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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腐败:城乡一体化进程中需着力解决的重点

2013-12-29马萍

红旗文稿 2013年9期

注重防治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消极腐败现象,重点是要着力解决、有效治理征地拆迁领域存在的腐败问题。

一、征地拆迁中腐败问题的主要表现

违反法规“滥征地”。一些地方热衷于“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违规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少批多占、低价征占、高价出让农村集体土地,侵害农民利益;一些地方和部门滥用职权违法批地,有的违反招标挂规定,低价出让土地,从中谋取私利;一些地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使非法用地变为合法用地;有的无视国家节约用地的规定,多征少用,早征迟用甚至征而不用,造成土地闲置和浪费。

滥用公权“强拆迁”。比如滥用行政许可权、司法裁判权、强制拆迁权。以暴力、威胁和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通行等非法手段野蛮拆迁。

背离宗旨“轻民生”。用损害公平的方式追求效率,用损害群众权益的方式来满足政府利益和开发商的要求。在决定征地拆迁项目时,不征求或不尊重群众意见,强迫被征地拆迁者接受单方拟定的方案;在实施征地拆迁过程中,随意侵犯被征地拆迁者的财产权、人身权和居住权,随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随意变更补偿费发放对象和范围,随意克扣、截留、挪用和拖欠补偿安置资金;在民生安排上,重拆迁、轻安置,致使失地农民和拆迁户陷入“务农无地、经商无本、就业无岗、保障无份”的困境。

弄虚作假“套补偿”。比如在测量环节“虚增胖”、在评估环节“虚升降”、在发放环节“虚列帐”。

利用职权“捞好处”。少数握有权力的干部,在土地“招拍挂”、项目“招投标”、补偿安置等环节,搞权钱交易、索贿受贿,侵占国家、集体和农民利益。

二、征地拆迁中腐败问题的产生原因

法律政策不完善。一是“公共利益”界定模糊。现行政策法规对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的范围缺乏严格而明确的界定。地方政府在解释“公共利益”时,基本倾向于尽量扩大其范围,从而必然导致违规征地乱象发生。二是集体土地产权残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模糊和虚置,农民只在使用期30年内享有收益,农村土地转让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政府土地征用来实现,集体所有权缺乏保护。三是拆迁补偿依据缺失。特别是在征用集体土地时,现行政策法规,对村民自建房屋以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没有详细规定。这就为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制度机制不健全。在管理体制方面,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集管理者和实施者于一身,承担着征地管理、征地事务、征地裁决等职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容易权力滥用。在工作制度方面,尚未建立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操作规程以及约束机制,工作随意性较大。在信息共享机制,主要是公安、国土和城建等部门之间没有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机制,容易导致拆迁工作人员与被拆迁人相互勾结,弄虚作假,骗取补偿款。

监督管理不到位。一是权力过于集中,无人监督。土地供给权和使用权高度垄断集中,且不透明,专司监督部门难以实施有效监督。二是信息不对称,无法监督。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面积认定、补偿费的确定、拆迁安置方式的选择等事项,基本由相关部门或用地单位决定,被拆迁人往往被动接受,知情权、参与权难以保障。三是交易主体过多,无从监督。征地法定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机关。实践中,基层政府或业主单位成立的临时指挥部、开发区、工业园和厂矿企事业单位,也在自行出让土地,形成了事实上的出让主体。

操作过程不透明。一方面,信息公开的范围不广,有的以“隐私”为由不公开补偿项目、金额,有的不公开关键信息,公开的信息不全面、不具体;另一方面,信息公开的方式不佳,为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法纪观念不够强。一些直接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的人员法纪观念淡漠,私欲膨胀,利用手中的职权大搞权钱交易。

三、解决征地拆迁中的腐败问题要走综合治理之路

强化教育培训,让征地拆迁人员夯实“防腐线”。 重点是要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强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和政治纪律教育,注重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真正克服对GDP的盲目崇拜和对“土地财政”的迷恋,不断提高严格执行中央各项土地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对征地拆迁各环节涉及的各类人员尤其是一线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征地拆迁法律法规政策、工作流程、司法强拆程序要件以及相关业务知识等内容的培训,加强作风、纪律和廉洁教育,注重引导他们不断强化依法办事、按章做事、干净干事的意识和能力。

加强法制建设,为征地拆迁工作筑牢“防火墙”。 一是要细化硬化有关土地征用的政策法规。二是要探索建立有效抑制“土地财政”的制度机制。三是要建立健全被征地拆迁群众的权益维护机制。四是要改革征地拆迁管理体制。五是要健全征地拆迁工作制度和制约机制。六是要完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发放制度。

完善监管机制,为征地拆迁行为织密“监督网”。要健全监管机制、突出监管重点、创新监督举措。重点加强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住建、国土、房管、农业等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督促他们在征地拆迁中严格遵守政策法规,做到依法征迁、文明征迁、阳光征迁、廉洁征迁,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实行阳光运作,让征地拆迁工作实现“全透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减少以至消除征地拆迁中的腐败现象,就要将征地拆迁工作公开化、透明化、阳光化,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严防暗箱操作。要增加公告、公示环节和次数,尽可能使征地拆迁工作全程透明。同时,要增加公告、公示内容,充分保障权利人和公众对征地拆迁事项的知情权。规范发布公告、公示的地点和载体,便利权利人和公众的监督。

加大查处力度,为国家和群众利益撑起“保护伞”。 始终坚持利剑高悬,严肃查处征地拆迁中的违法违纪案件。严肃查处以暴力、威胁和中断供水、供气、供电、道路通行等非法手段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贪污冒领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作者:中共黄冈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责任编辑:李振通 狄英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