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城镇化:内涵、要素与教育能为
2014-01-08邬志辉
邬志辉,姜 超
(东北师范大学 农村教育研究所,吉林 长春 130024)
中国的城镇化发展已经成为世界性问题。经济学诺贝尔奖获得者约瑟夫·斯蒂格里茨 (Joseph E.Stiglitz)曾指出:未来对世界经济起重大影响的两大因素是美国的高技术产业和当代中国的城镇化。2014年3月,国家颁布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 (2014-2020)》 (以下简称 《规划》)。 《规划》的出台将对我国现代化发展道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三农问题解决、区域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产生重大影响。与我国传统城镇化发展道路相比,新型城镇化在发展思路上明确提出了 “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①也有学者提出 “人的城镇化是新型城镇化的本质”。[1]那么,人的城镇化具有怎样的本质和具体内涵,人的城镇化的内容要素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以培养人作为质的规定性的教育,对人的城镇化目标实现,又能够发挥怎样的作用?从学理上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回答,既有助于城镇化目标的实现,也是教育学人对社会重大事件做出积极回应的时代责任。
一、城镇化问题聚焦到了 “人”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工业化进程加速,我国城镇化经历了一个起点低、速度快的发展过程。“1978-2013年,城镇常住人口从1.7亿人增加到7.3亿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从17.9%提升到53.7%,年均提高1.02个百分点。”另外,户籍人口统计口径的城镇化率大约36%,基本公共服务统计口径的城镇化率大约40%。也有学者提出:“中国城镇化调查数据显示,中国户籍城镇化率非常之低,非农户籍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仅为27.6%。”[2]总之,我国的城镇化当前进入了较为快速的发展时期。但是,由于对我国自然资源布局的基本特点、产业支撑就业的能力限度、农民工问题的长期复杂性等方面的认识不足;对世界城市化进程中经验吸取的不足;城镇化发展观缺乏科学性;城市发展和官员绩效考核的GDP导向的过度关联;分税制改革所导致的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对城镇化进程中必然涉及的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城乡发展一体化、土地城镇化、农民市民化等领域之间的关系的战略性认识不足;国家土地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标准对农民土地的补偿太低;对城市发展的规划不够系统和超前,以及规划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机制的缺乏等原因。使得我们的城镇化出现了很多问题,表现在城市自然资源承载力、“四化”发展速度与模式匹配、城市发展布局与发展模式不合理、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比较严重、城乡居民生活质量没有明显提升、“城市病”“农村病”问题突出等等。即我们的城镇化既是速度比较快的,也是问题比较多的。
从这些城镇化发展所带来的问题看,大多共同指向了城镇化发展中的 “人”的问题。这些 “人”主要包括城镇化发展中的各类发展主体和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以行政系统为主的政策制定主体和广大市民、城市农民工、农村农民等构成的直接利益相关者。从政策制定主体看,政策制定者所持有的政绩观、所持有的城镇化发展观以及对政策制定过程所坚持的政策原则等内容,无疑都会直接影响到城镇化发展同其他领域发展的关系,从而会影响政策的质量和执行效果。作为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政策出台过程对政策科学规律的遵守程度,对来自大学以及研究机构的专业人士的研究成果的吸纳和尊重程度,都会影响政策本身的质量。从利益相关者来看,人的城镇化从逻辑上和城乡居民关系来看具有多重关系形态。②目前,在顶层设计和现实层面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农民工与农村亲人之间的关系;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之间的关系;城市市民和农村农民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农民工与留在农村的亲人之间是一种“分离”关系。虽有很多农民进城务工、经商,但他们不是全家进城,而是一个人进城,这些农民工是城镇化的一部分,然而是不完全的一部分,因为不仅夫妻不在一起,而且孩子也不在一起,农村有很多 “留守儿童”,将来还会有很多 “留守父母”,这就会带来很多问题,也给城镇化蒙上了阴影。[1]另外,新生代农民工一般就是初中、高中或中专毕业,在年龄上还没有或刚刚达到成年,在心智方面和社会经验方面还非常欠缺,他们进城务工也存在同家人的情感分离问题。缺少了家人的沟通和关照,再加上同城市人交往的障碍,他们通常只有选择在虚拟世界作为沟通途径。“根据深圳市总工会统计,新生代农民工57.1%的业余生活是上网”,“一些年轻人一旦在现实生活中遭受挫折,就会在网络虚拟的世界中寻找慰藉和满足,有的甚至沉溺在电子游戏、色情网站中不能自拔”。[3]应该说产生这样问题的一个重要根源就是子女和家长被分离开来,家长无法监督和照顾子女。
城市农民工与城市原有居民之间具有 “隔离”关系。一方面城市居民需要农民工作为劳动力为城市建设、产业发展和城市繁荣奉献他们的青春。另一方面城市居民又对农民工在情感上不给予接纳甚至排斥。虽然,他们同处于同一城市,但是两类群体在价值、情感、行为等方面差异巨大,二者之间缺少实质性社会互动。农民工和所在城市的市民是基本按照两种文化模式生存的。农民工在城市当中只能享有那些最为基本的不具有任何排他性的公共服务,比如:广场、道路和免费的城市景观。而在那些具有排他性的领域,农民工则只能靠边站或者部分享有。比如: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服务。在某些大城市以及东部沿海地区的政府和居民都期望年轻的农民来打工,贡献青春和活力,年老的时候再回到中西部的农村去,一些学者也有这种想法,从无让农民工全家进入城市生活的准备。[1]正如有的学者通过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生活方式和社会身份研究之后所指出的:“尽管从农村到城市生活方式的转变丰富了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经历,有助于他们的人生成长,但双重身份结构的客观存在与逐渐增大的底层生活压力正迫使他们阶层属性逐步凝固化并且日渐远离城市生活的主流,成为现代城市社会中缺少归属感与身份模糊的尴尬群体。”[4]
城市市民和农村农民之间的关系具有 “断离”的特征。这也是我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带来负面后果。中央政府在1955年和1959年先后实行了经常性的、严格的户口登记制度,以及几乎完全制止农民流入城市的政策。自那时起一直到1979年,甚至可以说一直到今天,中国实行着比较严格的户籍制度。[5]这样的制度安排导致了中国的社会具有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好像在“两个社会”独立的生活着。特别是在1979年以前,农村地区的 “公社制度”和城市中 “单位制”将农村村民和城市市民基本限定在各自较小的 “共同体内”,基本不存在实质的城乡互动。1980年代,以农村土地制度为标志,农村地区部分社会精英首先富了起来,有人成了 “万元户”,过上了“小康生活”。之后,城市开始出现大量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虽然,从这个时期开始户籍制度有所松动,城乡之间开始略有互动。但是,到目前为止,由于城市地区在资源要素等方面的先发优势。使得城乡之间的发展差距逐渐拉大。“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和21世纪初期这种差距上升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最高峰。无论是人均收入还是人均消费,城市居民都大约是农村居民的4倍。根据有关专家分析,如果再加上各种福利和补贴,城市居民的收入大约是农村的7倍。”[5]所以,城市和农村在经济收入、社会福利、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方面具有十分明显的差距。很明显,城市居民在这种不公正的政策设计下享受了更多的改革开放成果,也因此在心理产生了相对于 “乡下人”的自我优越感。城市人和乡下人的关系也出现了明显的 “断裂”特征。
二、人的城镇化的内涵
人的城镇化是与物的城镇化对应的概念。物的城镇化是传统城镇化的主导模式,而人的城镇化是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核心。由于物的城镇化是以城市超常规扩张、环境超负荷破坏、社会和情感交往破裂等为特征的,是一种缺失了城镇主体 “人”的城镇化。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对城镇化本质误解的表现,实际城镇化的本质就是农民进城。[1]物的城镇化会带来城市的扩张,而城市扩张实际并不必然带来人口的增加,因为可能是 “空城”。也有学者认为我们的城镇化本该是同步转变的四个过程,但是现在我们是按照下列顺序独立转变的,即职业转移(离土不离乡)、地域转移 (离土也离乡)、社会转型 (身份转移)和角色转变 (质量的市民化),当前正处在第四个阶段。[6]因此,社会转型和角色转换成为了当前城镇化的核心,即人的社会身份和市民化角色的有质量的转化过程。
本文提出人的城镇化是以城乡居民身心全面发展为核心目标,以城乡共同精神作为根本价值取向,以农民工市民化为核心任务,以协调城乡居民利益难题为重要工作抓手,通过对城乡居民之间的经济、社会、行为和情感的整合,从而促进城乡居民共同和谐发展的过程。同传统城镇化对比而言,这一概念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新内涵。
第一,核心目标在城乡居民身心全面发展。传统城市化过程中,我们过多注重了城市市民的身心发展,而忽略了城市中农民工和农村村民的身心发展。而且,过去的发展过程中我们的发展是 “不全面”的发展,只注重物质层面的发展忽视了心理和情感层面的发展。新型城镇化提出以人为本,因此,必须以市民和农民的全面发展为本。共同考虑、共同设计市民和农民的发展战略,统筹安排公共资源,让市民和农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和基本社会服务。在物的城镇化过程中,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农民的利益,忽略了城乡居民的融合和深度互动问题,新型城镇化在内涵上首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政策回应。
第二,价值取向在于城乡共同精神。传统城镇化中,在价值取向上,我们只注重以理性、效率、统一性和基于契约的城市精神为主导。忽略了农村社会特别是我们中国农村社会中的生态、信任、共同体和基于盟约等宝贵的传统精神。传统城镇化中城市中存在情感沟通上的冷漠、人际交往上的怀疑、过度追求功利带来的生态破坏等等问题,正是农村精神中所具有的优势。因此,在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我们在注重城市精神的同时,还必须注重农村转移人口自身所具有的那些宝贵的 “农村精神”。只有以城乡共同精神为价值引领,才能得到市民和农民的共同认可,两种精神可以互相补充,在社会互动中发挥各自优势。一方面农村地区需要克服一些传统精神中的不利一面,以适应时代需要和发展趋势。另一方面城市发展也需要克服自身病态,从农村精神中得到启示。
第三,核心任务是农民工市民化。因为,城镇化的过程主要是农村转移劳动力转化为城市市民的过程。有质量的市民化过程应该包括职业、地域、身份、行为、角色、价值观、思维方式等方面的整体性转化过程。在传统城镇化过程中,我们只完成了这其中的一部分转换,主要是职业、地域方面的转换,这还只能是 “半市民化”的状态。 《规划》提出了2020年的城镇化水平的目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2个百分点左右,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人的城镇化关键在于身份、行为、角色等内在特质的转化。因此,从转化规模和转化内容的难度上来看,农民工的市民化问题成为人的城镇化的核心任务。
第四,主要工作抓手在于利益格局调整。在传统城镇化过程中,由于比较注重物质层面的城镇化,出现了环境、土地、产业关系、城市规划、公共服务分配等很多层面的问题。应该说这些问题的产生具有深刻的制度根源,即这些问题的产生归根结底是由于我们的制度设计导致。就人的城镇化而言,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利益调整:“原有市民和新市民利益关系、农民工与企业利益关系、流出地与流入地利益关系、中央与地方利益关系”。[7]这些利益关系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在我们的制度框架中 “嵌入”得很深。这些改革红利和利益格局的分配特征,已经在相关利益群体中形成了“利益惯性”。要想改变这些利益格局,或者重新制定利益分配的规则自然是相当困难。这也是 “要人口不要户口”、“要农民在城市奉献青春,还要求农民回农村养老”这种明显有失社会公正的观念存在重要根源。但是,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背景和顶层设计的新要求,使得我们必须直面现有的利益格局,必须从这里找到突破口,以此来作为重要的工作抓手。也就是说由于体制机制设计带来的问题,还必须依靠体制机制的改革来解决。特别是在我国现有国家管理模式下,如果想脱离行政规约机制,单独依靠市场机制、公民责任机制和道德自律机制,来解决利益格局的调整问题,在目前看来只能是一种美妙的 “乌托邦”。
第五,主要的转化机制是整合。传统城镇化我们过多强调的是 “分治”。是按照两种轨道来看待“城乡”关系的。城是城,乡是乡,分得非常清楚。更多关注的是二者的不同之处,而且过度强调这种不同之处的功能。很少看到彼此的相互依赖和共同之处。在经济资源领域 “城市获得”和 “乡村奉献”,在社会建设领域的 “城市繁华”和 “乡村凋弊”,在行为模式方面的 “城里人”和 “乡下人”,在情感特征方面的 “城市理性”和 “乡村淳朴”等等,我们能够看到诸多的二元对举概念。其实,在诸多二元对举概念中,我们可以发现很多都是可以优势互补而并非彼此对立。从农村具有的特殊优势来看,也是可以对城市产生补充性甚至重大基础性影响的。第一,人们最为基本的吃饭问题主要决定于农村。各种各样的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直接或间接决定了我们城市人的身体健康。第二,农村的田园风光、新鲜空气也是城市所欠缺的;第三,乡村居民之间基于 “盟约”的自然信任和互帮互助,也是城市人基于 “契约”的过度理性和相对冷漠所欠缺的。因此,在人的城镇化过程中,我们更应该强调寻求共同利益、发挥各自优势而建立整合机制,而不是过度强调差异。
三、人的城镇化要素
人的城镇化既是作为动词意义上的一个转化过程,更是一个名词意义上的性质特征。城镇化在内涵上既包含了农村富余人口从农村转移到城镇的“量”变化过程,更包含转移到城镇的人口的 “质”的变化过程。因此,人的城镇化是一个质与量统一的过程,是一个过程变化和性质定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以什么样的方式来 “化”,哪些内容的“化”应该成为最为基本的,“化”成什么样态和效果?这就涉及到人的城镇化的途径、要素和效果等基本学理问题。人的城镇化要素是指所有城镇化因素中的最为关键的因素。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一个概念或事件的因素当然是无限多,可以包括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两种基本类型,而且二者会根据条件变化而转变。当我们产生对一个问题的认识需要时,我们最想得到和了解的不是那些次要的、间接的因素,而是那些比较直接的、本质的和关键的因素,即要素。人的城镇化显然也可以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实践活动。笔者认为,人的城镇化要素应该包括物质资源城镇化、行为模式城镇化、生活方式城镇化、工作能力城镇化和观念意识城镇化五个具有内在关联的方面。
(一)物质资源城镇化——基础和前提
物质资源城镇化是人的城镇化的基础和前提。没有物质资源的城镇化就谈不上其它方面的人的城镇化,也就是谈不上是人的城镇化。物质资源作为人的城镇化的前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居住场所的城镇化。很多农民工租住在非常陈旧的城市老房屋内生活。有些房子已经存在电源线路、房屋结构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还有些农民工连租住场所都没有,只能睡在马路边、桥洞里。他们白天在辛苦的劳作,晚上没有休息的地方,处在与自我生命挣扎的状态。这群 “城里人”生活遭遇与城市中依靠他们的苦力建造起来各种豪华的、现代化的城市空间产品形成了鲜明对比。二是工资收入的城镇化。我国的城市农民工劳动市场具有 “次属劳动力市场、市场跨度大、循环流动、长期供大于求、市场不健全”等特征。[8]这样的劳动力市场不需要太高的专业技能水平和学历,一般是体力劳动,收入低于平均水平,工作环境较差。而且,由于农民工的就业市场跨度较大,使得很大比例的农民工都是跨越地级市、跨越省份流动,一般以春节、中秋节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时间段为标志,在打工城市和他们的农村老家之间循环流动,这又增加了他们的迁移成本。三是农民基本权益的城镇化。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用益物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是农民的三项核心利益。农民三项基本权利应该按照城乡一体的要求保护并发挥他们的权利。农民对自己的承包地应该拥有除了所有权以外的那些占有、使用、流转、承包经营等权利。教育农民利用宅基地用益物权进行财产抵押、担保、置换土地等方式进行权益管理。保障农民的集体经济,积极组织成员权利,使得农民能够按照以合法身份,进行抵押、有偿受益、推出、继承等权益管理活动。
(二)行为模式城镇化——重要标识
行为模式的城镇化是指个体在城镇化过程中在行为方式上由 “非城镇”特征的行为模式向 “城镇”行为模式的转化过程。这一过程中包括原有行为的调整变化过程,也包括新的行为模式的学习并固化的过程。行为模式的城镇化是人的城镇化的一个重要标识。人能否按照城镇化的行为模式来进行社会交往是衡量人是否达到城镇化的重要判断标准。那么,城镇化的行为模式具有怎样的特征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有两个方面:一是从实然的层面,对现实当中城镇人的行为模式进行观察、分类和提炼,从而给出城镇中人的行为模式类型和特征;二是从应然的层面,以正向价值规范的形式给出城镇化状态下人的理想行为模式。笔者将基于中国的人的城镇化问题中行为上的明显 “二元对举”特点,即城市居民行为模式和农民工行为模式,给出行为模式城镇化应该具备或者加强的两个特征:一是农民行为模式应提升文明性。城镇本应是文明的集中地区,是各种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集中表达。行为模式文明是人的城镇化的基本要求。现实当中农民工的某些行为模式经常遭人诟病,也正是这些行为模式与现代城市行为规范不符的表现。因此,农民工需要在吃饭、说话、穿着等日常行为中力求文明行事。二是市民行为模式应提升信任性。现代城镇的人口特征具有明显的 “异质性”,他们来自祖国的四面八方,在语言、教育背景、生活方式、宗教信仰等方面可能都具有较大差异。这种城镇人口的结构性、异质性,要求人们在交往过程中必须建立最为基本的信任。因为,城市的社会互动主要是基于理性、效率和正式契约,这与农村人的那种基于情感维度的信任机制完全不同,城市交往通常因为缺乏信任机制,需要较高的交往成本才能维系。
(三)生活方式城镇化——中心环节
针对农村人而言,生活方式的城镇化是乡村化的生活方式向城镇化的生活方式的转化过程。针对城镇人而言,生活方式的城镇化是指生活方式的“病态城镇化”向 “健康城镇化”转化的过程。对于物质资源城镇化和行为模式城镇化而言,生活方式的城镇化是二者的期待结果和目标。对于工作能力城镇化和观念意识城镇化而言,生活方式的城镇化又起到基础性的助推作用。因此,生活方式的城镇化在人的城镇化要素中处于中心地位。生活方式的形成同人的生产方式和社会活动性质密切关联。农业生产劳动是以 “自然时间”为主宰,城市工作是以 “人工时间”为主宰。③因此,农村的生活方式,在时间要求上不如城镇严格,在生活节奏上不如城市紧凑,在生活起居上相对规律,在饮食结构上相对自然生态,在生活内容安排上相对简单,在生活成本方面远远低于城镇,在生活地域跨度上要远远低于城镇。
农民工进城,在生活方式城镇化方面问题较多。他们一般生活在城市中的 “低等社区”,生活环境较差,服务设施不健全,并且与城镇居民少有互动。因此,他们虽然住在了城市,但是并没有融入城市,而是大多时间还是同他们在城里的这些“农村人的圈子”里交往。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新生代农民工的生活方式具有 ‘结晶化’的趋势”[9]他们的活动范围、生活环境、政治诉求、职业层级、兴趣特征、教育程度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同质化”特征。农民工 “为了在陌生的环境中立足和发展,他们会自发聚集,会以乡土文化为基础、以地缘亲缘为纽带、以聚居空间为载体,形成了与城市文化价值观念和行为习惯规范相隔离的亚文化。”[10]从他们这种生活的亚文化中,我们完全可以同城市居民区分开来。因此,生活方式的城镇化对于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以及城市农民工来说,都有很大的变化空间,也是面临较大挑战的一个现实问题和重要政策议题。
(四)工作能力城镇化——持续动力
工作能力的城镇化是指人的现有工作能力向城镇化状态所需要的工作能力的转化过程。如前所述,我国从农业、农村转移出来的剩余劳动力主要在城镇从事艰苦体力劳动,职业流动主要是在次级劳动力市场中完成,缺少专业技能,工资较低,工作环境差。考察其原因就是农民工群体比较缺少专业技能,只能从事简单体力劳动和简单服务性劳动,他们无法在劳动力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实现工作能力的城镇化,就是要根据农民工的基础条件,对农民工进行适当的教育培训,使他们能够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提高他们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能力,提升自己的劳动力价格,从而获得较高的工作收入。只有具有了这种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才可以在城市获得更好的生存发展机会,才可以长久、可持续地在城镇生活。针对职业发展方面的城镇化,《规划》中也明确提出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包括开展 “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和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社会公益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建设”等方面的专项工作。这对于打算在城市发展且有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农民工无疑是个利好。
(五)思想观念城镇化——引领
思想观念的城镇化是指人在城镇化过程中那些非城镇化的思想观念转化为城镇化的思想观念的过程。非城镇化的思想观念存在于城镇化过程的多类主体中。包括城镇化决策主体所持有的非城镇化思想观念,城市居民所持有的非城镇化思想观念,外来人口和农民工所持有的非城镇化思想观念。思想观念的城镇化意味着决策者要秉持现代城镇化决策理念,能够对城市发展与人的发展的关系给予预见性认识。本地市民要秉持 “他者性”观念,能够看到外来人口和农民工的处境根源和他们的特殊贡献与长处。外来人口要学会理解市民的现代思想、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那么,各类主体都应该秉持什么样的思想观念?
首先,决策者应该秉持空间生产公正理念。在城镇化过程中应该秉持空间生产的正义性,要克服资本的逐利本性在空间生产领域所带来的弊端。兼顾空间生产的效率和公平,让利益相关者公正参与空间生产的决策领域,并让全体利益相关者公正享受到空间生产的最终优秀成果。“市民化”现象中农民工和外来人口为何享受不到的那些排他性公共服务,依据是否合法、合理、合情?土地城镇化过程中 “征地价格”与 “拍卖价格”之间的剪刀差,谁是最终的受益者?④土地税收的 “三七开”中“七”是否按照规定,用到了耕地开发而使农民受益?实际上 “许多城市70%以上的城市建设资金来源于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地方政府预算外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却没有纳入公共财政管理框架。”[11]这些现象和问题都是决策者应该反复思考的重要问题,并成为先进城镇化思想观念形成的素材。
其次,市民应该持有包容的思想观念。要知道城市能够有今天发展绩效,是国家发展设计给予了倾斜的原因,因此没必要为自己是城市居民而感到过分自豪,更不能把这种自豪建立在同农村人的对比基础之上。反过来看,城市能够有今天这些发展后果,也是由于我们对农村发展忽略的结果,因此有必要重新认识城乡关系,特别是农村的价值。我们没能将双方的发展重点和节奏把握好,才会产生今天诸多的症结问题。这种人员流动的不平衡态势,从农村到城市,从小城市到大城市,从西部到东部,从经济贫困到经济富裕地区。在未来相当一段时期的城镇化过程中,也必然是一个常态,直到著名的美国城市地理学家诺瑟姆 (Ray M·Northam)那条逻辑斯蒂曲线上的第二个拐点出现之后。⑤在那个拐点到来之前,城市中都将会有更多的外来人口和农民工人,也许自己也会成为另一个城市的外来人口,这是现在的职业流动、产业布局、社会分工等特征所决定的。因此,包容的思想应该成为城市社会互动、人际交往的最为基本思想。
农民也应该包容和理解市民。市民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在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等方面确实比农民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农民应该承认城市为国家发展作出的这些重要贡献。对那些城市人呼吸不到新鲜空气、吃不到生态安全的产自农家菜园新鲜蔬菜、无法摆脱的快速化生活节奏、还有那些不愿意承受而又没有办法缓解的过度工作压力、基于功利和效率理性而建立起来的扭曲情感以及带来诸多紧张、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农村人也都应该给予一定的包容和理解,而不应该采取幸灾乐祸的心态。
三、教育能为
(一)基础教育能为——面向未来的人的城镇化
基础教育的重要功能是为人的将来发展奠定基础。基础教育要教给学生将来发展所需要的那些比较基础的观念、方法、能力、知识和健康。青少年儿童的城镇化是面向未来的城镇化。现实当中青少年儿童的城镇化集中体现于青少年儿童的城镇化教育当中。根据人的城镇化的基本内涵,我们应该在教育当中培养学生树立城乡共同体的基本思想。首先,城市和农村作为一个经济产业发展系统,城乡之间实际就是利益共同体。城乡之间应该共同把利益的互补性转化为发展的互助力,双方应该努力寻找那些利益共同点,促进彼此共同进步,共同创造财富。在中国社会中,农业的基础性地位永远不会动摇,因此必须在发展过程中平衡好产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其次,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整体上的地域性存在,城乡之间实际就是命运共同体。城市和乡村的命运是作为一个整体性的中华民族的共同命运。作为民族发展系统的两个部分,彼此的区别应该只是在发展方式、发展进度、功能类型等方面的差异,而不应是地位高低、性质好坏的差别。没有农村的更好发展,我们会面临生存安全和健康发展的危机。没有城市的更好发展,我们会面缺少发展效率的引擎。再次,城市和农村作为两个互补性发展系统,实际上就是责任的共同体。城市和农村应该彼此关照共同核心议题,为共同发展承担共同的责任。城市和农村的发展都是城市和农村的共同责任。当前阶段,我们在发展中出现了城市快于农村、优于农村的问题。农村的收入少、消费低,还存在着严重的贫困问题。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早在2002年就提出应该把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农村人口脱贫的重要新战略。他认为 “农村发展的核心是减少农村人口,所以应该重视劳动力的转移,发挥劳动力市场的作用。为了提高转移出来的农村劳动力适应新环境的能力,应该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农村人口的素质。”[12]因为只有农村人口减少了,才能使农民所持有的唯一资本即劳动力资本的价格成为稀缺性商品,从而提高劳动力的价格,使得农民的收入增加。在我国只有这部分处于社会底层的群体真正富余起来,才能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而当前我们的问题是社会阶层结构比例严重失调,贫富差距过于悬殊,城乡差别过大,整个社会结构呈现出倒 “丁”字形结构。[5]而且处于社会底层的群体正是这些农民和农民工人们。这会给社会发展特别是未来中国的城乡关系埋下很大隐患。因此,必须在基础教育中教育城市和农村的少年儿童,他们是将来发展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二)职业教育能为——基于职业发展的人的城镇化
职业教育作为与普通教育的对举类型,侧重于职业精神、职业内容、职业能力的培养。职业教育所培养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在劳动力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职业院校毕业生也是同我国当前的产业需求结合较为紧密的群体。职业院校毕业生大多在城镇就业,而且他们一般也期望长久定居于城镇,成为我国城镇居民的一部分。2014年3月17日,著名社会学者李强教授在接受中国教育报记者采访时就提出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发展,产生了大量新的就业方向、就业岗位和用工需求,尤其是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急需大批适应新的就业方向、就业岗位、就业能力的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这就需要在政策导向上,向技能型、操作型人才倾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2]因此,职业教育的发展应当定位准确,大胆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将社会需求、学生基础、专业特征、师资基础和办学资源等要素很好地整合到人才模式当中去。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制定,需要大胆创新,侧重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在教育环节、课程安排和实践教学改革方面大胆探索。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需要对行业领域内产业发展趋势和岗位群新特征进行预测和研究,基于这些新需求来综合设计人才培养模式。在改革过程中,兼顾当下迫切需求与未来发展趋势,兼顾当前学生就业与将来的职业长期发展。最终使得职业院校毕业生能够在城镇更好地生活、更好地工作。
(三)继续教育能为——基于焦点问题解决的人的城镇化
农民工市民化是当前城镇化的核心任务和焦点问题。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是生活、工作在城市中的 “农民”,这是一种非常尴尬的双重身份。城市中的农民工存在两种类型,一种是来自农村地区的进城工作的农民工。在20世纪,80年代进城的称之为第一代农民工,90年代以后进城的称之为新生代农民工,我们称之为农村农民工。另一种是由于城市扩张而将原本属于农村的地域纳入到城市市区的 “城中村”中的农民工,我们称之为城市农民工。农村农民工与城市农民工具有很大差异。农村农民工并不具备城市农民工的那种经济资源补偿优势、基于宗族家族的自我管理能力和相对独立又可以较好地嵌入到城市中的稳定的特色生活方式。有学者将这种 “城中村”称之为 “城市村社共同体”。[13]农村农民工群体显然不具备这些特征和优势。他们在城市中遇到的最大也是最为紧迫的问题是就业。因此,继续教育应该基于不同类型的农民工在职业技能培训方面进行合理设计。帮助他们提高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为此建议,第一,政府应该在培训制度设计上发挥作用。对农民工培训进行规划、指导,采用购买培训服务、委托培训等方式对农民工进行培训。第二,在经费安排上可以建立分担机制。建立政府、用工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的分担机制。按照比例来承担费用,以政府经费为引导,以用工单位经费为主导,以员工个人承担部分成本为补充。第三,建立农民工网上学习平台。有调查显示服务业中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生活主要是 “工作、上网、再学习”。[4]通过网络学习平台,那些有学习意愿的农民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有选择地学习工作生活当中所需要的知识。
(四)高等教育能为——管理咨询
人的城镇化是个系统工程。至少涉及到城镇化过程中环境、资源、土地、城市建设等偏自然科学领域的问题,还涉及到社会规划、产业布局、工作就业、社区管理、社会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问题,以及社会心理、城乡文化精神、社会交往等人文心理领域的问题。高等教育特别是重点大学的重点学科、重点研究基地等学术平台,集聚了诸多专家学者,他们具有成为国家智库的条件。他们可以为人的城镇化发展问题进行深入的学理分析和广泛的实际调查,从而为人的城镇化的政策设计提供具有前瞻性的、宽视野的、具体化的、有针对性的研究报告以及管理咨询建议书。国家可以采取项目招标以及委托研究等形式提出重大需求,引导学术研究方向与国家重大需求相关联。学者们也应该主动捕捉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做一些探索性的预测研究。这样可以更好地实现政府和大学的互动。这种互动既是大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职能的体现,也是现代公共管理决策规律的要求。
四、结语
人的城镇化是一个复杂的变化过程或者将要达到的一个状态。在这一过程或者状态下,作为个体的人和作为整体的人,不但要发生职业性质、职业空间、职业能力等深刻变化,更需要在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等方面发生重大调整,以适应或者主动创造这个人们赖以存在的社会需求。基于我们中华民族的农业文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当前城镇化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认为人的城镇化在发展目标、价值取向、核心任务、工作抓手和转化机制等方面具有特殊内涵。从这些内涵中我们解读出人的城镇化主要包括物质、行为、生活、工作和观念五个层面的要素,这几个要素是具有内在关联的整体。这些内容的转化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教育对于这些转化能发挥重要作用。正如亚里士多德曾说 “城邦应该是许多分子的集合,唯有教育才能使它成为团体而达成统一。”[14]在人的城镇化过程中,我们可以充分发挥教育的功能,既可以将教育视为人的城镇化的 “手段”来促进人的转化,也可以将人的城镇化视为教育的 “目标”来调整教育要素变革。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都能够发展特殊优势,以助推人的城镇化目标的实现。
如果将人的城镇化作为一个系统现象来思考,我们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必须留有一定的批判空间:第一,人的城镇化涉及的转变主体不仅仅包括农民工,还包括行政管理主体和市民。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这些利益主体是作为一个 “关系性存在”而运行的,即决策主体、城市普通人、农民工、农民等彼此都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互为补充的复杂关系。因此,不能只强调农民工的转化,还要强调管理者和市民的转化。第二,需要采用建设性而非“牢骚式”的战略范式来整合城乡共同优质精神。人的城镇化过程不能站在城市的立场只挑 “乡村病”,也不能只站在乡村的立场,咬住 “城市病”不放并任意夸大。而应该采取相反的思路,多挖掘城市在理性主导、效率逻辑、契约交往、文明创新等方面的优势。当然,当前更为重要的是要挖掘农村地区有关生态生活、朴素交往、信任机制、共同体力量、乡村文化等具有中国特色的 “农村精神”。
图1 关于城市化发展阶段的诺瑟姆曲线
[注 释]
① 文中使用双引号引用且没有标明出处的内容,均引自《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 (2014-2020)》。
② 从逻辑层面和城乡关系来看,主要有六类城乡居民类型:城市原有市民 (城市市民)、源自农村市民化了的市民 (农村市民)、源自农村没有市民化的市民 (城市农民)、在农村从事非农业劳动的农民 (农村非农民)、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 (一般农民)和没有任何工作的农民 (无业农民),他们之间总计有15种关系样态。
③ 在乡村,“自然时间”是主宰,像黑夜、像四季、像节气,今年和去年相似,前年和十年前相似。在城市里则是 “人工时间”主宰。灯光与窗帘,就改变了黑夜的绝对性,日可以做夜,夜可以做日。冷气与暖气,就改变了季节的绝对性。转引自马晓强等 《论自然经济城市人、计划经济城市人和市场经济城市人》,《经济评论》,2006年第2期,第36页。
④ 按照 《国家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最高只有年均产值的15~16倍。低价征得土地,再以市场价格出让,政府获得巨额土地租金。以黑龙江省笔者的家乡为例,2013年,一亩普通农田种玉米,亩产大约1400斤,秋季湿粮每市斤大约0.75元,亩产值为1050元。按16倍的补偿来计算,只有16800元。按照现在的政策,一亩农田农民拿了16800元从此没了土地。
⑤ 1975年,诺瑟姆研究了世界各国的城市化轨迹问题,提出了著名的诺瑟姆曲线,即一条近似拉平的S形状的劳吉斯蒂 (Logistic)曲线 (如图1)。将城市化的趋势分为三个阶段:初期阶段 (城市化率30%以下)、中期阶段 (城市化率30%到70%之间)和后期阶段 (城市化率70%到90%之间)。三个阶段的变化趋势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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