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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顿背景下的“影子银行”应何去何从

2014-01-09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天津300201

产权导刊 2014年6期
关键词:影子银行影子规范

◎ 李 拉(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天津300201)

规范整顿背景下的“影子银行”应何去何从

◎ 李 拉(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天津300201)

“影子银行”一般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却行使商业银行之功能的机构,金融学概念来源于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后,其方式为银行贷款证券化信用的无限扩张,核心是将传统的银行信贷关系演变为隐藏在证券化中的信贷关系。此信贷关系表面上看极为类似传统银行,然而却是在没有传统银行组织机构的情况下行使传统银行的功能,如同一个影子银行体系。由于提出时间较短和划分标准不同,目前国际上对影子银行的界定仍未形成普遍共识。我国的影子银行更多是阐释一种规避监管的功能。2014年1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向相关部委和各省政府下发的名为《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107号文”),监管层加大力度规范整顿影子银行意在限制银行的表外业务扩张,抑制影子银行的不良发展,防止银行业发生系统性风险。然而规范整顿下的影子银行应如何改变业务模式,防范金融风险成为当下亟待研究的课题。

1 近年来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现状

1.1 我国影子银行包括哪些方面

当下,关于我国影子银行更多的是从职能和业务上来界定为“银行表外贷款及具备融资功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业务”,主要包括:一是属于银行表外的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同业代付、银行理财业务等;二是信托融资、券商资管业务、租赁、典当、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此类机构或产品主要特征就是具有信用中介职能,同时部分游离于监管之外。

1.2 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现状

我国政府于2009年下半年开始逐渐收缩银行信贷过度扩张。然而房地产市场是基于资金的大量投入才得以繁荣发展,央行货币政策在银行信贷审核环节严格把控,此举导致不同的金融机构采取不同的方式与工具将银行表内业务转移至表外。加之过高的通货膨胀导致严重的负利率,个人与企业大多不愿意将资金存入银行,纷纷采取其他投资渠道如银行理财、券商理财、保险保单、基金、股票等形式使资金增值,从而形成当前国内金融市场严重的“金融脱媒”。而中国影子银行就是金融脱媒体主要载体。

我国影子银行自2010年以来发展迅猛,在为实体经济提供融资支持的影子银行业务中其规模统计应包括委托贷款、民间借贷、融资类信托、银证合作理财、同业代付、银行理财投资非标部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公司本业之外的借贷、融资担保公司从事的超业务范围的借贷、典当等。据统计测算,2013年末国内影子银行的规模约为32.7万亿元。其中,委托贷款(8.3万亿元)、民间借贷(7.4万亿元)、融资类信托(5.8万亿元)、银证合作理财(4.6万亿元)占据了80%的影子银行规模。

2 近年来我国影子银行蓬勃兴起的原因

2.1 宏观政策变化导致银行绕开监管进行影子银行业务

2011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6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加大了对银行存贷比及日均存款的考核力度,银行投放规模受到严格限制。在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也离不开房地产市场。中央政府从2008年起开始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银行对于房地产商的贷款规模受到明显限制。房地产业调控等宏观政策变化引起了体外资金绕道进入。为绕开贷款规模限制,一些商业银行开发了许多面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信托产品,并开展了信贷资产转让、委托贷款等影子银行业务。

2.2 影子银行民间信贷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数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对GDP的贡献逾60%,对税收的贡献逾50%,提供了约80%和82%的城镇就业岗位和新产品开发,但银行仍常常以中小企业贷款监控成本高、风险大,而不愿放款。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更多时候是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子银行则弥补了传统银行的空缺,是我国以银行为本的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

2.3 正规金融领域利率管制使影子银行得以蓬勃发展

当前,我国正规金融领域利率受到了严格管制。然而在大量民间资金沉淀下民间借贷得以蓬勃发展。拆借是除购买资产外,资金寻求保值增值的最便捷途径。目前我国已形成金融的“双轨制”,大型国企通过低廉利率从银行获得贷款,中小企业则通过影子银行获得资金。正规金融领域利率管制使影子银行得以壮大发展。

3 我国影子银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规范整顿的必要性

3.1 我国影子银行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1 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机构并未针对其不透明性进行监管。由于我国影子银行并非银行类机构,因此其游移在政府对银行的严苛监管之外,其经营活动不公开、不透明,相对较于隐秘;其经营背后也没有类似传统银行拥有的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人等保护机制,潜在经营风险较大。另外,影子银行的产品结构设计相对复杂,这些金融衍生品交易大都在场外柜台交易市场进行,公开的、可以披露的信息很少。

3.1.2 我国影子银行存在高杠杆率风险。影子银行特有的业务模式使其具有高杠杆率特点。传统银行体系资金主要来源于存款,在留取一定存款准备金后再做贷款,以零售为主导,并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影子银行则有别于传统银行体系,其采取金融创新,突破了现有的银行监管制度与体系形成了一套高风险的运作方式,在短期内得以蓬勃发展。通过金融杠杆提高盈利能力尽管是金融机构获利的模式之一,但过高的杠杆率使得金融机构在面临重大的非预期损失时,负债与清偿能力低下,这使得此类金融机构因追求过高的杠杆率而酝酿出巨大的潜在风险。

3.1.3 我国影子银行存在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反作用或将给影子银行带来致命性风险,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又或将引发借款人的道德风险。由于投资者会对一些杠杆较高的金融产品有很大的需求以追求较高回报;另外,一些风险评级机构受到金融产品发行者的劝说,降低了评级要求,致使高杠杆的金融产品处于极高的风险中。而对于影子银行,由于货币流动性萎缩,本身就对流动性需求,市场信息和资产价格波动更加敏感,在市场出现危机时更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3.2 对我国影子银行规范整顿的必要性

3.2.1 影子银行目前尚属不规范的金融创新,亟需规范整顿。影子银行这一金融创新是建立在国内不完善的法律与监管框架基础上的,并不属于规范的金融创新。国内大量影子银行业务都包含于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中,目前影子银行业务仅以监管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为依据,由于受到《信托法》、《证券法》等基础法律体系改革滞后并不完善的影响,各类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结构并不清晰,继而导致监管真空。国内影子银行活动迅速扩张正是利用了我国法律和监管框架中的这一巨大漏洞。为避免此类风险我国必须加以规范整顿。

3.2.2 规范整顿可使影子银行类业务规避相关风险。“107号文件”指出,影子银行风险具有复杂性、隐蔽性、脆弱性、突发性和传染性,容易诱发系统性风险。尽管当前影子银行风险总体可控,但应未雨绸缪认真汲取总结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增强大局观意识与忧患意识。规范整顿影子银行可以在促进金融发展创新发挥影子银行积极作用的同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趋利避害,使影子银行健康有序发展。

4 我国影子银行规范整顿的对策建议

4.1 促进影子银行体系转型

首先,不能将影子银行视为“过街老鼠”,应当承认其存在价值以及起到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等问题的积极作用,应有步骤地将其纳入监管体系当中。另外,中小企业在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倾向于更灵活的影子融资的前提下,更应该规范化运作的前提下承认其存在的合法性,在监管下,让具有一定规模的影子银行与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合作,培育规范化的具有优势的信贷市场体系,从而促进影子银行体系转型。

4.2 加强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以提升影子银行的透明度

为了确保市场参与方的切身利益防范风险,应对影子银行实行严格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影子银行得以健康有序发展。另外,尽管信用评级机构对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不能因噎废食,仍然需要信用评级来加大信息披露并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为确保公信力,信用评级机构应加强公司治理,严格公司内部的评级程序,处理好潜在利益冲突并完善评级方法,替身评级水平,加强跟踪评级,另外相关监管部门也要将评级机构纳入监管范畴,对其评级方法与内部管理作出监管要求,问责不如实评级的机构,应设置相应的退出机制。

4.3 应加强完善影子银行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

我国金融基础法律框架改革的滞后是影子银行蓬勃发展与风险累积的主要原因。所以,政府应当尽快起草或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减少因监管漏洞或监管不当所引发的套利风险。

首先,应尽快对影子银行制定出一个具有一定高度且全面统一的法律体系,用来解决因当前法规缺失所导致的风险累积及传递。如应针对一些《银行法》、《信托法》等基础法律加以补充完善,并针对当年金融机构开展的理财、信托的资管业务指定相应法规,明确现有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原则。

其次,应尽快推出并完善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当前我国影子银行开展“类资产证券化”性质的业务存在巨大潜在风险主要因为是受限于政策难以按照标准化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运作。针对当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监管部门出台了一些规范政策,但在监管要求、税收机制及发行标准等方面并不完善,应尽快完善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来推动影子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再次,应尽快出台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保护借贷人权益。我国当前金融创新层见叠出,民间金融活动也十分活跃,相关部门应对已纳入我国立法部门计划的《放贷人条款》快速推进并完善,以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

最后,应加大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在当下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背景下,某类金融业务或产品通常涉及多个部门,易于产生监管部门之间的责任推卸情况,建议应尽快整合金融领域的各类投资者权益保护职能,成立独立的保护金融投资者权益机构,出台并完善相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对金融机构市场行为的监督与管控,从而降低相关风险。

影子银行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形态应当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明确界定,各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部门间协调,建立对影子银行的协同监管机制,制定相对统一的监管原则及标准,加大信息共享及协同监管力度,增强监管的有效性,防止出现监管的真空与重叠,以防范金融风险。另外,政府应在规范监管的同时鼓励通过影子银行等形式进行金融创新,加快金融市场良性有序发展,积极进行金融制度创新,为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需求与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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