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铁道部时期的铁路禁烟禁毒初探
2014-01-22黄华平
黄华平
(皖南医学院 思政部,安徽 芜湖 241002)
近代中国的禁烟禁毒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术界研究的热门话题之一,研究成果颇为丰硕。但关于近代铁路领域的禁烟禁毒却鲜有论及,几成空白。事实上,在近代我国铁路既存在着诸多吸食烟毒的员工,也是许多烟毒贩非法贩运烟毒的重要途径。为此,20世纪二三十年代铁路当局开展了禁烟禁毒工作,成为近代中国禁烟禁毒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遏制烟毒泛滥做出了贡献。有鉴于此,本文以1929年至1937年为限,对这一时期我国铁路当局开展的禁烟禁毒过程进行较为全面的梳理,并对其成效和不足进行分析。
一、“断禁”时期的铁路禁烟禁毒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初期,中国烟毒泛滥成灾,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并招致国际社会的不满,这给新生的南京国民政府带来了严峻的考验。为获得国内外的支持,巩固孱弱政权,1928年7月至11月间,南京国民政府专门成立了隶属于行政院的全国禁烟委员会,并召开第一次全国禁烟会议,决心全面的、彻底的禁绝烟毒,称之为“断禁”政策。在国民政府全面禁烟禁毒的口号影响下,刚成立不久的铁道部(1928年11月)积极行动起来,实施此项政策,着手在铁路系统内推行禁烟禁毒工作。
1929年11月,铁道部颁布《铁道部及直辖各机关厉行禁烟规程》共计14条。《规程》首先规定禁烟的对象是指:“吸食鸦片、施打吗啡、服用金丹白丸及其他麻醉替代品”的铁路职员;其次制定了包括“联保”、“声明告发”及“监察”等在内的禁烟举措,并具体规定落实这些措施的办法。比如“联保”规定“凡本部及直辖各机关职员其等级相同及办事地点相近者应集合5人填具正副保结,互相联保确不犯有烟癖”,若“每级职员不足5人时应与等级相差最小及办事地点最近之职员集合5人互相联保,但本管上官不得与下属员司联保”,“联保职员中倘发现犯有烟癖者应立即撤差,其他联保职员应分别情节处以撤差或降级处分,但先行告发者得酌量轻减,分别情节处以记过或警告之处分”,而对于那些不加入联保的职员则以违抗命令处以撤差。铁道部要求各直辖机关于部令接到之日起,于1个月内将联保事项办妥,并向铁道部呈报。“声明与告发”规定职员中若有犯烟癖者,限本规程公布后两星期内自行声明“勒限戒断,听候调验”,假若隐瞒不报,被经发现或他人告发而证实者则立即撤差。对于告发者,铁道部规定“用书面签名盖章,直接向部长或本部直辖各机关最高长官告发,为保护告发者起见,告发者之姓名应予严守秘密,但告发后经证明与事实不符者,应受撤差或降级处分。”而“监察”制度则规定上级长官有随时监察犯有烟癖下属职员的责任,如果直接本管上官明知下属职员犯有烟癖而匿不举报,一经发现则应分别情节受停职、降级或罚俸处分,若仅有失察之责时应受罚俸或记过处分。同时,间接高级长官亦应同负考查举报之责,若犯有上述失误者应同受处分,但处分仅为罚俸、记过或警告处分。最后,为保障铁路系统禁烟禁毒的顺利开展,《规程》还要求铁道部和地方路局分别成立专门的禁烟调验委员会和禁烟调验委员会分会。[1]1-3《铁道部及直辖机关厉行禁烟规程》是铁路当局“断禁”时期开展禁烟禁毒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它的颁布也标志着铁路当局禁烟禁毒的正式开始。
此后,铁道部于1929年11月和1930年初分别颁布了《铁道部禁烟调验委员会规则》、《铁道部禁烟调验委员会办事细则》、《铁道部禁烟调验委员会分会办事细则》、《铁道部禁烟调验委员会调验细则》和《分会调验细则》等,对铁道部禁烟委员会、地方路局禁烟委员会分会的组成架构,职责权限,以及检验铁路员工的具体方法等都进行了规定。比如《铁道部禁烟调验委员会调验细则》规定调验委员会对于受调验人员施以绝对隔离检验,检验期限为5日至10日。检验期间:“调验人员应在会餐宿不得携具银钱、烟草药品及食物,不得接见家属亲友,应著委员会所备特制衣服,起居行动概受委员会之指挥约束”。[2]24-25检验期满后,无论是否有烟癖都需出具证明书,对其在检验期间的受检各项分别叙明。证明书的格式大体包括铁路职员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工作单位等)及检验项目,其中检验项目包括“体格检验”、“隔离状况”和“化学物理检验”等几项。[3]7-10
为直接领导和推动铁路领域的禁烟禁毒工作,1929年12月26日,南京国民政府铁道部在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路禁烟禁毒会议。在会上成立了直属于铁道部的铁道部禁烟调验委员会,铁道部卫生处长胡宣明任主任委员,另有张荫庭、陈君朴、胡絜、沈祖伟、徐承燠和池博等6名委员。[4]81-82铁道部禁烟调验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调验“自行声明戒断请验之职员,部长或各机关送验之职员”,[5]4并定期对其它地方路局调验委员会分会的调验工作进行考核。根据铁道部规定,对于地方路局禁烟调验分会的考核1年分为三次,每年1月考核上年的9至12月,每年5月考核1至4月,每年9月则考核5至8月。[6]42-43
自铁道部第一次全路禁烟禁毒会议召开后,地方路局的禁烟禁毒工作开始逐渐推广。部分路局先后设立禁烟调验委员会分会,如南浔铁路管理局率先在1929年12月初设立了分会,[7]1-2平汉铁路管理局则于1931年冬设立分会和第一、二分所。胶济铁路管理委员会也于该年设立分会,并在坊子医院专门设立调验室1处。[6]42另外,湘鄂、京沪、沪杭甬、正太及津浦等路局也都先后设立过禁烟调验委员会分会。
在各地方路局禁烟调验委员会分会的直接领导下,各地方路局基本都按照铁道部颁布的《铁道部及直辖各机关厉行禁烟规程》和《分会调验细则》所规定的基本规则实施进行禁烟禁毒工作。以南浔铁路管理路局为例,1929年12月路局调验委员会分会在路局自办的《南浔铁路月刊》上刊出通告,要求路局凡有烟癖者应于12月15日前到该会自首,对于自首者分会将给予一定戒除期限,但至多不得超过3个月。并要求:“在这戒断期间,如果他(自首烟癖者)仍能到公服务,那就更好,纵然不能到公,也可按照管理局病程章程办理,决不撤差,所以凡有烟癖的人,总以自首为最好”;而对于逾期不自首的铁路员工,分会警告说:“过了这时间就不能自首了,如果在自首期间不自首,以后发现或被人告发,马上就要撤差的。”路局分会对于告发属实者给予保密和奖励,而对于诬告者则进行处分。路局分会在推行上述方法的同时,还积极建立5人联保制度,并要求路局各机关、各部门直接长官应负主要职责,对于有下属患烟癖者进行劝诱,促其自首,若匿而不报,也要同受处分。[7]1-2
在“断禁”初期,铁道部和地方路局在禁烟禁毒上面还算比较积极,也实施了上述一系列禁烟禁毒措施,同时对利用铁路贩卖烟毒进行打击。但是这些措施并没有持续多长时间,很快发生了逆转。1932年1月,铁道部将禁烟调验委员会裁撤,原来的禁烟事务则划归铁道部总务司卫生科负责管理。[8]3随后,各地方路局也纷纷将禁烟调验委员会分会裁撤。至此,“断禁”时期的铁路禁烟禁毒工作基本上就停下来了。
二、“渐禁”初期的铁路禁烟禁毒
经过2年多时间的停滞,至1934年铁路当局又开始推行禁烟禁毒。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是受南京国民政府在禁烟禁毒政策上的影响。自1932年起,国民政府就在鄂豫皖剿共地区推行由军事委员会直接负责的“分年渐禁”的禁烟政策,1934年军事委员会将禁烟地区扩大至鄂、豫、皖、赣、苏等10省,并制定了相对严厉的惩戒措施。1935年6月,国民政府又加强了禁烟禁毒的力度,将全国禁烟委员会裁撤,改设禁烟总监,由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兼任,[9]20并发起自1935年至1941年所谓的“两年禁毒,六年禁烟”运动。[10]96近代中国历史最大规模的禁烟禁毒运动拉开了序幕。
正是基于国民政府再度加强禁烟禁毒的现实,1934年5月19日,铁道部训令各地方路局:“凡染有毒品嗜好之员工,统限3个月完全戒除。如期满经调验尚未戒绝者,撤职法办,决不宽贷”。[11]46措辞之严厉远远超过“断禁”时期。同时,为使各路局对铁路员工烟癖的检验更加细化和可执行,铁道部重新颁布《各铁路员工烟癖调验办法》和《毒品嗜好检验报告表》甲、乙两种,虽然检验项目与之前基本相同,但在操作上面必须由铁路医院或委托医院办理,调验日期至少为7日。同时,铁道部强调要求各地方路局要切实认真推行,并要将办理过程情形随时呈报铁道部,以凭考核。[12]
铁道部训令下达后,北宁、平汉、京沪沪杭甬及胶济等路局都先后响应,命令其下辖的各机关、厂段站主管长官开展各该管辖范围内铁路员工的禁烟禁毒。但各地方路局禁烟禁毒工作的推行办法和速度并不一致。
较早开展禁烟工作的是北宁铁路管理局。1934年10月13日北宁路局发布局令,要求各单位主管首领负责“查明所属员工有无毒品嗜好,切实具报,如有可疑之员工,即限令于3个月完全戒除,并开列职名,先呈局,以凭限满调验在案”。北宁铁路管理局因担心:“各部分检举或有未周,致违功令。兹为严密考察起见”,特别制定了本路局的《考查员工烟癖办法》4条、《调验烟癖办法》9条及《被调验者应守规则》17条。[13]1-3对本路员工是否有烟癖,烟癖调验具体操作程序,以及被调验人员的规则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与此同时,路局还要求各单位推行员工施行5人联保制度。
平汉铁路管理局也是自1934年10月开始调验员工烟癖,至12月全路员工共有约600余人申明需要接受调验。[14]4但在禁烟联保上面,推行的相对滞迟。直到1935年1月,路局才发布命令要求各处署员工每5人填写一份禁烟保结,限1个月内完成。可是1个月过去后,仍有许多处署单位没有按期上报保结单,后经路局多次催促,至1935年10月才总算呈报完毕。由于员工填写保结时间“先后悬殊太远,以致无法汇办,且本路举办联保期间,正值调验最严紧之时,其中因有瘾而被开革员工已属不少,故未使先送保结者,连带受处,而后送保结者,侥逃责任。”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路局决定将联保时间推迟至1936年1月1日为最后期限,并规定“凡以前联保内有因烟瘾被革者,其他联保人员,准其另填联何1份,限1935年12月31日以前呈局,逾限未送者,照禁烟规程第6条办理。新到差员工,一律应补送保结。”[15]7-8
为督促各地方路局积极开展禁烟禁毒工作,铁道部于1935年至1936年间曾多次发布训令,要求各地方路局、管理委员会,以及其它直辖单位,切实推行禁烟禁毒。如1935年1月铁道部发布部令,要求各单位将1934年9月至12月份的禁烟考绩情况上报,“毋再稽延”;[16]21936年5月,铁道部又通令各直辖单位,要进行广泛的禁烟禁毒宣传,并要求各单位将国民政府拟订的宣传标语“1至11各条,照制搪瓷牌砖,发所属各铁路管理局悬挂火车明显之处,务使旅行人民触目惊心,共遵禁令,并饬于6月3日禁烟纪念日,加缮第12条标语,于火车临时粘贴,广为宣传”。[17]2
在推行以铁路员工“禁吸”为主旨内容的禁烟禁毒工作的同时,铁路当局也开展打击利用铁路交通运输毒品的“禁运”工作。首先是针对铁路员工私运或者包庇运输毒品问题,铁道部于1935年3月颁布《铁道部禁止铁路员工警役私运毒品联保联坐规则》,规定“铁路员工警役应3人互相联保,不得私运毒品,如联保之任何1人发觉在铁路私运毒品,查明属实时,同联保人应负连坐之责任”,“路局应于3个月内办理完竣,将联保名册呈部备案,其续行联保者均应随时报部,凡逾限不照章具保者,以抗令论予以停职。”并规定结保、退保及联保人之间的奖惩措施。[18]12同年5月,铁道部为规范填写联保结保式样,避免各路局“参差不齐”,特制定联保结保式样1份,要求尚没有开始施行联保的路局遵照办理。[19]2-3其次是针对烟毒贩利用铁路运输问题,铁路当局与禁烟督察处合作共同协查。1935年9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颁布《铁路检查毒品暂行办法》8条,规定铁路当局和禁烟督察处共同承担缉查通过铁路运输毒品的违法行为,并规定“禁烟督察处检查铁路旅客行李或货物包件夹带之毒品,以站外施行为原则,但据有密报认为必要时得会同铁路员警在站内或车上施行不拘地点之特点检查。”同时,《铁路检查毒品暂行办法》还就禁烟督察处与路警之间在查处烟毒问题上的相关协调机制进行了约定。[20]211936年,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又对此《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铁道部为促使铁路警察认真、切实履行检查毒品的职责,还特别制定了《铁路警察查获鸦片毒品奖金支配办法》,对举报毒品线索者、亲自查获毒品者及警察署或警段等人员和单位给予一定比例奖金分配。[21]1-2铁路当局的禁烟禁毒工作在国民政府“二年禁毒,六年禁烟”政策推出后的1936年至1937年达到了顶峰。但好景不长,抗战爆发以后,我国铁路大多被日军占领,铁路员工四散逃离,铁路管理体系也转入战时体制,铁路禁烟禁毒工作也随之销声匿迹。
三、铁路禁烟禁毒的成效与不足
20世纪二三十年代铁路当局的禁烟禁毒在“断禁”和“渐禁”两阶段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渐禁”时期的成效比“断禁”时期要更加明显一些。第一,在“禁吸”方面,截止1932年6月的“断禁”时期,铁道部共审核各路禁烟调验员工为86人,计津浦铁路13人,潮汕铁路14人,湘鄂铁路4人,胶济铁路13人,京沪沪杭甬铁路17人,正太铁路13人,北宁铁路22人。其中经调验确认患有烟癖者,而没有戒除的23人,皆照章开除职务。其余人员或者戒除,或者并无烟癖。[22]391“渐禁”时期,铁路当局由于比较全面贯彻了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禁烟禁毒的方针与政策,取得成效显著,截止1936年2月,各路局共呈报调验染有毒品嗜好的员工达1487人,其中有629人因未能戒绝而被革职。[23]122第二,在“禁运”方面,铁路当局也取得了不俗的成绩,特别是在“二年禁毒,六年禁烟”时期,各地方路局都查获多次通过铁路交通贩运烟毒的案件。据统计,自1935年至1937年间,铁路当局共缉获烟案1385件,毒案472件,合计1857件。[24]26铁路当局的禁运为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禁烟禁毒做出了贡献,其缉获的烟毒案件就全国而言也不算少数,以1935年为例,铁路当局缉获烟案577件和毒案164件,而同期全国各省市缉获的烟案也只有499件、毒案则为575件。[24]16-17第三,从理论上说,铁路当局的禁烟禁毒减少了铁路员工吸食烟毒,有利于增进铁路员工的身体健康,提高铁路员工的工作效率,从而有利于促进铁路事业的发展。同时,铁路当局的禁烟禁毒在一定程度打击了烟毒的运输,对当时国民政府的禁烟禁毒是一个重要的支持。
尽管铁路当局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实际来看,这一时期铁路当局的禁烟禁毒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一是铁路当局禁烟禁毒政策受制于国民政府禁烟禁毒政策影响巨大。可以说,国民政府禁烟禁毒政策是否严厉直接决定铁路当局禁烟禁毒政策的松紧、执行力和连续性。正因如此,使得铁路当局的禁烟禁毒政策存在着时紧时松、执行力不高以及没有连续性,甚至在1930年至1932年间处于完全无人问津的地步。二是铁路当局的禁烟禁毒工作在具体操作上也存在权力纠葛,造成禁烟相关部门之间的内耗。突出表现在铁路当局治理烟毒运输问题上,起初针对烟毒贩利用铁路运输毒品,铁路当局与路外禁烟机关都有权进行干涉和查处,但是在如何干涉和查处问题上面,特别是涉及到烟毒品已进入车站内和火车车厢后,路外禁烟机关是否有权直接进入实施搜查问题,双方没有协调好,造成路局对于路外机关进入铁路系统执法产生了不满,甚至是抵触情绪。1931年间察哈尔省政府禁烟禁毒检查所在没有通知平绥铁路管理局的情况之下即登上平绥路局的列车实施检查,招致路局抵制,平绥路局以“维持秩序,保全旅客安全”为由,[25]4-5向上级部门铁道部汇报此事。后经铁道部和全国禁烟委员会交涉与协商,最终达成路外机关检查烟毒以站外为基本原则,如有必要进入站内检查则需要通知铁路当局,由路警参与共同检查。虽然双方达成这些规则,但在后来的具体实践过程中,铁路当局与路外禁烟机关还是存在难以协调的问题,比如什么情形视为“必要”?双方如何协同检查?等等。三是铁路当局在禁烟禁毒方面配套制度与设施不足,制度方面缺乏统一的专业禁烟禁毒机构,虽然初期铁路当局设立有禁烟调验委员会及分会,但1932年以后就被撤销;设施方面各地方路局既没有专业的禁烟禁毒人员,也无供铁路员工禁烟的调验场所。这些不足大大制约铁路当局禁烟禁毒工作的成效。
综上所述,国民政府铁道部时期铁路当局开展的禁烟禁毒是近代我国最大规模禁烟禁毒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扫除烟毒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做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受制于当时我国社会政治环境的不良,特别是1937年发生的抗日战争,使铁路当局的禁烟禁毒没有取得本该有的成效。
[1] 铁道部及直辖各机关厉行禁烟规程[N].铁道公报,1929(15).
[2] 铁道部禁烟调验委员会分会调验细则[N].四洮铁路管理局公报,1929(322).
[3] 铁道部训令第3707号[N].铁道公报,1930(50).
[4] 总务司文书科.铁道部职员录[Z].编者印行,1929.
[5] 铁道部调验禁烟委员会规则[N].铁道公报,1929(15).
[6] 胶济铁路管理委员会.胶济铁路接收八周年纪要[Z].编者印行,1931.
[7] 铁道部禁烟委员会直辖南浔铁路禁烟调验委员会分会为开始工作告全路员工兵警[J].南浔铁路月刊,1929,7(11-12):附录.
[8] 铁道部令第187号[N].铁道公报,1932(245).
[9] 中会决议设禁烟总监[J].民众之友,1935,1(7).
[10] 行营通令施行禁烟禁毒实施办法 [J].警察月刊,1935,3(3).
[11] 部颁铁路员工烟癖调验办法[J].京沪沪杭甬铁路车务周报,1934(4).
[12] 各铁路员工烟癖调验办法[J].工训周刊,1934-10-22(4).
[13] 局令人字第288号[J].北宁日刊,第1164号,1934-10-13.
[14] 本路二十三年十月至十二月行政计划[J].平汉铁路月刊,1934(56).
[15] 平汉铁路管理局工作报告二十四年十月份[J].平汉铁路月刊,1935(68).
[16] 铁道部训令总字第307号[N].铁道公报,1935(1082).
[17] 铁道部训令总字第2345号:令发禁烟禁毒标语,仰依照制就悬挂火车明显之处,广为宣宣传[N].铁道公报,1936(1496).
[18] 铁道部禁止铁路员工警役私运毒品联保连坐规则[J].浙赣铁路月刊,1934,1(11).
[19] 铁道部训令参字第1639号[N].铁道公报,1935(1170).
[20] 铁路检查毒品暂行办法[J].湘鄂铁路旬刊,1935(112).
[21] 铁路警察查获鸦片毒品奖金支配办法[N].铁道公报,1935(1187).
[22] 铁道部铁道年鉴编纂委员会编.铁道年鉴:第1卷[M].1933,编者印行.
[23] 王畏三.各铁路卫生医务过去及现在之概况与将来之希望[J].铁路杂志,1936,1(9).
[24] 六年来各铁路缉获私运烟毒案件[J].统计月报,1941(63-64).
[25] 铁道部训令[J].南浔铁路月刊,193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