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努力提高军校法律教育质量
2014-01-11尹丹阳王全达
●尹丹阳 王全达
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努力提高军校法律教育质量
●尹丹阳 王全达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项重要任务,其中在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这一项上,首次提出要“强化官兵法治理念和法治素养,把法律知识学习纳入军队院校教育体系、干部理论学习和部队教育训练体系,列为军队院校学员必修课和部队官兵必学必训内容”。这对军队法律教育既是新的发展机遇,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律教育是实现“奉法者强”的一个重要条件。军队院校作为军事人才培养主渠道,提高法律教育质量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
一、法律教育是依法治国方略实现的基础
依法治国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等几个方面。法律教育的目的之一就是树立全民的法治意识,为依法治国提供基础保证。长期受封建专制法制思想影响的中国民众,普遍缺乏现代法治理念,存在将自由等同于无政府主义、平等等同于平均主义、人权等同于个人主义等错误观念。民众自身法治理念不健全,就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只有全民都具有良好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使法治成为人民的信仰,人民才可能实现依法当家做主、依法监督权力的正当行使,才能保证权力不被滥用、人民权利不被践踏,法治才可能成为现实。
军队和军人是国家权力的重要执行者,也是国家利益的重要维护者;革命军人既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更是其中的先进分子。在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征途上,我军必须走在前列,军人理当成为楷模。军队院校的法律教育要为实现这一目标打好基础,为国家和军队培养出适应时代要求的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
二、我军院校法律教育现状和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军院校日益重视法律教育,为增强军事人才的法治理念和素养做出了显著成绩。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军现有的法律教育水平与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存在不少需要改进的问题。
一是法律教育目标定位较低。我军院校法律教育只是政工教学内容的一部分,只有极少数院校培养法律专业研究生,大部分院校的法律教育还停留在蜻蜓点水式的普法层次,仅仅将目标定位于培养学员遵纪守法的意识,没有充分认识到他们更应当是维护法纪、践行法治的先锋和模范,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实施者和推动者。
二是法律教育理念存在偏差。现有军队院校法律教育比较强调应用性而忽视理论性。在领导机关、部队和学员中存在着一种片面的认识,认为教员只要教学员“怎么做”即可,不用讲“为什么”。但是法治意识的树立,不是简单地了解如何做就能实现的,只有在理解基本的原理和理念之后,对法律有了足够的信赖才能达到“周公吐哺天下归心”的效果。同时,任何“管用的成果”都必须有理论的支撑,从马克思主义到凯恩斯经济学原理、公海自由原则等,无一不是“管用的成果”,也无一不是指导国际社会和国家实践的理论。简单强调对策性应用性教学研究,忽视基本理论的重要性,不利于学员切实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
三是对法律教育作用认识不足。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有些官兵存在“法律无用论”的错误观念,认为军队只要具有强大的军事实力即可,赢得战争根本不需要懂法律,使得法律教育在一些军队院校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然而,无论是从国家的发展战略、现代战争的发展趋势看,还是从公民权利义务的维护和军人职责使命的履行看,法律无不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外军院校早就认识到这一点,将法律教育列为各级院校的必修课,把军事法教学作为提高学员的推理能力、培养领导和指挥才能的重要手段,以使学员能够辨别和解决各种法律之间的冲突,学会维护社会秩序的方法和技能,从而更好地遵守法律,正确地维护自身权利。
四是法律教育体系设计粗放。树立民众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非朝夕可成。决策虽已作出,但真正的考验是在执行之中。军校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军,树立官兵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必须进行系统的法律教育,突出与国家和国防利益相关的法律知识,而不能停留在普法的层次。现有军校法律教育缺乏体系设计和全局观念,既不能区分专业性与普及性,也没有将法律教育和其他人文社科教育、军事实践有机结合起来,不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现代战争对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的要求。
三、深化军队院校法律教育改革的建议
提高军队院校法律教育质量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众多因素和环节。笔者认为,当前应着力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突破:
一要区分教学对象,系统设计教学内容。法律知识包罗万千,专业性强,如何在纷繁复杂的法律领域选择出适合军队院校教学的内容,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设计,既要符合军队院校自身特点,又要具有全局性战略眼光。军队院校除了讲授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应当讲授一般性法律知识。因为军队不是独立于社会之外的,军人也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无论是军队还是军人,只要在社会中活动,就要遵守和适用一般性法律;并且法治意识和思维的培养,在一定意义上是建立在对刑法、民法、诉讼法等一般性法律的掌握和信赖基础上的。同时,法律教学也不能满足于普法层面,而应区分专业性和普及性,根据授课对象设置教学的深度和广度。对士兵来说,了解一般法律知识达到自觉守法的程度即可;对初级指挥军官来说,还要能够依法管理部队,进行法制教育,解决简单涉法问题;对中高级指挥军官来说,则还需具备依法决策的能力。同时,应当区别军事干部、政工干部和技术干部,区别法律专业骨干和一般军官、士兵,区别军兵种特点和任务,根据需要设置教学内容。
二要紧贴职责使命,重点强化任务需要。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国际法作为国家间交流和沟通的规范,其作用十分重要,国家对国际法的尊重和执行情况,往往被视为检验一国是否是法治国家的标准之一。军队在境外遂行多样化军事行动中,对国际法的遵守和适用体现了一国法治发展的整体水平。《决定》提出“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近年来,随着我军保交护航、远洋演训、编队出访、联合军演等一系列涉外军事行动的展开,随着我东海防空识别区的设立,官兵对国际法掌握不足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缺乏在军事行动中临机处置涉及国际法问题的素质能力,在军事谈判、学术交流等活动中缺少懂国际法的专业人员,这既不利于国家利益的维护,也不利于国家形象的树立。因此,军队院校必须根据各自的特点,设置与本军兵种相关的国际法课程,既要培养国际法专业骨干,也要培养全体官兵的国际法意识和国际法视野。这既是对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的要求,更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要求。
三要调整教育理念,合理设置理论与应用比例。
《决定》指出要“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不是建立在对法条的单纯认知和对一般性涉法问题的解决上,而是建立在对法治的理解和信仰上,简单进行对策性法律教育和研究,既不能实现这一目的,也不能真正指导实践。因为,规则常变,法理恒在。只修“外功”,不懂“内功”,只能局限在见招拆招的层次,不能开创新天地,成就新事业。我们不能停留在“应对”和“批驳”外来的挑战上,而应该加强法律理论的创新研究,为自己的行动提出法理依据。为此,在教学中应转变单纯的应用型法律教育观念,将理论创新与应用研究并重,将一般性普及和对策性教学与法治意识树立并重,努力培养出既知法、守法、信法又懂得用法的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
【作者系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政治系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