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的社会责任看社会伦理秩序的建立
2013-12-29付小飞
摘 要: 2012过去了,一系列的问题摆在了人们的面前。尤其是“毒馒头”、“毒胶囊”等相关问题,均折射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社会伦理秩序作为一个新的出现在人们生活中的概念,有其独到的含义。本文在分析了两者的概念和含义的基础上,将两者结合起来,说明社会伦理秩序的建立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规范性伦理,二是制度性伦理,并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来看社会伦理秩序的建立。
关键词: 企业 社会责任 社会伦理 伦理秩序
近年来,从“苏丹红”、“三聚氰胺奶粉”到“地沟油”、“毒馒头”、“毒胶囊”等问题的出现,均折射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最新的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2年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表明,2012年,国企社会责任指数仍领先于民企和外企,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整体较低,六成企业仍在“旁观”。据了解,蓝皮书中提到的社会责任,不仅仅局限于企业的慈善行为,而是从责任管理、市场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等四个方面评价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水平。而社会伦理秩序的建立,作为当前社会转型时期体制变革的其中一方面,也显得尤为重要。这里指的是国内企业的社会责任。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当今理论与企业实务界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不仅是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十分关注的问题,而且是我国当前极具现实挑战的问题。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企业想要融入全球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就必须考虑企业社会责任这一国际通行做法。但是由于国内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目前还处在探索阶段,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定义尚未有明确的定义。学术界的看法大致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的唯一社会责任就是依法做好企业该做的事,即为股东创造尽可能多的产权收益。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的唯一社会责任,就是依法经营并给利益相关者以公平的回报。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在依法履行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责任的同时,为企业价值的全面实现向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与帮助。
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包括发展经济的责任和社会的伦理责任两方面。发展经济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企业自身不断创造经济价值,为企业股东创造最大化的利益,同时也为国家创造巨大的经济价值。它是以利润最大化为内涵的。企业的社会伦理责任应该是指企业作为伦理实体对社会生活中应承担的伦理道德方面的责任,这点也是本文中主要阐述的问题。其核心在于企业的行为与支配行为的观念应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具体表现为:企业首先要以人为本,关心人权,对企业中的员工要始终保持不变的尊重,形成良好的企业内部的伦理氛围,这点应该算是伦理责任中比较重要的一环。其次,企业在社会的公共生活中,在处理与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时要“公平合理、公开坦诚、负责守信、相互尊重”[1],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企业外部环境。
二、社会伦理秩序的含义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社会性决定了社会秩序的必然性和可能性。人的社会性使人们的行为可能而且必须协调一致。人们只有在协调的基础上,才能开展各项活动并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这就需要有一定的行为规则及其相应的机制来调适人的行为。而当这些规则被社会赋予权威性,并且使社会生活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时便出现了以调适人们行为的规则和机制为基本内核的社会秩序。“每一种秩序的形成,都是作为人的行为规范、准则,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机制而存在的。”[2]所以,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社会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只有在相应的秩序系统中才能够得到缓和和消解。人类社会相继出现了习俗秩序、伦理秩序、制度秩序和法律秩序等,它们共处于一个社会中,有着各自的使用范围和作用。其中伦理秩序是关键、是基石。
伦理秩序就是指建立在一定利益基础上,有伦理观念渗透其中的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客观交往关系及其规则系统。[3]作为一种规范体系,伦理秩序的基本功能在于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只要有伦理秩序存在,就有某种约束和规范存在。社会伦理秩序应该是具体到当代中国社会的,就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文化的发展相适应的伦理秩序体系。
三、从企业的社会责任看社会伦理秩序的建立
当代中国的基本国情是中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十八大报告中提到综观国际国内大势,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伦理秩序的建立是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与时代背景的。它有必然性和必要性。必然性表现为它是以当代中国的社会情况为基础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同时是社会变革的必然结果。而必要性主要是指社会伦理秩序建立的紧迫性,一系列问题已经陆续出现,尤其是企业作为一个大的群体,其出现的一系列有关社会责任失范的事件,均体现出了社会伦理秩序建立的必要性。而伦理本身作为化解人性内在矛盾的主导力量,决定了伦理秩序具有较强的渗透性、导向性和内在约束力。
首先,伦理秩序具有较强的渗透性。伦理始终渗透于人们的各种活动中。伦理关系渗透于各种人际关系,伦理规范渗透于人们各种具体活动。伦理秩序也就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通过促进人性的完善和提升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因此,伦理秩序是一种无所不在的秩序。这意味着生活在一定社会伦理秩序中的人们,无论在哪一个领域都能使自己的行动为正确的预期所指导即预见到都能从别人那里得到有效的合作,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其次,伦理秩序具有较强的导向性。在诸多社会秩序形态中,伦理秩序承担着价值批判并提供价值合理性基础的责任,具有较强的导向性作用。它能为各种社会秩序提供价值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证明。其基本价值精神能渗透并转化为各种具体的秩序要求。而且伦理秩序能够提供一个被人们所广泛接受的符合社会发展的合理的价值体系。它通过对各种规则的价值过滤、反思、批判调节各种形态社会秩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最后,伦理秩序具有较强的内在约束力。虽然伦理秩序与其他社会秩序形态一样具有一定的社会权威性和外在强制性,但是由于其根源于人的本质性需要,主要依靠人们内心信念、社会舆论、社会习俗维系。
从企业的社会责任来看社会伦理秩序的建立途径,包括以下几点:首先,社会伦理秩序的规范性建设。规范性伦理秩序的出发点首先关注的是人的行为,核心问题是“我们应该如何行动?”,期求的目标是规范整个社会生活。社会规范伦理的理论基点、核心问题、期求目标决定了它只能使人们达到伦理道德的低层次要求,是具有普遍公度性的“底线伦理”,即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我们的规范伦理建设应立足于现实生活,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伦理规范。表现在企业的社会责任上就是立足于企业的责任,尤其是社会的责任。在社会伦理秩序的形成和建构中,需要行为者符合一定的伦理关系和伦理实体性,即依循一致的道德规则和价值理念去行动。[4]其次,社会伦理秩序的制度性建设。这个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制,另一个就是相关的职业道德。前者主要是相关法律的要求,后者确是体现为企业社会责任中很重要的职业道德,事实证明仅仅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其社会责任的,是得不到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的。每一个职业虽有不同的职业道德准则,但都具体地体现为责、权、利三大社会关系的和谐统一。然而在目前中国的现实生活中,责、权、利三者关系上却出现了问题。很多人专注于“权”和“利”,而忽视甚至丧失“责任感”,片面维护和追求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而不顾甚至牺牲社会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制定各行业的职业行为准则及相应的惩罚措施是必要的。
综上所述,我国企业在社会主义转型时期,既有机遇,又有挑战。随着社会伦理秩序的建立成为人们的关注重点之后,将两者结合起来加以说明还是可以体现出其价值的。在合理的社会伦理秩序状态下,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全社会诚信互助、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团结、生态环境良好,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构的重要资源和推动力。
参考文献:
[1]李秋华.和谐社会视野下的企业伦理责任研究[J].浙江社会科学,2007(5).
[2]鲁英.伦理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J].中国市场,2007(40).
[3]于永成.当代中国社会伦理秩序建设的基本维度[J].学术论坛,2004(2).
[4]薛桂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伦理秩序[J].重庆社会科学,2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