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用维度下的法律翻译
2014-01-02张彭杰
张彭杰
(西南政法大学 外语学院,重庆400031)
纵观中外翻译史,可以看出翻译理论与实践和哲学、社会学、语用学密切相关,这些理论的研究对翻译理论与实践的迅速发展和壮大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传统上,翻译被看成是通过语码转换实现意义传递的一种手段[1]55,译者只是被动地再现原文。但随着语用学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重视,并将其运用于翻译实践,为那些固守传统翻译观念的人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天地。那么,何为语用学?“语用学是研究符号与符号解释者之间的关系,即研究语言选择机制与动机及其影响与后果的一门学问。”[2]语用学在其他领域的研究成果可以用来指导翻译理论与实践。法律具有信息与规约功能,法律语言是“以言行事”,法律翻译作为一种应用翻译,有其与众不同之处:要求用词严谨、术语一致、语体公正庄严。因此,本文从语用学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翻译,以实现“法律翻译的目的是创造同等法律效力的目的语文本”的目标。
一、相关语用原则
(一)关联理论指导下的法律翻译
在翻译界,对翻译的界定可谓林林总总,其中语用维度依稀可见。定义一:翻译就是把一种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和艺术风格正确无误地转移到另一种语言文字中去的创造性活动[3];定义二:翻译是用一种语言的文本去替换另一种语言的文本[4];定义三:翻译就是在目的语中再现源语的最贴切自然的等值信息,首先体现在意义方面,其次是在风格方面[5]。定义一强调“思想内容”与“艺术风格”方面的等同;定义二强调语言的转换;定义三强调“意义”和“风格”方面的等值。这三个定义都从不同的角度展现了翻译的语用维度。
在关联理论下,翻译是一种跨文化的双重明示-推理性质的交际行为,这个过程可用图1表示[6]。同样的原理也可适用于作为一种跨语言、跨法系的双重明示-推理过程的法律翻译,第一个过程是立法者表征给译者立法意图,译者调用可及的储备知识对这些信息加工;第二个过程是译者在整理立法者明示的意图和评估预期受众认知能力的基础上,用目的语表达出此信息。在这种翻译模式下,译者可以在理解原文的基础上,根据对译文受众的接受能力和预期期待的判断,选择合适的翻译策略来使译文读者找到译文与原文的最佳关联。
图1 翻译的双重明示-推理过程示意图
(二)法律翻译是一种交际行为
翻译具有“互动性特征”[7],涉及作者、译者、读者的多重交际过程,可简单以图2表示[8]。翻译中的信息处理必不可少,“信息处理中的语境等因素是多变的、动态的,也是认知的,是交际主体的心理构建体”[9]。
图2 作者、译者、读者之间的关系
法律翻译与一般翻译大不相同,首先,根据Sarcevic[1]3所言:“传统上,一直否认法律翻译者应具有决策自由。现在,由于持不同意见者大胆藐视传统,法律翻译者终于获得了新的责任和决策权威。因此,法律翻译在本研究中被看作一种交际行为。”这个特殊的交际过程涉及到不同的参与者——政府机关、法律文本起草者、译者、读者等,其中译者需要协调各种关系,制定翻译策略,以期达到理想的翻译效果。其次,法律翻译是语言与法律内容的双重转换。法律是历史和文化的产物,翻译法律实质上是翻译法律文化。根深蒂固的文化痕迹在翻译过程中免不了会有所流失,译入语找不到与译出语完全对应的词项,这就出现了法律翻译中所谓的词汇空缺。词汇空缺是指因源语言所指称的对象,在目的语的法律文化中不存在,或难以区分和界定所导致的两种语言间无对应或基本对应的词语存在的现象。法律翻译中的词汇空缺可分为绝对词汇空缺和相对词汇空缺[10]。如yellow dog contract,若不顾读者的认知背景,将其直译为“黄狗合同”,译文的读者会不知所云,如坠雾里,实现不了交际的社会价值,如结合法律文化背景,此法律术语的内涵为:进入公司工作的一个交换条件是雇佣者不能加入工会,若违之,所面临的是被解雇。因此,将其译为“不准雇员参加工会的合同”则能充分展现原法律术语的文化内涵。读者阅读时,不必付出很多的认知推理努力,就能达到很好的认知效果。此译例说明,由于文化差异形成的法律术语空缺与不一致性会造成翻译的困难,因此,译者在翻译时应该考量原语与目的语的法律文化的差异,评估译文预期受众的认知语境,然后再现其内涵,以最大程度地实现跨法系的交际,实现原文作者预期的法律效果。
(三)法律文本的功能决定翻译策略
法律语言属于专门用途的语言,法律文本功能通过法律语言来实现。法律文本具有规范功能和提供信息功能,法律的起草不带任何感情,其施事功能完全不受起草者或接受者影响,它的整体功能是规定性的施加义务和赋予权利[11]。法律翻译是实现法律意义与法律观念移植的刚性翻译,其最终目标在于产生一个能够与原文统一解释和运用的文本[12]。翻译目的决定翻译策略,以下的译例即可充分地说明。
原文: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译文1:An offer may be withdrawn.The notice of withdrawal shall reach the offeree before or at the same time as the offer.
译文2:The offer may be withdrawn,if,before or at the same time when an offer arrives,the withdrawal notice reaches the offeree.
这两种译文可谓是各有千秋,如何评价衡量哪种译文更为贴切?依靠的是翻译目的。若使读者了解合同法的内容,忠实于原文信息,译文1是可以接受的。但若考虑到法律文本的特征与其预期的交际目的,译文2则略胜一筹。译文2在传达基本概念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组织译文,增加了译文的阅读流畅度,减少了预期受众的认知负担,保证了交际的顺利进行。
(四)译文应传达立法意图
立法机关为何立法?毫无疑问地,是将立法意图公之于众,使外国政府、组织或个人了解异域法律,使国内公民“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译者应在正确认知此立法意图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翻译策略,将法律信息传递给预期受众。请看下面的译例:
原文: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译文:If there is no agreement in the contract on the place of payment or the agreement is unclear…
译文增加了原法律条文中没有的信息“in the contract”,使法律逻辑线条更加清晰,法律表述无懈可击,令欲钻法律漏洞者失望至极,为合同法的参考者提供了很好的理据。此译文把立法意图提供的法律信息表现得淋漓尽致。
另外,体现法律意图的词语句式与一般文本的词语句式存在较大差异,但很多已成为固定表达,不能随便替换。如在法律英语中,“be expected to”并不体现法律义务,而是用“shall”来体现法律语句中祈使命令的言语行为特点,完成施加义务的主要任务,进而展现法律效力,同时表现法律文本严肃、庄严的文体特点。同样的,立法意图的体现应做到“法言法语”,名词的词项由法律词汇译出。“circumstance”一般译为“环境”“情形”,当进入法律语境时,被译为“情节”。类似地,award译为奖品/判决书、action译为行动/诉苦、serv-ice译为服务/传票送达等。
(五)法律翻译以预期受众为中心——经济简明原则
经济简明原则是针对读者而言的,译文的最终欣赏者是受众,他们可能是法律工作者,也可能是普通的公民。但不管怎样,译者都应该以读者为中心,让读者消耗最少的认知努力来获得最佳的理解效果。在词汇与专业术语方面,具有丰富内涵和深厚文化韵味的四字词语,如“定罪量刑”“供认不讳”等,直译处理会丧失诸多意义。译者如果在这方面运用相关的逻辑推理、百科知识对一些语义信息进行语用充实,则不失为一种良策。此外,中西方不同的法律体系下,即使是同一法律名词,在不同的历史渊源、法律文化下,词义可能迥异。如“discovery”这个词,直译为“发现”势必会误导读者,在美国民事诉讼法中,它是指当事人主动向对方寻找证据和信息的一种权力,即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信息的诉讼行为。面对这种情况,译者采取直译加注的方法可以减少差异。在句法层面,译者应在有限的自由内,在不拘泥于原文语言形式的基础上,译出符合译入语表达习惯的译文。请看下面的译例:
原文: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译文:A cheque in which the name of the payee is missing may be completed by the drawer’s mandate.
分析:原文中的“未……”含有否定的含义,译者在翻译时,未使用繁冗的否定句式来表现否定语气,只使用了一个简单精炼的“missing”表示否定意义,充分贯彻了经济简明原则,用简练的笔墨传达复杂的句式,否定意思清晰明了,同时,受众用极少的时间和精力获取了流畅的大容量信息。
简言之,经济简明原则在翻译实践上的具体体现为,在准确传递法律意义的基础上,行文直接了当。这符合“Brevity is the soul of wit”这一说法。因此,译者在保持创造热情的情况下,应深入走进原作者用文字表达的世界,再用最简明的译出语重塑文本的法律意韵。
二、语用翻译观对译者的要求
法律翻译是一种置于不同符号体系下的交际行为,译者处于中外交流链的中心。译者应将法律规约的“隐身性”牢记于心,组织语言与行文结构尽量做到“法言法语”。具体而言,在语言上,法律文本使用大量的特定词汇、施为性动词和程式化句型给译者造成了巨大困难,这就需要译者具有扎实的语言功底。在专业知识上,鉴于法律翻译涉及到一般知识、法律专业知识和社会百科知识,译者不仅需要对法律体系、法律秩序、法律机构、法律史等内容了然于胸,而且还要学会协调与操控与之相关的知识。平时除了英语基础知识的学习之外,应加强实战演练。在选用策略上,译者需要将上述两种能力运用到翻译活动中去,所有语言使用者运用的一般决策能力包括“评估、计划和执行”[13]等,策略选择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法律译文的质量。在人际交往上,译者应加强道德修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承担使命和责任,积极协调与其他参与者的关系,共同协商、通力合作,创造出符合翻译要求的目的语文本。
三、结语
为使国内外政府机关、组织及个人准确地了解中国的法律法规动态,为使在华诉讼者有充足的法律理据,为使国际经济舞台上中国有更雄厚的话语权,法律翻译的需求与日俱增。然而,当前法律翻译从语用学的角度尚无系统的论述,本文提出了几种具体的语用原则,并指出在语用法律观下对译者的要求,旨在抛砖引玉,希望语用学的一些理论在法律翻译上有更好的施展舞台,由此加强法律翻译与语用学的联系,使法律翻译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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