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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提单行为法律性质的探析

2014-01-17王学燕

2014年48期
关键词:法律性质防范措施

王学燕

摘 要:在现在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倒签提单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海事欺诈行为。这种行为重创了原本国际货物运输的正常运行,也不利于国际贸易的有序发展。从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来分析,理论界主要存在以下理论:违约责任论、侵权责任论等。本文旨在通过对倒签提单的概念、法律特征、产生原因及其危害等的法律分析,找出现实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一些弊端,最后提出对倒签提单行为的一些防范措施,以期对国际贸易中规避与防范倒签提单风险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倒签提单;法律性质;防范措施

一、倒签提单概述

(一)倒签提单的概念

提单一般由承运人签发,其上都会标注出货物的装船时间。如果采用跟单信用证结算,信用证明确地规定了货物装船的时间,若出口方履行迟延,在实际装船时间已超过信用证上标注的时间后,出口方为了顺利结汇的需要,期望承运人签发一个与信用证注明的期限一致的日期,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了提单上记载的日期与实际的装船日期不符。这也得出了我们关于倒签提单的概念,一般是指当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上的日期时,为了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日期相符便于顺利结汇,托运人请求承运人填写早于该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而签发的不合法提单。

(二)倒签提单的特征

不管是理论界亦或是司法实践中,提单的签发日期即为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时间证明。在我国的《海商法》第七十二条中,条文作出了明确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倒签提单就是为便利结汇而导致的货物实际装船时间与提单标注的签发日期不符。①可表现为以下三方面特征:第一,倒签提单的签发日期在货物装运上船之后。承运人没收到货物而签发的提单为伪造提单;承运人收到货物后,没装船前签发的提单为预借提单。第二,倒签提单上标注的装船时间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由于信用证注明了货物的装船期限,出口方为了在自己迟延交货时仍能符合信用证的期限规定,请求该货物的承运人把实际的货物装船日期提前。第三,倒签提单的签发出于托运人的请求。倒签提单的后果不可估量,可能导致承运人赔偿货物,所以承运人不主动去倒签提单,一般是在托运人出具保函时,依据出口方的请求而签发的。

二、倒签提单产生的危害

我国《海商法》关于倒签提单的立法并不完善,这种漏洞给被侵害方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严重时可能损害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给国际贸易带来不小的负面作用。第一,倒签提单行为冲击着提单的相关法律规定。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不同,买卖双方距离较远,不能更好地了解对方的资信,存在较大风险。同时,国际贸易也不能像国内贸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所以买方在收到货物前付款或者卖方在收到货款前发货,都可能产生风险。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适用大大地降低了由此产生的风险。单证交易中,当卖方发货后,其提交提单即可收到货款,无需货物实际到达目的港。此外,倘若运用了信用证,在发货时还能从银行得到凭提单付款保证,但是倒签提单行为的发生对提单信用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倒签提单的法律责任

(一)违约责任

违约是指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行为或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没有履行。托运人希望承运人签发倒签提单,以掩盖迟延交货的行为。托运人和收货人是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托运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是其义务,要求承运人签发真实有效的提单也是其的附随义务。但是倒签提单的出现,托运人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托运人(卖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指公民、法人实施侵犯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倒签提单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四大构成要件,可追究倒签提单人的侵权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较多,但在倒签提单中,损害赔偿的适用最多。在实践中,倒签提单若是承运人单方倒签的,由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若承运人和托运人合谋,依照《民法通则》第 130 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收货人可以任意选择,可请求承运人和托运人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也可要求任何一人单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②

四、我国倒签提单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海商法》没有直接规定倒签提单行为

我国《海商法》关于倒签提单方面的法律规定仍存在较多的问题。尽管《海商法》在托运人和承运人责任、船舶碰撞、共同海损等领域的立法已相对完善,但某些领域的立法规定还是不尽如人意,如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欺诈性行为。《海商法》尽管没有直接规定倒签提单的法律责任,但在72条中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③

(二)立法中对倒签提单的防范制度不够完善

提单欺诈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其重要原因就是法律防范制度不够完善,让当事人钻法律的空子。第一,倒签提单常常为满足卖方的要求,承运人和托运人共谋,对买方和银行进行欺诈。第二,单证交易中,为保证提单的信用问题,法律主要强调当事人关注提单而非货物。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见单证付款,其他情况如货物尚未运到、货物己经灭失、货物有缺陷等都不构成买方拒绝付款的理由。第三,提单欺诈本身难以被证实,即便被证实,欺诈者也常常逃之夭夭,使提单受让人遭受到损失。

五、关于我国倒签提单行为的解决措施

(一)完善《海商法》中关于倒签提单的规定

我国现阶段对提单的认识研究并不深入,不能制定出一部完善的《提单法》对倒签提单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可对我国的《海商法》第四章运输单据的相关规定加以补充和修改,以应对不时之需。在立法上明文规定,禁止发货人、承运人等要求承运人签发倒签提单,众所周知,除法院之外,没有人有权利要求承运人在无单时放货。在《海商法》中进行明确的规定,并且对倒签提单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进行适当的规定。

(二)选择信誉好的合作伙伴和承运人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对客户资信进行全方位了解是推动业务顺利运行的基础。信用证欺诈出现较多的原因重要是因为我们对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没有作出足够的调查,仅凭熟人搭线或贪小便宜与之签订合同导致的。一般来说资信情况好可从以下两方面体现:第一,资产情况良好,有可观的资产、经营状况好,具备履约能力;第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

(三)推动倒签提单国际公约的出台并加强国际合作

目前,国际上并没有关于提单的专门国际公约,而面对日益增多的倒签提单,积极参加国际公约的制定和出台,努力营造一个利于国际贸易健康发展的良好環境是紧迫的。目前涉及海上货物运输问题的重要的国际公约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在当时参加制定这三个规则的国家的多数是海运较为发达的国家,充分利用自己的历史地位,制定的规定更多地倾向于本国航运利益(保护承运人)和市场保护的边缘政策。④所以,我国应积极参与有关海运的谈判和立法,表明我国的基本立场,提升我国在国际贸易运输立法方面的参与度和影响力。

结语

在国际航海贸易中,倒签提单是一种普遍的海事欺诈行为。货物买卖合同关系通常存在于出口商和买方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则存在于出口商和承运方之间;提单合同关系存在于承运方和持有提单的人之间。面对这么繁杂的法律关系,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还没有确定的结论。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我们需要考虑到国际贸易中较为常见的倒签提单的行为,对其进行分析,并作出努力进行规制,最大程度地维护倒签提单受害人的正当权益。(作者单位:青岛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冯大同.国际货物买卖法{M〕.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5.

② 郭瑜,提单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匕京大学出版社,1997.

③ 王传丽.国际经济法案例评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④ 沈四宝,王军,焦津洪.国际商法〔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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