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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趋势下的数字版权管理体系研究

2013-12-29孙淑慧

出版广角 2013年21期

[摘要]三网融合趋势下,出版业的数字化进程逐步加快,在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大环境下,符合规模经济和影响力经济的国家级版权管理体系难以确立,导致了数字版权管理制度不完善、侵权行为多样复杂化、用户利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的出现。对三网融合趋势下的数字版权管理体系结构、数字版权所有权与管理权、消费者权利和版权所有者权益等进行研究,能有效协调各方利益,完善三网融合环境下我国出版业数字版权管理体系。

[关键词]三网融合;数字版权;知识产权;版权管理

[作者简介]孙淑慧,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国际私法专业博士。随着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向新一代互联网的不断演进,三大网络通过技术革新、产业升级等手段使之朝着功能融合、业务领域共有方向发展,通过互通互联的网络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为消费者提供广播电视、数据、语言等诸多业务服务。但在三网融合过程中涉及版权问题的相关事件层出不穷,百度文库、百度MP3等产品相继受到作家、出版界、音乐界和协会的侵权指控,深陷泥足,解决三网融合的版权管理体系缺陷已迫在眉睫。

近年兴起的数字版权管理就是一套为数字内容版权管理提供技术、法律的支持系统。利用数字水印、数字加密等技术保护数字内容已成为现阶段最主要的维权手段,通过利用数字版权管理的相关技术工具,对数字内容在生产销售、传播使用过程中明确地识别用户是否拥有该项操作权利,进而保障数字内容能被合规合法利用。因此,应用高效的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将使三网融合后的网络平台数字内容更加丰富,同时也更好、更快、实时地保护各运作机构和相关个人的合法权益。

数字版权管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方法,虽然在技术层面已有较大突破,但因在管理方式和方法实施方面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三网融合趋势下的数字内容开发及利用方面一直困难重重。因此,应结合三网融合技术的当前境况、发展态势等相关情况全盘考虑,权衡利弊,不断完善版权管理体系。

一、数字版权管理与知识产权

数字版权管理是指出版者用来控制被保护对象使用权的一些技术,这些技术保护数字内容(如软件、音乐、电影)以及硬件等。数字内容的版权管理又涉及版权许可、版权限制、版权权益分配三个领域。数字版权的权限许可指定了数字内容在什么媒体以什么形式等方式使用;版权限制则规定了某一数字内容在获得相关许可情况下界定了其使用范围;版权的权益分配则明确使用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与职责,以及权利人应获得的回报。数字版权保护就是通过一系列软硬件技术对各类数字内容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用以保障数字内容在整个使用周期内的合法应用,以及均衡各类数字内容利益需求,促进整个数字化市场的发展和信息的传播。具体来说,数字版权保护包括对数字资产各种形式的使用进行描述、识别、交易、保护、监控等过程。数字版权保护技术贯穿数字内容从产生到分发、从销售到使用的整个内容流通过程,涉及整个数字内容价值链。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和版权管理在同一领域考虑时就成为相互包含的问题。在网络运行的商业领域,如果是版权未经明确的情况下,数字内容是不允许传播的。数字内容的知识产权、信息内容以及与之相关的业务都应通过专门的版权管理体系来行使权利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在版权管理体系中,内容的使用权限和所有权都必须按照知识产权的条款执行。因为涉及的内容较多且复杂多样,还必须加快保障数字内容法律制度的及时更新。

在三网融合持续推进的过程中,发达国家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都是以保护消费者和内容提供者权益为基本原则,并以保护内容提供者的合法利益为手段,以切实保障社会整体权益为最终目的。相关版权法的颁布实施,其根本任务就是要通过建立完善的竞争机制以激励内容提供者创作更多更好的数字产品,满足社会精神文明需求,促进信息文化事业的不断发展。但是,在现阶段的三网融合过程中,利益分配的绝大部分资源均被内容传播者获得,这与利益公平分配基本原则相违背,必然造成文化事业发展失衡。因此,三网融合下的法律法规建设及实施必须要以改变现在的失衡状况为原则。

此外,三网融合后数字内容因传播途径更为便捷、多样、复杂而容易遭受侵权,然而过多的权限限制又难免会影响公众获得数字内容服务的自由度,发挥不了三网融合的根本优势。再从运行机制上分析,如果能打造更为可靠的数字信息生态链条,把内容提供者、版权发行者及发行商和用户连接起来,消除彼此不信任的隔阂,以此为基础建立健全完善的相关体制机制,可以更为切实地保障数字版权的合法权益,更大限度地激发三网融合的正能量和商业价值。

二、数字版权管理体系的构建

现阶段我国三网融合处于初级阶段,除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更多挑战来自版权管理运作体系的缺陷,如图1所示:

图1 数字版权管理系统模型

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向版权持有者购买内容使用权,交易完成后版权持有者再将获得的资金部分支付给发生相关业务的经销商,并将内容许可发放给消费者,经销商再通过网络平台将受保护的数字内容打包发放给消费者,消费者通过许可认证最终获得所需内容服务。而经销商获得的内容是内容创作者通过将其作品通过加密保护后的内容,因此内容只有在获得版权持有者许可后才能被在允许范围内使用,而版权使用许可则是由内容提供者制定的使用权限规则。当版权管理系统在兼顾各方利益的时候,整个系统便可发挥其管理功效。但是此系统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各个系统间的技术支持不兼容,存在客户在一个平台上获得的数字内容只能在特定平台上具有享受服务权利的问题,造成消费人群无法体会更丰富的数字内容服务。因而各网络经销商通过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希望从科学技术层面上既能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提高各系统运作的兼容性。

当前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手段主要是通过对需要保护的内容采取加密措施,然后具有合法数字版权的内容提供者通过将数字信息编码成该系统识别的特定格式,并对其加密锁,制定内容的权限范围和使用方法,然后通过各种网络渠道将内容分发给各终端客户。客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向版权管理系统购买解密方式,从而获得相关的内容服务。随着三网融合的不断深入,“多个平台,一个网络”是必然结果,而一个内容既能通过密锁可以让其具备多种权限组合,又能让内容权力人和终端客户通过“大网络”进行信息呼应,进而满足对数字内容的广泛应用和便捷保护要求。

借鉴国外建立网络融合版权管理体系的先进经验,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三网融合趋势下版权体系结构可建立互通互联的分层系统管理结构,如图2所示:

图2 三网融合下的数字版权管理体系系统模型

三网融合后的网络系统可以抽象为图2模型。该模型可被看做三个主体部分,每一个主体都为一个完整的网络平台系统,每一个网络平台由五个分层结构组成,从外自内分别为内容的应用层、会话层、权力定义层、权力执行层及硬件资源层。应用层将采集的客户信息整理后发送到会话层。会话层将用户的认证、认购等信息传输到权力定义层,权力定义层负责将用户申请的权力按照协议程序打包并生成权力对象,同时将权力对象传输到权力执行层。权力执行层按照权力项的具体要求进行内容解密操作,最终提取解密内容传送回应用层,进而实现相关的具体应用。在该模型中,前端系统在权利定义层与权利执行层的运行方式正好与终端系统的运行方式相反,而三个主体部分中每一个对应层之间则通过相关的技术协议进行双向对话,并最终实现“大网络”的资源共享。

我们通过对图2的系统模型分析发现,在数字版权管理体系的建立过程中,权利的描述及权利的实施是设计的关键。因此,消除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在实施权利过程中的权利转换障碍,权利的信息、对象接口统一标准是必然选择。与此同时,在使数字版权管理系统逐步实现标准化进而模块化的进程中,各模块提供商提供的产品可供用户选择,促使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建立良性的序竞争机制,从而推进三网融合的产业升级和科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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