,使药品标准提高工作不断规范、完善,降低资料发补率,提高整体工作的质量和进程。

总之,药品标准提高工作,对扩大中国药品标准的影响力,调整国内药品产业结构,保证药品质量可控、安全、有效都具有重要意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制订相关的工作程序、法规及技术指导性文件等,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促进各相关部门、企业之间的协调合作,使该项工作做得更好。

[1]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0:附录194-附录195.

[2]胡春丽,张珂良,汪 丽.从中美两国药品质量标准现状看我国药品标准管理存在的问题[J].中国药事,2012,26(4):328 -331.

[3]国家药典委员会.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第三版)[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1999:1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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