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他者责任就是善:列维纳斯的公平正义论
2014-01-22岳梁
岳 梁
(苏州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苏州 215213)
哲学的研究对象在希腊已经确定,但这是否不可异变?列维纳斯就认可,哲学的研究对象是可以变化的,而且必须变化,哲学研究的是“一种人的生活”,也就是“为‘他者’的存在”。在列维纳斯看来,与“他者”的关系就是作为一种向着善的运动,“他者”是没有存在者的存在,或者说“他者”是在存在者存在之前的存在,即“他者”是最始源的存在,因而对“他者”的责任是绝对的、无限的。存在胜过非存在,幸福立足于存在,上帝就是绝对的他者,这就是善,这就是公平正义:“它存在(II est)。它已经像主体对属性那样,对存在(être)行使着支配权。”[1]2他者最早到达,存在就是他者(存在者)的存在,存在就是现在,唯一现实的就是现在(在场),瞬间的现在确证、承担着存在,生为自身,来到自身,现在听命、屈从于存在。从始源上说,没有他者,就不会有说、表达与意义:存在是存在者实存的模式,如果人(他者——存在者)此在被消灭或不存在,那就打破了最初的和平状态(关系),那就没有善可言。在列维纳斯看来,“我的他性倾向”也“有可能”会遭遇某种根本不同于我自己的东西——他者,存在就是与绝对他者的关系。这是一种强烈的道德冲动——公平正义的追求。人类最要紧的,就是公平正义,就是他者的存在。按照德里达的话说,正是他者伦理学“再一次整个地改变了无思想景观的文化景观”。[2]26他者不是主体的从属,也不是与主体平等,而是高于主体。当然,列维纳斯也坚持认为,事实上也的确如此,“他者”伦理学,只是对传统主体哲学——“独在与同一”哲学的一种挑战,而不是问题的根本解决。在犬儒主义盛行与战争频仍的今天,尤其需要“他者”伦理学,这本身就是对公平正义的解说:善是存在的,公平正义是可以实现的。
一、善的命题就是公平与正义
在远古的希腊,有人认为善是知识,有人认为善是快乐,苏格拉底说善是真理的唯一源泉,善是给予知识的对象以真理、给予知识的主体以认识能力的东西,善“不是本质却仍然在尊严和威力上超越本质”,善的理念乃是在可知世界中最后看见的东西:“它的确就是一切事物中一切正确者和美者的原因,就是可见世界中创造光和光源者,在可理知世界中它本身就是真理和理性的决定性源泉;任何人凡能在私人生活或公共生活中行事合乎理性的,必定是看见了善的理念的。”[3]希腊人追求善,像柏拉图的洞穴的阳光的比喻,太阳或太阳的光就是善的儿子,但是却不能把太阳或太阳的光看成就是善本身,善要比这更可敬得多。因为善本身不是实存或实在存在,而是在地位和能力上都高于实在存在的东西,在希腊先哲看来,善就是理性或逻各斯。也许可以这样说,在苏格拉底的眼里,善就是上帝了,奥古斯都就认为,只有上帝才是公平正义的真正来源,上帝是“全善”或“完满的善”。亚里士多德认为,善是目的,幸福是最高的善因而也是终极的善,政治上的善就是公正,而公正事实上就是平等(“善分为三类,即外在诸善,身体中的诸善和灵魂中的诸善,而至福之人拥有全部这些善”[4],善不仅是公民的平等、快乐的生活,而且是高尚的行为,德性是最值得选取的生活。实际上,西方的传统哲学,从亚里士多德到黑格尔,最高的可欲望者就是善,即作为第一推动者,它通过它所激发的欲望而引发了一切运动。
康德说,如果没有上帝,人也会造一个上帝出来;尼采说,上帝死了,超人产生了;在霍布斯的世界里,人类社会是一种丛林状态;在萨特的视野里,他人即地狱;马克思则说,在其现实性上,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人到底是什么?“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人性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在人(上帝)的实践中,总是在寻找着“善”。这里还要或者说必须提及约翰·洛克,洛克不仅明确提出了符合后人理解的“他者”的概念,而且还明确阐述了自己非常独特的立论:“个体人格要以他人的个体人格的生存为前提,要朝向他人的个体人格,要与他人的个体人格交会。”[5]这完全符合列维纳斯的论述。从古及今的大哲,实际上追求的都是精神或思想的自由或解放,但人类无往不在枷锁中,没有抽象的善,善总是具体的。
他者比我到的更早,我无权“同一”他者,相反,我是为他存在的,人的本质是为他的。这里,想消灭主体是不可能的,即使列维纳斯的“文字游戏”也不可能,实际上列维纳斯也没有可能消灭理性的“主体”,列维纳斯所希望消灭或消减的只是丛林世界中的所谓的“暴力的主体”,为的是保留“责任的主体”,因为没有“主体”,那对“他者”的责任也就没有了载体。在列维纳斯他者伦理学的视野里,如果有所谓的“主体”,那“主体”应该就是“服务”,从词源学意义上讲,“主体”就是“服从”而不是“被服从”,“主体”存在的价值就是为“他者”负责。或者可以这样说,这个“主体自我”是通过“他者”来规定的“道德自我”:“正是就他者与我的关系不是互惠的而言,我服从于(subjection to)他者;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成为本质上的主体(subjection)”[6],或者说“主体——建立在自我之上的著名主体——被他人、被一种迫切需要或一种没有话语的指控拉下马来”[7]。列维纳斯把存在的关系视为与绝对“他者”的关系:“从此,与他人的关系是重要的;他人是无可比拟的,被剥去了任何社会‘角色’,并且他人因此在其赤裸无饰(nudite)中,在 其 匮 乏 (denuement)和 在 其 必 死(mortalite)中,一开始就为我强制规定了责任:善良、仁慈或慈悲。”[8]我永远无法清偿对他者的债务,而且这种关系永远无法逆转,这就是“善”之伦理学的本真含义——面向他人——源初社会性。
在列维纳斯看来,西方之所以长期盛行这样的论调——战争是一种常态,其原因就在于,自希腊已经开始的西方理性传统的存在论——“总体”与“同一”所主导的思想,这在霍布斯的“丛林论”里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所以,在传统“同一”的世界里,根本就没有善可言,只有“超越存在之诘问”才是善或才能得到善。所以,在列维纳斯的“视界”里,“理性”自然就是“暴力”,而且这种“暴力”必然地表现为极端过敏的个人主义,就如萨特所认为的那样,表现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当人走向人的崇拜、走向自我崇拜时,同情心和人性就转化为残忍性和非人性”。[9]所以,海德格尔所倾心撰写的《存在与时间》的首要任务必然就在于,推翻整个西方“本体论哲学”的传统,为的是重新审视所谓的“存有”问题,从而把世界描述为一个总是“已经与他人”(“他人”不是“自我”的镜像或另一个“自我”)分享的世界——即此在共在。然而,列维纳斯明确指出,非常遗憾的是,海德格尔没有完成历史交给他的“使命”,海德格尔的“此在”的“暴力”仍然“同质化了”“他者”;这是因为,海德格尔所关注的,仍然是存在的模式,从而认为与“他者”的遭遇对于理解作为“共在”的存在根本就不重要,也即是说“他人”的“经验在场”与否在存在论上是没有意义的。列维纳斯遗憾地指出,海德格尔的这种“共在”,本质上仍是独在,而伦理的核心却恰恰在于“他异性”——“他者”不是另一个“自我”,“说”就是对“他者”(别人)负责:“此种激进他异性本身仅在他者进入自我的本体范围时才会发生。因此,它是一种自我与他者关系的起始。然而,此种起始是他者单向及绝对性地进入自我整体,而非相对性的。因此,他异性一词是永远他者进入本体的绝对关系。”[10]这种责任没有限度,即在“我”成为我自己之前,我就已经注定对“他者”负责。
正如德里达在《暴力与形而上学》中就明确指出的那样,列维纳斯的“他异性”这是“伦理的乌托邦”追求——梦;按照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所说,暴力只能用暴力来对抗。因而,可以这样说,“他者”的“他异性”,实际上是一种内在的公平正义的呼唤,是善的追求,当然也是一种对“主体”的抵抗;但从哲学对善的追求或维护公平正义来说,正是列维纳斯真正地颠覆了传统的主体哲学,主体不仅被打翻,而且是为他的存在,责任优先,这种责任不是外加的,而就是主体的一种属性,或者说主体的本质是通过责任体现的——我是他者的人质,“主体的主体性就是责任”,“正义就是承认他者是我的主人”。[11]
二、没有他者就不可能有善
犹太人的历史就是无善的历史,犹太人的经历就是没有公平正义的经历,犹太人数千年没有国家,在二战中又被大量地屠杀(纳粹进行屠杀的手段与对待死亡的方式令人发指——无善),因而拒绝压迫他者的主体哲学、脱离海德格尔的现象学或世界观就有其必然性,这是希伯来(耶路撒冷)另一个源头的呼唤。在备受磨难的列维纳斯的视野里,人是在未降人世以前就已经沦为人质了,这是命中注定的;本质上,上帝就是一个绝对的他者,“自我是一个隶属者”,也即责任先于原初,命中注定我要面对“他者”,即面向那第一个即先我的出场者,我必须走出“自我”而走近他,对他负责。退一步讲,至少可以这样来理解,列维纳斯所特别强调的这个“他者”,至少是和“我”一样的此在在世中共存的独立而自由的个体或存在者。列维纳斯反对中世纪哲学和胡塞尔哲学的那种精神意向,认为必须包括肉体部分,本质上,意识就是与他性的关系,如果没有肉体存在,精神意向就没有载体与对象,或者说意向的动力是欲望,“欲求对象就是终点,就是目的”。[1]34在胡塞尔那里就是他者服从同者,名字叫意识;在海德格尔那里就是他者服从同者,名字叫存在。其根据如笛卡尔一样,就是把主体作为最初的绝对确定性。也就说,如果他者不存在,或者他者不能复活,那主体就是实存的一切,那自然任何公平正义都不能补偿它,即他者的存在才是公平正义本身。列维纳斯论述说,暴露于他者之前是我的自我性的基础,暴露于他者之前是主体性的条件,没有他者主体就不存在。所以:“存在的意义问题不是理解存在的动词性含义的本体论,而是存在的正义的伦理学。问题本身或哲学的问题不是‘为什么存在而不是虚无?’而是存在如何证成自身的正义。”[12]
在笔者看来,理性产生了科学,当然也产生了宗教。理性在于谋划,在于算计性,因而又称为工具理性。理性的西方哲学,崇尚主体即“同一性”。而在列维纳斯看来,这种同一性就是暴力,根本就没有他者生存的空间,因为“同一性”否定“差异性”。这样,人类社会必定是丛林世界,他人必定是敌人。然而,在丛林的世界中,是不可能存在善的,没有先后,弱肉强食是丛林的法则。实际上,没有与他人(他者)的关系,“人”就根本不存在,趋善运动就是自我与他人的关系,吃饭的人才是最公正的,存在就是在世之在,而在世之在正意味着摆脱一切自我的深渊。列维纳斯说笛卡尔的,“我思所证明的,不是思想有必要存在(existence),而是其自身的不容置疑的存在”。[1]97按照笛卡尔我思的存在的形式来讲,思想是被创造的存在,那么,唯一的存在者一旦退出,世界就会进入虚无。康德说,上帝死了,世界就进入了虚无。现在的存在不是通过上帝的存在确证的,而是通过存在者——他者的存在实现的,存在是通过现在承担的,现在是通过他者实现的,我永远与我自身同在。
从本质上讲,近代以来,打破传统,对“他者”的“分析研究”或“认证”,本身就是对现代性合法性的质疑与否定。列维纳斯的“他者”始源,就是对人类的精神改造。笛卡尔的无限观念属于上帝,但在列维纳斯那里无限观念属于“他者”,上帝就是绝对的“他者”。列维纳斯对“他者”的这种诠释,否定了传统的主体哲学从而开启了新视野(时代),这本身就是对“善”的追求。在列维纳斯的视野里,通过责任所形成的主体的善不是道德选择,而是原初性的,它本身就是主体的属性。
三、善外在于、优先于存在,始源他者就是“善”本身
他者无法定义,因为他者不是种,而且他者具有无限地超越性与无限地陌生性的特征。那么,他者是如何呈现的?列维纳斯说,他者是通过模糊的面孔或“脸”呈现的,作为第一哲学的伦理学就是善与公平正义。在列维纳斯看来,真正的哲学问题就是存在与善的问题——善即与他者相遇、为他者负责,和平、爱他者就是善。
列维纳斯的“脸”,是对“我”的抵抗,而不是现象学“自身显现”的场所,并且“脸”所呈现出来的则是不甚清楚的痕迹,因而要弄清楚“脸”是非常困难的。更深入地分析,这种似有似无的“痕迹”,或者如德里达所说的“踪迹”不是指“未来”的东西在当前的缺席,而是指“从未”到过场的“无限者”——永远比“你”“我”早到的“(他者)踪迹”。也正因为如此,列维纳斯才认为这才是“公平正义”。善是通过模糊的“脸”呈现的,“不可杀人”是源初性的而不是后天建构的,这就是善本身:“脸是绝对赤裸裸的。脸绝对没有防御、没有遮体的衣服,也没有假面。”[13]这就改变了亚里士多德的静止的欲望——永远被爱而不会爱人,存在就是客体,世界是被给予的,即客体是被给予我的,它为我而生,因而在世界中的存在永远有其中心,这就是他者,“世界中的他者就是由于他的着装而被看做客体的”,但他者的“脸”是没有着装的,是赤裸裸的。
在本质上,“他者”就是与“你”“我”不同,即所谓的“异质性”;这也就是说,“他者”不仅不使自身呈现为一,而且这种“差异”具有不可还原性的特点,他者就是他者,即“脸”是不可说的存在,或者说是说不清的存在。也正因为如此,“他者”才提示着责任伦理的必要性、必然性和可能性。在列维纳斯的视野里,“他者”先于“我”到达,从伦理的角度,“他者”就是源点——始源,也就是源初“他者”的“脸”注视着“我”的到来、“我”的靠近,即“我”的到来首先看到的是似清非清的“他者”的“脸”,这实际上就是某种“面”对“面”——“我”的“面”对“他者”的“面”。这样说来,“面”或“面孔”,就是列维纳斯现象学的源初现象,既非存在也非虚无。这也就是说,列维纳斯对主体的否定就是,“他者”是在“我”之外完全异于“我”的客观存在,即是在“我”之外不能还原为“我”的完整的且先于“我”的另一个;换句话说,这个“非同一性”的“他者”或“他者”的另一面是超越经验的,也就是说,“他”或“他者”或“面孔”是不可认识的,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当然也就没有了“同一性”的存在;这自然是因为,其中的“一面”“不存在”或“不在场”,你自然也就没有办法证明其“同一性”。同时,列维纳斯从犹太人的千年“流浪历史”追溯,这种“他者”当然也不是“政治性”的“承认”或“恩赐”的“主体地位”。也只有这样,才是善。
本质上,面对犹太人的悲惨历史与纳粹对犹太人的残酷暴行,列维纳斯是在进行史无前例而艰难的伦理构筑——“一个伦理的主体”。如果真是这样,那也就成为德里达所质疑的:“我”必然成为“他人”的“无条件的人质”。但在列维纳斯的视野里,“善”与“正义”本质上优先于存在;这自然也就说明,存在的知识后于伦理。更深入地分析,在列维纳斯的论证中,人格关系更优先于存在的真理:“即使有一片土地真的是神圣的土地,人的神性也比土地更为神圣。相对于一个被公然侮辱的个体人格,一片神圣的应许的土地只不过是不毛之地和一片荒漠,一堆树木和石头而已。”[2]20
四、善就是他者对主体的翻转或颠倒
在列维纳斯看来,自由是被给予的,是以他者为中介的授权,“并非因为‘我’是一个实体,才被赋予了思想,而是因为‘我’被赋予了思想,所以我才是实体”。[1]106他者就是自由的目的与基础。法国笛卡尔哲学所探讨的是主体与世界的关系,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在其视野之内。也就是说,法国哲学考察的是纯粹的主体,根本没有他者。“他者”的提出——他者是绝对的——上帝就是绝对的他者,这是对法国哲学的挑战。实际上,就像一些哲学大家所分析论述的那样,“差异”是对抗“同一”的法宝:法国哲学家德勒兹就明确指出道,逃脱传统形而上学“同一性”思维方式最有效的办法,那就是承认“差异”而主张开放、多元、流动;著名哲学家福柯的谱系学,也是主张用“差异”与“对立”来对抗传统形而上学的“同一”和“相同”的。列维纳斯明确指出,对在场的自我主体的自发性的质疑就是伦理学。列维纳斯的研究,正如一些研究者所指出的那样,“我与他者无限地趋近,但又永远无法碰面”,“他者”所体现的是其抽象性或神秘性。然而,列维纳斯却指证,与“他人”的关系就是“正义”,“正义”是镌刻在“脸”上的命令,而且“我”不能有丝毫怀疑;语言就是在“脸”中开始的——“汝勿杀我”。在列维纳斯的论证里,“脸”就是公平正义的同义词,因而语言的本质就是善,而“善”就是友爱和友善好客。换句话说,以模模糊糊的“脸”所显示的关系,就是公平正义,或者说公平正义就是脸对脸的伦理学。
从德里达的论述里,我们知道,对列维纳斯来说:“死亡,首先不是灭绝,不是非存在,不是虚无。死亡,是‘没有回应’的幸存者的某种体验。”[2]21所以,当“伦理学是第一哲学”被列维纳斯所提出时,列维纳斯是把它看作超越形而上学、解放形而上学的手段的——它将通向一种比存在论更古老的伦理学,这就是无限的本来意义,无限没有目标,无限这个过程永无止境。对无限的渴望,就是发现被遗忘的“他者”。在笔者看来,列维纳斯又回到了苏格拉底对“善”的界说,善超越本质。但列维纳斯认为,他的他者不是抽象的哲学概念,这个词指的就是一个确实在我附近,而且先到的真实的人。
只有对主体的翻转才是善。笔者曾经在有关主体地论述中指出过,无论是外在的“他者”,还是内在的“解构”,抑或是既有内在性又有外在性的“非我”,都是对主体的拒绝,而主张差异与多元或存在共在;但实际上,放眼实存,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任何东西都是在暴力下进行的;胜者王侯败者贼,这似乎已经成为定案,现代性一旦胜利,必定宣布其合法性,一是宣告“和平”的来到,二是对“正义”进行重新界定。所以,面对主体,列维纳斯说:“当我们将人类的悲剧置于现在的确定性之中,将‘我’的作用看做与这一悲剧密不可分时,我们不可能在主体身上找到对它进行救赎的途径。当主体中的一切都位于此地时,救赎只能来自别处。”[1]115时间的辩证法就是与他人关系的辩证法,他人绝对不可还原,他人所表现的性质就是相异性。
列维纳斯所提出的超越传统形而上学——暴力的传统形而上学的“他者”伦理学,虽然仍是一种先验的东西——即不是经验的经验,但由于“我”低于或者晚于“他者”,因而“我”就承担着对“他者”的责任,所以“他者”的自由也就高于“我”的自由,这就论证了“主体”或“我”的自由不是最高或最根本的自由。从本质上讲,这却是毋庸置疑地论证了善本身。所以,列维纳斯的努力,其意义是不言自明的。后来,列维纳斯还提出了第三方来论证公平正义——只有当我像其他人那样成为一个他人时——公平正义就能够建立,而更进一步就是“在我和他者的关系中,如果我们忘记了我比其他人更有罪,正义本身将不能持久”。[14]当然,他者的呼吁就是弱者的呼吁,因为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未来,“我”都不会顾及或在乎“他者”的“呼吁的”,因为迄今为止仍然是这样的“丛林”世界,而且知识总是“我的知识”,经验总是“我的经验”。捍卫主体必然损害他者的独立性,而要强调他者的绝对性即他者不能被还原为“同者”,那主体必然受到损害。事实上,“伦理纯洁性是无法保持的,在原始的‘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无限的责任只能是‘伪誓’,因为这个决定始终是‘我的决定’;而如果第三者缺场,那么他人就很可能反过来会把‘我’变为真正的或事实上的人质”[15],即他者成为另一个主体,只不过这个主体的名字叫“他者”。然而,只能在现在之中去拥有过去与将来,如果没有现在,就不可能拥有过去与将来却是确定无疑的:他者的此在存在就是公平正义。列维纳斯始终不懈的诉求,只能意味着社会并不必然地是道德的,他希望社会变得更道德,善是需要主体对他者——所有别人的责任(只有当我的责任大于我的权利时,社会才是公平正义的社会)才能实现的,社会正义是人类达到其自身救赎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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