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的市场主体须具备风险自决及自担
2014-01-15项峥
项峥
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所有具有经济行为能力的个人或组织都应该为自身的经济决策承受资金面风险,而不能企望中央银行大量注水为自身的错误决策买单,延缓经济结构调整时机,加剧实体经济的虚拟化,进一步增加宏观经济金融的运行风险。成为市场经济的一个合格主体,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在过去相当长时间内,我国市场主体自主风险决策机制还不健全,风险外溢效应较为明显,个体、个别经济组织经营决策的风险,迫使金融体系违背经济规律提供流动性支持。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后,部分地方政府以稳增长为借口,不顾地方实际财政收支发展前景过度负债,形成对中央政府和金融体系的倒逼机制,使得我国宏观经济去杠杆、去泡沫的进程步履蹒跚。
据国家审计署审计,截至2013年6月末,我国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9万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7万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4.34万亿元。2014年到期的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规模约占77.1%,将成为我国宏观经济金融治理的重大难题。
去年下半年以来,随着货币市场流动性趋向紧张,呼吁中央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呼声也开始变得强烈。应该看到,在我国外汇储备及社会融资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我国金融市场流动性总体宽松适度。之所以货币市场出现阶段性的利率跳升,不是因为中央银行提供流动性不足,而是金融机构在调整资产负债结构进展上非常缓慢。如果金融机构,包括各类型经济组织、地方政府不改变自身的经济决策机制,不充分考虑市场经济运行的风险,而是将中央银行流动性支持作为救命稻草,只会将局部的风险演化为全局危机,最终损害我国国民经济健康稳定运行。
可见,加快培养具备风险自决及自担的合格市场主体显得尤为重要。具体来说,就是要将市场化规则全部引入到市场主体的经济风险决策模型之中,完全抛弃行政干扰,强化最终的风险承担与分散机制。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地方政府,只能以市场化融资方式获取资金。即使金融机构基于所有权偏好提供了资金支持,一旦出现融资风险,相关损失也由金融机构独立承担。金融机构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政府抵押担保的财产,而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债务履约。只有这样进一步强化风险自担的约束机制,才有可能真正促使我国现有的市场主体成长为真正合格的市场经济主体。
当然,若个别经济组织经济决策失败引发的风险外溢过于显著,以至于影响到地方社会稳定或地方经济的稳健运行,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提供救助,若出现这种情况,应以地方政策财政为首要选择,中央银行再贷款为支撑,且属于个案处理。
无论怎样,中央银行要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按照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调节流动性状况,而不能为错误买单,从而促使市场主体能够真正进行理性的风险选择与决策。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