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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科学技术基本原理探究

2014-01-23蒋占卿

关键词:物证科学技术物质

蒋占卿, 韩 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技术学院,北京 100038)

0 引言

现代科学不同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相互贯穿形成的横断领域及相互交叉[1],加速了刑事科学技术的全新发展和应用视角,极大地拓宽了刑事技术理论研究的内涵和外延。因此,新形势、新情况下,我们应该从构筑系统完善的理论体系入手,明晰刑事科学技术的真正使命,增强学科理论研究的自信,加强学科之间的对话,进一步拓展刑事科学技术研究领域,构建理论与实践融合的新平台。

1 刑事科学技术基础理论研究新形势

1.1 公安学、公安技术一级学科背景下刑事科学技术理论研究

刑事科学技术1998年列为本科专业目录,属于工学门类,物证技术研究生教育却是诉讼法学专业,属法学门类。2011年3月,公安学和公安技术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批准为一级学科。公安技术一级学科的成立,刑事科学技术名正言顺地成为工学门类公安技术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以“工”为主,“工”、“法”结合的学科属性尤为突出[2]。基于公安技术一级学科构架模式下的刑事科学技术学科不仅需要运用公安技术学科的独特性范畴来厘清学科思维的框架,更需要凭借相关成熟学科的丰富理论来指导学科发展。

我国刑事科学技术学科在过去多年的发展中,充满了移植和加工的特点,呈现出“重应用轻理论,限制自身发展”的特点。因此,在引进和吸收量化的理论积累基础上,创新和重构质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科学技术学科理论是未来发展的方向和最大的挑战[2]。刑事科学技术的理论研究必须依据实践中大量素材做支撑,并对之反复论证,以最终得出的普适性理论检验和指导实战工作,使抽象模糊的理论概念与具体实际的案件接轨,实现刑事科学技术理论的实践应用功能。

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刑事科学技术,需要确立以本土化问题为研究重心,通过对现场中各种物证现象的基础性研究,强化学科基本概念,确定学科的内容范围以及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引导其他学科参与和渗透到刑事科学技术研究之中,吸收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扩充自身研究水平;另一方面,加强学科自身的研究和积累,凭借学科内有序的知识传递、结构传导和消化,产生学科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动力[3]。

1.2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刑事科学技术理论研究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新刑诉法的实施对刑事诉讼作了一系列重大修改、完善,使刑事技术工作更加公开化、透明化,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深入,刑事诉讼过程中已逐渐形成“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更加重视证据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突出程序的合法性、证明的客观性等指标的考量。新刑诉法实施带来的法治大环境的改变,已经引起了刑事技术实践小环境的调整和适应。以“科技化、法制化、信息化”理念引领下的刑事科学技术在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工作中更加规范和标准。诸如,电子数据作为新增的证据类型,要求基层技术部门着力提高电子数据的发现、固定、提取能力;侦查阶段录音、录像制度规定,需要加强技术人员在影像原始性、完整性等一些突出问题方面的检验鉴定技能培训以及保证检验设备的及时更新;指纹、血液等生物样本的采集规定,技术管理部门应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解决数据库联网,加强实验室科学管理,逐步实现实验室认可;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必然提高鉴定人的出庭率,同时也提出了鉴定人的出庭技巧及相关保障等问题的思考和探索等。

我国的刑事科学技术应该有其自身的特色,是自然科学的客观真实和法学的客观公正的统一体[4]。现阶段,我国围绕物证检验鉴定技术实践操作层面而展开的研究还是丰富、繁多的,但从理论层面对物证、物证技术的基本原理进行研究,并同时从法律视角深入探讨物证的发现、收集、保管和最终的运用,却不多见。因此,从技术和法学两个维度[5]思考物证及其鉴定结论的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是刑事科学技术理论研究的理念和思路。

1.3 刑事科学的新技术、新方法改变了传统理论研究的观念

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应用分子新材料和DNA技术、信息技术、纳米技术等,形成了全新的应用学科平台。这种重塑和更新的平台界面与传统理论的思维观念之间的矛盾碰撞,势必唤起刑事科学技术理念深度的思考和变革。

主要表现为:一是刑事科学技术的技术结构正经历从经验形态向知识形态逐渐转变的过程。形态学检验中经验技能以及与之相伴的技术主体对外部资源的利用逐渐转化为主观经验判断、分析和预见能力与专业仪器设备的融合,使鉴定意见由经验判断概念型向统计数据归纳型转变[6];二是,刑事科学技术的研究对象已从传统的宏观物证和常态物证向微量物证(微观物证)、从有形物质向无形物质(场)的研究领域扩展。以分析技术分子化为代表的技术模式转变,体现了微量和痕量关键技术在物证鉴定中应用的发展趋势,极大地丰富了鉴定结论的信息内容,拓展了物证的应用范围;三是,刑事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更加注重无损检验的发展。无损检验技术要求操作人员尽可能避免对现场物证损坏,便于侦查或诉讼中进行复检和重新鉴定,体现了物证唯一性的重要原则;四是,刑事科学技术的意见论证过程注重由定性到定量以及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转变。新的科学理论为刑事科学技术提供了新的思维方法,一些形态特征识别为主的专业,如文件检验、痕迹检验,逐渐向新兴的模式识别等特征识别数字化的方向发展,可以有效地将经验科学化并使其具有良好的固化和成长的特性[7]。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刑事科学技术分化和衍生出许多新型的技术侦查模式,如视频侦查技术。视频侦查不仅仅是一门基于数字基础的信息技术运用,更多地蕴涵着侦查理念支撑下的作战模式的架构,其依托“视频侦查平台”,实时监控、快速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网上串并案件,为侦查工作挖掘有价值的线索提供了便捷的渠道。这种有别于传统视听资料为基础的新型侦查理念,从信息主导警务的战略高度提出了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需求。当前,既掌握视频侦查技术手段又懂公安业务知识的专业技术人才十分紧缺,成为制约实践应用的突出问题,也是教育培训和实战部门非常关注的课题[8]。刑事技术人员不仅要掌握相关技术,更要具备侦查思维,才能达到新形势下“证据战、科技战、信息战、合成战”的现代警务需求。

2 刑事科学技术的理论性基础

学科的理论性基础包括基础理论(又称“基本原理”)和理论基础。刑事科学技术的“基本原理”是揭示刑事技术研究对象的本质以及运动变化规律的科学立论依据。如,同一认定、种属鉴别和物质交换原理;刑事科学技术的“理论基础”是通用于各学科和各种研究对象,同样适用于刑事技术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依据。如,数学、物理、法学、哲学等。

2.1 刑事科学技术的理论基础内涵

“人类的司法证明活动已经进入了以物证为主要载体的‘科学证据’时代[9]。”刑事科学技术工作者必须能够利用多样的视角准确捕捉事件(案件)现场上的每个事物、每种现象,需要多学科的综合应用,仅从单一学科的知识点出发进行研究往往是以偏概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规律构成了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方法体系独特性的理论基础。刑事科学技术的理论基础包括三个层面的内涵:

首先,刑事科学技术的研究体系必须具有严密的变量说明功能,能够正确阐释事实判断中经验的本质属性,即必须对研究对象所反映的多样性征象的本质,作出系统的逻辑性回归分析。当物证纳入我们理论研究视野时,必须将物证作为一个动态系统,对其所关联的环境、承受客体、实施的技术方法和程序等变量因素进行归纳和分析,探究各变量子系统的动态运行规律及其相互之间所依存的辩证关系,使整个体系的研究思维符合社会科学的一般要求。

其次,刑事科学技术的理论和学说应建立在严谨的实验论证和熟练的技术操作基础之上。无论是经验型的判断,还是理化性的证明,其结果必须具有证伪性与重复性。理论体系能够提供物证演变规律的机理性论证,阐明和验证事件发生或发展过程或某种物证形成的可能性和合理性,遵循和采纳自然科学研究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再者,刑事科学技术的思维科学本质,体现了物证本质的开放性探索的思维诉求,即物证的各层面和诸要素的归纳和演绎必须基于思维深度和广度的挖掘。在“系统论”的思维模式下,刑事科学技术不仅涉及“硬科学”与“软科学”相关知识的综合应用,而且更要对同一专业学科不同知识要素之间、同一知识要素不同实施过程的综合性应用,这种“非线性”交叉必须符合思维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2.2 刑事科学技术基本原理研究现状的评价

对刑事技术基本原理的探究,一直是本学科的热点论题,很多学者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而使我们获益匪浅。诸如,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原理作为成熟理论为刑事技术奠定了坚实基础;物质交换原理解释了因转移而成为物证的物质的重要意义,为物证的客观存在性提供了科学依据;信息流原理[10]所探讨的犯罪信道、信宿及信源三者流通和反馈的关系,为信息综合运用和系统鉴定提供理论支持;物证动力学原理[11]所涵盖的物证动态变化性主旨,揭示了现场物证受许多因素影响而发生改变、位移、隐匿、破坏甚至消失的动态变化的可能性。

虽然现代意义的物证技术已有了百余年的历史,但从现有的刑事技术专著来看,关于本学科基本理论或原理的探讨还是相对贫乏,其更多关注的是具体技术、具体方法的总结和开发[5]。当然,为了规范、实践刑事技术繁琐的工作,有必要制定详细的程序和方法,并使之标准化。但是,如果缺少科学、逻辑的认识观,依据这些程序和方法所获得的各种结果、数据,也必然丧失其存在的价值。因此,刑事科学技术领域中有关认识论、方法论等基本原理的研究是不可或缺的。从一个层面表明,刑事科学技术的理论研究任重道远,并不仅限于对技术方法和手段的简单罗列和总结,而应对认知活动的机理性作深入、广泛而又持久的研究。

3 刑事科学技术基本原理

刑事科学技术的目的是为侦查提供线索和范围,为诉讼提供证据。基于对其应用和规律的认识,刑事科学技术的基本原理应当包括两个层次:一是物质性原理,包括物质可分性、物质转移性(物质交换性);二是认识性或者称方法性原理,包括同一认定和种属鉴别。前者为刑事科学技术提供了认识的媒介,后者为刑事科学技术提供了认识程度和标准。

3.1 物质性原理

马克思主义唯物论认为: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物质的运动是有规律的,而规律是客观可为人所认识的。实物和场是物质存在的两种基本形式。

3.1.1 物质的可分性

(1)物质可分性理论的渊源

物质的可分性作为刑事技术学的基本原理,是由美国物证技术学家凯思·英曼(Keith Inman)先生和诺拉·路丁(Norah Rudin)女士于2001年,在其合著的《物证技术学的原理和实务:法庭科学业》一书中首次提出的,原文表述为“The principle of divisible matter”[12]。可以说,物质的可分性是以物质转移为契入点,溯源物证产生的源头,探究物质转移之前的现象、过程,分析和解释这些现象和过程的所产生的结果和影响。换言之,是物质转移原理催生了物质可分性的研究和探讨。物质转移性仅注意了物质转移这样的结果,对转移之前物质应有或通常会有怎样的变化却没做任何说明,而物质可分性恰恰考虑了物质在转移之前的这种变化,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物质转移原理的不足,进而与物质转移原理一道共同构成物证技术学的基本原理。按照英曼和路丁的观点,所谓“物质可分性原理”,即“当施以足够的力量时,物体就会分裂为小的碎块。这些小的碎块将会获得分裂过程中其自身形成的性质,同时还会保留其原有物体的物理化学特性[5]”。

(2)物质可分性理论在刑事科学技术中的实践意义

由于物质可分性所阐述的道理平易直白、浅显易懂,才使得人们在较长的时间里对该理论视而不见。但是,随着物证探索的微量化、精细化,物质可分性论断的强大基础理论功能才逐渐被刑事技术领域所重视。物质的可分性是在外力作用下的物质运动形式,既可以表现为宏观物体的分离状态,如撕碎的纸张,金属零配件的散落等;也可以表现为微观物质的变化状态,如相同属性的分子、原子的分离状态,DNA物质的遗传属性等。前者可以进行形象痕迹的鉴别,后者可以进行微量物证的成分分析或DNA鉴定。该理论所强调的三要素包括物质或客体的性质、力的作用形式以及分离后碎块的性质。

物质可分性理论揭示了疑难案件的形成机理,突出了现场勘查和物证检验鉴定的紧迫性。无论物质以何种方式发生分离,其结果所产生的分离碎块在后续的时空内将仍然持续保持变化,使得原本明显的性状可能发生“循序渐进”的改变,直至原有的性状荡然无存。虽然我们不可能完全杜绝遗漏和疏忽,毕竟自然界本身的运动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意识到并接受这样的结果,可以警醒我们及时发现、提取乃至检验鉴定物证的必要性。

3.1.2 物质的转移性

(1)物质转移理论的发展

1920年法国物证技术专家埃德蒙·洛卡德(Edmund Locard)首次提出物质转移理论,原文表述为“Every contact leaves a trace”[12]。该理论虽然已经诞生90余年,但在学术著作和论文中却一直只是被一带而过。物质转移的概念是在不断发展的,至今尚无一个定型的抽象性的概括的统一的定义。传统的实物型物质(如毒物毒品、爆炸物、泥土、纤维等)和痕迹型物质(如指纹、笔迹、足迹、图像等)所产生的物质转移现象形成了人们习以为常的“人”和“物”两者自身和相互之间的物质交流,为刑事技术鉴定中的“人”、“物”的认定提供了宏观和微观物质性之可能。而以光、电、声、磁等无形物质为媒介的“信息转移”,作为物质转移的新形式,显示出信息“复原”手段的新型物质基础。人类凭借自身感官的认知、记忆等能力将某些形象痕迹留存于头脑之中,这种思维信号的储存、重复和复制,更加拓展了物质转移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一些学者认为:物质转移理论在信息化背景下存在“局限性”。类似手机通话“信息”、网络应用“信息”等不是“物质”,这是对物质存在形式的误区。

(2)物质转移理论的应用实践

物质转移原理为刑事现场勘查提供了科学依据。物证虽然有分散性、多变性、隐蔽性、微量化等特点,但它是客观存在的,不会完全被自然和人为因素掩盖、隐藏、破坏,也不会完全消失。侦查人员、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物质转移原理及相关规律,应用科学的技术方法进行提取、保全、检验等。

物质转移原理是确定鉴定要求和选用鉴定方法的根据。物质转移的不同方式,实质上就是鉴定材料的形成方式。鉴定方法是依据鉴定材料的性质和特点选定的。如解决定性、定量问题,主要采用理化检验、生化检验;解决由于物的外表形态和结构或人的行为习惯形成的问题,主要选用数学统计法、物理比较法等;电子信息转化或传递原理产生的鉴定材料,主要是解决恢复、显示、辨明事实真伪问题,多用电子技术方法实现鉴定要求。

物质转移原理深刻性地指出了各种物质“伴随”转移的可能性,扩大了物证运用的机会。现场中构成形象痕迹的一些中介物质(如构成指印的汗液、构成鞋印的泥土)与造型体的空间性状一并转移至承受体,这就为我们提供了双重分析的可能性。既可以对形象痕迹(指纹、足迹)进行检验,又可以对中介物质(汗液、泥土)进行DNA鉴定或泥土成分检验,有效地扩大了物证的利用率。洛卡德原理适用范围的扩展,使得刑事技术的各种尝试性活动有了坚实的物质论基础。

3.2 认识性原理

发现、显现、提取现场痕迹物证是为了对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对物证本身或物证的来源做出分析、解释及判断等认识性理解。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的本质就是解决物证的来源问题,也是我们认识事物(案件)或者事实的基本方法。这两个原理作为刑事科学技术中成熟的基本理论已经发挥了重大作用。

3.2.1 同一认定原理

(1)同一认定理论在刑事科学技术中的界定与诠释

在刑事科学技术乃至法庭科学领域,对同一认定的阐述众说纷纭,尚无法形成统一的概念描述。

对同一认定概念之理解,存在“方法论”和“认识论”两种观点。“方法论”观点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一直是我国刑事科学技术基本原理的主流学说,他们把同一认定看作一种方法,解决同一问题的方法。意味着与其他具体的技术方法相比较,同一认定是一种检验鉴定的思想方法,其中折射出方法的优越性。本世纪初,我国理论界提出同一认定的“认识论”,此观点将同一认定看作一种活动,是基于特征反映而判断客体是否同一的认识活动,表现出主观认识的特殊性。很显然,两者是有差异的,但是同一认定不论是“专门的理论和方法”还是“判断型的认识活动”都是解决客体的同一性问题,并最终得出鉴定意见为案件的侦查指明方向,为法官裁判提供科学依据。

同一认定中的“同一”涵义的界定在理论界也存在较大的分歧。究竟“同一”指的是不同客体之共同来源的唯一性,还是案件中先后出现的客体其自身与自身的同一性。“来源同一说”着眼于检材(物证)与样本的比较,来判断两者有无共同而唯一的来源。“客体同一说”,是从被寻找客体与受审查客体的角度入手,判断这两个在不同时间和空间出现的客体是否是同一个客体。两种观点虽然视角不同,但所探讨的本质显然高度一致,都是要认定真正的作案人[5]。其差别在于,“来源唯一说”直截了当地说明,同一认定是借助检材与样本之间的比较来达到认定同一的目的,强调检材和样本所具有的共同的唯一来源判断是通过两者的异同比较而来;“客体同一说”则突出强调“人”的终极问题,即现场遗留物证的人是否就是我们所掌握的嫌疑人,隐含了检材与样本的比对过程。

(2)同一认定理论在刑事科学技术中的应用

同一认定理论广泛应用于刑事科学技术各子学科的检验鉴定之中。法医鉴定中根据牙齿、骨骼、血液、精液、DNA等认定遗留者;痕迹检验中的指纹、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以及车辆痕迹等认定留痕人或物;文件检验中的依据笔迹、印章印文、打印机和复印机痕迹、声纹等认定运动习惯。但是,同一认定不能涵盖全部刑事技术活动,如毒物毒品检验,图像的原始性、连续性分析,微量物证检验等对象不适合同一认定的应用。研究对象所具有的特殊性、反映性及稳定性构成了同一认定的科学依据。

在物证的检验鉴定过程中,对于共同特征点的概率统计分析能够从定量角度为同一认定提供依据。如DNA鉴定,特征的符合需要取决于统计分析的结果,统计结果的可靠性依赖于据以得出结论的数据库的可靠性。但是,同一认定对概率统计的利用不具有普遍性,必须基于具体情况,有选择地、灵活地运用,否则就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如笔迹特征出现的概率统计数据所依据的基础是否科学,是上海或北京人群?青年或老年人群?学生或工作人群?不同范围的统计标准,导致了概率数据的差异,哪一种概率数据我们可以放心应用?[13]物证实践中,概率统计方法在指纹、DNA等特征表现相对稳定的生物体的同一认定的应用中相对可靠和成熟。而非生物体特征主要来源于制造、加工和使用的过程之中,由于制造材料、工艺,使用方式的频繁改变,使我们无法对它进行有意义的概率统计。现阶段,虽然理论界的许多学者对同一认定活动中的概率量化应用都持排斥和摒弃的态度,但这并非说明物证的同一认定活动缺乏科学性而充满了主观随意性,而恰恰体现了同一认定理论在逻辑层面的严谨性。

3.2.2 种属认定原理

(1)种属认定借助刑事技术在侦查工作中发挥强大实践功能

种属认定是一种分类方法,就是对具有相同的普遍特征的事物进行分类。在刑事科学技术领域中,种属认定包括三种类型:一是确定案件中的某种物质是何物质。这种单一型物质属性的认定极有助于判断案件属性及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二是确定案件中提取的两种未知物的属性是否相同。利用比较的方法和手段,确定两种物质在人、事、物、时、空的联系性,使案件中提取的物质成为能证明一定事实的、具有双联性的物证;三是根据人和物留下的物质性反映形象,判断人的属性(如,身高、文化水平、籍贯,等等)和物的类型(如,品牌、型号等),为确定侦查方向具有积极意义。

(2)种属认定向同一认定的转化是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种属认定是认识事物的初步阶段,是同一认定的必经之途,只有符合了种属认定的标准才能进一步探讨同一认定的可能性。种属认定向同一认定的发展,是认识水平从低级到高级发展的过程。同一认定可以分解为数个种属认定,但不是数个种属认定的组合必然达到同一认定,只有种属认定的特征组合达到了反映同一性的独特认定标准,同一认定才能作出。可以认为,种属认定走向极致即是同一认定。如笔迹鉴定中,检材和样本中个别书写特征的相同表现只能分别反映两书写者在书写水平和书写能力等方面具有的种属性,而达不到同一认定的目的。只有当这些表现书写人的本质特征数量渐次增多、质量愈高且相互吻合,此时,种属认定“突变”或“质变”为同一认定。这种“突变”或“质变”的标准无法依据具体的数量来判断,它应该是数量和质量的结合所产生的本质性表现。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专家型”智能识别系统依据算法技术所确定的候选范围,本质上是吻合特征数量的优势结果,属于种属认定的范畴。而只有经过后期的人工识别,经验性知识的参与,才有可能使种属认定发展到同一认定。毋庸置疑,“专家型”系统在大批量样本筛选和排除方面的作用有目共睹,如何更加优化和智化是系统研发的方向和目标。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随着“信息化”应用的深入,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由过去的“有形物质”、“有形痕迹”扩展到以各种“信息”为代表的“场”的“无形物质”、“无形痕迹”的认定。

4 结语

刑事科学技术的理论研究服务于侦查和诉讼实践,具有动态性和开放性特征,其范围边界会随着“物证内涵和外延”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因此,理论研究的重点应该立足于案件现场,从检验、分析工作所积累的问题入手,解决办案和诉讼反映中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特别是对物证的剖析和考量,应坚持“以物为本”,在发现、提取、固定、显现、检验、鉴定、分析等任何一个环节上“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14],努力为破案和诉讼产生正面效益,这无疑是理论研究的价值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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