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刑事审级制度功能的比较分析
2013-12-29王超
刑事审判的基本任务在于解决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定罪量刑方面的争议。但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这种争议不是由审判机关一次性处理,而是通过初审程序、上诉审程序分阶段、重复审理加以解决。这种做法既可能造成诉讼的拖延,又无法保障多次审判一定更有利于确保案件质量,促进控辩双方纠纷解决。现代各国之所以设置刑事审级制度,不仅在于案件经过一次审理就产生法律效力本身具有难以克服的局限性,而且在于刑事审级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可或缺的独特功能。
纵观西方国家刑事诉讼,刑事审级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纠纷解决和规则治理这两个方面,前者是刑事审级制度的基础功能,关注的焦点在于私人目的,强调个案的公正,确保错误的裁判能够得到纠正。而后者则是刑事审级制度的延伸功能,关注的焦点是公共目的,强调裁判结果对未来审判的指导和影响,以及通过法律的解释与创制对法律漏洞或者法律空白予以修补。
就两大法系刑事审级制度功能的共同规律而言,纠纷解决与规则治理随着审级的提升而朝着相反的方向发展,即纠纷解决功能与刑事审级之间存在反向关系,纠纷解决的重要性随着刑事审级的升高而递减,主要原因在bc34adbbfdbf2f61ab764ab919701e2a于案件事实被证明的可能性随着刑事审级的升高而递减;而规则治理功能与刑事审级制度存在正向关系,终审法院通过纯粹的法律审理充分发挥法律解释、法律创制、制定公共政策、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等延伸性功能。
尽管纠纷解决功能与规则治理功能在各国刑事审级制度中都或多或少地有所体现,但二者的主导地位却因不同的法律传统等因素而存在明显差异。英美法系的刑事审级制度功能以规则治理为主导,主要原因在于普通法的两个重要传统:一个是司法造法传统,一个是司法经验主义传统;而大陆法系因其尚未彻底抛弃成文法传统,审级制度的功能结构以纠纷解决为主、以规则治理为辅。
(摘自《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6期。)