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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影子银行”照亮

2013-12-31王寅

中国报道 2013年5期
关键词:影子银行理财产品影子

本刊记者 王寅

3月27日,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8号文”)。次日,银行股在沪深股市上集体暴跌。股市的这一波动,将银行理财产品等银行业务以及由此牵扯出的“影子银行”问题推入大众的视野。

模糊的影子

“影子银行”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于2007年首次提出,用来指代“行使着银行功能的非银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研究员巴曙松表示,根据2011年4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发布的《影子银行:范围界定》报告,影子银行是“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

但巴曙松认为,虽然金融稳定理事会给出了较明确的定义,可“各国金融结构、金融市场发展阶段和金融监管环境不同,影子银行的组成形式也各不相同”。他认为,在欧美发达国家“影子银行”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机构,如美国的货币市场基金、欧洲的对冲基金等,在当前中国的金融体系中尚未广泛存在。

民生证券研究院副院长管清友对记者说,目前中国对“影子银行”范畴的界定还没有形成共识。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主任杨涛认为,中国正规金融体系的一部分以及很多非正规金融体系虽无“影子银行”之名,却在一定程度上有“影子银行”之实。“一方面,在正规金融体系中,如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都在某种程度上属于拥有银行或类银行业务的非银行机构或准金融机构,虽不能说其处于‘影子’之中,但其接受监管的程度远弱于银行业;另一方面,典当行、地下钱庄、基金会、合会等民间金融组织也有‘影子银行’的功能。”杨涛对记者说。

至于中国“影子银行”产生的原因,杨涛认为我国对货币资金价格实行的管制易刺激“影子银行”的形成。他说:“从需求看,是因为既有大量的财富管理需求,又有诸多领域的融资需求;从供给看,管制利率仍然没有放开,资金交易存在‘多轨制’,这使得各种隐形、通道业务有了壮大的土壤。”上海交通大学产业创意研究所研究员高连奎认为,2010年后中国货币政策进入量化收缩阶段,政府通过信贷额度来管理宏观环境,迫使银行将部分客户推向非常规银行,“影子银行”规模随之膨胀。

客观评价功过是非

“影子银行”之所以如此受关注,主要是因为在本次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中,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巴曙松认为,由于未被纳入正规金融监管,金融危机前欧美的对冲基金等“影子银行”在回购业务和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的推动下形成了低成本、高风险的运营。同时,欧美“影子银行”体系和商业银行体系通过业务往来和股权投资等方式相互关联,这种关联性和传染性带来了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危机发生后,风险迅速从“影子银行”体系传染至传统商业银行体系。

但中国出现的“影子银行”并非十恶不赦。管清友对记者说:“企业和地方政府的融资需求是存在正当理由的。但由于目前利率还受到一定的管制,因此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影子银行’是基于市场的需求而产生的供给方。”

巴曙松也认为,中国的“影子银行”在当前环境下具有修正金融抑制、提高金融体系效率的作用。以理财产品为例,他认为银行理财业务是利率市场化的尝试,“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接近无风险资金的市场价格,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总体处于同一水平。当利率市场化完成后,银行可以通过自主定价的方式吸收存款,理财产品可能会逐渐萎缩并出现其他形式的金融创新。”

众说纷纭的理财产品

2012年10月,时任中国银行董事长的肖钢发表《加强监管影子银行》一文,称当时中国的银行理财产品在某种程度上是“庞氏骗局”。2012年11月华夏银行1.4亿元理财产品违约风波及“8号文”的出台,让人们越来越担心理财产品具有“影子银行”风险。

在“8号文”发布之前,对于理财产品究竟是否属于“影子银行”是存在争议的。管清友对记者说:“按照国外的定义,‘影子银行’未被纳入银行监管体系。有人认为理财产品和信托等在中国是‘影子银行’,可是正如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所说,它们在中国并未完全脱离监管。”

但杨涛对记者表示,从业务而不是从机构的角度来说,理财产品确实具有“影子银行”业务的某些特征,同时也存在难以监管的环节。

肖钢曾指出,中国的银行理财产品所采用的资金池运作方式存在问题。他说:“许多理财产品甚至不与任何特定的资产关联,而只是一个现金流入往往不符合预定还款时间的资产池。”这种资金池的运作模式将不同的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归入同一个资金池运作,并将池中资金投入到多个投资对象所组成的“资产包”中,从而产生短期融资被投入长期项目的“期限错配”运作方式。若该市场突然出现短缺,就很可能会触动流动性危机。当面临资金周转问题时,银行可能通过发行新的理财产品来偿还到期产品。一旦投资者失去信心并减少购买或退出理财产品,多米诺骨牌似的连锁风险便会产生。

此外,据某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人员介绍,银行理财产品一直存在信息披露含糊粗糙的问题,在资金池运作模式下,投资者乃至理财产品设计者也无法了解单笔资金的具体运作信息。

不过,今后这种局面可能发生改变。“8号文”要求商业银行的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并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在内的情况。不过,未来执行情况如何还有待观察。

监管要明确定义、抓住根本

“8号文”的出台释放出了监管层强烈的监督意愿,但早监管不等于能监管好。“从监管层的角度来说,早监管是好事,防患于未然。但首先需要明确‘影子银行’的定义和所涵盖的范畴,否则连监管对象都找不着,监管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管清友对记者表示,“以地方政府平台贷款融资为例,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说要开正道、堵歪门。可什么是正道、什么算歪门?这个需要达成共识。”

据北京某信托人士介绍,国内已有信托公司将从银行获得的资金设计成“强制分红”的信托产品,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绕开“8号文”新规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监管。“8号文”涉及的“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要求融资企业承诺分期支付信托资金本息,最终的现金本息将成为信托投资人的收益。

“8号文”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而“本息支付”若被改为“强制分红”,债权关系就因变为股权关系而绕开了监管。

“影子银行”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实体经济融资受阻,如果不能解决这个根本问题,监管也只是治标不治本。杨涛认为,要解决“影子银行”风险,需在增加信息透明度和强化监管的基础上,解决传统金融体系的扭曲,通过促进竞争和创新,实现金融供给和需求的合理配置,用更多规范的创新型组织和产品替代现有“影子银行”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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