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诈骗,洛宁警方为何立案五年未果?
2014-01-06郑晓伟
郑晓伟
2014年元旦到来之际,在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城区一户居民家中,现年58岁的卫友民却度日如年如坐针毡,满头的白发与他实际年龄明显不符。
时光已经过去5个年头,除了被法院追回的部分被骗款外,心力交瘁的他仍然在苦苦等待,因为接到报警的洛宁县公安局和接到举报的洛宁县人民检察院,至今没能给他一个关于案件进展的准确回复。
卫友民知道,等待是痛苦的,最主要的是他不知道这种漫漫无期的等待还要持续多久。但他无法理解的是,简单的案情已经被法院判决书界定过法律责任,公安局立案时间居然长达5年之久,竟然还没有侦查清楚,今后还要查多久。他更加无法相信的是洛宁县人民检察院,负有监督职责该学位对于相关人员失职、渎职的举报,要等到什么时间才能进入司法程序。
轻信惹祸,合法生产竟成“非法开采”
2008年4月下旬,初夏的豫西南地区乍暖还寒,内乡县银海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海公司”)委托经营人卫友民正在清点开采出来的铜矿石,经营半年,他们准备将矿石交运已经付过款的江西客户。
正在这时,几名持内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证的人送来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矿:“未取得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立即停止采矿、施工行为,并处罚金30000元。”
面对加盖鲜红印章的处罚决定书,卫友民一下子懵了,他弄不清楚,已经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书的铜矿,怎么突然就成“非法开采”的了呢?
时年53岁的卫友民,出生于洛阳市洛宁县一个普通农家,富有商业经营才能的他先后承包过苹果园、开过石材矿。通过多年的打拼,他积累了一定的资产,在不大的洛宁县城,是数得着的名人。
2007年10月初,洛宁县的贺应涛主动找到卫友民,称内乡县银海矿业有限公司原因可以委托经营。得知该公司主要开采铜矿石,市场供不应求,卫友民与贺一起赶到了南阳市——银海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勘查院(以下简称“勘查院”)。
在勘查院办公室,时任院长朱光彬、常务副院长兼银海公司董事长马庚杰等人对于他们的到来,表示出了极大的热情。勘查院系省直单位下属,规定只能与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似乎早有准备的贺应涛满口答应,称可以用河南省中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实业”)名义办理相关手续。
2007年12月20日卫友民持与中基实业的委托授权书,与银海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合同。接着,贺应涛又与卫友民签订了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股份持有和分红比例。
签订合同之后,卫友民如约先后向勘查院银行账号汇款300万元,并向贺应涛个人账号汇款340万元,作为中基实业的中介费用。
获得委托经营管理权之后,卫友民紧锣密鼓开始购买设备、架设线路、组织人力,风风火火地生产起来。仅仅半年时间,卫友民先后投入上千万元,开采出来的铜矿石堆积起来如同小山似的。闻讯而来的江西客商在当地交了数百万订金,要求包销全部铜矿石,声称开采多少收够多少。没想到突如其来的变故,将原本阳光灿烂的投资项目,推下了幽暗阴冷的深渊。
还没等卫友民明白过来是何缘故,他又接到了内乡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擅自在板场乡青风崖处开采铜矿”。处罚决定书要求:“一、立即停止违法采矿活动。二、没收违法采出的矿石1000吨。三、处以5万元罚款。”
面对两家主管部门下达的处罚决定书,卫友民坐不住了,经过与贺应涛和银海公司以及勘查院相关负责人联系,他们都信誓旦旦地称手续合法,然而,现实情况让卫友民开始担心起来。
雾里看花,无辜商人掉进连环骗局
自从获得银海公司委托经营许可后,得到“中介费”的贺应涛就再也没有露过面,那时的卫友民还误认为对方信赖自己,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然而,接到处罚决定书,承诺“合作经营”的贺应涛只是在电话中“解释”经营手续没有,始终不肯出面协调。后来,卫友民催促多了,贺应涛居然连电话也不接了。
无奈之下,卫友民只得辗转相关部门,查询银海公司的相关手续。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现实情况证明,所谓的“委托管理”,竟然是一场彻头彻尾的连环骗局。
在一份加盖南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章的《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合格证》上面,银海公司生产有效期为2003年10月到2006年10月,不仅如此,该证还规定:“限在本有效期内办理采矿许可证,否则逾期不再延续”。然而,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时间为2007年12月20日。该证件表明,银海公司持失效的证件,对外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这显然是一种欺诈行为。
在一份《河南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表》上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银海公司的备案意见第二条要求:“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之前不允许从事任何挖矿、施工及生产活动,内乡县安监局负责并督促有关部门及当地乡镇政府加强日常监管。”该备案表落款日期为2007年9月25日,时间同样在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之前。
在河南省环保局存档的一份《河南省内乡银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板厂铜矿6万吨/年铜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显示(豫环审2008年32号),该文件落款日期为2008年1月31日,基中第六项强调:“该项目只有采矿部分内容,按照‘采选配套的要求,须建设与采矿规模相匹配的选矿设施或者在经依法审批的选矿企业合作。你公司不得将所采矿石出售给非法选矿企业自理;自建选厂另行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这些批复文件,卫友民发现,银海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选矿属于未经环评区域。一旦开采,就会违法,同样受到处罚。
采访中,卫友民告诉记者:“2007年12月20日,勘查院利用其在银海公司中的控股人地位和其副院长马庚杰兼银海公司董事长的便利条件,与贺应涛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然后,贺应涛与我签订合作协议,前提条件是给勘查院账户汇入300万元,并给贺应涛支付340万元的中介费交中基公司。我如约汇款后,进入该矿山开始经营之后,才发现该矿山没有合法手续,且矿体已经采空,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对该矿进行罚款和查封。所有这一切,完全是贺应涛等人隐瞒真相造成的。endprint
一份又一份证据摆在面前,卫友民痛心疾首,他已经投入的1000多万元,眼看就要打了水漂。在联系不到贺应涛的情况下,卫友民只身前往银海公司及上级主管单位勘查院讨要说法。然而,对方矢口否认存在欺诈行为,拒绝退还收到300万元的委托管理费用。
情急之下,卫友民向洛宁县公安局报了案,称贺应涛涉嫌巨额经济诈骗犯罪。警方审查报案材料,认定贺应涛涉嫌诈骗犯罪,经过周密侦查,很快将其抓获归案。
等待案件进展是漫长的,当时的卫友民认为,贺应涛只是整个连环诈骗犯罪中的一环,勘查院、银海公司和中基实业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09年7月9日,卫友民又向洛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贺应涛及勘查院退回收取现金中的290万元,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009年12月31日,洛宁县人民法院下达判决,责令勘查院返还卫友民现金241667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勘查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30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状。
洛宁县、洛阳市法院一、二审案件期间,由于洛宁警方正在侦办案件,贺应涛尚在看守所羁押(后取保候审),只委托代理人出庭,卫友民没有对其提出刑事诉讼。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上认定:“……由于卫友民在一审宣判后未对贺应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出上诉,其行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故本院对贺应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再予以重新判决。”
虽然法院只是对民事部分进行了审判,但判决书就刑事部分,已经作出权威的司法解释。在卫友民看来,作为“中介费”汇入贺应涛个人账户的340万元,只要追查资金的流向,贺应涛及中基实业之间的猫腻自然真相大白。
然而,这些只是卫友民个人的推断,他无论如何也不会想到,事情竟然与他预料的大相径庭,而且,几乎到了无法收拾的地步。
特别追问,诈骗案为何久拖不结
由于铜矿被关闭,预收江西客商的定金也投入到了矿上,债务累累的卫友民无奈之下,只得将几间位于城区闹市的门面房贱卖还账。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家徒四壁的卫家人靠借贷生活,身心俱疲的一家人顿感度日如年。
官司胜诉之后,卫友民如数拿到应有补偿款,对于雪上加霜他们一家来说,算得上是一种安慰。然而,让他大为不解的是,接到报警后洛宁县公安局却迟迟没有消息。这时,一位在政法系统工作的朋友告诉他一个更坏的消息,贺应涛几个亲戚在公安局任职,已经取保候审,案件也停了下来,这更让他寝食难安。
一次次前往公安局催问,一次次失望而归,警方回答他的只有一句话——“案件正在侦查中”。然而,一晃就是5个年头过去,至今案件仍在“侦查中”!
据卫友民回忆说,2009年8月,洛宁县公安局报洛阳市公安局批准,对贺应涛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但没有对朱光彬、马庚杰、王振定的犯罪事实立案追究。即便如此,案件一拖就是4年有余,至今没有侦结。2011年12月,涉案的贺应涛猖狂至极,竟然带着警棍闯入卫友民家中,把卫友民痛打一顿,卫友民向洛宁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报案,一直没有得到处理。不仅如此,2012年2月,县公安局经侦队报请对贺应涛刑事拘留,把刑拘呈请表送法制科签署意见,局党委委员兼法制科科长陈凌明知贺应涛有罪,采取不在呈请表上签署意见的手段,以司法不作为、违法行使否决权,使有可能判处重罪的犯罪嫌疑人,多年得不到刑事追究。
为了尽快讨回损失,让不法之徒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卫友民向省市相关部门进行了求助。2012年10月,经洛阳市公安局长沈庆怀批示,洛宁县公安局这才成立了以副局长兼交警大队长任应礼为组长的专案组。如今,时间已经过去一年有余,却依然没有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据卫友民介绍,警方明知贺应涛有罪,应当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证据已经依法提取、查证核实、存档入卷的犯罪嫌疑人贺应涛予以刑事拘留,提请批准逮捕,却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相关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故意用司法不作为的形式,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已经涉嫌渎职犯罪。
2013年10月8日上午,记者经过大量调查,前往洛宁县公安局、检察院,提交了采访资料,要求对任应礼、陈凌进行采访,以便核实采访的情况。负责接待的该局副政委任安生答应当天下午进行安排,然而,10月10日傍晚,任安生电话得知记者已经返回郑州,称记者的采访不符合规定,需要到洛宁县委宣传部开具介绍信才能接受采访。对此,记者解释《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新闻记者证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安生辩称,县委宣传部开据介绍信是县里的规定,我们只听县委、县政府的。
2013年10月11日,在洛宁县公安局检察院核实稿件没有回复的情况下,《时代报告网》以《洛宁特大诈骗案:幕后“黑手”究竟是谁》为题进行了报道,多家网站纷纷转载,一时间舆论大哗。然而,洛宁县公安局、检察院却无动于衷。
2013年12月10日,记者再次前往洛宁县公安局进行追踪报道,该局宣传科张科长称需要向局长汇报。虽经记者多次催促并向洛宁县公安局长发短信说明采访事宜,但对方一直没有动静。多次催促之后,不知什么原因,张科长居然连手机也不接了!
在此期间,记者与洛宁县检察院取得了联系,希望采访卫友民举报洛宁县公安局相关人员涉嫌渎职的查处情况,同样吃了“闭门羹”。正在外面推销报刊的该院宣传科郭科长称,记者需要经洛宁县委宣传部同意他们才能接受采访。在洛宁县委宣传部新闻科,赵科长电话通知郭科长已经核实过记者的证件,可以接受采访,郭科长又推说需要向主管检察长汇报。然而,再也没有了下文,甚至连电话也不接了。
就在发稿前,记者却接到了自称是贺应涛的电话,希望与记者“沟通沟通”。挂断电话后记者不禁暗自纳闷,两次前往洛宁县采访,除了当事人、公安局、检察院和县委宣传部外,没有给其他人留电话,也没有与贺应涛有任何联系,是谁把记者的电话号码透露出去了呢?
整整5个年头过去了,已经立案的洛宁县公安局至今未结案,早已过期的“取保候审”,成了贺应涛逍遥法外的挡箭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洛宁县检察院,接到举报至今没有下文,听之任之姑息纵容,致使这起特大诈骗案件久拖不结,相关失职、渎职民警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望眼欲穿的卫友民渴望相关部门援助,讨还本应属于自己的公道,彰显法律的庄严和权威,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