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监管当宽严相济
2014-01-15葛丰
葛丰
据报道,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印发国办107号文《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 , 明确定义了影子银行的概念、纳入监管的范畴以及监管责任分工等。
业界认为,这份文件可被视作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基本法”。
针对影子银行实行全面、有效监管,已经成为事关中国金融稳定与发展最为急切的核心课题之一:
首先,中国的影子银行规模自2010年以来骤然呈现井喷式增长,仅就存量来看,已摆脱边缘地位,成为中国金融体系构成中仅次于正规银行体系的第二大部门,再加之其惊人的增长速度对货币格局及货币政策执行效果的巨大冲击,货币当局不可能允许其继续游离在金融监管不明地带。
其次,影子银行井喷式增长,不仅在总量上使其成为中国近年来整体债务率迅速上升重要推手,而且,由于监管滞后,影子银行的资金去向大量集中在近年来重点调控的房地产、地方债等高风险领域。因此,倘若任由其不受限制地继续充当调控政策“下有对策”的突破口,不仅国家宏观调控、产业调整意图难以落实,也极易成为系统性风险被引发的燃着点。
第三,影子银行自身固有的系统缺漏也要求其本当接受更严格的监管。影子银行相比正规银行体系,往往缺乏严格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自有资本充足率,以及风险拨备与流动性比率等要求。因此,影子银行既缺乏事后隔绝系统性风险的“防火墙”,又会因为其运营成本更低而在事先放大自身无序扩张的道德风险。
当然,作为市场自发扩张的产物,影子银行能够为企业提供新的资金和流动性来源,并可促进经济体系中信用、资本有效配置。影子银行对于市场不完备的矫正作用,放诸中国金融体系高度管制乃至行政干预依然盛行的背景条件下更显其价值,因为中国的影子银行实则更多地体现为“银行的影子”,也就是说,它的超常规增长反映出正规银行体系体制性的缺陷,其中最明显的例证即在于,影子银行为中国缺乏弹性的金融体系提供了弹性。非市场化的金融管制意味着,正规银行体系不愿在“合规”收益无法覆盖风险的情况下,向缺乏充足抵押品和现金流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因此,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仍然带有中国金融改革处处可见的完善市场与防范风险双重任务。监管固然需要加强,但也要小心呵护,不致又一次“一管就死”。
为今之计,应当在宽严相济的总体基调下,一方面,尽快针对影子银行实施单独建账管理,并且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部门负责全业务流程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还是要在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放松金融管制,力求更多、更快地推动资金市场化配置。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