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育权问题研究
2013-12-30周云岩张艳玲
周云岩 张艳玲
一、我国生育权现状
生育权是颇受争议的一项人权。近年来生育纠纷不断产生,男性是否有生育权,植物人是否有生育权,死刑犯有否生育权,单身女性应否生育权,生育权是身份权还是人身权等。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界有很大争论。又如当前各城市中出现生二胎现象,各地对生二胎的放宽的不同,表明原有计划生育政策已经适应不了社会的发展。原有的单纯地强调政府对生育地干预,会造成的权力地滥用,也与《世界人权宣言》制定的完结相背。
各地对生育权的规定也开始出现突破。但是当前又不宜一刀切的改革原有的生育政策。制定符合当前并促进人口可持续发展的人口政策,对我国的生育权进行适度的干预,赋予公民生育权是必然趋势,也是社会发展对政府、法律提出的新要求。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胡锦涛强调树立和落实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意义重大。2012年11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代表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中共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作了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时指出:“必须坚持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这两次讲话都注重各项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坚持以最广大的人民利益为本,要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我国涉及生育权内容的法律及政策应及时地进行调整和改革。
对于生育权的内容,制定生育权内容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不仅关乎当前而是涉及国家长治久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长久之计。
二、国内外生育权的研究现状
(一)国际上的研究动态及分析
1968年在德黑兰召开的国际人权会议通过了《德黑兰宣言》第16条规定“家庭及儿童之保护仍为国际社会所关怀。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决定子女人数及生产时距的基本人权。”可推定当时赋予生育权有婚姻关系的父母。但在1974年在布加勒斯召开的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中第14条规定了生育权的内容:“所有夫妇和个人都有自由和负责地决定生育孩子数量和间隔并为此而获得信息、教育和手段的基本权利;夫妇和个人在行使这种权利时有责任考虑他们现有的子女和将来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由此可推定此时对生育权主体的修定,增加了生育权的主体的同时,强调社会公益利益及人口与资源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内容比1968年德黑兰会议要详细和具体,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1994年召开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通过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肯定了生育权的主体不仅是夫妻的基本权利,同时了是个人包括男性在内的一项基本权利。从国际的发展来看,照顾了特殊群体的利益,更加文明和进步,具有人文主义的关怀
在国际上有两种争论。一种观点代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态度,由于进入老齡化社会,鼓励生育,持生育自由论,主张个人及家庭的私生活,包括生育不受国家政府的干涉,而另一种观点代表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人口众多,需要限制人口的再生产,持计划生育论。各个国家的人口情况不同,它的生育权的规制也各不相同。生育权的规制是受到本国经济的发展、人口对环境资源的压力,及各国的传统、习惯的影响。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及分析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翟振武认为,计划生育使中国人口减少了4亿,对生育权的限制引起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农村有些地区出现为达到计划生育目标扒社员的房屋,为了捞钱出售二胎指标,交罚款生第三胎第四胎,通过技术手段选择婴儿性别的先择性生产,严重影响了孕妇的身体健康,同时也造成我国人口男女性别比例失调,中国提前进入老齡化社会。
我国当前关于民商法的相关规定中,对于生育权的规定比较笼统。我国在《民商法》的内容中关于生育权的规定必将是影响国家长久发展的一项内容。
三、我国生育权的具体规划
(一)国情相似国家的措施
西方观点,对于西方的纯自由的生育权政策不宜直接照搬。而对目前的生育政策要进行重新规划和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计划生育政策,赋予公民生育权,确保人口的发展与资源和环境相协调发展,实现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如按照西方及《世界人口行动计划》等改革措施在我国会引起的积极影响及消极影响,主要研究重点是可能引起的不利后果,关于此方面,以及目前国际上其他国家采取的相关措施及引起的连锁反应。
(二)我国生育权的具体规划
应根据我国农村和城市的不同情况制定针对不同的政策,如当前宜以政策的形式交由各地方政府进行自由裁量,针对城市宜放开二胎限制,而对于农村宜通过社员与村委会协议的方式进行协商,内容涉及宅基地,承包责任田等,有计划地实现人口的增长与资源、环境的发展相适应。我国生育权内容的完善既考虑国际的发展潮流,又考虑中国的当前国情及未来发展,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可实施性,既考虑国际的发展潮流,又考虑中国的当前国情及未来发展,希望为我国民商法中关于生育权的制定提供可行性研究和不可行性研究报告,供立法者进行参考,实现众人口的可持续增长,实现生态资源与社会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解决的措施需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需要中央对问题严重的地区首先进行放权,类似于搞经济特区实验田的方式进行试点的改革,及时进行指导并总结经验;第二个阶段由地方改革上升为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形式进行确立;第三个阶段升为全国立法和基本国策。
现代社会生育已经不再仅仅是单个个体的私人事务,还涉及整体社会的利益,如社会劳动力的供给、社会性别的比例和人口老龄化等。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生育权的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的过程中,必然引起理论与实践的冲突,或造成中国人口的激增,或者加重老齡化的现状,引起法律、与伦理、传统、惯例的冲突等一系列问题。许多复杂的关系如公权与私权利益的平衡,个人与个人权益需要进行重新调整。我国生育权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深远。
参考文献:
[1]唐卫,《生育权问题的探讨》,载于《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2012
[2]庄国立,《生育权研究》,西南政治大学,2007,
[3]耿宝金《无婚姻的生育》,法学,2001年第1期,
[4]江晓原,《性张力下的中国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5]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6]李冬,《生育权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7
[7]法,波伏娃著,《给女人讨个说法》,牧原译,华齡出版社,1995,
[8]德,孟德思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
[9]美,J.P蒂洛,《伦理学-理论与实践》,孟庆时,程立显、刘建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