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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推广难点与建议

2014-01-24何小伟赵婷婷

中国猪业 2014年10期
关键词:巨灾价格指数保险公司

何小伟 赵婷婷 樊 羽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北京 100029)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推广难点与建议

何小伟 赵婷婷 樊 羽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北京 100029)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有助于分散生猪价格下跌所带来的市场风险,稳定生猪生产,因此日渐受到关注。然而,近期我国的实践表明,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推广面临着一些难点问题,包括如何应对巨灾损失、如何合理地界定政府角色、如何合理地设计保险单。要解决这些难点问题,我们需要从完善农业支持政策的角度审视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进一步明确政府的支持职责,同时在保险单设计上坚持“本土化”。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政府角色;保险单设计

利用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来补偿生猪价格下跌给养殖户所带来的收入损失,从而稳定养殖户预期、保障生猪生产,是当前我国养殖业保险从自然风险保障向市场风险保障拓展的新趋势。自2013年5月安华农险在北京地区与生猪养殖户签订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以来,人保财险、中航安盟等数家保险公司也在多地进行了探索和尝试,不少地方政府和生猪养殖户对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也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实践表明,尽管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在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有着成熟的发展模式,在我国也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就现阶段而言,生猪价格保险的推广还面临着一些难点问题。

1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推广的难点问题

与传统的生猪保险相比,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最大特征在于其保险责任是生猪的价格下跌风险,而非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疾病等所导致的生产风险。这一特征使得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在推广过程中,必须克服生猪价格风险这一特殊责任所产生的挑战。具体来说,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推广难点难题包括以下几点。

1.1 如何应对生猪价格风险所产生的严重损失

众所周知,价格风险具有系统性特征,也就是说,如果生猪的市场价格下跌了,那么几乎所有的养殖户都会受到影响。从我国来看,随着我国生猪产业链的不断壮大和完善,我国早已形成全国性的生猪市场,不同区域的生猪价格走势已经趋同。在这种背景下,生猪价格风险已经违背了理想可保风险的基本条件,大数法则也不再适用,因为如果生猪价格出现大幅下跌,可能会造成全国范围内的巨灾损失,其规模也将超出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承受范围。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国际上除了美国、加拿大等少数国家出于政策性考虑推行生猪价格保险,其他国家的案例并不多。

尽管在理论上,系统性价格风险所产生的严重损失不可能消除或避免,然而,从国内外实践经验来看,通过政府的适当干预和合理的保险单设计,还是可以实现通过生猪价格保险来分散生猪养殖户所面临的部分风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稳定生猪生产的政策目的[1]。基于这一分析思路,如何合理地界定政府的角色和如何合理地设计保险单就成了接下来亟需破解的难点问题。

1.2 如何合理界定政府的角色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有着鲜明的政策属性,需要政府在其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以美国为例,政府在生猪价格保险中的作用主要在体现在:一方面,政府向生猪养殖户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同时向保险公司进行费用补贴;另一方面,政府为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帮助其分散无法应对的巨灾损失。

从目前我国各地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试点情况来看,尽管地方政府积极参与其中,但是具体该如何发挥作用,目前并无一致意见。比如,在政府对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进行保费补贴的问题上,目前各地就存在着不同做法。举例来说,在安华农险与北京顺义生猪养殖户所开展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合同中,地方政府提供了80%的保费补贴,也即农民只需支付20%的保费。然而,在安华农险与山东邹平县畜牧局所签订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合同中,邹平县依托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为全县50户生猪养殖大户全额购买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也即养殖户无需支付任何保费。不仅如此,对于如何应对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所可能产生的巨灾损失,目前各地政府似乎有所忽略,尚无明确的巨灾风险分散之策。

总之,如何发挥政府在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中的具体作用,如何处理政策性生猪保险与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关系,以及如何协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支持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发展中的关系等问题,都是发展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难题。

1.3 如何合理设计保险单

保险单是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载体,它确立了保险公司和养殖户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直接关系着二者的切身利益。如果保险单设计欠妥,它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难以承受的巨灾损失,出现偿付能力危机;或者使生猪养殖户的损失得不到相应的赔偿,无法对生猪养殖户产生应有的吸引力。具体来说,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单在设计上存在着如下难题。

首先,如何准确衡量生猪养殖户的损失。在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单中,保险公司和养殖户需要约定一个双方认同的触发价格,一旦生猪出栏的实际价格低于该触发价格,那么养殖户就应该获得相应的差额补偿。但是,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确定双方均认同的触发价格。在美国,其生猪价格保险的触发价格参考了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等机构的期货价格,由于期货价格充分考虑了影响生猪价格的多种因素,接近于远期真实价格,因此期货价格得到了养殖户和保险公司的共同认可。在我国,由于目前还没有建立生猪期货市场,无法根据期货市场价格确定触发价格,因此,一些保险公司根据农业部门的有关测算,以6∶1的“猪粮比价”经验值作为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触发价格。也即,如果生猪出栏时的价格与粮食价格(通常为玉米)的比值低于6∶1,那么保险公司对相应的差额进行赔偿。

在我国当前的背景下,采用“猪粮比价”来衡量生猪养殖户的损失状况显然是可行的,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其内在的不足:一是“猪粮比价”未能反映出养殖户的全部成本,对养殖户而言,粮食成本固然占比很高,但是人力成本、管理费用、防疫成本等占比也在逐步提高,因此,简单以6∶1的经验比值作为依据不能补偿养殖户的全部损失;二是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差异较大,生猪养殖的粮食成本也存在着一定差异,比如玉米产区的生猪养殖户和非玉米产区的养殖户在玉米购买的成本上肯定有一定差异,6∶1的经验比值在有些地区能够适用,在其他地区未必能够适用;三是生猪价格和粮食价格的变动在有些情况下并非完全同步,也即猪粮比价的变动趋势并不能完全反映生猪价格的变动趋势。

其次,如何设定合理的保险期限。众所周知,生猪的价格波动存在周期性,也即存在“猪周期”。根据张峭等[2]的研究,我国生猪价格波动的周期大约为40个月,每个周期的上升阶段和下行阶段分别约为20个月。与此相伴的是,一般生猪的出栏周期为4~6个月。在这种背景下,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期限设计不仅直接影响着养殖户的投保意愿,而且还影响着赔偿情况。

保险期限对养殖户投保意愿有重大影响:如果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期限比较短,那么,当生猪价格处于上升周期时,养殖户可能选择不投保;当生猪价格处于下行周期时,养殖户可能都选择投保。也即养殖户出现逆选择情况。

保险期限对实际赔偿也有影响。如果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也即保险公司通过计算过去一年的平均“猪粮比价”是否低于“触发价格”来决定是否赔偿,这种方式可能会减少对养殖户的损失赔偿。比如,某地上半年“猪粮比价”为5.95∶1,下半年为6.05∶1,全年平均下来为6∶1,根据合同约定,养殖户得不到赔偿;若半年赔付一次,那么养殖户在上半年就可得到赔偿。

2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推广建议

2.1 从完善农业支持政策的角度审视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尽管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具有保险的基本形式,但是需要强调的是,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在本质上属于农业补贴工具,是保障生猪稳定供给、避免生猪市场价格大起大落的政策手段,因此,我们必须站在完善农业支持政策的高度来推广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不能将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与普通意义上的商业保险产品混为一谈。

强调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农业支持政策属性主要有两个意义:一是强调政府在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推广中有着引导和推动的重要作用,其他任何组织都不可替代;二是政府在正式推广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之前,应该全面审视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与政府实行生猪临时收储、目标价格差额补贴等多种政策工具的功能区别,从而明确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政策目标和政策手段。

2.2 明确政府在推广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中的职责

鉴于生猪价格风险具有系统性的特征、潜在损失十分严重,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推广需要政府更加积极的支持。总结国内外的经验,政府对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支持应该包括如下方面:一是为购买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养殖户提供必要的保费补贴,以降低养殖户的投保成本;二是为开展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提供包括再保险在内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制度,以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应对巨灾损失,持续稳健地经营;三是加强对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市场运作的监管,以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养殖户的合法权益;四是为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推广营造更为有利的制度基础和外部环境,比如加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外部宣传,深入了解农民对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看法,加强生猪价格走势和生猪价格指数的相关研究,引导保险公司开发更加符合养殖户需求的保险产品。

中央财政应该建立全国性的生猪价格补贴体系,以平衡各地区的补贴差异。对于地方财政实力较弱的生猪调出大县,中央财政应该给予更多的补贴倾斜,以减轻这些地区的财政补贴负担,保护并鼓励生猪养殖户的积极性。当然,在中央财政推广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之前,有必要开展不同形式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并在实践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各地经验。

2.3 在保险单设计上坚持“本土化”

考虑到我国目前尚无生猪期货市场,不存在所谓的“生猪期货价格”,这意味着我国在推广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过程中必须重视条款设计的“本土化”,强调因时制宜、因地制宜。

在生猪价格下跌所致损失的衡量问题上,“猪粮比价”当然有着很强的可行性和操作性。然而,在实际推广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不能过于恪守“6∶1”的“金科玉律”,而是应该充分考虑生猪养殖户的地区差异和保障程度上的意愿差异,在适当控制自身风险的前提下,开发不同类型的产品,注重灵活性,满足不同生猪养殖户的需求,以提高产品的社会吸引力和认可度。否则,如果过于谨慎和保守,则无法发挥出应有的社会效应。

对于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期限,可以考虑将保单的期限长度设计成与“猪周期”相当的时间长度,让养殖户无法利用相关信息进行“逆选择”。与此同时,还可以考虑根据生猪出栏的不同批次进行保险赔付结算,以准确反映不同批次生猪的损失情况,避免“平均化”所产生的结果偏离,突出保障效果。

另外,在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保单设计过程中,也应该注意到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与现行政策性生猪保险有着不同的政策侧重点,因此应该强调二者的互补性,避免将其对立起来。

[1] 王克, 张峭, 肖宇谷, 等.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可行性[J].保险研究, 2014(1):40-45.

[2] 张峭, 宋淑婷. 中国生猪市场价格波动规律及展望[J]. 农业展望, 2012(1):24-26.

F840.66

A

1673-4645(2014)10-0022-03

2014-10-12

何小伟,男,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风险管理与保险,E-mail:hxvae@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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