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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一般法则”和“特殊性描述”辩证关系的地理教学思考

2014-01-13王向东袁孝亭

地理教学 2014年13期
关键词:特殊性认知结构特征

王向东 袁孝亭

(东北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24)

基于“一般法则”和“特殊性描述”辩证关系的地理教学思考

王向东 袁孝亭

(东北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24)

一、地理学中“一般法则”和“特殊性描述”带来的启示

美国地理学家哈特向在《地理学性质的透视》第十章“地理学企图建立科学法则还是描述个别事例”中系统地阐述了地理学中“一般法则”和“特殊性描述”的辩证关系。下面是节选的部分核心观点。

节选内容一:在当前地理工作者的思想之中,最令人困惑的问题似乎是:地理学是否“像其它科学”,能够发展“原理、规则和一般真理的知识”,从而进入科学之林,还是它的作用仅在描述无限数的、独一的地区?[1]

节选内容二:地理学关心理解无限数地方的变异性和相互关联性,而每个地方都由几乎无限数相互关联的因子的复合体组成,这个事实就迫使地理学必须建立一般概念和原理。

节选内容三:基础研究的目的是提供“基石”,使进一步进展成为可能,个别地区研究在主要程度上是终极产物,不管它们本身是如何重大或需要,它们通常不提供其它地区研究的基础,只有在得以建立一般概念和普遍原理的普遍性探讨中,我们才能进行基础研究。

节选内容四:一般法则和特殊描述之间的关系,组成了地理学密切的统一。

上述内容集中讨论了地理学的未来发展是“一般法则”还是“特殊性描述”,地理学中“一般法则”和“特殊性描述”的关系等问题。这不仅促进了我国地理学的发展,同时对地理教学也带来许多重要的思考。

启示一:地理教学中是否也有“一般法则”和“特殊性描述”?

启示二:地理教学中“一般法则”和“特殊性描述”的内涵是什么?有哪些内容可以作为“一般法则”?有哪些内容属于“特殊性描述”?

启示三:“特殊性描述”是地理教学的终极目标,而“一般法则”的归纳和完善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和基石。有哪些办法可以实现“一般法则”和“特殊性描述”的相互转换和辩证应用?

启示四:通常来说,“一般法则”和“特殊性描述”之间的辩证关系组成了地理教学内容的密切统一。

启示五:我们遇到的核心问题是,地理学中的“一般法则”如何转换成地理教学中的“一般法则”,亦或是其它领域的“一般法则”?

单之蔷在《国家地理》杂志中指出,地理学追求类似数学和物理学中那种普遍适用的一般法则,但地理学中的一般法则很少。对地理学家而言,发现一般法则是千载难逢的事。当把这个法则应用到南峰(南迦巴瓦峰,是中国西藏林芝地区最高的山,海拔7782米,高度排在世界最高峰行列的第28位)上时,会发现南峰的确不同寻常。[2]

实际上,在地理教学中的“一般法则”也是很少的,如果教师能够发现“一般法则”,并充分利用“一般法则”和“特殊性描述”之间的辩证关系,对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大有裨益。

二、地理教学中的“一般法则”和“特殊性描述”

1.地理教学中的“一般法则”

地理教学中的“一般法则”是指地理学的基本原理、规律、方法等内容,可以进一步的迁移转化和指导后续学习。它要具有科学性、普遍性、适用性和可迁移性的特点,可以是静态的知识以及知识结构,也可以是动态的认知结构和认知过程。也就是说,地理教学中的“一般法则”可能是教学内容,也可能是教学内容背后反映出的共性规律与方法、认知思路、解题规律等。

因此,笔者认为地理教学中“一般法则”可以是地理规律与原理,也可以是地理方法,也可以是某一类知识的认知过程、学科能力、教学视角,或者某一类题目的解题思路和解决方法。

表1 地理教学中的“一般法则”的例举

2.地理教学中的“特殊性描述”

地理教学中的“特殊性描述” 为“一般法则”下更具体、更细化的描画;更具个性的事物或特征。它要具有独特性、典型性、条理性和启发性的特点,可以是针对某一特定时空范围内地理规律、原理、方法、知识点等,也可以是教学视角和试题题目的具体描述。

3.地理教学中的“一般法则”和“特殊性描述”辩证关系的处理

地理教学中“一般法则”寓于“特殊性描述”之中,“特殊性描述”又受“一般法则”的制约,“一般法则”和“特殊性描述”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因此,可以这样理解,地理教学中的“特殊性描述”是“一般法则”的源泉和应用,而“一般法则”则是解决“特殊性描述”的方法和途径。

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更应高度关注“一般法则”的归纳与教学,要处理好“一般法则”与“特殊性描述”之间的辩证关系,要运用“一般法则”进行合乎逻辑的“特殊性描述”。实际上,这个过程是从特殊到一般,又从一般到特殊的过程,也就是归纳教学和演绎教学相结合的过程。

当前,地理教学中处理“一般法则”和“特殊性描述”的辩证关系时遇到的问题是:其一,大多地理教师不清楚“一般法则”的功能与价值,意识不到地理教学中应该去找“一般法则”;其二,弄不清“一般法则”的本质和核心,找不到“一般法则”;其三,由“一般法则”到“特殊性描述”的过程中,没有考虑到“一般法则”的区域性和动态性等属性特征,不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四,没有意识到由“一般法则”到“特殊性描述”是一个周而复始的教与学的过程,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终点。

三、地理教学中“一般法则”和“特殊性描述”的辩证运用

一般来说,地理教学中“一般法则”与“特殊性描述”的辩证应用大概可以分为四个步骤。第一,地理教师要注重归纳和梳理出“一般法则”,很多“一般法则”的得出是基于对“特殊性描述”的归纳和总结;第二,运用“一般法则”时要考虑到特定时空的独特性,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三,在此基础上,进行合乎逻辑的、专业的、科学的“特殊性描述”;第四,在反复“特殊性描述”的过程中,加深对“一般法则”的理解与认识,以便于更好地、更多地进行“特殊性描述”。

接下来,以“地形特征”为例来具体说明。下面是一道高考题,其中一问是描述图1所示区域的地形特征,这是题目提出的任务。

1.归纳和总结出地理教学中的“一般法则”

图1

大部分学生看到这样的题目往往会比较茫然,总在纠结于区域不熟悉(无轮廓、无定位参照)、信息太复杂。事实上,我们可以把其理解为是一种“特殊性描述”。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找到“一般法则”,对于本题而言就是关于地形特征的认知结构。初中阶段,学生已经学习了亚洲、北美洲、欧洲西部、黄土高原等地区的地形特征,具体如下。

上述每个地区的地形特征都只是一种“特殊性描述”,但我们可以通过这些“特殊性描述”发现和归纳出一些共性特征,即上述的地形特征是从哪几个角度进行阐述的。我们可以得到认识一个地区地形特征的视角,用一个联系框图的方式加以体现,这样就归纳出了地形特征的认知结构即“一般法则”(图2),也是解决上述高考题目即“特殊性描述”的基础之一。

图2 “一般法则(1)”——地形特征的认知结构

2.运用“一般法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运用地形特征的认知结构进行“特殊性描述”时,还会涉及到一个问题:怎么样选取和运用特定时空信息进行描述?这时,需要学生调动已有经验把图2转换成图3,即地形特征的判断依据,这是相对而言更下位的“一般法则”。

图3 “一般法则(2)”——地形特征的判断依据

如果运用图3解决问题,需要知道海拔高度大小及其变化、尺度、位置等信息。据题已知,图中包含村落、河流、小路的分布信息,以及沿AA′、BB′、CC′的河流横剖面图。这些信息至少说明:

——海拔高度。该区域大部分地区海拔高度在500米以内,小部分高于500米接近800米;

——海拔高度的变化趋势。该区域海拔高度由A→A′、B→B′、C→C′逐渐降低;

——相对高度。大约500米,河谷两侧有低山;

——尺度。由村落、小路等信息,可以判断这是一个小尺度区域;

——位置。无明确位置信息。

上述过程就是运用“一般法则”进行“特殊性描述”的过程,其核心是根据特定时空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进行合乎逻辑的、专业的、科学的“特殊性描述”

上面一步展现的是一个分析过程或者罗列一些数据或现象,并没能呈现出数据或现象背后的地理意义或结论。日常地理教学中,经常有学生在回答问题时只罗列数据或现象,并没有透过数据或现象看到问题的本质即地理意义。

综合上一步的分析结果,结合图2地形特征的认知结构,其特殊性描述应该是:

——种类。依据高度200~500米为丘陵,高于500米起伏较大为山脉,结论为:低山丘陵区;

——倾斜状况。由海拔高度变化趋势判断,结论为:西北高东北低;

——起伏状况。相对高度大约500米,河谷两侧有低山,结论为:起伏较大;

——空间分布与组合。小尺度区域看不到空间分布与组合的规律;

——特殊地形。无明确位置或其它信息,难以判断是否有特殊地形。

答案为:该区域属低山丘陵区、西北高东南低、起伏较大。

[1] 哈特向.地理学的透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2] 单之蔷.地理学家、摄影家与一座中国人都应该知道的山峰[J].中国国家地理,2012,(4):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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