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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劳动维权保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2014-01-17杨帅单旭晓

2014年48期
关键词:劳动法

杨帅 单旭晓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建国以来劳动保障领域的第一部基本法律,在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颁布实施以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推动法律的全面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本文试对我国农民工权益保护现状、热点和难点以及近年新出台的与广大劳动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与建议。

关键词:劳动保障;农民工权益保护;劳动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很多中国的民营企业已逐步与世界同步,其经济模式也慢慢地和国际接轨。但许多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仍然处于旧的观念之中,从而屡屡发生劳动侵权事件。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自然也就是这一事件是核心内容,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对于改革户籍制度、劳动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只有将更多的劳动维权保护纳入法律的范畴,才能更有效地推动劳动维权的保护工作,从而达到法律保护的同步。

一、以农民工权益保障为视角研究其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劳动权益普遍受到侵害

1.平等就业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一是就业渠道不畅。农民工组织化程度较低,外出务工以自发性为主,用工信息不够通畅;城市中缺少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专门服务机构。二是由于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及一些人为设置的就业障碍,与城镇劳动力相比,农民工就业面临着更多的障碍和困境。

2.休假权被侵害。由于用人单位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无视相关法律、法规,无故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取消法定休假日又不支付合理报酬的现象较为严重。

(二)经济权益保护力度不足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内容不规范。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为追求利润最大化,逃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约束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签订劳动合同敷衍消极等原因,致使劳动合同签订率一直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约近半数的农民工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缺乏法律知识的弱点,与之签订内容有失公平、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甚至侵害农民工合法利益的非法劳动合同,成为引发劳动纠纷的隐患。

2.目前仍有不同程度的拖欠工资行为的现象存在。如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不能以货币形式按月拿到工资,有半数的农民工不能足额领取加班工资。农民工的工资增长十分缓慢,工资水平与物价及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不成比例,低于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平均工资的差距不断扩大。

3.劳动保护和安全培训缺口较大。大部分农民工未接受过正规安全岗位培训,而且由于劳动保护条件和措施匮乏,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和安全隐患,农民工身体受到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的现象屡见不鲜。

二、结合《劳动法》加强对劳动权益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4年颁布以来,确切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也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这一法律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维权趋势的不断发展

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加强劳动保护,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和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机制,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劳动维权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劳动维权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主要体现在:调节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规范工资分配秩序。继续推进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转变,着力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最低工资制度,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指导等宏观指导制度。推进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全面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改革现行“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探索建立注重预防和调解、突出仲裁优势和作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全面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逐步在市级以上城市以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实体性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三、我国劳动维权保护制度的一些具体举措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也必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最低工资的标准

在我国,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中“加班加点工资”和劳动者因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其他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等都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此外職工病假、事假、待工期间的工资待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按有关规定经政府批准或者有关部门裁定关闭、整顿、进入破产程序的,均不适用最低工资的规定。因此最低工资的标准有效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了劳动维权保护制度。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规定,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的内容是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规定一定的禁忌劳动范围,即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是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提供特殊保护,如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目前生活违反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事例很多,但由于职工的自我保护薄弱,往往忽略了就在身边的权益,让用人单位漠视有关法律法规的存在。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构建和谐社会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对未成年工实施特殊保护,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对此我国在《劳动法》等法律中对未成年工的保护提出了各项法律要求。

(三)社会保险和福利

社会保险和福利是国家为了改善广大劳动人民福利待遇并且老有所依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维权保护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事项之一,在未来的经济高速的发展的同时劳资关系也发生变化,形形色色的社会矛盾也随着变化而变化,因此完善和发展我国劳动维权保护制度,不但是改善社会民生问题的基本原则,而且是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基本前提。(作者单位:河南省新乡市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舒丹 《劳动法新解读》,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 关怀 《法学杂志》,2007年版(160期)

[3] 李军刚 商昱含 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经济师》2014年第4期

[4] 黄越钦 《劳动法新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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