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畲族民间山契类型及其内涵探析
2014-01-14余厚洪
余厚洪
摘 要:居于山地、以山为基的丽水畲民重视通过订立契约来置办山场,留存下了卖山契、讨山契、拼山契、分山契、便山契、送山契等类型多样的山契。这些山契不仅再现了畲族先民的生存发展状况,而且反映丽水畲族民间的交易惯例,因而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
关键词:丽水;畲族;山契;类型;内涵
丽水,古称“处州”,位于浙西南山区。明代以来,畲族先民大量向浙南山区迁徙,定居于“处州十县”之丽水、云和、景宁、龙泉、遂昌、松阳、青田等县高山地区。开山劈岭的畲民形成了“以山为基”的生存模式,订立了大量关于山地买卖、租讨、便换、出判、赠送等内容的契约文书。据《丽水畲族古籍总目提要》所辑录的契约文书统计,现存山契111份,[1]其中清代45件、民国时期66件,本文拟以这些山契为例探析丽水畲族民间山契的类型及其内涵。
1 卖山契:多“收字”、“存字”,多“山树合卖”
丽水畲族民间卖山契共77件,占总数69%。由于畲民辗转迁徙,急需在新的落脚点购置山场,因而卖山契中,畲民向汉人买入山场者多达80%。
1.1 “收字”、“存字”是卖山“正契”必要的补充
丽水畲族民间卖山契中有部分契约未以“卖山契”命名,代之以“卖山收字”、“山契存字”。相对于常见的卖山契而言,“收字”、“存字”内容简洁明了,只记载山地土名、交易金额等项,甚至有的仅记载卖家收取买家钱银情况,或者说明山契存放情况,却是对“卖山正契”必要和有益的补充。
例如,民国十一年(1922年)丽水叶时福出具给蓝石林的《卖山收字》载:“今日与蓝石林交易民山一契,四至界限契内载明,今收过契价大洋念(廿)叁元伍角正(整)。其洋即日亲收……故立收字为据。”当日叶时福与蓝石林交易民山已形成“卖山契”,此则“收字”是契价大洋收取情况的有效凭证。
再如,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遂昌徐观发出具给雷顺元、雷法兴的《山契存字》载:“过水永泉于民国乙丑十四年十二月归业山契一纸,契内共载六土名,内有土名上堰头山一处系为雷顺元、雷法兴兄边承买管业外,其中有四土名系为本家受买。故水边归业正契并上手所有老契均由本家执存。倘雷边与上列土名山场捡用上手老契,可随时前来提出照证,本家决无留难等情。恐口难凭,特立存字交与雷边执存为据。”由于雷边向徐边买进“上堰头山”与徐家向水永泉受买的四土名归于一契,故由徐家执存正契及上手老契,但徐家允诺“随时提出照证”。这则“山契存字”与其他“卖山契”具有同等效力,足以取代此次交易徐观发需出具给雷边的“正契”。
山地交易过程中,要求出具“卖山收字”、“山契存字”等,除了体现契约文书本身的凭证价值,也反映了“畲客不读书而偏知书”(民国版《松阳县志》卷六《风土·畲客风俗》)的秉性。
1.2 丽水畲族民间多“卖山及树契”。丽水山区林业资源丰富,当地人卖山时常将山上所种树木一同售卖。通过对丽水畲族民间山契的系统解读,发现卖山契绝大多数属于“山树合卖契”。例如,道光十二年(1832年)丽水《蓝仁聪卖山地契》载“自情愿将自栽桐树并自开之地……凭中立契出卖与弟边为业……其地、树任凭仁有弟自行管业”。
卖契有“卖皮”、“卖骨”之分,笔者认为,若将“山皮”理解为山场等物权的“表面附属物”或“后期栽种物”,那么,“山骨”就是“山场”本身。丽水畲族民间山契中的“山树合卖”现象,强调了山场与林木密不可分,采用“合卖”方式,无疑是“连皮带骨”售卖的最好注脚。
这种“山树合卖”契约制度,与我国西南部广西、贵州、湖南山区瑶族、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的“种树还山”契约制度有很大不同。因为,桂黔湘“种树还山”制度要求山丁每年缴纳部分实物地租,并为山主种满树木,在树木刚刚长大就需交还山主,而且限制栽种茶桐杉木等长期有收获的树木,[2]带有一定的“剥削性”、“强制性”。丽水畲族民间卖山契中常有“愿卖愿断,如藤割断”等语,山主将山场卖出之后,不仅“无找无赎”,而且任从买主“执契管业”,至于栽种何种树木,从来不作限制,既体现了契约制度的平等性,也反映了丽水畲汉两族人民的友好关系。
2 讨山契:真实再现畲族先民的艰苦岁月
讨山契,俗名“讨山劄”,是丽水畲族民间山契中数量较多的一类,但在国内其他地方并不多见。讨山契通常载明所讨山场坐落、讨来用途等项。
2.1 讨山契的成因。由于畲族先民并非丽水原住民,加之经济实力有限,在无力购买山场的情况下,只好向汉人或已有一定积累的其他畲民讨取、承租山场。毕竟,讨山费用比买山费用要少得多。
例如,光绪十五年(1889年)丽水《雷林森讨山劄》讨山铜钱800文,而同时期光绪四年(1878年)丽水朱良海出具给雷云福的《朱良海卖山契》买山铜钱10000文。虽然无法准确比较山场面积,但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卖价高”、“租价低”的事实。
为减轻负担,给安身立命创造更多机会,勤劳勇敢、坚强拼搏的畲民甘愿以“讨”代“买”。除讨山契外,卖山契、当山契中常会提及“讨”字,甚至直呼山名为“讨饭山”。例如,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丽水《蓝雷成卖山契》载明四至时有“左至蓝姓侄边讨饭山”等语,表明蓝雷成侄边之山属于“讨来之山”,“讨饭”二字折射出畲族先民生活之辛酸。
2.2 分扦约中载有承讨山场的内容。丽水畲族民间山契中部分“分扦约”(亦称“仰约”)也有承讨山地的内容。如果按照契约所载内容来分类,这些分扦约也可归为讨山契。例如,同治十三年(1874年)遂昌《周来有、雷兰葱分扦约》载:“立分扦松木约人周来有、雷兰葱,今讨过方成房兄边山场土名坐落十七都内外桑坞……讨去扦插松木、种大成林。”其行文格式与上述讨山契极为相似。
传统社会中,“分”有共同参与、合作完成等意。与“讨山劄”有所区别的是,“分扦约”常为多人一同承讨山场,而讨山劄常由一人单独讨租山场。由于多人一同承讨,具有明显的合作性,因而在分扦约中会特别强调彼此之间应该共同遵守的要求。例如,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遂昌《蓝马荣等分扦约》要求蓝马荣等7人“开垦扦插杉木、松木,蓄养毛竹,铲剪二次成林”,并规定“所有毛竹不敢私砍售卖,春笋亦不敢锄掘”,“勤谨开种,看火盗决,不致懈惰”。
2.3 畲族先民通过讨地耕种逐渐积攒家业。畲民在讨过山场后,总会通过勤苦劳作换来微薄收成,并在勤俭节约中慢慢积攒钱财,进而有能力购置山场,且在日积月累中使家产逐渐变得丰盈。例如,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丽水王金富出具给雷根璋的《王金富卖山契》载此山交易价额为“廿伍万圆”,这是一笔价格不菲的买卖,雷根璋能让王边将大面积山场卖断给自己,证明其购买力非同寻常。
众所周知,当山可以回赎,活卖也可回赎。但丽水畲族民间在山地交易后很少出现“回赎”,常以汉人将山地彻底“卖断”给畲民而告终。现仅存赎山契1件。“赎山契”的罕见性,从侧面说明了畲民向汉人购买山场的能力,而畲民购买力的形成,与畲民最初讨山栽种、积攒家业息息相关。
3 拼山契:多指成林出判、砍伐货运获利
拼山契,约占丽水畲族民间山契的10%,其中遂昌县拼山契最多。
3.1 “拼”在丽水畲族民间的特殊含义
在民间契约文书中,“拼”字之意极为丰富。在不少地方,此类契约既有承来栽种之意,也有委托代管之意。然而,丽水畲族民间“拼”多指成林出判、砍伐货运之意。例如,道光十年(1830年)遂昌《卓孔昌承拼契》载“托中向雷边拼去砍伐,为货运行易卖……其山四至内杉木任凭客边登山砍伐,大获厚利”。再如,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遂昌《雷奇春拼山柴契》载雷奇春将山场“出拼与叶先旺客边做柴为货搬运”。契文所言之“拼”,均指种大成林的松、杉、杂木等出判与人砍伐为货。
3.2 拼山契中的“主客”称谓及责任。畲族民间拼山契,立契双方分别名曰“主边”、“客边”。尤其是“客边”之称谓,与卖山契中“买主”、“受主”、“银主”等称谓迥然不同。“买主”等称谓,意味着买了山地之人将“永远执契管业”,而“客边”仅在判去山场后登山砍伐、搬运时段内拥有“林木处置权”,并不具备“山场所有权”,一旦林木砍伐、搬运完毕,山场必须“物归原主”,不得执留。例如,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遂昌《蓝华桂等出拼松杉木约》附注有“一批面断此山柴货约限三十五年终发尽不得宽后,此批;一批此约松杉木发尽缴还主边,不得执留,此批”等语,限定砍伐、搬运最迟时间,并强调松杉木发尽后将契约缴还主边。
拼山契常会载明“主客”责任及注意事项。上文所引《蓝华桂等出拼松杉木约》载“倘有山业不清,言三语四,主边自行理论,不涉客边之事。自拼之后,亦无异言;如有越界者,客边自行负责”,主方要对所判之山属于自家清业负责,同时保证出判之山不会出现争端、异言,而客边只能按契所载山场四至进行砍伐、不得越界。
4 分山契:详细描述山场四至并强调平分
分山契,亦称“拍约”、“分山地合同”,多为兄弟之间平分祖遗山场或合购山场而形成的契约。
4.1 两件存世分山契。丽水清代至民国时期畲族民间分山契仅存2件,数量不多,但具有代表性。(1)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遂昌《蓝明旺同弟分山地合同》。契内记载蓝明旺、蓝明进将乾隆二十二年2人一起买的山场3处、地4片进行平分,各自管业。(2)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遂昌《雷培华兄弟山场拍约》。契内记载雷培华、雷根财有祖父遗下山场1处进行平分,双方拈阄分定后,按照拍约各管各业。
4.2 分山契的缮写特色。从文书缮写格式看,分山契常对所分山场的四至作全面而详细的描述。上述《蓝明旺同弟分山地合同》正文271字,其中山场四至内容多达185字;《雷培华兄弟山场拍约》正文233字,其中山场四至内容有105字,契文附注还有近50字的补充描述,可谓“浓墨重彩”。由此可以推知,在分山过程中能否真正做到“品搭均分”,首先必须弄清所分山场的方方面面。
相比较而言,分山契中对分山原则、过程、结果的表述,反而言简意赅。上述《蓝明旺同弟分山地合同》仅用“山地二家平分取箓竹木”一语带过,《雷培华兄弟山场拍约》用“兄弟二人议妥,爰邀房族亲戚登山踏明,划出山界四至,品搭均分,拈阄为定”等语说明分山过程,用“根财阄得本山四至内左边”一语说明分山结果。尽管分山过程和结果表述比较简单,但从契中所载山场四至之详情,可知立契之前已“踏明四界”、“立下界石”,分拍山场时只要分配均衡,就不会出现矛盾、争执。
5 便山契:便换双方力求方便管业、互惠互利
便山契,俗称“便山约”。检索其他地方的民间契约文书,未曾发现“便”字契。可见以“便”字命名的便山契、便山约为丽水畲族民间所独有。
5.1 “便”字的方言味。“便”,丽水畲族民间方言,与“换”同义,意为“调换”。便山契,就是为了将零散分布的山场凑整以求管理方便,双方自愿调换山场而形成的契约。
例如,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遂昌《蓝兴土与蓝良便山约》载:“立便山约人蓝兴土。所有祖遗山场一处,坐落大柘镇第十一保,土名金竹坑。其山四份合一并入蓝良为业,当日凭中断蓝良即将所有石岗山场并入蓝兴土为业。自便之后,各无反悔异言,此系两相情愿,凑成管理方便,整顿容易。恐口难凭,特立便字照执为据。”说明蓝兴土与蓝良为“管理方便、整顿容易”而自愿调换山场。
5.2 通过调换实现管业方便。畲民原先所置购的山地,由于置购渠道和方式不同,通常散落在乡间不同地方,势必需要奔走于各处山地进行劳作,影响劳动效率。在此情况下,丽水畲族民间常会出现“便山”现象,根据各自需要,寻找合适的对象,将山场进行调换。
其实,将山场与他人调换之后,多数情况下可以实现互惠互利,可谓“两全其美”。即使有些时候可能无法实现“双赢”,但提供调换之便,亦可成人之美。正因为“便”的种种好处,畲族民间便山行为时有出现。便山契层出不穷,充分说明了丽水畲族民间契约的“情理兼顾”特性。
6 送山契:印证丽水畲汉之间的友好往来
“先来为主,后来为客。”丽水本土的汉人喜把迁徙而来的畲民当成客人,畲族亦自称“山哈”(意为“山里客人”)。
6.1 赠与者乐善好施。清代至民国时期,浙江温州、金华等地时有发生山契纠纷,而丽水畲族民间山契中并无此类纠纷文书,说明丽水畲汉两族、畲民内部关系和谐。尤其是汉人自愿将山地送给畲民的善举,充分体现了赠山者的仁义、善良。例如,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丽水《周廷有送山契》,契内载周廷有“自愿将父手兴保民山一处……凭中立契送与蓝仁有、仁法、仁聪三兄为业”,并言明“愿送愿受,两家自心甘愿,永为蓝姓血业,亦无反悔异言”。
在田野调查中,笔者也曾发现浙江苍南、泰顺、平阳等地有“送卖契”,但细读契文,发现契约“徒有虚名”,实以“卖”、“当”等方式进行交易,而丽水畲族民间送山契,其“送”的意图和行为完全属实,可谓“名副其实”。
6.2 受赠者以礼相谢。收到赠地后,畲民常会以礼相谢。例如,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丽水《叶献琛坟地送契》载蓝炳贤受赠后“取出法币壹佰圆……以作茶礼之款”;同年遂昌《雷石孙送坟境契》载“外批酒礼国币壹佰柒拾圆”。虽然茶礼、酒礼金额都不大,却充分反映了畲民知恩图报,也说明丽水地区畲汉之间礼尚往来。
这种和谐、友好的局面,不仅与畲民“认表亲”习俗有密切关系,也与丽水汉族人民的质朴宽容、乐善好施有密切关系。例如,前文所述的山场交易,在凭中面断山价时,大多采用目测估算定价。假如不是“估缚”、“目值”,而是锱铢必较,其议价过程就可能变得剑拔弩张。而且,丽水畲族民间山契中还时常将山场交易价额换算成“食谷”等,采取“物物交换”方式,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紧张局面。据此可以推测,丽水畲族民间订立契约的氛围应是轻松、融洽的。
总而言之,丽水畲族民间契约在昔日乡村经济活动中发挥了稳定社会秩序等作用,我们应从中汲取有利于现代化建设的“精华”,深入体悟农耕文化的博大精深和劳动人民的勤劳智慧。
﹡本文系浙江省教育厅科研资助项目“丽水畲族民间契约文书的地域特色研究”(项目批准号:Y201329871)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吕立汉.丽水畲族古籍总目提要[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1:126~150.
[2]袁翔珠,马艺珊.论桂黔湘山区少数民族的“种树还山”制度[J].生态经济,2011(1):360~364.
(作者单位:浙江丽水学院 来稿日期:201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