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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应体现普惠价值

2014-01-09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天津300201

产权导刊 2014年6期
关键词:小贷普惠金融服务

◎ 路 鑫(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天津300201)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应体现普惠价值

◎ 路 鑫(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天津300201)

2013年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元年,互联网金融一词铺天盖地见诸于各种媒体,P2P业务的大规模兴起,比特币交易行情的火爆,腾讯与阿里巴巴两家互联网巨头的支付大战以及令传统金融机构感到威胁的余额宝等各类互联网金融产品与服务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让一向缺乏投资渠道的中国老百姓感到幸福来得太快的同时也不免有些眼花缭乱,而此时普惠金融也被越来越多地被提及。普惠金融一词源于2005年联合国小额信贷宣传活动,主要是指能有效、全方位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通俗地讲就是要使金融服务更接地气,企业无论大小、民众不分穷富,都应享受各种适合自己的金融服务,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应体现普惠价值。

1 需求创造市场,互联网金融的兴起

在互联网技术和传统金融业创新都并不发达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如此之快着实令人感到意外。由于传统金融行业创新动力不足,国内百姓可投资渠道少之又少,证券市场持续低迷,高收益产品都要求一定的投资门槛,大众理财只能通过银行存款或者理财产品的渠道,难以获得较高收益,众多投资者企盼更多收益好、门槛低的低风险产品出现。因此,随着信息通讯技术及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各类基于互联网进行的金融服务活动逐渐兴起,例如P2P网络小贷平台的兴起,余额宝资产规模的快速扩张,人们发现互联网金融逐渐改变了自己的生活方式,互联网金融实现了普惠金融的社会需求,因此得以在国内快速兴起,社会需求与技术发展缺一不可,互联网金融生逢其时,需求创造市场,科技改变生活。

2 明确发展方向,体现普惠价值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最终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金融服务业务,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区别较为明显。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可以归为三类:网络化小贷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以及各类金融服务平台,在金融服务过程中与传统金融行业形成互补。

2.1 网络小贷公司填补传统信贷业务市场空间

网络小贷公司与传统信贷业务都是金融媒介,网络小贷公司开展了大量小额贷款业务,与其说是打破传统金融制度的束缚,不如说网络小贷公司与传统金融行业相比,更专注于解决小微企业、社会弱势群体融资的问题,填补了传统信贷业务对小微企业信贷市场的空白。传统金融机构占据了国内绝大多数优质企业客户资源,基于自身体制以及对风险和信用判断的方式,注定很难真正实现为大多数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有调研指出,虽然近年来政府一直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但小微企业真正可以获得资金的仅占申请总数的1/4。因此,网络小贷公司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和条件,在弥补传统信贷业务不足的同时,切实拓宽了民间投资领域,是实实在在普惠金融的体现。

2.2 第三方支付公司有效提高传统金融支付手段的支付效率

第三方支付公司产生前,支付清算客户都是通过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进行联系,中央银行通过轧差进行清算,支付清算的效率较低。第三方支付公司出现后,通过其在多数商业银行开立的中间账户,代替客户与商业银行的联系,成为客户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支付清算对手方,实现了大量小额交易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轧差清算,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类似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功能,大大提高了支付清算的效率,体现出了第三方支付公司在对大量小额交易中的优势,降低了中央银行清算系统工作量,充分体现了普惠价值。

2.3 大数据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满足大众理财需求

提到大数据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人们熟悉的便是阿里巴巴集团。从淘宝到支付宝、阿里小贷、淘宝理财、手机支付、余额宝、招财宝的相继推出,其中关键的一环就是数据支持,基于大量的客户流量和交易数据建立信用体系,把数据分析、预测做到位,产品和服务才能顺畅进展下去。大数据的核心在于为客户挖掘数据中蕴藏的价值,例如余额宝产品,既满足了客户闲散资金的投资收益要求又保证了投资资金的高流动性,弥补传统金融服务之前的市场空白,促使更多金融机构重视活期存款客户的重要性,近期已有多家银行推出类似业务,余额宝类产品的出现,切实推动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其普惠价值不言而喻。

2014年将是互联网金融爆发式增长的一年,从上述互联网金融成功的例子中不难看出,与其说互联网金融将对传统金融行业带来极大冲击,不如说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更应定位于填补传统金融行业服务的空缺,构建中国特色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实现其真正的普惠价值。

3 行业监管逐渐清晰

近期有关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种声音频繁出现,国务院也表示近期要出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政策文件,未来P2P业务、类基金交易平台、支付结算都会有相应的监管机构来进行监管。但是P2P、类基金交易平台这样的业务都属于金融信息服务中介,很难以业务牌照限制该行业业务门槛,因此,一方面政府应鼓励支持该类业务的发展,另外一方面,难免会有各类鱼龙混杂的公司进入,出现违规现象扰乱市场,据统计,2013年倒闭的P2P公司超过80家,2014年初又有一批公司关门,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问题逐渐暴露出来。随着监管部门对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视,分类监管的思路已经越来越清晰,由央行牵头,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在内的多个部委正在加紧制定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办法。央行条法司还召集了涉足互联网金融的企业进行座谈,听取意见,未来监管办法将明确监管职责分工,初步确定银监会负责监管P2P行业,众筹模式、类基金业务由证监会监管,央行则负责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无独有偶,保监会在《关于规范人身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提出“咨询和销售人员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意味着客服也需要相应的资质才可以进行销售,保监会对加强互联网销售的监管意图明确。与此同时,银监会明确P2P平台“四个不能”,为其画出业务发展的红线,即“不能直接经手资金、不能担保、不能建立资金池、不能非法集资”,把此类业务机构模式明确定性为民间借贷的互联网信息和中介平台,并不实际参与交易的角色。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是有法可依的,对于网络化的非法集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有明确界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爆发式增长,大量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涌现,与所有新型行业一样,准入门槛缺乏、行业标准不统一、行业监管滞后的问题必然造成行业的野蛮生长,各类机构资质良莠不齐,随着监管部门对行业监管理解的深入,未来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逐渐明朗,监管底线、行业规范也越来越清晰。

4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识别

随着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兴起,普惠金融将更加贴近我们的生活,其一方面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的问题,另一方面解决了民众投资渠道少的现状,一举两得。百姓能享受到更多的金融服务固然是好事,不过由于缺乏金融投资知识,投资者如果不能识别资产风险,往往容易被表面的高收益所蒙蔽,忽视了该投资资金的投向与真正的用途,最终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投资者要加强学习,投资高收益产品前一定要做好风险识别的功课。

首先,要了解要参与产品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实力,注册资本、风控手段、经营年限、主营业务、平台业务总量等平台情况。对于平台的了解是投资产品的第一步,如果平台资质差,即使其设计的产品再合理合规,也不能保证其平台公信力,因为公信力还是考量投资产品参与平台的最重要因素。

其次,要深入了解参与产品的产品模式、交易结构、资产质量、还款来源、担保措施、资金使用方向等内容,若产品不能按期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时,产品后续如何处理等问题也要提前知晓。选择了一个可信的平台,再了解这些产品要素后,投资者就可以根据自身风险偏好,进一步选择心仪的投资产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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