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收入者成赢家
2013-12-30孙亚男
孙亚男
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全国居民基尼系数来看:“2010年为0.481,2011年为0.477,2012年为0.474 ”,这三年呈现出渐渐降低的趋势,但是仍然远远高于0.4——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意即收入差距较大。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总收入中,工薪阶层占比重超过50%,中低收入者是个税的主要承担者,违背“高收入者多纳税”的税收公平原则。我国拥有超过全国80%社会财富的高收入者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贡献的比例却不足一半,中低收入者竟然作为主力军成为了纳税大户,且主要来自工资性收入。而在美国,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高收入群体缴纳税额占个税总额的60%以上。我国的个税显然已经背离税收公平和量能课税原则,沦落为“工资税”。
分类所得税制不合理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把所得按其来源和性质分为若干类别,对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扣除费用并适用不同税率进行计征。分类所得税制的优点在于:依据不同的所得来源性质采用不同税率达到差别待遇;对征管条件要求较低,利于源泉课征,方便税收扣缴。但是,分类制却有着严重的缺点: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不能做到实质公平。它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有意把自己的收入在不同类型收入间进行转换,以达到不缴纳或少缴纳的目的;二是纳税人就其单个来源的收入可能不用纳税或者纳税不多,但如果把其全年收入加总起来考虑,则是一笔不小的收入 。
举个例子,甲每月收入10000元,其中工资3000元;发稿5次,每次收入800元,共计4000元;房屋租金收入500元;特许权5项,每项使用费500元,共计2500元,则甲本月的个税缴纳数额为0+(800-800)*20%*5+0+0=0元。而乙每月仅工资薪金所得5000元,则乙须缴纳(5000—3500)*3%=45元的个税。显然,甲是乙收入的2倍,但是在个税缴纳上,甲分文未缴,乙却向国家上缴45元。这个例子显示出在分类所得税制下的不公平:综合收入高但来源广泛多元的高收入者承担了较轻的税负,而综合收入低来源集中单一的工薪阶层税负反而更重。因此,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鉴于“分项定率,分项扣除,分项征收”的模式并未提供这样的平台,反而出现了逆向调节效果。
在我国源泉代缴和自行申报是目前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的两种基本手段。首先,源泉代缴制度具有从源头控制、方便征收的特点,但在实践中面对高收入者,一来收入构成极其复杂,工薪收入占的比重少,不断有新的所得进来,投资性收益居多,因此税源难以统计,扣缴难度增加;二来,高收入者往往会凭借自身财富、地位、权力等优势,通过贿赂或其他违法手段与扣缴义务人私下勾搭串通,隐瞒部分应税所得,少缴偷缴税;三来,扣缴义务人有时也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或消极怠工,或刻意分散收入等。
其次,自行申报制度的设计初衷不仅在于纳税人的主动纳税意识和较高的纳税遵从度,还在于税务系统对纳税人个人信息和收入情况的把握监管能力。而高收入者的收入渠道复杂且隐蔽,我国仍未形成完善的信息化数据库,各部门行业之间信息交换迟缓,个人所得税税源监管系统欠缺,征管手段和科学技术条件落后,故往往无法迅速厘清高收入者者范围,不能清晰确定各类收入的性质和数额,甚至众多隐形收入被忽略。
另外还有主观原因,纳税人税收遵从意识薄弱。我国目前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仍处在初步阶段,国民的法律素养还有待提高,还尚未形成自觉主动的全民纳税意识。尤其是高收入者拥有着较多的财富资源,他们不愿意自己的大多数收入所得被国家强制征收,对金钱的攫取和保有心理往往驱使他们利用更多的方法和手段借助其他如律师等的知识力量设计偷逃税方案。
还有一些诸如侥幸、攀比、抗拒等心理因素作祟。尽管主观原因并非决定性,但是对于高收入者者,由于现有实体制度和征管制度的不完备不健全,个税缴纳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成为他们必须主动遵循的守法行为。
优化结构
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有三类:分类税制、综合税制、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首先,分类所得税制不符合量能课税和税收公平原则,不能有效达到收入调节的目的。其次,综合所得税制是把纳税人全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进行汇总,在作法定宽免和扣除后,按照累进税率统一计征。 特点是项目不分类、不问来源、不问性质、不用多种税率,可综合衡量实际负担能力,但不足是:由于各项收入来源不可能出自一个单位或个人,故不容易源泉扣缴,征收的难度和管理成本增加且税基确定复杂。
因此针对高收入者,必须将个税调节的重心放在综合计征项目的改革上,混合制应为最合理的选择。混合制吸收二者优点,对部分所得综合计征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余下所得分类计征适用比率税率,既符合税收公平和量能课税原则,也可使征管方便快捷。依据我国目前高收入者的收入构成:资本所得项目占大多数,如利益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转让收入等,因此调节高收入的最佳模式应当为:工资薪金奖金、劳动报酬、资本所得等归为综合计征类目,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其余所得,如偶然收入、稿酬等为分类计征项目,依来源性质适用相应税率。
另外由于我国个税采用的两个税率表存在以下问题:工薪阶层适用税率高于个体私营生产经营者,税负更重;工资薪金的级距窄,级数多,税率高,使得中低收入者适用税率的累进幅度大于高收入者,导致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之间税负的不公平;工资薪金表的最高边际税率过高,达到45%,过重税负易滋生偷避税心理。优化措施如下:1、扩大低边际税率层的级距跨度,尤其是增加适用最低税率3%的收入群体,可使更多的中低收入层者适用较低的税率,减轻其税负。2、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以增强高收入者的依法纳税意识;加宽本级级距吸纳更多的高收入者。3、简化税制结构,由现有的七级制减少为四级或五级,利于征收计算,拓宽高收入者适用范围。
从征管程序程序抓起
对于该制度的完善,关键在于对扣缴义务人的严格要求,首先是规范扣缴单位或个人的代扣代缴行为。加强对扣缴义务人各项工作的监督监察,严禁其与高收入者之间存在私下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其次明确对违规不合法扣缴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现代扣代缴人消极应付或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存在不良扣缴关系等情形,应立即严厉批评和处罚。还有是提高扣缴义务人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实践应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秉公执法,公正效率地严格依法办事。
建立严密详细的个人收入信息监控机制,增强收入信息的透明度,提高税源的监控管理能力,可以有效地从源头上弥补税收流失。这一目标的完成既依赖制度保障,也需要技术支持,建议如下:1、 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征纳关系中涉及到的任何一方均能迅速快捷地信息共享建设,尤其是与银行、证券、房地产等高收入者普遍存在的行业部门之间的资料传递交换。2、实行纳税人号码制度。纳税人与居民身份证绑定,在获取各类所得收入时都要在各有关部门处登记申报,税务机关即可及时准确方便地掌握收入信息。3、依靠互联网高新技术,实时更新个人收入情况,快速核定监控高收入者范围,实行动态化流动化的监管。4、 倡导个人收入的形式货币化。对于非货币性收入,须经银行结算,保证各项收入所得公开,有效控制税源。
当然减少高收入者偷逃的必要手段还是要建立严厉的法律责任。我国应当尽快确立严格具体的偷逃税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偷逃税行为性质较轻的尚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可处以补足差额,轻微罚款的民事处罚;程度较重的,可处以吊销经营许可证、没收营业执照、取消演出资格等行政处罚;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对社会造成重大恶性影响的,应依《刑法》处以拘役、徒刑等严苛的刑事责任。而且执法机关应据高收入者违反法律的性质恶劣、结果轻重及社会影响,及时充分有效处罚,绝不放任懈怠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