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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要兑付的不止是钱

2014-01-08刘鹏

金融博览 2014年1期
关键词:储户信用社法定

刘鹏

1958年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存了26元钱,时隔55年后,这钱还取得出来么?已过世的存款人的家人认为这笔跨越半个世纪的存款,应该兑现,而且是本息一起;而当年的农信社已经改为农村商业银行,其负责人表示,这存款无法兑付。这是近日的一则新闻报道。

在笔者看来,如果存款是事实,无法兑付的回应明显是让人失望也违背基本常理和法理的。一者,我国自有储蓄机构和业务之后,就制定了“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法定储蓄政策,拒绝为储户兑付55年前的存款,明显违反甚至背离了这一基本政策。二者,从经济的角度看,如今的银行从当初的信用社改制而来,在继承了当初信用社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基础上,也有承担当初信用社的储户存款归还的义务。单纯只接受权利,而拒绝义务,明显不符合权责对等的原则,更不符合经济和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律。三者,从法律的角度讲,储户持有的55年前的存款单,明显是有效的法律凭证,不管金额多少,银行都必须依法给予兑付,因为这是银行无法否定与逃避的法定责任。

而这家农商行多次表示“这存款无法兑付”,其拒绝义务和责任的意识,明显是让人遗憾的。至于,“如果银行找他收取小额不动户管理费的话,他还要倒给银行不少钱”等说辞,更是让人寒心了。

就算是储户存了1毛钱,1分钱,银行也是有必要兑付的,何况是26元存了55年?拒绝兑付的银行,拒绝了客观要求,也推卸了自身的责任和担当,把自己推上了不讲诚信甚至不守法律规则的境地。银行遇到类似的事情,别只想着自身经济利益,别再让“无法兑付”、“你得倒贴我”这样霸气但无理的言辞再出现了!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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