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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思考
——基于行政管理的视角

2014-01-20贺宁馨肖尤丹

中国科学院院刊 2014年6期
关键词:保护模式维权知识产权

文/贺宁馨 肖尤丹

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北京100190

促进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思考
——基于行政管理的视角

文/贺宁馨 肖尤丹*

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北京100190

发展电子商务是以信息化带动经济增长、促进经济转型的有效方式之一。伴随着信息化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文章在归纳现有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优缺点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从知识产权战略的高度、政府行政管理的视角,分析加强我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重点,为政府推动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了对策建议。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政府行政管理

DOI 10.3969/j.issn.1000-3045.2014.06.003

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为依托的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活动,是对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1]。相比传统商务模式,电子商务具有时空优势、速度优势、成本优势、个性化优势和信息优势等优点,极大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效率、效益,对传统商业模式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已成为21世纪主流经济贸易方式之一。电子商务已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电子商务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大举措,对增强国家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2]。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是“数据信息”[3],对于信息化发展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已经引起了日益广泛的关注——电子商务对传统的知识产权内涵、特征及保护模式都提出了严峻挑战。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呈现爆炸式增长态势。截至2013年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10.2万亿,同比增长29.9%。其中,B2B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8.2万亿元,同比增长31.2%。网络零售市场交易额达18 851亿元,同比增长42.8%[4]。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大量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如据“淘宝网”公布的打假数据显示:2012年,仅“淘宝网”处理的知识产权侵权商品信息就达8 200万条[5]。面对海量的侵权信息,网络服务提供商很难做到准确、快速、有效地识别、判定、阻止侵权。市场已经无法自发地产生出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需要国家从战略高度,以有效的行政手段发挥政策协调作用,发展更为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图1 自发式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1 我国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从无到有,从初具规模到发展繁荣,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在不断加强。对于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除了采用传统的知识产权诉讼模式之外,还发展出了其他三种保护模式。这些模式的建立与发展对解决信息化发展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增强我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1.1 自发式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1998—2008年,是中国电子商务从萌芽到发展壮大的时期。期间,虽然电子商务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不断,但由于电子商务企业尚未建立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知识产权人只能通过传统的司法途径维护权益。截至2008年,以阿里巴巴集团为首的电商企业率先建立了在线知识产权投诉系统,标志着电商逐步通过摸索确立了“投诉”与“网络查处”相结合的在线自发式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该模式如图1所示,包括“知识产权人申请调查侵权与对知识产权人身份和权利资质进行审查、初步判断侵权与通知被侵权人,侵权人申诉和给予侵权人处罚(扣分、商品下架、关闭商店)”四个环节。

这种模式的优势有:首先,该模式便于快速、大批量处理明显的侵权行为;其次,对知识产权人来讲,相较于侵权诉讼的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此模式操作简单,并且大大节约了知识产权人的维权成本,即便捷又经济。但该模式的缺点有:首先,电商企业判定侵权行为无法律效力,侵权人可能会反复侵权;其次,在调查过程中,电商企业无法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知识产权人的损失会进一步扩大;再次,对于复杂的侵权行为,电商企业无法做出准确判断;另外,电商企业不能判定侵权人赔偿知识产权人的损失。

1.2 “行动式”执法模式

2008年以后,政府发现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已经导致电子商务市场失灵。为了整顿网络购物市场、净化网络经济环境、震慑网络侵权,政府每年都会开展打假行动,而电商会积极配合政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如“剑网行动”(打击盗版)等。2011年4月21日,由商务部联合工商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等九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通知》,这是一次大规模、多部门参与的政府打假工作,可以视为政府在电子商务领域行政执法的里程碑事件,“行动式”执法模式如图2所示,一是由某个政府部门牵头,联合其他政府部门,在各个地区组织成立“地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当地的电商企业配合,对网络上一部分“规模大、性质恶劣”的制假、售假活动进行立案处理,再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对案件进行曝光、宣传;二是各地政府加强对网络购物平台的督导,对知识产权侵权情节严重的网络购物平台,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约谈、警告、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其健康规范发展,并要求电商企业定期报送对侵权案件的处理情况。可见,此阶段,为了督导电子商务行业健康发展,政府以宏观调控为目的,以多部门联合“行动式”执法为手段,介入到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中。

此种模式的优势是:采取行政执法与刑事犯罪打击相结合的手段,可以在短时间内肃清网络市场,效果显著并能达到震慑侵权的目的。尽管如此,该模式也存在明显缺点:打假只能制止和震慑侵权行为,对侵权人行政罚款或者刑事制裁,均无法弥补知识产权人的损失,知识产权人还是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获得赔偿;由于协调政府各部门联合行动的成本高、耗费时间长,因此这种政府多部门的联合打假行动很难成为常规模式,从长期来看,这种模式打击侵权的作用有限。

图2 “行动式”执法模式

图3 政府与电商合作维权模式

1.3 政府与电商合作维权模式

近几年来,政府开始与电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广泛地参与电子商务平台的侵权纠纷处理。例如,2014年5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根据该方案的规定,地方知识产权局及下属的维权中心应与当地的电子商务平台建立起稳定的沟通、合作机制(如图3)。对于复杂的专利侵权案件,电子商务平台可以报送地方知识产权局的维权中心,请求其出具专利侵权判定意见书;引入了纠纷调解机制,由具有执法职责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调解、处理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平台上发生的专利侵权纠纷;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的报送,查处假冒专利的商户,该方案强调“线上监管”和“线下监管”相结合,加强对线下生产源的反向追踪。

此种模式的优势包括:进一步整合了电商企业和行政部门的资源,建立起电商企业和政府部门联合保护的机制;由政府帮助电子商务平台判断较为复杂的专利侵权案件,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便于政府迅速对假冒专利案件进行查处,并加强了对侵权产品生产源的追踪。这种新模式是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性尝试,但由地方知识产权局出具判定专利侵权、调解纠纷意味着地方政府变成了“裁判官”,这是否会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政府能否保证公平、公正?这是否会造成政府“权力、责任”边界不清?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以下将从知识产权战略的高度,剖析政府介入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权责”。

2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分析

从第一章的分析可以看出,相比传统的商务领域,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更加多元化,这起到了较好的保护效果。但上述三种保护模式还远未完善、各有优缺点。因此,如何健全上述三种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如何从战略的高度将三种互相独立,目前还未形成合力的保护模式有机地衔接在一起,规避单一方式的劣势,发挥三种维权方式的综合优势,形成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实现多种保护模式的协同运作,利用有限的行政、司法资源,达到最大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这些问题对于政府推动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至关重要,应是政府的重要战略目标。具体来讲有四个方面。

2.1 战略重点一:加强立法与监管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立法缺失、监管体系不完善是网络购物市场中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猖獗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我国尚缺电子商务领域专门的立法和规定来规范电商企业和网络购物平台经营者的准入制度、市场评价体系和退出制度,未能明确电子商务平台中参与主体的“权、责”,特别是对电子商务企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规则尚待完善。

另一方面,我国尚需解决现有法律制度对电子商务的适应性问题,需要通过法律修改或者司法解释等手段,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立法监管。此外,我国政府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缺乏对电子商务行业的监管,而完全依靠市场自发调节已经导致了市场失灵。频繁爆发的大规模的群体性、反复性侵权事件显示,政府必须介入到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中,通过行政手段打击、震慑知识产权侵权,使已经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的电子商务市场得到规范、健康发展。因此,推动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和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应是中国未来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重点。

2.2 战略重点二: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网络

鉴于目前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侵权商品信息量巨大并且还在持续、迅猛地增长,市场失灵、对侵权的处理效率低下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同时,电子商务的三种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互相独立,难以形成合力,因此,“快速反应、持久打击、快速协作”应是当前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总方针。

围绕战略方针,政府的战略重点应聚焦于:立足于电商企业,建立多元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形成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协同运作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横向上,以电商企业为主体,从评价体系建设、网络监管上完善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在纵向上,将司法保护、行政执法保护模式与电子商务平台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相衔接,形成完整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体系。其中,对于较易判别、情节轻微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由电子商务平台解决;对于突发性、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由行政执法解决;对于长期性、相对复杂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由司法手段解决。力求实现最大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同时,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

2.3 战略重点三:整合执法维权资源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涉及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多个部门,经验证明,只有多部门的联合执法才能产生较好的执法效果。多部门联合执法必须首先明晰政府各个部门的权责,并需要整合各个部门的执法资源、相对集中执法权、整合执法主体、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建立长效的协调机制,才能实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效果。

从现有的维权方式来看,电商平台的维权机制缺乏法律强制力,行政执法缺少必要执法手段,司法诉讼耗时长、成本高。三种维权方式互相独立,不能形成合力。急需将电商企业维权、行政执法、司法诉讼三种维权途径衔接在一起,规避单一方式的劣势,发挥三种维权方式的综合优势,整合电商企业、政府、法院的资源,构建“快速反应、快速打击、快速协作机制,在全国形成责任明确、重点突出、协调联动的工作网络”[6]。因此,从战略资源角度考虑,整合电商企业、政府、法院的资源,形成多维度的立体维权网络,明晰政府各个部门的权责,建立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执法维权的长效机制是当前的战略重点。

2.4 战略重点四:建立“有限、有为”的政府

在电子商务的管理上,国际惯例普遍认为政府的干预应是有节制、透明、有限的,即应建立一个“有限、有为”的政府。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着力解决市场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因此,政府应该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

在我国发展多元化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过程中,由地方行政管理机构出具侵权判定书,可能会导致地方政府偏袒地方企业的情况,致使政府公信力丧失,政府应退出电子商务平台的侵权判定,此是“有所不为”。政府应该从微观管理中脱离出来,把有限的资源放到宏观管理上,加强战略管理、政策管理、协调管理,应致力于创造良好、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帮助电子商务平台打造信用体系,建立用户信赖的电子商务平台。健全电子商务平台的淘汰机制,按照推动立法建立数字化市场的基本原则,加强对网络市场的监管等,政府应在这些方面“有所为”。因此,加强与国际接轨,建立“有限、有为”的政府,是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实现的重要保障,也应是当前的战略重点之一。

3 对策建议

通过对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分析,为建立高效的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提出了5点政策建议,同时,这也是实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具体战略措施。

3.1 完善规范网络购物发展的法律法规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综合性电子商务法。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建设仍处在起步阶段。为适应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我国应对网上购物中出现的问题做出及时应对,加快《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进度,明确网络购物平台上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责任,完善交易商品准入制度等。还应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国现有法律,从而加强法律制度对电子商务的适应性,通过法律修改或者司法解释等手段,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立法监管,特别是应完善我国行政执法的相关规定,不仅应该赋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必要的执法权,也应该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如采取警告、罚款等有效措施,使网络执法纳入法制化轨道。

3.2 引导建立具有维权机制的网络快速维权平台

有关部门应大力引导电商企业建立网络快速维权平台,同时要帮助建立举报、担保(为防止恶意举报,可利用类似“支付宝”的担保平台,让举报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初步确权、维权、申诉、调解、诉讼一条龙的纠纷解决机制。首先可由电商企业对侵权做初步处理,然后再由政府联络调解机构、法院在网购平台上派驻专人直接受理调解和诉讼案件。对不复杂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比如较容易判断的外观设计和商标侵权案件,可以将电商平台的初步确权作为诉讼和调解的依据,这既缩短了维权时间,减少了维权成本,同时还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了效率。对于较为复杂的侵权案件,则可由平台上调解员、法官专门处理。

3.3 建立协调机制推动多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

我国应该进一步推动多部门的联合执法,如可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牵头部门,并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知识产权战略部级协调会、省局会商机制推动多部门的联合执法。不同的执法系统可以成立专门的执法协调委员会,推动系统内的联合执法,比如国家工商总局可以成立协调委员会协调系统内的执法工作。我国还应推动建立跨区域网购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等一系列合作制度,做到不同区域网络执法的“信用信息共建共享”、“违法案件协助查办”。

3.4 加强网络购物信用体系建设

我国应加强网络购物诚信评价体系建设。首先,应建立完善经营登记制度,要求网络购物平台上的经营者必须实名登记。其次,应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统计监测体系的建设,加强侵权信息监控。再次,应通过法律手段推动建立诚信机制,将知识产权诚信记录与企业或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挂钩,一旦网络上的经营主体有侵权行为,应记载在知识产权诚信档案中并在网络上公布,对有严重侵权行为的经营主体采取相应手段强制退市,并限制其再次入市。最后,应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规范行业行为,通过行规行约进一步确定知识产权诚信记录与企业或个人信用征信挂钩的机制,维护行业间的公平、有序竞争,促进行业的发展。

3.5 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

基层政府应督促辖区内的电子商务平台报送知识产权侵权情况以及纠纷处理情况,在搜集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结合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情况,剖析区域内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趋势和原因等,评估现有纠纷解决机制的效果,报送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由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出具纠纷解决指导意见。省一级政府应根据报送的知识产权侵权情况和纠纷处理情况,积极探索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并整合资源,发挥不同纠纷解决机制的综合优势;应积极研究建立应对群体性、反复性知识产权侵权的纠纷解决机制;继续督导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准入准出制度、信用评价体系以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监管力度。

1百度百科.电子商务的概念.[2014-9-11].http://wenku.baidu.com/ link?url=pqPhz07A0pYD34pSVbIg5DEEUgGYGcbychSCU-z5XQCI-yFu_W 6j5BgsuRKGrOuhz-yHcqhZgO4HkYk7-DwNslYOxHL63DzeKsJe1pPdKmG.

2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4-10-11].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 63341.htm.

3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2014-10-12].http: //www.sipo.gov.cn/m tjj/2004/200804/t20080401_363289.htm l.

4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3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2014-10-17].http://www.100ec.cn/zt/2013ndbg/.

5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网.淘宝网处理侵权商品信息达8200万条. [2014-9-10].http://www.ipr.gov.cn/qybdarticle/qybd/qynews/ 201212/1713920_1.html.

6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2014-11-3].http://www.sipo.gov.cn/tz/gz/ 201405/t20140516_950665.htm l.

AbstractThe paperanalyzes the currentstatus of Chinese science popularizationwebsites.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science popularization site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CAS),itexplores domestic science popularization websites’main problems and suggests optim ization strategies of the science popularization work,then further offers advices and suggestions to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domestic science popularizationwebsites.

Keywordsscience popularization,websites,optimization strategy,ChineseAcademy of Sciences(CAS)

田原女,中国科学院大学人文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E-m ail:ty@cnic.cn

Strategy on Prom oting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E-commerce Business: Adm inistration’s Perspective

He Ningxin Xiao Youdan
(Instituteof Policy and Management,ChineseAcademy of Sciences,Beijing 100190,China)

The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is one of themost effective w ays to stimulate econom ic grow th and promote economy restructuring through information technology.Along w 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e-commerce poses a severe challenge for tradi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model.This paper summarized the pros and cons of exis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model for e-commerce,and concluded the strategic prioriti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for e-commerce,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disadvantages thatexisted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model for e-commerce from the vis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y and perspective of government adm inistration.Finally,the paper provided the suggestions to promotee-commercemarketdevelopmenthealthily and orderly.

e-commerce,intellectualproperty protection,governmentadministration

贺宁馨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所博士后。1982年出生。2012年在华中科技大学获得工商管理博士学位。主要研究领域为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政策。近年来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等共7项,发表论文3篇。E-m ail: heningxin@casipm.ac.cn

Development Strategy of China’s Science Popularization W ebsites: Case Study on the Site of Chinese Academy o f Sciences

Tian Yuan
(Collegeof Humanities&Social Sciences,University of ChineseAcademy of Sciences, Beijing 100049,China)

*通讯作者,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所副研究员,E-mail:xiaoyd@casipm.ac.cn

修改稿收到日期: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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