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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构思

2014-01-06鞠玫

商品与质量·消费研究 2013年11期
关键词:政策性渔业渔船

鞠玫

根据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的请示》和《辽宁省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精神,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厅领导指示,我们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讨论,海洋渔业系统的全体干部职工、全省从事渔业生产的广大渔民都非常高兴,十分拥护和支持。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的具体步骤,也是广大渔民盼望多年的心愿。就《试点方案》谈谈渔业保险的想法和建议。

一、试点工作除地区外,应增加行业保险试点(渔业保险试点)

从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的请示》和《辽宁省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文件看,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连续出台的4个1号文件的决心很大,政策性保险试点总体目标、组织机构、试点地区、实施办法已形成,涉足农业的各方面的行业政策性保险。在学习讨论中,大家认为除试点地区外,应先在农业生产比重大、面宽、人员较多、风险大的海洋渔业进行试点。

(一)我省海洋渔业的自然情况

我省是一个渔业大省,海洋渔业涉足于六个沿海市,20个县(市、区),111个渔业乡(镇),373个渔业村,东起鸭绿江口,西至山海关,海岸线长2920公里。全省拥有大小各类渔港(包括自然港湾)360余座,各类渔业船舶3.6万余艘,总功率达120万余千瓦。其中捕捞渔船2.2万余艘,功率100多万千瓦,从事渔业捕捞渔民30多万人,从事养殖业、水产品加工业的渔业人员有10多万人。

(二)海洋渔业是高风险行业,需要强有的保障体系支持

海洋渔业是世界上公认的高危性产业之一。根据统计,世界渔船船员的失踪、死亡率为80/10万人/年,根据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综合我国1993-2005年共12年的渔船船员死亡人数的数据分析,我国渔船船员死亡率约为140/10万人/年,与公众熟悉和公认的高危行业煤炭工业作业工人的死亡率107/10万人/年相比,尚要高出33/10万人/年;与另一高危行业建筑作业工人的死亡率4/10万人/年相比,更是高出35倍。我省地处北方,冬季生产时间长,气候异常、风浪大、寒冷气温低,渔民落水救助不及时就会死亡,所以,每年的事故多,死亡、失踪渔民年均160人左右、沉没渔船85艘,养殖业遭受自然灾害,经济损失年均5000—1亿元。每年渔业海损事故频发、损失惨重、渔民由于市场化经营政策,大多分散作业、海域不定、时间与作业方式各不相同,管理十分困难,渔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薄弱,渔民是“多年致富、一灾返贫”,有的家破人亡,特别是今年3月初的风暴潮给我省广大渔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海洋渔业经济损失达10多亿元。

这些重大事故经济损失迫切需要政府制定法律来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建立完善的渔业防灾减灾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渔民增收,有利于农业可持续稳定地增长,因此农业政策性保险迫在眉睫,渔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因先行。

二、渔业保险应列入政策性保险试点,渔民享受国家财政补贴

因为各种原因,海洋渔业安全事故和渔业高风险没有引起各级领导和核心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家对实施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和财政补贴未将渔业列入第一批,这让本来就困难的广大渔民失去了安全保障机会,我国沿海省、市十分重视渔业经济发展,非常关心渔业安全与渔民保险问题,几年前南方各省、市就组织实施渔业行业互助保险政策,并由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渔业管理条例》明文规定渔民保险:“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资金,建立渔船海上救助专项资金,用于渔业船舶海上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当地渔业生产者建立非商业性渔业互助保障组织,鼓励渔业生产者对船舶、船员或者养殖水产品进行非商业性互保;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为海上从业人员办理人身保险”。确保渔民生命财产保险政策得以落实,政府出台政策支持渔业保险,并强制渔民保险,成立渔业互保协会,让辖区渔民必须参加渔业互保,使渔业保险统一管理,规范化运作,《渔业管理条例》强调只有参加渔业互助保险的渔民才可享受政策性保险财政补贴费。我省这次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应将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纳入政策性保险试点计划,在省海洋与渔业厅领导的支持下,辽宁渔港监督局对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进行了长时间的调研并实施渔业互助保险工作达13年,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省渔港监督局对渔业保险进行了可行性实践,对我省渔业安全保障起到了重要作用,解决了渔业安全事故困扰各级政府的难题,补偿参保渔民海损事故中的经济损失,所以农业政策性保险补贴应增加渔业试点,渔业风险大,事故率高,渔民所拥有渔船是他们所有的家庭财产,渔民应该享受国家和省政府的政策性保险财政补贴。

三、渔业互保实施多年,盼政府给政策支持、财政补贴

党的十六大三中全会作出了“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决议,这为全国海洋渔业互助保险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重要机遇。2004年起,省海洋与渔业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议》精神,着手开展农业保险试点调研工作,与各市海洋与渔业局一起进行实践和探索,经过深入细致的工作,起草了《关于探索建立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的研究报告》。《报告》对建立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以及可行性进行了探研,对建立和试行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发展模式、法规政策和实施方案进行了规划,对建立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的措施提出了建议,为我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开展作准备。

(一)我省渔业互保机构设置

我省渔业互保机构也不同于兄弟省市,1995年在省渔港监督局设立渔业互保办事处,沿海六市设立渔业互保代办处,各市县区设立渔业互保营业部,全省共有36个渔业互保机构,业务上统属于中国渔业互助保险协会管理。省互保办事处工作人员有7名同志,分担互保业务工作的有5名,有2名同志专管互保财务,各市设互保代办处主任、副主任和互保业务专干各1名,各县、市、区设互保营业部主任和互保专干,各渔港督站设互保业务员1—2名。各级互保组织、机构健全,制定了完整的渔业互保操作规程,展业与理赔业务开展的比较顺利,我们的工作得到了渔民的认同和支持。

(二)我省渔业互保实际工作请况

1995年我省开展渔业互保工作步履艰难,因没有将渔业保险纳入法律保障,政策性支持,渔民对自身所从事的渔业生产发生的渔业安全事故不足以引起重视,认为从事渔业生产,风险高,事故多是正常的现象。省渔业互保工作始于1995年,当年做几百万元保费,参保渔民几百人,渔船100多艘,发展到现在每年收取保费2500多万元,承保渔船2000多艘,吸收入保渔民40000多名,开展险种主要有:雇主责任险、雇主意外伤残险、意外医疗险、渔船全损和综合险等。互保业务网点遍布全省沿海市县区各重要渔业港口,实施24小时为渔民群众提供渔业互助保险服务。

1995年—1999年是我省互保工作起步摸索时期,从2000年始渔业互助保险工作才进入发展阶段,但来自渔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压力和政府相关部门的阻力较大。小型的、木质的、陈旧的渔船事故率高,而且无人问及保险,这部分渔民占我省渔船总数的75%,发生沉没渔船与死亡渔民比例高;商业保险公司抛弃事故率高、赔偿损失大的业务,抢占大马力的、钢质的、新造渔船保险市场。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是直属于农业部领导的全国范围内渔船船东自愿组成,实施渔业互助保险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全国各省都组建了渔业互助保险协会,专门从事渔业及与渔业相关的保险业务,协会为渔业安全事故中受损渔民提供互助保险赔偿,提高会员的防灾、抗灾能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健康发展。

(三)省海洋与渔业厅是政策性渔业互保试点的组织和实施者

我省渔业互保工作成绩足以证明,渔业互助保险利国利民。辽宁渔船船东互保成立13年来,组织了40多万渔民,2万多艘渔船参加渔业互保,互保展业总额达1.5亿多元,为渔民提供100多亿元的风险保障,共赔付会员8500多万元的风险保障金,及时帮助受损渔民恢复生产,组织渔民进行安全驾驶、海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提高会员的防灾抗灾能力,促进全省渔业生产健康发展,现在中央1号文件明示农业政策性保险,国家给予农民保险以财政补贴,广大渔民多年盼望省政府给渔民政策性渔业保险支持,并以财政补贴,希望以渔业保险有专门机构来做。渔业生是一个特殊行业,由渔业管理部门专职做有利于渔业安全管理。渔业互助保险是有效地改变当前广大个体渔民在自然灾害面前势单力薄状况的一个有力举措,减轻了各级政府的负担,做到了“为广大渔民解难,为地方政府分忧”。“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要坚持从我省实情出发,近期应立足于开展以补偿自然灾害损失、提高渔民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为主的“渔业互助”保险试点,保险模式选择应因地制宜。在试点基础上,选择适合辽宁省的“渔业互助”保险经营模式,进行区域性或全省性推广,逐步构建完善的“渔业互助”保险体系。

(1)成立由省厅以上分管领导挂帅的专职协调小组

建立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实现对“渔业互助”保险风险长期有效防范,靠单一部门难以有所作为的防灾减灾目标。因此,建议成立“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协调小组,由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和财政金融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政府各相关单位等参加。

(2)省厅及渔港监督局进行渔业互保事务性工作

“渔业互助”保险是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具体业务的地域性较强,充分发挥专业职能部门作用,让有经验的渔业互保协会组织协助政府来完成事务性工作,可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增强实施“渔业互助”保险措施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省海洋与渔业厅及所属渔港监督机构是政策性渔业互保试点的组织和实施者,由渔业主管机关组织实施渔业互助保险。在开展试点时,可以请有能力、有经验、有意愿参与我省“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为我省渔业互助保险工作服务,渔业保险事务性工作仍由辽宁渔监局及渔船船东互保办事处负责。

(3)明确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业务范围

我省“渔业互助”保险保障范围,应立足于覆盖分布范围广、产量大,与渔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涉渔产品或产业,具体可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全省从事渔业生产的渔民及所有渔船;二是渔业水产品加工业;三是其他符合渔业产业发展方向和结构调整要求的养殖业。其他“渔业互助”保险项目则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发展。在保障水平上,应考虑政府财政以及渔民和渔业企业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由渔业主管机关和政府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要根据省政府关于《辽宁省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工作精神,争取早日建立健全“以渔船船东互助保障为基础、国家立法保障、政府政策性支持、财政适度补贴、协会组织运作、渔民广泛参与”的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为广大渔民群众提供更广泛、更优质的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服务。无论是互保协会的现有基础,还是中央、地方有关政府部门对发展渔业保险的积极态度和具体措施,都使农业保险,渔业先行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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